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人评论我说,小刘指导为什么25岁就去当教练了。当然,我当时是瞎扯的
他当运动员的时候成绩不拔尖,甚至可以说是查无此人。不过有人评价说他打球是“小诸葛”,我对于他仅有的关于运动员时期的了解就是,他和张怡宁混双的时候,教练叫暂停他不停,还拦着不让别人走。那场比赛他们赢了,后来和张怡宁夺得了混双亚军,这也是他运动员生涯的高光时刻。他现在的标签也是林远的教练。
从这段时间我看到的,感觉他很聪明,脑子转很快。聪明且低调,的确是讨领导喜欢的那种打工人。
不过,颜值也是有加成的(……
这个图是05年乒超,确实是去要饭,也得是四菜一汤的水平。
他当运动员的时候成绩不拔尖,甚至可以说是查无此人。不过有人评价说他打球是“小诸葛”,我对于他仅有的关于运动员时期的了解就是,他和张怡宁混双的时候,教练叫暂停他不停,还拦着不让别人走。那场比赛他们赢了,后来和张怡宁夺得了混双亚军,这也是他运动员生涯的高光时刻。他现在的标签也是林远的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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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人中[超话]##颜人中2021查无此人演唱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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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小刘是个憨包 所有 祝大家和中中享受一个美好的夜晚 https://t.cn/A6xT8M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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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律师说法:吉林监狱罪犯脱逃的法律后果】前天下午,也就是10月18日下午6点前后,吉林监狱罪犯朱贤健利用收工时间强行脱逃,目前下落不明。网传视频显示,一名男子在翻出监狱铁丝网、跳落地面后,滚了几下,躺了十秒钟站起身来,随后一路小跑消失在画面中。
昨天,10月19日,吉林省吉林监狱发布悬赏通告:2021年10月18日18时许,吉林监狱罪犯朱贤健利用收工时间,通过攀爬AB门雨棚翻至监墙,强行脱逃,目前下落不明。朱贤健,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身高160cm,主要特征:单眼皮,瓜子脸,小眼睛,逃跑时身穿监狱劳动服,内穿深色线衣线裤。注:该人无户口信息。(网传该人是朝鲜籍)
吉林监狱发布悬赏通告中说:请广大群众注意发现并积极举报,凡是提供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十万元;凡是提供线索直接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十五万元;凡是知情不报、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吉林监狱发布的通告中,有这样几个词,“提供线索协助抓捕”奖励10万,“提供线索直接抓捕”奖励15万,其实就是鼓励大家积极提供线索。此外,还有几个词--“知情不报”、“窝藏、包庇”。
1、窝藏、包庇: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窝藏、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大家千万不要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的处所,也不要提供财物,更不要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否则就可能会构成窝藏、包庇罪。
3、关于“知情不报”的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但是,此规定是赋予公民扭送犯嫌的权利,而非规定公民有此义务。所以,只要你没有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或财物,也没有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知情不报”,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但是,鞠律师在这里确实也希望大家一旦发现线索,一定要第一时间积极报告。
据了解,朱贤健于2013年7月21日非法越境到中国境内,入境次日在我国境内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当日即被警方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后被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偷越国境罪、抢劫罪、盗窃罪提起公诉。 2014年3月2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决,朱贤健犯偷越国境罪、犯盗窃罪、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000.00元,驱逐出境,刑期至2024年10月21日。
服刑期间,朱贤健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两次获得减刑,分别被减去六个月和八个月的刑期,刑期将于2023年8月21日届满。 仅剩一年有余的刑期,朱贤健却在这个时候选择了逃脱,让人费解。
对于上述案件,很多网友都有个问题,朱贤健被抓回后,刑期会延长吗?他岂不是可以继续在中国的监狱继续呆上几年?
