#众志成城抗击新冠肺炎#【企业复工复产面临哪些劳动法律问题?市法院回应八类问题】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为此,2月19日,市法院就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劳动法律问题一一回应,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
一、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当前防控新冠肺炎,属于“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由此形成的休息时间应该属于休息日。故春节延长的假期即1月31日至2月2日应属休息日,此期间未正常上班的劳动者应正常发放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中采用远程在线方式进行办公的,也属于工作。
二、我省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除《通知》中规定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返岗工作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参照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二、(一),三、(四),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以及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期到岗或用人单位不能开工生产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加班调休或预借探亲假等,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岗位,也可以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视为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
如果劳动者无法返岗的时间较长,已经超出应休年休假及其他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参照《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上述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返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人社部等《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6号)。要求准确把握烈士评定(批准)范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军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烈士评定(批准)申请和受理审核等工作。地方人员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评定,其中各地统一组织赴湖北的医疗救援人员牺牲的,由派出人员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评定;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军队人员和军队聘用的社会人员由军队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对于被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
六、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因上述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3、参照《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疫情防控期间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七、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用人单位能否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需要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具体分析,并依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八、受疫情影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一、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该规定,当前防控新冠肺炎,属于“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由此形成的休息时间应该属于休息日。故春节延长的假期即1月31日至2月2日应属休息日,此期间未正常上班的劳动者应正常发放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中采用远程在线方式进行办公的,也属于工作。
二、我省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要求,除《通知》中规定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期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返岗工作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参照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二、(一),三、(四),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以及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不能按期到岗或用人单位不能开工生产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加班调休或预借探亲假等,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岗位,也可以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视为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
如果劳动者无法返岗的时间较长,已经超出应休年休假及其他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参照《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五条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上述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返工期间的工资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
四、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患病医疗期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罹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人社部等《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6号)。要求准确把握烈士评定(批准)范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军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烈士评定(批准)申请和受理审核等工作。地方人员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评定,其中各地统一组织赴湖北的医疗救援人员牺牲的,由派出人员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评定;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军队人员和军队聘用的社会人员由军队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对于被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
六、受疫情影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因上述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3、参照《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疫情防控期间可有1名职工在家看护,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七、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用人单位能否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需要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具体分析,并依照法定程序妥善处理。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八、受疫情影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顺德战疫#【疫情防控期间,关于支付职工工资等热点问题解答】近期,有市民咨询疫情期间劳动报酬等热点问题,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解答如下:
1. 企业违规让员工提前复工怎么处理?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但符合条件的提前复工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复工报备。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求职工提前到岗的,职工有权拒绝,并可向单位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投诉或者举报企业违规复工的事实。
2.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2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该假期性质为休息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3. 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9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依据人社部及省人社厅相关规定,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该延迟复工期间性质为因疫情采取的停工停产紧急措施时间,并非休息日,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4. 延迟复工期间能否在家办公,待遇怎么发放?
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原则上可以安排在家办公。在家工作期间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支付待遇。
5. 2月10日以后职工未能及时到岗复工怎么办?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复工的职工(含自行隔离14天的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
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6. 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拒绝复工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后,除被要求自行隔离的人员外,其余职工无故不得拒绝复工。结合企业用工实际,双方也可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采取调休、待岗等方式延迟复工时间。无法协商一致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7. 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暂时停工停产的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暂时性停工停产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8.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资金困难,能否延后发工资?
企业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与职工书面协商确定工资支付时间。
9.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等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0. 企业能否以职工被隔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不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同时企业也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上述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11.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工伤?
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湖北省出差(工作)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12. 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否也是2月10日复工?
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开学时间严格按照教育部门规定执行,但是2月10日以后,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各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从事相关办学准备工作,按正常出勤支付待遇。
1. 企业违规让员工提前复工怎么处理?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但符合条件的提前复工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复工报备。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求职工提前到岗的,职工有权拒绝,并可向单位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投诉或者举报企业违规复工的事实。
2. 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2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该假期性质为休息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3. 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9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依据人社部及省人社厅相关规定,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提供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该延迟复工期间性质为因疫情采取的停工停产紧急措施时间,并非休息日,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4. 延迟复工期间能否在家办公,待遇怎么发放?
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原则上可以安排在家办公。在家工作期间应按职工正常出勤支付待遇。
5. 2月10日以后职工未能及时到岗复工怎么办?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复工的职工(含自行隔离14天的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企业不得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
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6. 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拒绝复工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企业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后,除被要求自行隔离的人员外,其余职工无故不得拒绝复工。结合企业用工实际,双方也可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采取调休、待岗等方式延迟复工时间。无法协商一致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处理。
7. 因疫情防控等原因暂时停工停产的企业如何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暂时性停工停产的,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8.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资金困难,能否延后发工资?
企业确受疫情影响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在保障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与职工书面协商确定工资支付时间。
9.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等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10. 企业能否以职工被隔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不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同时企业也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上述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11.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能否认定为工伤?
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是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湖北省出差(工作)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情形认定为工伤。
12. 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是否也是2月10日复工?
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开学时间严格按照教育部门规定执行,但是2月10日以后,在不影响疫情防控的基础上,各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从事相关办学准备工作,按正常出勤支付待遇。
传播正能量【顺意食坊接力供应】本人经营一家餐馆。目前武汉封城,所有餐厅关门,不知道医护人员们每天是否能吃上一口热饭热菜。经与滞留武汉的员工沟通,顺意食坊全体员工自愿回店加班,拿出店内所有食品备货,为所有医护人员提供免费后勤保障。我们是粤菜馆,位于硚口区,年前大量备货,各类菜品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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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乐:13343432166(24小时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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