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把全部遗产留给女友父母闹上法庭# 【深观察|全部遗产留给女友、父母没份?法院调解体现情理正义】#如何看待男子把全部遗产留给女友# 武汉男子高某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女友,高某去世后,女友与男方父母闹上法庭一事,近日引发广泛关注。最终,在法院发起五轮调解后,高某父母最终拿回房屋所有权;而汽车和存款归女友王某所有,高某父母向王某支付补偿金60万元。应该说,法院的调解结果兼顾了“情与理”。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
事情的起因大致是这样的:2021年高某因病去世,他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价值四百万元的房产、一百万元的存款及一辆奔驰汽车均赠与与其交往一年的女友王某。女友王某提出办理房屋过户,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认为这也是只是在完成高某的遗愿。
而高某的父母则表示,房屋系二老掏空半辈子积蓄所买,如今却一分未得,故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案高某立下自书遗嘱,王某为遗嘱继承人,高某父母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有以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从报道来看,对于本案的遗嘱是否有效,高某父母似乎没有争议。订立遗嘱时,高某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证据表明遗产继承人王某有欺骗、胁迫高某或伪造、纂改遗嘱的行为,故高某的遗嘱在法律上真实有效,王某具有继承权。
但该案的争议在于,房屋虽然登记在高某名下,但系由高某父母出资购买,高某遗嘱中却将房屋全部遗赠给女友王某,而未考虑其父母,这样的做法明显不近人情。由于房产属于登记制,高某形式上是在处理自己的东西,但事实上却是处理了父母花钱买的东西,这种做法有悖于传统道德观念,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正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纯粹运用法律条文对本案做出判决,不仅冰冷无情,而且很难获得大众认同,更不能解决两位老人的心结。https://t.cn/A6aRAmd3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
事情的起因大致是这样的:2021年高某因病去世,他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价值四百万元的房产、一百万元的存款及一辆奔驰汽车均赠与与其交往一年的女友王某。女友王某提出办理房屋过户,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认为这也是只是在完成高某的遗愿。
而高某的父母则表示,房屋系二老掏空半辈子积蓄所买,如今却一分未得,故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案高某立下自书遗嘱,王某为遗嘱继承人,高某父母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有以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从报道来看,对于本案的遗嘱是否有效,高某父母似乎没有争议。订立遗嘱时,高某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证据表明遗产继承人王某有欺骗、胁迫高某或伪造、纂改遗嘱的行为,故高某的遗嘱在法律上真实有效,王某具有继承权。
但该案的争议在于,房屋虽然登记在高某名下,但系由高某父母出资购买,高某遗嘱中却将房屋全部遗赠给女友王某,而未考虑其父母,这样的做法明显不近人情。由于房产属于登记制,高某形式上是在处理自己的东西,但事实上却是处理了父母花钱买的东西,这种做法有悖于传统道德观念,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正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纯粹运用法律条文对本案做出判决,不仅冰冷无情,而且很难获得大众认同,更不能解决两位老人的心结。https://t.cn/A6aRAmd3
五年奔波无果,238万购房款如何寻回?
民心似铁,官法如炉。在百姓心中,f院与检c院不仅是正义的守护者,更是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代言人。近日,广东市民周先生反映,他在2017年的一次购买房产让自己陷入噩梦般的困境
2017年3月,杨某兵因触犯法律被刑拘,同时查封了王某名下房产,查封理由是涉嫌使用赃款购买。2017年12月,王某到焦作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了解案情,靳副检察长要求王某代杨某兵退还赃款,并表示对杨某兵从轻处罚。
王某无钱退赃,表示可以卖房筹钱(房产处于查封状态),靳副检察长承诺收到退赃款后立刻解封房产,并得到漆检察长认可。
随后王某返回广东,找到有计划买房的周先生,约定将房产以238万卖予周先生,周先生首付5万定金后得知房产被封,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经王某多次协调,且靳副检察长承诺在付清房款后,立刻解封相关的房产,周先生将余款233万打至焦作解放区检c院账户,并将汇款单原件快递至解放区检c院存档,汇款单上注明“购王某房产款”。
“房款”误认“赃款”,购房人“房财两空”
解放区检c院在收到周先生购房款后,未按法定程序将相关凭证提交区法院,致使区法院将购房款误认为退赃款,且继续查封王某房产,致使周先生“房财两空”。
2018年7月,靳副检c长在区检察院收到房款后多次找到公安局相关领导,要求公安局解封房产,但对方以未收到法院的判决指令为由,拒绝解封房产。
为安抚王某,靳副检c长多次向王某承诺,待法院判决杨某兵案件后立刻解封房产。
2020年4月9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杨某兵案作出刑事判决,审理过程中,区检察院经办人未说明退赃款中含有周先生用于购买查封房产的233万元,区法院经办人也未核对退脏款来源与用途,判决同时没收购房款与房产。2020年6月29日,焦作中院以未发现新证据为由决定维持原判。目前,该涉案房产仍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查封。
遭遇“踢皮球”,三年申冤无人理
令周先生不解的是,汇款时明确标注是购房款,如果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公诉机关也应退还购房款,何以钱房“两空”。
