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霞与白鹭齐飞原来这么美#普通人阶级道个垃圾遛个弯就是违反防疫规定就要严格执行到拘留行政处罚?普通人阶级抽个烟试图外出就要受到行政处罚?海南政府为什么一到了明星是否已经冲破隔离冲到了拍戏现场是否是违反了防疫规定时,做为政府的你们是否把明星有无违反防疫规定定性为隐私不予通报?把人民群众的监督定性为网络暴力?为何如此这般公平公正执法了呢?同组明星是否说过没有被带走?如果是没满隔离期即冲破隔离带已经冲到了剧组,如果没有在接到人民群众举报后第一时间带走相关人员,请问海南政府是否已不怕新冠病毒了?是否坚信明星天生贵种不会携带新冠?隔离的天数不是专为普通人阶级量身定制的吧?拿普通人阶级当人看了?为何对待普通人阶级的隐私如此放肆公然侵犯?不会是在明星有无违反防疫规定时,官吏翻开一本叫做防疫规定行政执法的书,满页的大字写着两个字隐私?
到底谁在说谎?程女士点了一份黄焖鸡米饭,可万万没想到吃出一个金属异物,仔细一看,居然是一个高压锅泄气阀!想到自己已经吃了好几口,她顿时恶心坏了,气得要求店家赔偿1000块,可接下来程女士的操作让人很是不解!
程女士点的黄焖鸡原价51块8,优惠后付了24块8毛。事后,她向店家提出退款,店家也马上同意了。但是,对于陈女士提出1000块钱的赔偿,店家不同意。店家对外卖里面出现的泄气阀表示怀疑,店里的5个高压锅泄气阀明明都在,这多出来的泄气阀到底哪里来的呢?
而且工商管理局来店里检查过,没有发现问题,但程女士却一口咬定是店里的?更让他们疑惑的是,程女士从头到尾只提供了照片和视频,让她提供实物证据,程女士却说自己随外卖一起把这个泄气阀给扔掉了。
因为没了证据,根本没办法对质。店家表示,虽然我们觉得泄气阀不是我们的,但我们愿意相信客户的说辞,所以给出实付款的10倍补偿,即248块。可是程女士却不同意,坚持要求赔偿1000元。于是双方围绕赔偿的问题,一直争议不下。
后来,程女士选择媒体介入,她说自己的诉求一直等不到解决,店家到现在也没有给自己赔偿道歉。
但店家表示,自己要求平台给程女士的联系方式,想要给她致电道歉,但平台表示程女士拒绝给,怎么能怪自己不道歉呢?
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也不知道谁说的是真的。那么,如果程女士说的是真的,她可以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吗?
根据我们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食品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支付价的10倍,如果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赔偿。程女士对《食品安全法》很了解,也是根据这个规定提出的赔偿。
2、那么,店家为什么不愿意赔偿1000块呢?
店家认为,程女士把泄气阀扔掉了,只提照片,没有了这证据,导致很多细节也无法查证。自己这边已经愿意吃亏赔偿10倍,但程女士却没有理解他们的难处,没有证据让他们怎么赔偿1000呢?
3、程女士没有实物证据了,还有权要求赔1000吗?
说实话,在这种双方都有嫌疑的情况下,法官也很难判定谁对谁错,本身谁主张谁举证,但现在只有照片,只能根据生活经验以及谁说的话更可信,来作出判决。
有网友说,女士这么熟悉赔偿条款,对证据保管的重要性却显得似乎很无知,这就很异常!不用说了,骗钱的,和去店里吃说吃到石头或是玻璃渣划伤嘴的手法差不的,这些人基本都是讹1000。很多商家为了息事宁人都会妥协。以后遇到这种情况一定报案,不要助长这些人的气焰。
也有网友说,拍的照片不能算证据,只有物证才能算证据,因为高压锅大小不同,换气阀大小肯定不同,不管饭店怎么说他们的换气阀都在,只要这女的拿出的换气阀能装到饭店的高压锅上,证据则成立。但她却扔了,让人不得不深思。
还有网友说,饭店的话也不能全信,说不定程女士真的是无辜呢?毕竟在外卖里面吃出东西的事情也不少了!
