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辟邪买盔犀鸟头骨锒铛入狱#,“鸿运当头”成牢狱之灾】盔犀鸟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主要生活在东南亚热带雨林中。近日,北京房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交易的目的竟然是为了“转运辟邪”,其中倒卖的一只盔犀鸟头骨还被赋予“鸿运当头”的寓意。结果,买卖双方均锒铛入狱。

卖家
从爱好到生意 当起文玩“二道贩子”

今年30岁的郭远家住房山,从2014年起接触文玩收藏,但仅限于买点手串、挂牌等饰品自戴。

随着交往的藏友越来越多,郭远对这一行当了解越来越深,心态也发生了变化,收藏的物品逐渐转为一些法律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制品。

郭远看到微信群里时常有人发一些象牙、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便开始花三五百元买一些小玩意儿。因为经济能力有限,郭远萌生倒卖文玩的想法,既能满足自己的爱好,又能从中牟利。

于是,郭远从一位文玩爱好者变成了一名倒卖者,在微信朋友圈、百度贴吧转发一些野生动物制品的图片。这些“广告”既有常见的象牙、犀牛角制品,又有狼尾、熊皮、虎皮、藏羚羊头等“稀罕物”。如果有人买,他就联系上家发货,从中赚取差价。

郭远的上家也“五花八门”,在其口中,有的和他一样是“二道贩子”,有的是“西藏的朋友”,还有的是“以物抵债”的欠债人。

“郭远并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他是明知故犯。”检察官董莹说,通过看抖音短视频里面关于禁止买卖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宣传,他也意识到这些东西是不能买卖的,甚至是违法的,所以推测自己微信里那些消失的上家可能是被抓了。

此外,郭远还通过伪造发货地址、模糊交易用语等方式掩饰自己的违法行为,“但有些熟人知道郭远卖这些东西,跟他找货,他仍然会向他们买卖野生动物制品。”董莹说。

李亮便是郭远的熟人,也是郭远一案中涉案价值最大的一个下家。

买家
购买盔犀鸟玳瑁 希望能够“改运辟邪”

李亮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板,经济状况不错,平时喜欢购买一些摆件手串。通过微信,他认识了郭远。郭远便向李亮推荐一些“好东西”,其中野生动物制品引起了李亮极大的兴趣。

然而,李亮的兴趣并非爱好,而是希望通过收藏带有吉祥寓意的文玩以期自己的生意兴隆和身体健康。

2018年的一天,郭远带着一个红色的鸟头来到李亮的公司,这个鸟头便是盔犀鸟头骨。公开资料显示,盔犀鸟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主要生活在东南亚热带雨林中。盔犀鸟的头骨为实心,由坚硬的角蛋白构成,色彩鲜红,有的盗猎者会活生生地将盔犀鸟的头割下,雕刻成工艺品后出售。

郭远向李亮极力推荐:“鸟头的名字叫‘鸿运当头’,对生意特别好。”随后,李亮以3000多元的价格买下了这个“鸿运当头”。

2021年,李亮身体不大好,就请郭远帮忙物色“驱邪”的物件。很快,郭远就向李亮推荐了玳瑁,说是可以镇宅辟邪。所谓玳瑁是指海龟,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按照李亮提出黄色“生命色”的要求,郭远搞到了一个直径近一米的巨大金黄色玳瑁标本。李亮以一万多元的价格将玳瑁标本“请”回家中。

时隔不久,郭远又以一万多元的价格向李亮出售了一个犀牛角制成的挂牌。

释疑
盔犀鸟制品估值 从45万元到3750元

2021年12月11日,房山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检时发现,有人通过百度贴吧及微信出售野生动物制品,随即将郭远、李亮抓捕归案。

李亮一案率先宣判。2022年7月8日,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亮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在郭远一案的审查逮捕期间,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涉案犀牛角挂牌价值为1.4万多元、玳瑁标本20万元、盔犀鸟制品45万元。郭远对后者的鉴定意见异议很大,“那鸟头我总共就卖了三千多块钱,咋就鉴定成了45万呢?”

