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徽省中小学招生入学方案发布#
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2022年建成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5月10日晚,《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布,也进一步明晰了家长们关注的今秋各项入学政策。
【义务教育】
关键词:免试就近入学
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关键词:招生范围
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关键词:报名信息采集
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要积极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或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建的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关键词:入学年龄
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2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2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
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
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高中招生】
关键词:招生规模和计划
2022年建成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
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要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具体分解到直属学校和所辖县(市、区),并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本地生源等情况细化到校,招生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要将确定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和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时抄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22年建成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各市要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逐步使用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切实加强招生计划、录取过程和招生录取信息管理,有效保障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现同步报名、同步录取。
关键词: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市域内明确。地处县域(含县级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本市若干城区内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
高校附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相同。对在大班额消除过程中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这些地区申请,统筹调配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
关键词:指标到校
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分解到初中
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
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以及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原则上不跨区域分配指标,防止跨区域掐尖招生。
关键词:招生行为
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
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
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招生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合肥新桥机场T2航站楼建设最新进展# #合肥[超话]# https://t.cn/Rt5qRxf
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2022年建成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5月10日晚,《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正式发布,也进一步明晰了家长们关注的今秋各项入学政策。
【义务教育】
关键词:免试就近入学
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关键词:招生范围
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县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方案,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对方案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提前向社会公布,同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本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关键词:报名信息采集
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要积极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或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建的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
关键词:入学年龄
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2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2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键词:
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
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高中招生】
关键词:招生规模和计划
2022年建成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
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要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具体分解到直属学校和所辖县(市、区),并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本地生源等情况细化到校,招生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要将确定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和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时抄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22年建成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各市要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逐步使用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切实加强招生计划、录取过程和招生录取信息管理,有效保障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实现同步报名、同步录取。
关键词: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市域内明确。地处县域(含县级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区或本市若干城区内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
高校附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相同。对在大班额消除过程中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这些地区申请,统筹调配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
关键词:指标到校
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分解到初中
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
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以及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原则上不跨区域分配指标,防止跨区域掐尖招生。
关键词:招生行为
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
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
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招生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合肥新桥机场T2航站楼建设最新进展# #合肥[超话]# https://t.cn/Rt5qRxf
#倒计时三十三天 遇见马嘉祺#
DAY3⃣️1⃣️
对老公酱的看法一直有在改变
刚认识的时候就感觉很老公 好凶 好厉害一男的
现在越看越觉得就是个小宝宝啊 真的有点太可爱!
我可以每时每地发现新的马嘉祺
像我前两天刷抖 好像是霖给他送的都什么生日祝福 我老公竟然说:“取决于你” 额额我当时一个大升天无话可说了 我真的没想到吗假期可以说出这种话
我老公真的有好多好多面 每一面都很好
至于对他其他看法这种 越了解越能意识到他可能没有我想象中那么完美吧 但是我好像没有过犹豫的瞬间 就越来越真实
呜呜呜呜呜呜 好想好想好想好想
DAY3⃣️1⃣️
对老公酱的看法一直有在改变
刚认识的时候就感觉很老公 好凶 好厉害一男的
现在越看越觉得就是个小宝宝啊 真的有点太可爱!
我可以每时每地发现新的马嘉祺
像我前两天刷抖 好像是霖给他送的都什么生日祝福 我老公竟然说:“取决于你” 额额我当时一个大升天无话可说了 我真的没想到吗假期可以说出这种话
我老公真的有好多好多面 每一面都很好
至于对他其他看法这种 越了解越能意识到他可能没有我想象中那么完美吧 但是我好像没有过犹豫的瞬间 就越来越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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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利好丨@园区企业,沈阳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支持来啦→
园区企业: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加大贷款政策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现整理出部分银行惠企政策及产品供园区企业参考。
园区融资联系人:李雨轩 隋昕翌
联 系 电 话:024-83769058
信用类贴息政策产品
1、“小微企业一季度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及申报条件:
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疫防指发〔2022〕9号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直各单位:
现将《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贷款进行展期。对小微企业2022年一季度新增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的贴息期限3个月,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各区、县(市)政府)
2、“人才贷”贴息
政策依据及申报条件:
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落实落地,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创新创业人才金融支持,扶持科技型人才和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资金从沈阳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三条 沈阳市创新型创业项目、人才项目,在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由金融机构提供最高500万元的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人才贷”)。补助标准为市财政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最高80%给予后贴息补助 ,贴息补助期限累计最多36个月。
“人才贷”金额结合人才层次、项目创新能力、可持续盈利情况以及实际投入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贴息补助比例和补助期限结合项目实际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如贷款期限超过36个月,补助期限按36个月计算,否则按实际贷款期限予以补助。