这事情,我觉得也是很有疑点。程女士知道第一时间拍照片拍,也知道按消法不足1000赔1000,却没有保存物证,且是高压锅泄气阀这种易于保存的东西。不得不让人觉得有讹诈商家之嫌。
做事情讲个证据,我觉得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商家愿意赔10倍,足以证明店家有认错的诚意,可那个程女士仍要他赔偿1000元,感觉就是冲着钱来的。这件事情该怎么判呢,不知道你们有什么看法?
程女士点的黄焖鸡原价51块8,优惠后付了24块8毛。事后,她向店家提出退款,店家也马上同意了。但是,对于陈女士提出1000块钱的赔偿,店家不同意。店家对外卖里面出现的泄气阀表示怀疑,店里的5个高压锅泄气阀明明都在,这多出来的泄气阀到底哪里来的呢?
而且工商管理局来店里检查过,没有发现问题,但程女士却一口咬定是店里的?更让他们疑惑的是,程女士从头到尾只提供了照片和视频,让她提供实物证据,程女士却说自己随外卖一起把这个泄气阀给扔掉了。
因为没了证据,根本没办法对质。店家表示,虽然我们觉得泄气阀不是我们的,但我们愿意相信客户的说辞,所以给出实付款的10倍补偿,即248块。可是程女士却不同意,坚持要求赔偿1000元。于是双方围绕赔偿的问题,一直争议不下。
后来,程女士选择媒体介入,她说自己的诉求一直等不到解决,店家到现在也没有给自己赔偿道歉。
但店家表示,自己要求平台给程女士的联系方式,想要给她致电道歉,但平台表示程女士拒绝给,怎么能怪自己不道歉呢?
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也不知道谁说的是真的。那么,如果程女士说的是真的,她可以要求商家赔偿1000元吗?
根据我们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食品不符合标准,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支付价的10倍,如果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赔偿。程女士对《食品安全法》很了解,也是根据这个规定提出的赔偿。
2、那么,店家为什么不愿意赔偿1000块呢?
店家认为,程女士把泄气阀扔掉了,只提照片,没有了这证据,导致很多细节也无法查证。自己这边已经愿意吃亏赔偿10倍,但程女士却没有理解他们的难处,没有证据让他们怎么赔偿1000呢?
3、程女士没有实物证据了,还有权要求赔1000吗?
说实话,在这种双方都有嫌疑的情况下,法官也很难判定谁对谁错,本身谁主张谁举证,但现在只有照片,只能根据生活经验以及谁说的话更可信,来作出判决。
有网友说,女士这么熟悉赔偿条款,对证据保管的重要性却显得似乎很无知,这就很异常!不用说了,骗钱的,和去店里吃说吃到石头或是玻璃渣划伤嘴的手法差不的,这些人基本都是讹1000。很多商家为了息事宁人都会妥协。以后遇到这种情况一定报案,不要助长这些人的气焰。
也有网友说,拍的照片不能算证据,只有物证才能算证据,因为高压锅大小不同,换气阀大小肯定不同,不管饭店怎么说他们的换气阀都在,只要这女的拿出的换气阀能装到饭店的高压锅上,证据则成立。但她却扔了,让人不得不深思。
还有网友说,饭店的话也不能全信,说不定程女士真的是无辜呢?毕竟在外卖里面吃出东西的事情也不少了!
这事情,我觉得也是很有疑点。程女士知道第一时间拍照片拍,也知道按消法不足1000赔1000,却没有保存物证,且是高压锅泄气阀这种易于保存的东西。不得不让人觉得有讹诈商家之嫌。
做事情讲个证据,我觉得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商家愿意赔10倍,足以证明店家有认错的诚意,可那个程女士仍要他赔偿1000元,感觉就是冲着钱来的。这件事情该怎么判呢,不知道你们有什么看法?
“我是干部,才50岁,凭什么让我提前退休?”
北京朝阳,林女士在47岁时入职了某旅游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一职,每月平均工资为28000元。当林女士到了50岁时,该旅游公司就与林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林女士不服,她称自己是干部,可以干到55岁。
旅游公司称,现在早就没有干部和工人身份了,大家都是职工,应该按照现行的法律来做。可林女士不服,她去当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调取了自己的原始档案。档案上写明了林女士是中专学校毕业生,具有干部身份。
林女士让服务中心为自己出具了一份证明文件,用以证明自己就是干部的身份,然后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旅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共计16万元。(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很多网友认为,50岁退休不是蛮好的吗?这样就可以早点享受生活了,为什么林女士不乐意呢?
