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尔Blue油管播放破千万#大家也不用过度解读他的话,他的TeamWang品牌文化就是know yourself,make your own history.了解过的人都知道他这推文指的是他的音乐是为艺术而生,不为市场利益,也是为了他的粉丝,为了创造他自己的历史而做的意思,并没有过多升华,他一直以来说的都是分享自己的音乐,谢谢!
放羊也有危险?“马失前蹄”致羊倌死亡
2021年4月21日,甲方张某(雇主)与乙方江某(雇员)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张某雇佣江某为其在山区放牧,劳务费3500元/月,管吃管住,期限为一年。即日起,双方便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然而,天有不测风雨,人有祸兮旦福。2021年7月19日,江某在山上骑马赶羊时,不慎从马背上跌落在地,因右腿被缠套在缰绳里被马匹拖行数十里,其妻发现后急忙叫停马匹将江某解脱并几经周折联系到雇主张某。然而,张某、江妻将江某送至医院时,经检查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
赔与不赔?赔多赔少?妻儿、雇主对簿公堂
办理完死者的身后事,江妻多次上门找雇主张某沟通赔偿事宜,但张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以各种理由拒绝。眼见索赔无果,江某妻儿来到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5.78万元。
“我丈夫是因为履行雇佣工作死亡的,作为雇主,被告应当赔偿死亡产生的全部损失”。江妻在法庭上声泪俱下说道。
“他是因坠马身亡,我雇他放羊,没雇他骑马!骑马是他自身的主观行为,我又没让他骑!”张某也据理力争辩道。
“骑马也是为了更好地放羊!”
“他一个成年人非常清楚骑马的危险性!”
你一言,我一语,你方唱罢我登场!江妻、张某在法庭上争锋相对、据理力争着,一度争吵起来,审判长几经训诫制止方才让庭审顺利进行下去。
“有力说理”+“判后答疑”让胜负皆服
法院审理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涉纠纷中,张某作为雇主和雇佣合同的受益者,应当对江某尽到安全教育及提示义务,现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的雇主义务,应认定具有过错。江某骑乘的马匹系其从他处所借,且该马脾气不好,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危险性应有认知,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坠马身亡,亦应认定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江某自担35%的责任,张某承担65%的责任,依法判令张某赔偿江某妻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99315.36元。
宣判后,江妻拿着判决不解地向承办法官问道:“为啥我丈夫还要承担责任?”承办法官结合当下法律规定,向其解说道:“民法典及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再一味地强调雇主责任,而改由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江妻听了法官详细专业地答疑解惑,表示服判息诉。
【以案释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基于双方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与接受劳务方就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的争议,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具体到本案而言,张、江二人基于放牧羊只所形成的劳务关系当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根据双方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比例。
就案涉纠纷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来看,接受劳务一方的张某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受益者,其具有选任、管理、安全保障等义务,如果未能履行安全提醒等管理义务以及提供安全劳作条件等保障义务,凡此种种,则应认定具有过错,这也符合“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与责任一致”的理论。对于提供劳务的江某来说,其应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承担安全劳作的注意义务,如果对行为方式的选择,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应当认定对自身损害具有过错。
司法实践中,接受劳务一方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是要求具体相应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作场所及条件;二是要求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三是要求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四是要求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违规违章或者不正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五是要合理“选人用人”······所以在此提醒广大的“接受劳务一方”们,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概而论的,它会随着劳务作业的难度危险系数、技术专业和劳作环境恶劣危险程度加大而增加,接受劳务一方对此务必注意谨慎!#正义之路#
2021年4月21日,甲方张某(雇主)与乙方江某(雇员)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张某雇佣江某为其在山区放牧,劳务费3500元/月,管吃管住,期限为一年。即日起,双方便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然而,天有不测风雨,人有祸兮旦福。2021年7月19日,江某在山上骑马赶羊时,不慎从马背上跌落在地,因右腿被缠套在缰绳里被马匹拖行数十里,其妻发现后急忙叫停马匹将江某解脱并几经周折联系到雇主张某。然而,张某、江妻将江某送至医院时,经检查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
赔与不赔?赔多赔少?妻儿、雇主对簿公堂
办理完死者的身后事,江妻多次上门找雇主张某沟通赔偿事宜,但张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以各种理由拒绝。眼见索赔无果,江某妻儿来到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5.78万元。
“我丈夫是因为履行雇佣工作死亡的,作为雇主,被告应当赔偿死亡产生的全部损失”。江妻在法庭上声泪俱下说道。
“他是因坠马身亡,我雇他放羊,没雇他骑马!骑马是他自身的主观行为,我又没让他骑!”张某也据理力争辩道。
“骑马也是为了更好地放羊!”
“他一个成年人非常清楚骑马的危险性!”
