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玉米没人认领,我就铲走了!”9月16日,安徽阜南,陈先生驾驶电动车搭载着妻子回家,经过一段公路时,因公路上晒满了玉米,三条车道足足占了一条车道,导致陈先生驾车不慎打滑与妻子重重摔倒了在地上。#鸿儒计划#
陈先生扶起妻子后发现,妻子的头部、胳膊摔伤了。陈先生扶起妻子后仔细一看才发现,晒玉米的人不仅占了一条车道,同时还在玉米旁边摆了不少砖头和水瓶,阻止过往车辆压坏玉米。
陈先生报警求助后,附近的人家却没有人家承认地上晒的玉米是自己的。陈先生一气之下,找来一把铲子,将地上的玉米全部铲到袋子里,声称自己要把这些玉米全部带走。
结果交警走后,却来了好几个人指责陈先生说,自己人没事,就不能拿走别人晒好的玉米。
1、有网友认为,这个时候谁来指责陈先生不能铲走玉米,这玉米就是谁家的。那么主管部门就可以对他们进行处罚。
《公路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公路,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否则将根据本法第77条规定,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只要确定玉米是谁晒的,主管部门确实可以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必须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度的。
意思就是说,主管部门要对玉米的主人作出行政处罚,也要事实依据,绝对不能像网友说的那样,靠猜测。
笔者认为,要证明玉米是谁的,并不难,调监控录像就可以办到这一点。
3、行为人不仅是被行政处罚,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导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陈先生与妻子因地上晒玉米导致摔伤了,那么玉米的主人不仅要被行政处罚,同时还要承民事侵权责任。
注意,该条款后半段同时还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警示等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这条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其一方已经尽到提醒不能占道晒农作物的义务,那么其一方也要承担责任。管理者是否尽到义务就要表现为有无设立警示牌、有无定期巡查该路段等。
还有就是,如果被侵权人陈先生自身也有违规驾驶等过错行为的话,也会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那么大家认为,陈先生的用玉米来赔偿自己的损失,合理么?
陈先生扶起妻子后发现,妻子的头部、胳膊摔伤了。陈先生扶起妻子后仔细一看才发现,晒玉米的人不仅占了一条车道,同时还在玉米旁边摆了不少砖头和水瓶,阻止过往车辆压坏玉米。
陈先生报警求助后,附近的人家却没有人家承认地上晒的玉米是自己的。陈先生一气之下,找来一把铲子,将地上的玉米全部铲到袋子里,声称自己要把这些玉米全部带走。
结果交警走后,却来了好几个人指责陈先生说,自己人没事,就不能拿走别人晒好的玉米。
1、有网友认为,这个时候谁来指责陈先生不能铲走玉米,这玉米就是谁家的。那么主管部门就可以对他们进行处罚。
《公路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公路,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否则将根据本法第77条规定,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只要确定玉米是谁晒的,主管部门确实可以对行为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必须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度的。
意思就是说,主管部门要对玉米的主人作出行政处罚,也要事实依据,绝对不能像网友说的那样,靠猜测。
笔者认为,要证明玉米是谁的,并不难,调监控录像就可以办到这一点。
3、行为人不仅是被行政处罚,同时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妨碍通行的物品,导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陈先生与妻子因地上晒玉米导致摔伤了,那么玉米的主人不仅要被行政处罚,同时还要承民事侵权责任。
注意,该条款后半段同时还规定,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警示等义务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而言,如果这条路的管理者,不能证明其一方已经尽到提醒不能占道晒农作物的义务,那么其一方也要承担责任。管理者是否尽到义务就要表现为有无设立警示牌、有无定期巡查该路段等。
还有就是,如果被侵权人陈先生自身也有违规驾驶等过错行为的话,也会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那么大家认为,陈先生的用玉米来赔偿自己的损失,合理么?
竹溪车主,这14项首次轻微违法免罚
时间:2022-09-17 08:22
9月15日来自省交通运输厅的消息,该厅近日印发首批《湖北省交通运输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免强制清单》,14项交通运输领域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清单》列有10项免罚事项、4项免强制事项,涉及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等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其中,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设计事项分别为6、2、2项,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等。
4项免强制事项为车辆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船员未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等。
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称,清单所列违法事项在同时满足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改正等条件下,可依法免于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
据悉,《清单》在交通运输部33项免罚清单基础上,对部分省本级处罚强制事项进行了补充细化。执法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在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采取签订“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纠正违法行为,营造交通运输领域宽松和谐法制化营商环境。
时间:2022-09-17 08:22
9月15日来自省交通运输厅的消息,该厅近日印发首批《湖北省交通运输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免强制清单》,14项交通运输领域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清单》列有10项免罚事项、4项免强制事项,涉及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等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其中,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设计事项分别为6、2、2项,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等。
4项免强制事项为车辆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船员未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等。
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称,清单所列违法事项在同时满足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改正等条件下,可依法免于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
据悉,《清单》在交通运输部33项免罚清单基础上,对部分省本级处罚强制事项进行了补充细化。执法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在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采取签订“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纠正违法行为,营造交通运输领域宽松和谐法制化营商环境。
【#湖北交通领域14项首次轻微违法免罚# 】9月15日来自省交通运输厅的消息,该厅近日印发首批《湖北省交通运输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免强制清单》,14项交通运输领域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将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清单》列有10项免罚事项、4项免强制事项,涉及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等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其中,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设计事项分别为6、2、2项,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等。
4项免强制事项为车辆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船员未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等。
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称,清单所列违法事项在同时满足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改正等条件下,可依法免于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
据悉,《清单》在交通运输部33项免罚清单基础上,对部分省本级处罚强制事项进行了补充细化。执法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在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采取签订“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纠正违法行为,营造交通运输领域宽松和谐法制化营商环境。(来源:湖北日报)
《清单》列有10项免罚事项、4项免强制事项,涉及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等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其中,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水路运输管理设计事项分别为6、2、2项,如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清障施救服务单位违反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等。
4项免强制事项为车辆驾驶人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经营、载客船舶未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救生衣和救生浮具,船员未督促学生穿着救生衣等。
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称,清单所列违法事项在同时满足首次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改正等条件下,可依法免于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
据悉,《清单》在交通运输部33项免罚清单基础上,对部分省本级处罚强制事项进行了补充细化。执法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在依法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采取签订“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纠正违法行为,营造交通运输领域宽松和谐法制化营商环境。(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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