这份鉴定意见也引起检察官董莹的重视。“办理郭远一案期间,2022年4月9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是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回到郭远一案,我们应该谨慎对待、认真审查涉案盔犀鸟制品的鉴定价值。”

董莹通过研判相关判例发现,实务中针对盔犀鸟制品价值的认定存在重大分歧,“盔犀鸟并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和我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盔犀鸟所属‘科’和‘目’的规定是不同的,依据国际公约或者我国名录,其鉴定结论存在巨大差异。”

为了准确认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房山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另行委托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盔犀鸟制品价值为3750元。

审查起诉阶段,面对两份悬殊的鉴定意见,董莹又向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咨询、查阅相关文献,认为一方面应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综合考量郭远的全部犯罪情节,另一方面司法认定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采信证据,最终认定涉案盔犀鸟制品价值为3750元。

审理
认罪认罚退赃款 检方建议判刑一年

从45万元变成3750元,郭远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的总价值也从60多万元变为20多万元,依据上述最新司法解释,郭远可能面临的刑期也从5年以上10年以下,变为5年以下。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新的司法解释将行为人退赃、退赔作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董莹解释说。

除了公安机关在郭远家中查扣的部分野生动物制品外,郭远的父亲也替儿子退赔了违法所得的3万多元赃款。

2022年8月17日,郭远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郭远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该案将择期宣判。

“很多人觉得买点文玩摆件、饰品很平常,但在购买前要谨慎,在不确定购买的是何物前,尽量多方查询,坚决不购买野生动物制品。”董莹说,一旦市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可能违法的野生动物制品,“应该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完整上交野生动物制品,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74岁老太躺起落杆下被开车男子碾死#,男子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男子碾死躺地老人被判过失致人死亡# 中午1点50分,张中华驾驶轿车正准备驶入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大门。大门口有几人站立,张中华一边注意着紧贴车辆右侧的人员,一边起步进院驶入院内,“咯噔”,伴随一声异响,车身随之震动,张中华当即停车下车查看情况,此时他才发现,单位门禁的道闸杆下躺着一名堵门的老人,其后老人因被碾压身亡。

事情发生在2019年11月25日,张中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拘,被羁押3天后取保候审。2021年7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中华提起公诉。张中华认为,老人故意躺下堵门,现场处理纠纷的人员也没有任何提示,自己也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受害者。

2021年12月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当时门口警车和人群等影响视线,根本看不到门禁下躺着人。”张中华说,“我没有犯罪,这是一场无妄之灾。”

【案发经过】
老人躺卧单位大门道闸杆下
车辆驶入时将老人碾压致死

位于门卫岗亭处的监控视频,记录了死者赵某清躺卧及被碾压的全过程。

据监控视频显示,当天13点49分,一名戴着红帽子的老人即赵某清,手拿木棍在镜头中出现,她朝大门方向走去,坐在了车辆放行的倒闸杆内侧,面朝科研所内部,期间有和家属交流,一名门卫也与其交谈过一两句,但没有靠近。

一分钟后,赵某清侧身躺卧,一手撑着脑袋,面朝科研所外,背朝内。13点55分,张中华驾驶的白色轿车出现在大门处,有民警、赵某清家属在内的三名人员站在减速带偏中间位置。车右转时,部分人员让开,仍有人站在减速带三分之一位置处;很快自动识别车牌道闸杆抬起,车辆驶入院内,内侧约半米地上的赵某清被碾压。

时间倒回至事发前5个小时,2019年11月25日早上8点半,赵某清和其妹赵某珍及赵某珍丈夫一行三人,来到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办公室楼下。经过记者多方询问了解,这里是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工务机械段办公地点(以下简称“工务机械段”),即赵某清已逝丈夫的退休单位,他们此行的目的,是前往该单位档案室复印赵某清丈夫生前福利房的相关资料。

据赵某清家属在起诉书中描述,赵某清的丈夫退休后,养子景某某便接班去工务机械段上班。自丈夫在2016年去世后,赵某清便与景某某在生活和经济方面产生矛盾,2017年5月经法院判决,她与景某某解除收养关系。

赵某清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某某返还三套房屋,自称其中一套便是其丈夫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为取证,于是在“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赵某清前往工务机械段退休办要求查询其丈夫分得福利房的有关手续和反映自己生活没有来源的问题”。

在赵某清等人来之前,35岁的张中华如往常一样,8点多从单位开车出发,前往西区外国语小学查勘现场,他所在的单位“郑州铁路设计所”在工务机械段办公楼的隔壁楼。张中华中午在学校吃了碗卤面,没有饮酒,后折返回单位。