首先,林女士有干部身份,她的法定退休年龄还未到,办不了退休,也拿不到退休金。
其次,既然法定退休年龄未到,旅游公司解雇林女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林女士可以获得2倍工资赔偿。
第三,林女士月平均工资是28000元,多干5年至少也能有168万元。
综上所述,如果有这样的待遇,我认为肯定有不少人,也会想着晚几年退休吧。
2、那林女士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首先,旅游公司认为企业改制后,干部身份早就已经取消了。
法律依据是,《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2条第2项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
也就是说,这份意见出台后,没有所谓的干部与工人身份,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其次,旅游公司提供了一份《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上面有林女士写的一段话:“公司各种做法都给我产生了不好的感觉,不考虑留在公司。”
旅游公司认为,林女士这是主动要求离职的,双方已经协商一致,最多就是支付点补偿,而不是2倍赔偿。
综上所述,旅游公司认为,林女士已经50周岁了,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旅游公司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可是,旅游公司却忽略了一点,在改制前,已经获得干部身份的,这个干部身份一般会保留下来。只是在实行公司管理时,干部和工人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林女士的退休制度,仍应按照干部的身份来处理。更何况,林女士一直从事着管理岗位。根据相关规定,女干部到55周岁才能退休。
现在,旅游公司已经提前辞退了林女士,林女士也未与旅游公司就辞退一事协商一致。因此,旅游公司提前解除与林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最终,仲裁委裁定旅游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赔偿林女士160000元。旅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但一审和二审均认定旅游公司属于违法解雇。
3、最后,有很多网友表示,林女士应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就能获得更多的收入。但也有网友表示,既然在这样公司干得不开心,何必委曲求全?
大家对此怎么看?
北京朝阳,林女士在47岁时入职了某旅游公司,担任第二事业部总经理一职,每月平均工资为28000元。当林女士到了50岁时,该旅游公司就与林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林女士不服,她称自己是干部,可以干到55岁。
旅游公司称,现在早就没有干部和工人身份了,大家都是职工,应该按照现行的法律来做。可林女士不服,她去当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调取了自己的原始档案。档案上写明了林女士是中专学校毕业生,具有干部身份。
林女士让服务中心为自己出具了一份证明文件,用以证明自己就是干部的身份,然后她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旅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赔偿,共计16万元。(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很多网友认为,50岁退休不是蛮好的吗?这样就可以早点享受生活了,为什么林女士不乐意呢?
首先,林女士有干部身份,她的法定退休年龄还未到,办不了退休,也拿不到退休金。
其次,既然法定退休年龄未到,旅游公司解雇林女士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林女士可以获得2倍工资赔偿。
第三,林女士月平均工资是28000元,多干5年至少也能有168万元。
综上所述,如果有这样的待遇,我认为肯定有不少人,也会想着晚几年退休吧。
2、那林女士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首先,旅游公司认为企业改制后,干部身份早就已经取消了。
法律依据是,《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第2条第2项规定,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
也就是说,这份意见出台后,没有所谓的干部与工人身份,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其次,旅游公司提供了一份《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上面有林女士写的一段话:“公司各种做法都给我产生了不好的感觉,不考虑留在公司。”
旅游公司认为,林女士这是主动要求离职的,双方已经协商一致,最多就是支付点补偿,而不是2倍赔偿。
综上所述,旅游公司认为,林女士已经50周岁了,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旅游公司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
可是,旅游公司却忽略了一点,在改制前,已经获得干部身份的,这个干部身份一般会保留下来。只是在实行公司管理时,干部和工人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林女士的退休制度,仍应按照干部的身份来处理。更何况,林女士一直从事着管理岗位。根据相关规定,女干部到55周岁才能退休。
现在,旅游公司已经提前辞退了林女士,林女士也未与旅游公司就辞退一事协商一致。因此,旅游公司提前解除与林女士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最终,仲裁委裁定旅游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赔偿林女士160000元。旅游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但一审和二审均认定旅游公司属于违法解雇。
3、最后,有很多网友表示,林女士应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就能获得更多的收入。但也有网友表示,既然在这样公司干得不开心,何必委曲求全?
大家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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