你一言,我一语,你方唱罢我登场!江妻、张某在法庭上争锋相对、据理力争着,一度争吵起来,审判长几经训诫制止方才让庭审顺利进行下去。
“有力说理”+“判后答疑”让胜负皆服
法院审理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涉纠纷中,张某作为雇主和雇佣合同的受益者,应当对江某尽到安全教育及提示义务,现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的雇主义务,应认定具有过错。江某骑乘的马匹系其从他处所借,且该马脾气不好,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危险性应有认知,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坠马身亡,亦应认定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江某自担35%的责任,张某承担65%的责任,依法判令张某赔偿江某妻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99315.36元。
宣判后,江妻拿着判决不解地向承办法官问道:“为啥我丈夫还要承担责任?”承办法官结合当下法律规定,向其解说道:“民法典及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再一味地强调雇主责任,而改由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江妻听了法官详细专业地答疑解惑,表示服判息诉。
【以案释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基于双方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与接受劳务方就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的争议,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具体到本案而言,张、江二人基于放牧羊只所形成的劳务关系当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根据双方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比例。
就案涉纠纷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来看,接受劳务一方的张某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受益者,其具有选任、管理、安全保障等义务,如果未能履行安全提醒等管理义务以及提供安全劳作条件等保障义务,凡此种种,则应认定具有过错,这也符合“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与责任一致”的理论。对于提供劳务的江某来说,其应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承担安全劳作的注意义务,如果对行为方式的选择,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应当认定对自身损害具有过错。
司法实践中,接受劳务一方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是要求具体相应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作场所及条件;二是要求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三是要求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四是要求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违规违章或者不正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五是要合理“选人用人”······所以在此提醒广大的“接受劳务一方”们,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概而论的,它会随着劳务作业的难度危险系数、技术专业和劳作环境恶劣危险程度加大而增加,接受劳务一方对此务必注意谨慎!#正义之路#
#MileApo[超话]##MilePhakphum[超话]##ApoNattawin[超话]##milenattawin[超话]##泰剧黑帮少爷爱上我[超话]##mileapo#
不知道是哪位MA或者MP的粉丝说的话,感觉说的很中肯,想分享给大家看看,希望大家理智一点
1. 作为一个公关人,对BOC在此事件中的评价就是蠢且极度不专业。“不要让自己成为事件主角”、“不要释放增量信息”、“结束事情不要解释事情”,基本它把公关不该做的事情做了个遍,不用怀疑,他们一定没有专业公关负责人,整个应对方式方法非常仓促且被动。至于是否坏,这取决于你的立场,在我看来,它想坏都没那个脑子坏,但凡能真坏这事都不会搞成这样。
2. 而站在粉丝这端,虽然我个人全程没有生气,但我可以理解绝大多数人的愤怒难受和无奈,这些情绪的源头都是盼望他们能越来越好。但我还是想说几句冒犯的话,从前天晚上到今天,情绪宣泄已经远超过对事件的诉求。这个事情本身负面量级并不大,但部分粉丝一上来就和国籍绑定、无差别搞连坐,要知道这两项都是可以被无限放大的帽子,大家一边都担心tw场知道现在zz红线碰不得,但一方面为啥上来就绑定国籍这不是给落尽下石的人递刀子吗,也让本是“BOC错误发布具有指向性公告需要更改道歉,演变为无休止国籍对立大混战”。
3. 事件量级决定事件结局,这件事情已经两败俱伤,现阶段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淡化处理都别再给眼神了。爬楼看到大家有说追星从来没遇到过这种狗公司,也有很多人对他们前路emo。作为一个追了20年星,日韩欧美内娱都追过,前前任偶像还进去踩缝纫机的老追星狗表示,天下乌鸦一般黑,所有公司立场都不会和粉丝共情的,因为这不符合公司利益。而emo也没必要,过一周一个月,这件事情记得的还有多少,充其量就是黑子翻旧账的小作文论据,还是那句话,只要这两个人本身没问题,就真的没啥。
我的生活已经充斥太多“正确”了,我也并不想再去粉一个只会发“八月再见九月你好plog”,转发只有广告和“XX日报”、“头条新闻”的人了。我太珍视那个和我分享西瓜鱼干、吐槽油价上涨、告诉我“30岁人生才刚开始”、拿着人型立牌满场飞奔的纳塔温和一直一直礼貌温柔内生力量强大,心态始终开放,袜子还有个小洞的张泽毅了。
不知道是哪位MA或者MP的粉丝说的话,感觉说的很中肯,想分享给大家看看,希望大家理智一点
1. 作为一个公关人,对BOC在此事件中的评价就是蠢且极度不专业。“不要让自己成为事件主角”、“不要释放增量信息”、“结束事情不要解释事情”,基本它把公关不该做的事情做了个遍,不用怀疑,他们一定没有专业公关负责人,整个应对方式方法非常仓促且被动。至于是否坏,这取决于你的立场,在我看来,它想坏都没那个脑子坏,但凡能真坏这事都不会搞成这样。
2. 而站在粉丝这端,虽然我个人全程没有生气,但我可以理解绝大多数人的愤怒难受和无奈,这些情绪的源头都是盼望他们能越来越好。但我还是想说几句冒犯的话,从前天晚上到今天,情绪宣泄已经远超过对事件的诉求。这个事情本身负面量级并不大,但部分粉丝一上来就和国籍绑定、无差别搞连坐,要知道这两项都是可以被无限放大的帽子,大家一边都担心tw场知道现在zz红线碰不得,但一方面为啥上来就绑定国籍这不是给落尽下石的人递刀子吗,也让本是“BOC错误发布具有指向性公告需要更改道歉,演变为无休止国籍对立大混战”。
3. 事件量级决定事件结局,这件事情已经两败俱伤,现阶段最好的处理方式就是淡化处理都别再给眼神了。爬楼看到大家有说追星从来没遇到过这种狗公司,也有很多人对他们前路emo。作为一个追了20年星,日韩欧美内娱都追过,前前任偶像还进去踩缝纫机的老追星狗表示,天下乌鸦一般黑,所有公司立场都不会和粉丝共情的,因为这不符合公司利益。而emo也没必要,过一周一个月,这件事情记得的还有多少,充其量就是黑子翻旧账的小作文论据,还是那句话,只要这两个人本身没问题,就真的没啥。
我的生活已经充斥太多“正确”了,我也并不想再去粉一个只会发“八月再见九月你好plog”,转发只有广告和“XX日报”、“头条新闻”的人了。我太珍视那个和我分享西瓜鱼干、吐槽油价上涨、告诉我“30岁人生才刚开始”、拿着人型立牌满场飞奔的纳塔温和一直一直礼貌温柔内生力量强大,心态始终开放,袜子还有个小洞的张泽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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