准确来说,不是刑期延长,而是会根据其行为,至少会被追加的新罪名“脱逃罪”。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具体到本案,朱某健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构成脱逃罪既遂。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案涉嫌疑人从吉林监狱脱逃的行为,已经涉嫌脱逃罪。
那么,还有朋友会问,那他在监狱里的剩余刑期,和这次脱逃要判的刑期,是叠加在一起就是重新要确定的刑期么?其实,一个人犯数罪,是需要把几个罪名的刑期叠加在一起,但是不是我们想象的简单叠加的方式,不是2+3=5的这种计算方法,而是2+3=5,然后在5年以下,3年以上,中间选择一个刑事作为最终刑期。其实,这就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有人说,鞠律师这么说有什么法律依据么?有,是《刑法》第71条的规定,也额就是“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数罪并发的方法”,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那么,吉林监狱脱逃的这个犯罪嫌疑人抓获的话,如果他没有再实施其他犯罪,那就把他剩余刑期(1年10个月),加上脱逃罪的新判刑期(5年以下,最高5年),作为一个总和刑期,然后在总和刑期之下(也额就是最高6年10个月以下),剩余刑期、脱逃罪刑期中较高刑期之上(最高5年),选择一个适当的刑期作为确定刑期。所以,可能是3年以上,也可能是4年、5年以上,最高6年10个月以下,在这个范围内确定个刑期,让他继续改造。然后附加驱逐出境,也就是服刑期满,驱逐出境,该回朝鲜国回朝鲜国。至于他们国家再怎么处理他,与我们就没关系了。
所以,有网友担心,甚至怀疑朱贤健是在故意“续上”自己的刑期而上演了这场逃脱,也不是没有可能的。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说明此人的危险性可能会更大,不排除其继续作案的可能。
所以,大家一旦发现此人,一定要及时报警,一方面要将脱逃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另一方面也避免其继续危害社会。我们相信,在已经织密的天网之下,在中国的国土之上,任何妄图脱逃的犯罪分子,都将面临一轮新的惩罚。我们也希望脱逃人员,迷途知返,不要负隅顽抗下去,否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https://t.cn/RJLxr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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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监狱发布的通告中,有这样几个词,“提供线索协助抓捕”奖励10万,“提供线索直接抓捕”奖励15万,其实就是鼓励大家积极提供线索。此外,还有几个词--“知情不报”、“窝藏、包庇”。
1、窝藏、包庇: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窝藏、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大家千万不要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的处所,也不要提供财物,更不要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否则就可能会构成窝藏、包庇罪。
3、关于“知情不报”的法律责任: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但是,此规定是赋予公民扭送犯嫌的权利,而非规定公民有此义务。所以,只要你没有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或财物,也没有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知情不报”,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但是,鞠律师在这里确实也希望大家一旦发现线索,一定要第一时间积极报告。
据了解,朱贤健于2013年7月21日非法越境到中国境内,入境次日在我国境内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当日即被警方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后被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偷越国境罪、抢劫罪、盗窃罪提起公诉。 2014年3月2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决,朱贤健犯偷越国境罪、犯盗窃罪、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6,000.00元,驱逐出境,刑期至2024年10月21日。
服刑期间,朱贤健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两次获得减刑,分别被减去六个月和八个月的刑期,刑期将于2023年8月21日届满。 仅剩一年有余的刑期,朱贤健却在这个时候选择了逃脱,让人费解。
对于上述案件,很多网友都有个问题,朱贤健被抓回后,刑期会延长吗?他岂不是可以继续在中国的监狱继续呆上几年?
准确来说,不是刑期延长,而是会根据其行为,至少会被追加的新罪名“脱逃罪”。脱逃: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具体到本案,朱某健逃出了羁押、改造场所,摆脱了看管人员的控制,已经逃离羁押或改造场所的范围,摆脱了看守人员监视控制的,构成脱逃罪既遂。根据《刑法》第316条的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案涉嫌疑人从吉林监狱脱逃的行为,已经涉嫌脱逃罪。
那么,还有朋友会问,那他在监狱里的剩余刑期,和这次脱逃要判的刑期,是叠加在一起就是重新要确定的刑期么?其实,一个人犯数罪,是需要把几个罪名的刑期叠加在一起,但是不是我们想象的简单叠加的方式,不是2+3=5的这种计算方法,而是2+3=5,然后在5年以下,3年以上,中间选择一个刑事作为最终刑期。其实,这就是《刑法》规定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有人说,鞠律师这么说有什么法律依据么?有,是《刑法》第71条的规定,也额就是“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数罪并发的方法”,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那么,吉林监狱脱逃的这个犯罪嫌疑人抓获的话,如果他没有再实施其他犯罪,那就把他剩余刑期(1年10个月),加上脱逃罪的新判刑期(5年以下,最高5年),作为一个总和刑期,然后在总和刑期之下(也额就是最高6年10个月以下),剩余刑期、脱逃罪刑期中较高刑期之上(最高5年),选择一个适当的刑期作为确定刑期。所以,可能是3年以上,也可能是4年、5年以上,最高6年10个月以下,在这个范围内确定个刑期,让他继续改造。然后附加驱逐出境,也就是服刑期满,驱逐出境,该回朝鲜国回朝鲜国。至于他们国家再怎么处理他,与我们就没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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