2020年9月,王某向中院依法提起再审申请,遭到驳回。2020-2022三年间,王某与周先生母亲坚持不懈的进行上访,忍受身体顽疾多次远赴河南省各级部门,都没有得到解决,省里让市里解决,市里让区里解决,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有误,授意家属找法院解决,法院说检察院犯错导致,应当由检察院自行解决。三年时间过去,各单位领导或高升或调任或退休,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法院x行是公平正义的 “最后一公里”,错误如何修正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个案也不能马虎。
作为司f机关,明知查封房不允许买卖,却允诺收到房款后将房屋正常过户,收到钱款后却当起了“甩手掌柜”。作为人民切身利益守护者,法院默认将“购房款”误认为“赃款”,致使周先生“房财两空”。
我们呼吁相关领导、部门对此案予以重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本文转载自:https://t.cn/A6aHMX2a
民心似铁,官法如炉。在百姓心中,f院与检c院不仅是正义的守护者,更是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代言人。近日,广东市民周先生反映,他在2017年的一次购买房产让自己陷入噩梦般的困境
2017年3月,杨某兵因触犯法律被刑拘,同时查封了王某名下房产,查封理由是涉嫌使用赃款购买。2017年12月,王某到焦作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了解案情,靳副检察长要求王某代杨某兵退还赃款,并表示对杨某兵从轻处罚。
王某无钱退赃,表示可以卖房筹钱(房产处于查封状态),靳副检察长承诺收到退赃款后立刻解封房产,并得到漆检察长认可。
随后王某返回广东,找到有计划买房的周先生,约定将房产以238万卖予周先生,周先生首付5万定金后得知房产被封,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经王某多次协调,且靳副检察长承诺在付清房款后,立刻解封相关的房产,周先生将余款233万打至焦作解放区检c院账户,并将汇款单原件快递至解放区检c院存档,汇款单上注明“购王某房产款”。
“房款”误认“赃款”,购房人“房财两空”
解放区检c院在收到周先生购房款后,未按法定程序将相关凭证提交区法院,致使区法院将购房款误认为退赃款,且继续查封王某房产,致使周先生“房财两空”。
2018年7月,靳副检c长在区检察院收到房款后多次找到公安局相关领导,要求公安局解封房产,但对方以未收到法院的判决指令为由,拒绝解封房产。
为安抚王某,靳副检c长多次向王某承诺,待法院判决杨某兵案件后立刻解封房产。
2020年4月9日,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杨某兵案作出刑事判决,审理过程中,区检察院经办人未说明退赃款中含有周先生用于购买查封房产的233万元,区法院经办人也未核对退脏款来源与用途,判决同时没收购房款与房产。2020年6月29日,焦作中院以未发现新证据为由决定维持原判。目前,该涉案房产仍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查封。
遭遇“踢皮球”,三年申冤无人理
令周先生不解的是,汇款时明确标注是购房款,如果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公诉机关也应退还购房款,何以钱房“两空”。
2020年9月,王某向中院依法提起再审申请,遭到驳回。2020-2022三年间,王某与周先生母亲坚持不懈的进行上访,忍受身体顽疾多次远赴河南省各级部门,都没有得到解决,省里让市里解决,市里让区里解决,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有误,授意家属找法院解决,法院说检察院犯错导致,应当由检察院自行解决。三年时间过去,各单位领导或高升或调任或退休,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法院x行是公平正义的 “最后一公里”,错误如何修正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个案也不能马虎。
作为司f机关,明知查封房不允许买卖,却允诺收到房款后将房屋正常过户,收到钱款后却当起了“甩手掌柜”。作为人民切身利益守护者,法院默认将“购房款”误认为“赃款”,致使周先生“房财两空”。
我们呼吁相关领导、部门对此案予以重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给受害者一个公正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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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律小常识分享: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能够阻止执行?
对于“以物抵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既要考量所抵债务是否具有优先属性,更要考量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以物抵债”实现方式,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于以房屋这一标的物的转让作为旧债清偿的方式,不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在房屋过户之前,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新债并未消灭,致新债旧债并存,故买受人对抗买卖合同之外的申请执行人权利不应超出旧债的效力范围。因此,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期待权一般不能阻止执行。
今日法律小常识分享: 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能够阻止执行?
对于“以物抵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既要考量所抵债务是否具有优先属性,更要考量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以物抵债”实现方式,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于以房屋这一标的物的转让作为旧债清偿的方式,不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在房屋过户之前,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新债并未消灭,致新债旧债并存,故买受人对抗买卖合同之外的申请执行人权利不应超出旧债的效力范围。因此,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期待权一般不能阻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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