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足价稳!贵阳各地全力保障疫情期间群众生活物资供应
来源:甲秀新闻
贵阳网·甲秀新闻讯 当前,贵阳市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为确保保障到位,各地克服一切困难,调动一切力量,扎实做好防疫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好居民基本生活和正常就医需求,并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云岩区:
补货及时、量足价稳!
疫情当前,云岩区各大超市物资储备如何呢?记者于9月3日清晨,到合力超市大营路店探访。
早上五点半,记者来到超市进货口,看到运送蔬菜、水果的货车正排队进出。工作人员通过手推车,有条不紊地把各种蔬菜运送到店并上架补货。大白菜、红辣椒、西红柿、洋葱、大米、面条、白面、猪肉等,陆陆续续摆满了货架,现场秩序井然。
合力超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日早上,天津白、大白菜、白萝卜、四季豆、生菜等新鲜蔬菜,都分别增加了几十或几百公斤不等的进货量,比平时多出不少。而且,超市的大白菜、卷心菜、白萝卜等惠民蔬菜,仍然坚持0.99元的惠民价。而其他菜品,价格也与前一日保持一致,市民完全可以安心购买。
“现在,我们的蔬菜水果、猪肉等,每天都分批多次到货,以确保供应。粮油米面不仅有一个月的储备量,而且还可以随时补货,市民不用担心菜篮子。”该负责人表示,超市全部区域严格按要求进行消杀,工作人员严格进行核酸检测,市民可以放心购物。
记者从云岩区商务局获悉,云岩区各大超市、生鲜超市、农贸市场、便利店等保供正常,粮油米面、肉禽蛋奶等日常生活物资库存充足、价格稳定,储备的库存蛋类、粮油、肉类可满足辖区居民半月的需求且供应链畅通,市民无需恐慌,请按需购买,不跟风抢购、过度囤积。
南明区:
物资充足!全力以赴守护市民“菜篮子”
疫情防控无小事,民生保供是大事。疫情发生以来,南明区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组织辖区内各超市、商店保障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满足群众生活所需,全力以赴守护市民“菜篮子”。
记者从南明区商务局获悉,截至9月1日17点,在生活物资方面,全区总计储备米24670吨、面5050吨、油2680吨,可满足辖区居民63天的粮食供应和79天的食用油供应。
同时,区商务局全员出动,督促辖区各超市、农贸市场、惠民生鲜等企业加强备货,提醒告诫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坚决禁止趁机哄抬粮油、肉蛋、蔬菜价格等行为,全力保障生活物资供应充足、物价稳定。
此外,为确保临时管控小区居民日常生活物资供应,南明区商务局积极联系辖区商贸企业,实行超市包片配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订购方式,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措施下物资配送要求进行配送,全力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花溪区:
全力做好物资保障 坚决筑牢抗疫防线
自9月2日花溪区启动紧急疫情防控工作以来,生活物资供应成了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对此,该区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组克服一切困难,调动一切力量,在保证供应和稳控价格上下功夫,确保市民正常生活物资所需,坚决筑牢疫情防控的坚固防线。
据了解,花溪区对高中风险区群众,在采取封闭管理措施的同时,已提供牛奶、面包、火腿肠、方便面等食品,保证基本生活供应,另一方面还由区相关部门与乡镇组织盘餐配送点以及重点物流供应体系保供生鲜产品。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商务科负责人谢磊介绍说:“目前生活物资主要是由区内的星力万宜超市、合力超市、沃尔玛超市、永辉超市等几个重点超市和正在运营的惠民生鲜超市供应,对封控区的居民推出20元、50元两种价位的蔬菜包,根据居民的需要进行订供,及时配送到整个封控区的物资接收点,由内部人员进行二次配送,保证居民的正常食用。”
区商务部门还安排专人每天进驻超市进行督察监管,确保群众生活物资价格平稳。