另一边,在工务机械段的相关人员接待下,赵某珍的丈夫去查询福利房的相关档案,直到11点半,赵某珍的丈夫称“没有查到”,赵某清要求再次查询,于是赵某珍的丈夫回到办公室,赵某珍去上厕所。待她返回后,赵某清称“有人打她”,遂报警,铁路公安赶到现场。赵某清家属在起诉书中称“因腰疼”,赵某清躺在了道闸杆内侧,随后发生碾压事件。

【争议焦点】
被告方称“看不到躺着人”
检察院侦查实验结果为“应当看见”

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下午,张中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拘,他被羁押3天后取保候审。

待在家中的张中华消沉许久,一年不敢碰车。一直以来他都是家中的顶梁柱,在设计所里朝九晚五的上班,还房贷,维持家中生活,他也不敢告诉家中老人和小孩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他始终想不明白,那天只是日常上班路上的“一次意外”,他愿意对自己犯下的错承担民事赔偿,但是不至于“有罪”。根据警方出具的证明显示,张中华主动承担了死者停尸费用、抬尸费用及尸检费用等。

2020年9月,铁路公安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中华为同等责任。张中华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偿,2020年12月份交强险对家属进行了赔偿,赔付金额为人民币11万余元。

张中华称他与赵某清及其丈夫并不认识,也在不同单位上班,“我只是误入现场的第三者,我开了快十年车,每天从那里经过两次,都没有出现过任何事故,当天阳光刺眼,转弯的时候,现场有警车和三个人在门口遮挡视线,根本看不到那里躺着一个人。“

2021年7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中华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中华驾驶其名下白色尼桑轿车进入中国铁路局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工务机械段大门时,因疏忽大意,不注意了望,将因故躺卧在自动识别车牌道闸杆下、院内侧约半米地上的被害人赵某清碾压致死。

12月7日,该案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赵某清家属要求判处张中华死刑,并赔偿400万元。而检察院当庭表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张中华的辩护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星山向红星新闻记者表示,庭上他一直主张张中华无罪,本案关键点在于,张中华是否能看到躺在道闸杆下的赵某清。

此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曾到现场做过两次侦查实验。行车记录仪显示,2021年3月19日中午,侦查人员开着张中华的车,模拟事发情况,警车和车周围人员安排至大门周围,赵某清卧躺位置上放置假人,当车停在待转弯区域时,现场有工作人员表示“除非注意到下面有东西,刻意看可以看到”,车轮压在减速带上时“已经看不到了”。

但是在庭上,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中华在案发时驾车驶入时,“应当可以看到在空地上的赵某清”。参与侦查实验的一名检察院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结论是根据侦查实验得出,对方认为张中华提供的视频中出现的内容“不见得客观”,“还是要根据我们提供的视频来看侦查实验的整个过程,现在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最后就看法院的裁定。”

律师杨星山不认可检察院的观点,首先在办案之初,铁路公安刑警在没有交警的参与下直接对张中华进行立案,有先入为主之嫌。他还认为侦查实验带有很强的目的性,建立了有人躺在那里的前提,再去刻意判断能否看到,而驾驶员的驾驶习惯是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并非在刻意状态下,他认为张中华提供的视频中的录音才是“比较公道的”,“张中华在往前打方向盘,作为一个正常的司机,他不可能去注意上面有没有躺人,如果以侦查实验去要求每一个司机,那就过分了。我开车这么多年,如果发生这种无妄之灾,我也是躲不过去的。”

【事发单位说法】
老人为开福利房证明
经常坐门口,还曾砸车砸门要跳楼

12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事发地点郑州铁路局科研所综合办公区。车档区域实行人车分流,两侧为人行通道,中间为明显的车辆专用通道,也是整个院内三十多家单位的车辆唯一出入口。在道闸杆前后五米左右的位置均设置减速带,科研所办公区院大门外侧的减速带所处地势相对略低。据岗亭门卫称,事发当天天气寒冷,正午的阳光刺眼。

12月13日下午,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工务机械段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赵某清因查询不到福利房相关手续,此前陆续发生过砸车、砸门,还欲跳楼等类似事件,“她就是一个执拗的老太太,一直来我们这里反映问题很多年了,她让我们出具福利房就是她丈夫的相关证明,可是根本就没有分过房子给他丈夫,我们不能作假证明。她就赖着不走,还有两次她跃跃欲试要跳楼。”