第四条 在沈注册并开展经营的创业投资机构,向在沈种子期、初创期高层次人才创新型创业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以下简称“人才投”),同时持有期满24个月后,按实际货币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补贴,每个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政府基金参与设立的投资机构,奖励时按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出资部分的资金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主体
1.借款人可选择以个人或企业为主体向金融机构申办 “人才贷”业务。以一个经营实体为背景的“人才贷”业务,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办;同一经营实体有多个人才的,只能选择一个人才申请办理“人才贷”业务;同一个人才有多个经营实体的,不得重复办理“人才贷”业务。
申报主体为获得“人才贷”的科技型人才或科技型人才创业的企业。
2.创业投资机构需在投资期满24个月后,由其管理人作为申报主体提出奖励申请。
第六条 申报贴息和奖励的条件
(一)科技型人才创业企业应符合的申报条件
1.企业在沈依法注册设立,并在政策施行后获得“人才贷”金融支持。
2.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5年以下(医药类项目8年之内),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发展方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沈阳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等20条重点产业链发展要求。
4.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占比一般不低于30%)或核心技术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累计一般不低于50%,且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最高),应为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
(二)科技型人才应符合的申报条件
1.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并在政策施行后获得“人才贷”金融支持。
2.科技型人才创办的企业在沈阳市注册设立,原则上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5年以下(医药类项目8年之内),且科技型人才从事所属专业领域的经历在3年以上。
3.科技型人才须为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占比一般不低于30%)或核心技术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累计一般不低于50%,且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最高)。
4.科技型人才创办的企业发展方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沈阳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等20条重点产业链发展要求。
(三)“人才投”创业投资机构应符合的申报条件
1.创业投资机构在沈注册并开展经营2年以上。
2.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人取得中基协登记备案。
3.实缴资本到位。
4.对在沈成立5年之内种子期、初创期高层次人才创新型创业项目(医药类项目8年之内)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单次300万元(含)以上,同时持有期满24个月,在政策施行后开展投资。
3、“社保缴纳”贴息
政策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45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0〕55号)
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第一年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100%给予贴息,第二年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超出中央、省贴息部分由市级承担。
申报条件:
1、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15%以上。职工超过100人(含)的小微企业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为8%。
2、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中认定的小微企业。
抵押类贴息政策产品
“抵押贷”贴息
申报条件:
部分银行支持住宅抵押,首年可享受政府“全额利息补贴”,额度最高可达300万元。
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园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问卷调查
园区企业: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加大贷款政策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现整理出部分银行惠企政策及产品供园区企业参考。
园区融资联系人:李雨轩 隋昕翌
联 系 电 话:024-83769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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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微企业一季度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及申报条件:
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疫防指发〔2022〕9号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市直各单位:
现将《沈阳市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针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鼓励各银行机构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贷款进行展期。对小微企业2022年一季度新增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的贴息期限3个月,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LPR利率30%,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管部,各区、县(市)政府)
2、“人才贷”贴息
政策依据及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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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落实落地,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金融发展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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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创新创业人才金融支持,扶持科技型人才和项目高质量发展,根据《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市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金融支持资金从沈阳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按项目申报,依程序审批。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三条 沈阳市创新型创业项目、人才项目,在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由金融机构提供最高500万元的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人才贷”)。补助标准为市财政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最高80%给予后贴息补助 ,贴息补助期限累计最多36个月。
“人才贷”金额结合人才层次、项目创新能力、可持续盈利情况以及实际投入资金规模等因素综合考虑。贴息补助比例和补助期限结合项目实际贷款利率和贷款期限等因素综合考虑,如贷款期限超过36个月,补助期限按36个月计算,否则按实际贷款期限予以补助。
第四条 在沈注册并开展经营的创业投资机构,向在沈种子期、初创期高层次人才创新型创业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以下简称“人才投”),同时持有期满24个月后,按实际货币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补贴,每个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政府基金参与设立的投资机构,奖励时按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出资部分的资金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主体和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主体
1.借款人可选择以个人或企业为主体向金融机构申办 “人才贷”业务。以一个经营实体为背景的“人才贷”业务,只能选择一种类型申办;同一经营实体有多个人才的,只能选择一个人才申请办理“人才贷”业务;同一个人才有多个经营实体的,不得重复办理“人才贷”业务。
申报主体为获得“人才贷”的科技型人才或科技型人才创业的企业。
2.创业投资机构需在投资期满24个月后,由其管理人作为申报主体提出奖励申请。
第六条 申报贴息和奖励的条件
(一)科技型人才创业企业应符合的申报条件
1.企业在沈依法注册设立,并在政策施行后获得“人才贷”金融支持。
2.原则上企业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5年以下(医药类项目8年之内),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发展方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沈阳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等20条重点产业链发展要求。
4.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占比一般不低于30%)或核心技术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累计一般不低于50%,且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最高),应为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
(二)科技型人才应符合的申报条件
1.经认定的沈阳市高层次人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并在政策施行后获得“人才贷”金融支持。
2.科技型人才创办的企业在沈阳市注册设立,原则上成立时间在6个月以上、5年以下(医药类项目8年之内),且科技型人才从事所属专业领域的经历在3年以上。
3.科技型人才须为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股权占比一般不低于30%)或核心技术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累计一般不低于50%,且团队领军人股权占比最高)。
4.科技型人才创办的企业发展方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及沈阳市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等20条重点产业链发展要求。
(三)“人才投”创业投资机构应符合的申报条件
1.创业投资机构在沈注册并开展经营2年以上。
2.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人取得中基协登记备案。
3.实缴资本到位。
4.对在沈成立5年之内种子期、初创期高层次人才创新型创业项目(医药类项目8年之内)提供直接融资服务单次300万元(含)以上,同时持有期满24个月,在政策施行后开展投资。
3、“社保缴纳”贴息
政策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45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创业事项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0〕55号)
小微企业首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第一年财政部门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100%给予贴息,第二年按照政策规定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超出中央、省贴息部分由市级承担。
申报条件:
1、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15%以上。职工超过100人(含)的小微企业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为8%。
2、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中认定的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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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部分银行支持住宅抵押,首年可享受政府“全额利息补贴”,额度最高可达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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