另据工作人员介绍,由于位于石板的地利农产品物流园已全面封控,我区生活超市的进货渠道大都改到扎佐物流园。为了保证货源的安全,从扎佐物流园转运的物资到达我区以后,会由专门的配送点进行管控,从进入、卸货、离开,全程进行封闭管理,做好防控措施,确保不留任何车辆、人员在区内,进一步保证全市的物流体系运转正常。
经开区:
储备充足,品类丰富,完全能够满足市民生活需要
9月2日,经开区发布提示:目前,我区正在组织全员核酸检测,同时,相关部门正全力加强市场保供,市场上各大超市粮、油、面、肉、蛋、菜等生活物资储备充足,品类丰富,完全能够满足经开区市民生活需要。请广大市民朋友不必恐慌,理性采购。经开区有关部门会保障辖区物资正常供应,维护价格稳定,请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监督举报,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举报电话:83804267。
贵安新区:
3家大型超市保供正常 物资运送车辆正常通行
记者从贵安新区投资促进局获悉,目前,新区3家大型超市保供正常,该局正在开展相关工作,重点保障各超市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
新区投资促进局商务科负责人方俊介绍,本轮疫情发生以后,9月1日,该局紧急组织涉及新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商贸领域的5家农贸市场、5家超市及直管区乡镇、街道召开疫情防控专题会,对疫情防控做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做好相关工作,一是落实“三个一律”(一律戴口罩、一律测体温、一律扫场所码)、工作人员一周两检要求(直接接触进口冷链物品人员实行一天一检);二是立即在省信息平台上录入工作人员信息台账、上报工作人员流动台账;三是对核酸检测费用承担政策进行宣传,进一步对接落实核酸检测机构的服务要求。
9月2日,在部分工作人员因疫情原因被封控无法出门的情况下,新区投资促进局仍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重点保障各超市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该局主要负责人对商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做好新区大型超市物资保供,目前新区3家大型超市保供正常。截至2日下午,已为110余辆车辆办理通行证,以保证物资运送车辆正常通行,物资及时送达。
哄抬物价?贵阳两商户被立案处罚!
9月2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农贸市场和沿街店铺开展价格和计量专项检查时发现,有部分商家借机哄抬物价,涨价敛财,对此,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采取措施,要求违法商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查处。
在对环南巷蔬菜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临街经营户在销售萝卜、莴笋等蔬菜过程中,未明码标价,同时根据现场群众反应,该经营户存在高价销售白萝卜(10元/斤)等情形。
在对多又多集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贾某经营的蔬菜摊点未明码标价,其中销售的香葱价格为30元/斤,执法人员现场还对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准确度进行了检查,发现与集贸市场公平秤称重不一致,100克的香葱实际结算为125克。
针对上述两家商户的违法行为,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对上述经营户进行立案调查,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上下同欲者胜,风雨同舟者兴。
除以上外,
贵阳各地全力确保市民正常生活物资所需,
坚决筑牢疫情防控的坚固防线。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宋德政 综合
来源:甲秀新闻
贵阳网·甲秀新闻讯 当前,贵阳市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为确保保障到位,各地克服一切困难,调动一切力量,扎实做好防疫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好居民基本生活和正常就医需求,并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云岩区:
补货及时、量足价稳!
