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般
所謂的「馬糞海膽」又稱: #花膽
由於外觀呈赤褐色,
遠看像是曬乾的馬糞而得名。
懂得品味生活
就懂得欣賞它!
號稱:
米飯殺手的 #馬糞海膽
原隻原味
到你手上還是活的!
保證新鮮 的 #海膽
撒上少許的玫瑰鹽
以及
適量的檸檬汁或者是橙汁
即可
讓味蕾嚐鮮的戀愛滋味
#喜歡吃馬糞海膽的饕客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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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原民文化季節特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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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0800-001922
☸※ 反詐騙專線: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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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的支持眷顧
敬祝大家 身體健康 平安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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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给女儿选好了墓地!”浙江杭州,陈先生这几日悲痛万分,因为他2岁的女儿樱桃从外婆家楼栋的8楼楼道窗口处,意外坠落至2楼的平台,不幸身亡。而在事发前,樱桃是跟着保姆准备回家的。那这期间到底发生了什么?
通过电梯监控可以看到,事发当晚8点多,保姆带着樱桃从樱桃的外婆家离开,进入电梯后,就按下了一楼键,然后刷起了手机。期间,樱桃也学着保姆的动作,按了几个楼层键。保姆还提醒樱桃不要乱按,这样危险。
当电梯到达一楼后,保姆就自顾自地下了电梯,可是樱桃并没有跟出来。保姆反应过来后,准备挡住快要关闭的电梯门,但为时已晚。樱桃被独自关在电梯内,害怕得哇哇大哭了起来。30秒后,电梯则自行升到了8楼。
保姆看到电梯停在了8楼,便乘坐另一部电梯上了8楼。出电梯后,保姆不停地喊着樱桃的名字,但始终没有得到回应,于是保姆打电话给陈先生求助。
由于陈先生家与樱桃外婆家住同一个小区,所以陈先生很快就赶到了。后通过一番寻找,陈先生发现女儿躺在2楼的平台上,已经没了生命迹象。
事后,陈先生报了警,警方对保姆做了调查,而保姆也积极配合,并多次表示都是自己的错,愿意承担一切责任。目前,警方已立案。(来源:中国网咨询)
1、有网友表示不理解,既然电梯停在一楼30秒,那保姆在做什么?她不会按电梯键吗?
其实,这栋楼的电梯有两部,共用一个开门按键,保姆按下按键后,另一部电梯就下来了。保姆没办法,只能原地等待,看樱桃所乘的电梯到几楼。当她看到电梯停在8楼后,便立即上了另一部电梯上到了8楼。
我们认为这样的设计是存在缺陷的,没有考虑到会出现意外。
2、有些网友表示,既然樱桃的外婆就住在同一小区,为什么不让外婆带,还要专门请保姆?
其实,这就是现在很多年轻夫妻为什么不愿意生孩子的纠结点之一。
夫妻双方都要工作,那肯定就没时间带孩子,而有些父母宁愿出钱也不愿帮忙带孩子,这就导致夫妻二人要么一人全职在家,要么就请保姆。
3、据悉,陈先生请的这位保姆,有10多年的育儿经验了,在育儿方面应该是没问题的。而这次意外的发生,并非保姆故意为之,而是疏忽大意所致。
我们为什么说保姆不存在故意呢?
首先,从监控来看,保姆发现樱桃没有跟出来后,立即准备用滑板车挡住即将关闭的门。
从这点来看,她并不希望樱桃一个人被关在电梯内。
其次,保姆发现樱桃乘坐的电梯停留在8楼后,便立即上去寻找,并通知了陈先生一起寻找。
从这点来看,保姆虽然慌乱,但她并不想樱桃出现意外。
综上,保姆的行为符合过失,而非故意。
4、那保姆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事后陈先生表示,保姆在通知自己后,语无伦次,多次误导自己,延误了抢救樱桃的时间。
但是保姆认为,虽然自己有错,但当时真的没有想到,樱桃会从45厘米高的楼道窗台爬出去。当时只想到可能会掉到了楼下的草坪里。
从双方的陈述来看,保姆确实存在过失行为,而且过失行为与樱桃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这中间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就是45厘米高的窗台,2岁的樱桃可以轻易翻出去。
此时,就要判断,这个介入因素对樱桃的死亡作用是否明显大于保姆没有尽到的监护职责。
如果没有达到明显大于的情形,那保姆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应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5、陈先生可以向物业和开发商、保姆或保姆所在的家政公司进行索赔。
向物业和开发商索赔的依据是,《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规定,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icon不得低于0.9米,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米。
本次事件中,窗台台阶的高度只有45厘米,而且没有护栏,显然不符合规定。因此,物业和开发商要承担责任。
向保姆或保姆所在的家政公司索赔的依据是:
如果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姆在履职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事后,家政公司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保姆追偿。
如果家政公司只是中介,那就要由保姆自行承担了。除非能证明家政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过错行为。
6、最后,近年来,由保姆引发的意外事件,甚至是刑事案件频发。有无心之失的,也有存心为恶者的。因此,为了保险起见,孩子还是由自己带比较稳妥。但如果真的有家庭需要保姆,那一定要找个口碑好的保姆或家政公司。
你们对此事怎么看?欢迎交流。
通过电梯监控可以看到,事发当晚8点多,保姆带着樱桃从樱桃的外婆家离开,进入电梯后,就按下了一楼键,然后刷起了手机。期间,樱桃也学着保姆的动作,按了几个楼层键。保姆还提醒樱桃不要乱按,这样危险。
当电梯到达一楼后,保姆就自顾自地下了电梯,可是樱桃并没有跟出来。保姆反应过来后,准备挡住快要关闭的电梯门,但为时已晚。樱桃被独自关在电梯内,害怕得哇哇大哭了起来。30秒后,电梯则自行升到了8楼。
保姆看到电梯停在了8楼,便乘坐另一部电梯上了8楼。出电梯后,保姆不停地喊着樱桃的名字,但始终没有得到回应,于是保姆打电话给陈先生求助。
由于陈先生家与樱桃外婆家住同一个小区,所以陈先生很快就赶到了。后通过一番寻找,陈先生发现女儿躺在2楼的平台上,已经没了生命迹象。
事后,陈先生报了警,警方对保姆做了调查,而保姆也积极配合,并多次表示都是自己的错,愿意承担一切责任。目前,警方已立案。(来源:中国网咨询)
1、有网友表示不理解,既然电梯停在一楼30秒,那保姆在做什么?她不会按电梯键吗?
其实,这栋楼的电梯有两部,共用一个开门按键,保姆按下按键后,另一部电梯就下来了。保姆没办法,只能原地等待,看樱桃所乘的电梯到几楼。当她看到电梯停在8楼后,便立即上了另一部电梯上到了8楼。
我们认为这样的设计是存在缺陷的,没有考虑到会出现意外。
2、有些网友表示,既然樱桃的外婆就住在同一小区,为什么不让外婆带,还要专门请保姆?
其实,这就是现在很多年轻夫妻为什么不愿意生孩子的纠结点之一。
夫妻双方都要工作,那肯定就没时间带孩子,而有些父母宁愿出钱也不愿帮忙带孩子,这就导致夫妻二人要么一人全职在家,要么就请保姆。
3、据悉,陈先生请的这位保姆,有10多年的育儿经验了,在育儿方面应该是没问题的。而这次意外的发生,并非保姆故意为之,而是疏忽大意所致。
我们为什么说保姆不存在故意呢?
首先,从监控来看,保姆发现樱桃没有跟出来后,立即准备用滑板车挡住即将关闭的门。
从这点来看,她并不希望樱桃一个人被关在电梯内。
其次,保姆发现樱桃乘坐的电梯停留在8楼后,便立即上去寻找,并通知了陈先生一起寻找。
从这点来看,保姆虽然慌乱,但她并不想樱桃出现意外。
综上,保姆的行为符合过失,而非故意。
4、那保姆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
事后陈先生表示,保姆在通知自己后,语无伦次,多次误导自己,延误了抢救樱桃的时间。
但是保姆认为,虽然自己有错,但当时真的没有想到,樱桃会从45厘米高的楼道窗台爬出去。当时只想到可能会掉到了楼下的草坪里。
从双方的陈述来看,保姆确实存在过失行为,而且过失行为与樱桃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这中间出现了一个介入因素,就是45厘米高的窗台,2岁的樱桃可以轻易翻出去。
此时,就要判断,这个介入因素对樱桃的死亡作用是否明显大于保姆没有尽到的监护职责。
如果没有达到明显大于的情形,那保姆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应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5、陈先生可以向物业和开发商、保姆或保姆所在的家政公司进行索赔。
向物业和开发商索赔的依据是,《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中规定,居住建筑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icon不得低于0.9米,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应低于0.9米。
本次事件中,窗台台阶的高度只有45厘米,而且没有护栏,显然不符合规定。因此,物业和开发商要承担责任。
向保姆或保姆所在的家政公司索赔的依据是:
如果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姆在履职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家政公司承担责任。事后,家政公司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保姆追偿。
如果家政公司只是中介,那就要由保姆自行承担了。除非能证明家政公司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过错行为。
6、最后,近年来,由保姆引发的意外事件,甚至是刑事案件频发。有无心之失的,也有存心为恶者的。因此,为了保险起见,孩子还是由自己带比较稳妥。但如果真的有家庭需要保姆,那一定要找个口碑好的保姆或家政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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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6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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