疫情当前,云岩区各大超市物资储备如何呢?记者于9月3日清晨,到合力超市大营路店探访。
早上五点半,记者来到超市进货口,看到运送蔬菜、水果的货车正排队进出。工作人员通过手推车,有条不紊地把各种蔬菜运送到店并上架补货。大白菜、红辣椒、西红柿、洋葱、大米、面条、白面、猪肉等,陆陆续续摆满了货架,现场秩序井然。
合力超市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日早上,天津白、大白菜、白萝卜、四季豆、生菜等新鲜蔬菜,都分别增加了几十或几百公斤不等的进货量,比平时多出不少。而且,超市的大白菜、卷心菜、白萝卜等惠民蔬菜,仍然坚持0.99元的惠民价。而其他菜品,价格也与前一日保持一致,市民完全可以安心购买。
“现在,我们的蔬菜水果、猪肉等,每天都分批多次到货,以确保供应。粮油米面不仅有一个月的储备量,而且还可以随时补货,市民不用担心菜篮子。”该负责人表示,超市全部区域严格按要求进行消杀,工作人员严格进行核酸检测,市民可以放心购物。
记者从云岩区商务局获悉,云岩区各大超市、生鲜超市、农贸市场、便利店等保供正常,粮油米面、肉禽蛋奶等日常生活物资库存充足、价格稳定,储备的库存蛋类、粮油、肉类可满足辖区居民半月的需求且供应链畅通,市民无需恐慌,请按需购买,不跟风抢购、过度囤积。
南明区:
物资充足!全力以赴守护市民“菜篮子”
疫情防控无小事,民生保供是大事。疫情发生以来,南明区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组织辖区内各超市、商店保障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供应,满足群众生活所需,全力以赴守护市民“菜篮子”。
记者从南明区商务局获悉,截至9月1日17点,在生活物资方面,全区总计储备米24670吨、面5050吨、油2680吨,可满足辖区居民63天的粮食供应和79天的食用油供应。
同时,区商务局全员出动,督促辖区各超市、农贸市场、惠民生鲜等企业加强备货,提醒告诫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引导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坚决禁止趁机哄抬粮油、肉蛋、蔬菜价格等行为,全力保障生活物资供应充足、物价稳定。
此外,为确保临时管控小区居民日常生活物资供应,南明区商务局积极联系辖区商贸企业,实行超市包片配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订购方式,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措施下物资配送要求进行配送,全力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花溪区:
全力做好物资保障 坚决筑牢抗疫防线
自9月2日花溪区启动紧急疫情防控工作以来,生活物资供应成了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对此,该区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组克服一切困难,调动一切力量,在保证供应和稳控价格上下功夫,确保市民正常生活物资所需,坚决筑牢疫情防控的坚固防线。
据了解,花溪区对高中风险区群众,在采取封闭管理措施的同时,已提供牛奶、面包、火腿肠、方便面等食品,保证基本生活供应,另一方面还由区相关部门与乡镇组织盘餐配送点以及重点物流供应体系保供生鲜产品。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商务科负责人谢磊介绍说:“目前生活物资主要是由区内的星力万宜超市、合力超市、沃尔玛超市、永辉超市等几个重点超市和正在运营的惠民生鲜超市供应,对封控区的居民推出20元、50元两种价位的蔬菜包,根据居民的需要进行订供,及时配送到整个封控区的物资接收点,由内部人员进行二次配送,保证居民的正常食用。”
区商务部门还安排专人每天进驻超市进行督察监管,确保群众生活物资价格平稳。
另据工作人员介绍,由于位于石板的地利农产品物流园已全面封控,我区生活超市的进货渠道大都改到扎佐物流园。为了保证货源的安全,从扎佐物流园转运的物资到达我区以后,会由专门的配送点进行管控,从进入、卸货、离开,全程进行封闭管理,做好防控措施,确保不留任何车辆、人员在区内,进一步保证全市的物流体系运转正常。
经开区:
储备充足,品类丰富,完全能够满足市民生活需要
9月2日,经开区发布提示:目前,我区正在组织全员核酸检测,同时,相关部门正全力加强市场保供,市场上各大超市粮、油、面、肉、蛋、菜等生活物资储备充足,品类丰富,完全能够满足经开区市民生活需要。请广大市民朋友不必恐慌,理性采购。经开区有关部门会保障辖区物资正常供应,维护价格稳定,请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监督举报,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举报电话:83804267。
贵安新区:
3家大型超市保供正常 物资运送车辆正常通行
记者从贵安新区投资促进局获悉,目前,新区3家大型超市保供正常,该局正在开展相关工作,重点保障各超市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
新区投资促进局商务科负责人方俊介绍,本轮疫情发生以后,9月1日,该局紧急组织涉及新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商贸领域的5家农贸市场、5家超市及直管区乡镇、街道召开疫情防控专题会,对疫情防控做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做好相关工作,一是落实“三个一律”(一律戴口罩、一律测体温、一律扫场所码)、工作人员一周两检要求(直接接触进口冷链物品人员实行一天一检);二是立即在省信息平台上录入工作人员信息台账、上报工作人员流动台账;三是对核酸检测费用承担政策进行宣传,进一步对接落实核酸检测机构的服务要求。
9月2日,在部分工作人员因疫情原因被封控无法出门的情况下,新区投资促进局仍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要求,重点保障各超市生活必需物资的供应,该局主要负责人对商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做好新区大型超市物资保供,目前新区3家大型超市保供正常。截至2日下午,已为110余辆车辆办理通行证,以保证物资运送车辆正常通行,物资及时送达。
哄抬物价?贵阳两商户被立案处罚!
9月2日,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农贸市场和沿街店铺开展价格和计量专项检查时发现,有部分商家借机哄抬物价,涨价敛财,对此,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采取措施,要求违法商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立案查处。
在对环南巷蔬菜市场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一临街经营户在销售萝卜、莴笋等蔬菜过程中,未明码标价,同时根据现场群众反应,该经营户存在高价销售白萝卜(10元/斤)等情形。
在对多又多集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贾某经营的蔬菜摊点未明码标价,其中销售的香葱价格为30元/斤,执法人员现场还对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准确度进行了检查,发现与集贸市场公平秤称重不一致,100克的香葱实际结算为125克。
针对上述两家商户的违法行为,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对上述经营户进行立案调查,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上下同欲者胜,风雨同舟者兴。
除以上外,
贵阳各地全力确保市民正常生活物资所需,
坚决筑牢疫情防控的坚固防线。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宋德政 综合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意见的公告】8月26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根据《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9月2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
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
(草案二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经济等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前款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第三条【保护原则】古银杏树保护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主体责任,将古银杏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古银杏树保护规划,并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工作(以下统称“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古银杏树保护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古银杏树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资源普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在普查间隔期内,应当加强补充调查和动态监测,对新发现的古银杏树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八条【保护标识】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设置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不得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
保护标识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等内容。
捐资、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在古银杏树保护标识中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
第九条【分级保护】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十条【养护责任制】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生长区域实行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村民房前屋后的,该村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责任告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
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防范和制止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银杏树保护级别给予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适当养护补助。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注意事项】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生长环境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抢救等费用。
第十三条【抢险保护】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复壮措施。
第十四条【注销制度】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五条【禁止损害古银杏树】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依法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当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再依照前款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七条【鼓励开发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银杏树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合理开发古银杏树资源,推动古银杏树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开展古银杏树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古银杏树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开展古银杏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银杏树历史文化,开发文化产品、旅游产品;
(三)投资建设古银杏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
(四)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银杏树产品品牌,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致使古银杏树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在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死亡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所得的全部养护补助,可以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银杏树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每棵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损害古银杏树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三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二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银杏树死亡的,处古银杏树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银杏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后续资源参照执行】对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古银杏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9月2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
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
(草案二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经济等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前款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第三条【保护原则】古银杏树保护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主体责任,将古银杏树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古银杏树保护规划,并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工作(以下统称“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古银杏树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古银杏树保护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古银杏树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资源普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5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在普查间隔期内,应当加强补充调查和动态监测,对新发现的古银杏树及时登记建档予以保护。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第八条【保护标识】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识,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设置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不得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
保护标识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等内容。
捐资、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在古银杏树保护标识中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
第九条【分级保护】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十条【养护责任制】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生长区域实行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内的,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村民房前屋后的,该村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责任告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
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防范和制止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古银杏树保护级别给予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适当养护补助。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注意事项】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生长环境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抢救等费用。
第十三条【抢险保护】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复壮措施。
第十四条【注销制度】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五条【禁止损害古银杏树】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依法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当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再依照前款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七条【鼓励开发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古银杏树开发利用扶持政策,合理开发古银杏树资源,推动古银杏树产业和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延伸产业链。鼓励和支持下列行为:
(一)开展古银杏树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古银杏树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开展古银杏树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银杏树历史文化,开发文化产品、旅游产品;
(三)投资建设古银杏树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
(四)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古银杏树产品品牌,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未履行养护责任致使古银杏树损伤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在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死亡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其所得的全部养护补助,可以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并注销档案的古银杏树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每棵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损害古银杏树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三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二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一级保护古银杏树严重损害的,每棵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银杏树死亡的,处古银杏树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银杏树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后续资源参照执行】对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古银杏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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