上述工作人员称,单位对赵某清的行为束手无策,也曾报警希望警方处理此事,“事发前她还躺过一回,自己起来了,老人也七十多岁了,没办法处理,关了也得放出来。”他表示,事发当天也没有人打过赵某清。门卫也向红星新闻记者反映,赵某清经常来科研所办公区院,之前不闹事,但是经常坐门口,一坐就是一夜。“那么大年纪了,谁也不敢碰她。”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欲询问郑州铁路公安相关工作人员,暂无回应。赵某清的一名家属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事源于赵某清已逝丈夫房产问题,其他不愿多说,经过法院开庭后,“目前正在等结果”。

【律师说法】
老人躺地上是“故意为之”
门卫等不处理不警示也应担责

张中华时常感到不解,在得知有老人躺卧在道闸杆处,为何警方和门卫没有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反而主动让开,也没有向出入车辆告知或设置警示标志。“警方是来处理赵某清报警一事的,看到她躺在车辆出入口,为何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呢?如果有门卫或警方当场给我说一声,这个悲剧就能避免了。”

位于门卫岗亭处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张中华驾驶的白色轿车出现在大门处,有警方、赵某清家属在内的三名人员站在减速带偏中间位置,车辆右转时,仍有人站在减速带三分之一位置处。事发后,赵某清的家属听到动静也从门口赶到车前查看。红星新闻记者留意到,从赵某清出现在道闸杆处直到被碾压前,门卫、警方和家属均在现场路过,但未有人上前制止老人躺卧在道闸杆处、阻碍正常通行的这一危险行为,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对出入车辆进行提醒。

张中华的辩护律师杨星山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庭上各方均表示赵某清躺在地上是“故意为之”,而发生此次事故,除了对方存在过失,门卫和公安都应负有责任。

“法律不应该强人所难。”北京京谷律所事务所律师李长青也认为,在侦查实验中,如果所谓的“看到”是刻意的,则不能作为参考,应当以一般人的经验为准。“再就是普通人会不会想到道闸杆那里会躺着一个人,如果普通人都想不到,那这个案子肯定不能当做一个刑事案件来处理。”李长青表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阻碍道路通行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再就是对这个位置负有管理责任的人,“这个地方要进出车,那还躺着一个人,不处理也不警示,这个肯定是有问题的。“

依据案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故,被告人张中华不构成犯罪。事故发生在某机关大院门口的减速地带、道闸杆之下,当时涉案车辆由公共道路缓行右转经过道闸杆进入大院,站在门口穿制服的警察等人让开道路,允许车辆通行。

“首先,穿制服的警察让开道路,允许涉案车辆进入大院,而没有阻拦车辆行驶,让被告人相信道路没有障碍,是可以通行的。而大门口道闸杆下不应允许有人存在是基本常识,被告人不可能意识到有人躺到道闸杆下;有警察在旁边,更让被告人确信道路没有障碍,可以通行。”范辰表示,大门口警察、车辆的存在和走动,客观上干扰了被告人的视野和判断,使他可能没有看到道闸杆下有人躺到地上。

根据《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范辰认为此案应作为意外事件处理。另外,在机关大院门口处理事情的警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让老太太离开,或者放置标志阻碍车辆通行,范辰认为警方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此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曾发函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函件中虽未确认警方出警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提出司法建议“本案是公安机关出警过程中发生的刑事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在今后出警过程中,首先保证自身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距离案件开庭已过去7天,张中华和妻子时常夜不能寐,仍在为案件忧心。张中华认为,老人故意躺下堵门,现场民警也没有任何提示,都负有直接责任,自己也是本次意外事件的受害者。

他们做好了最坏的打算,“我没有犯罪,这是一场无妄之灾,如果最终判决是有罪,我会一直上诉。”张中华说。https://t.cn/A6xEo4K2 #碾死躺地维权七旬老太当事人发声#

【攒千万家财后男子外出工作 回家发现5年前"被离婚"】51岁的张某宝称,自己与妻子冯某曾攒下数千万家财,后因工作原因,不得不分隔两地,可在2016年1月他回家后,却发现妻子不见了,留下一张他俩的离婚证,“我对这个证毫无印象,也从未在2011年和她(冯某)去民政局办理过离婚登记,更没有在相关文件上签过字。”

冯某却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她与张某宝早已离婚多年,一切程序都是依法依规办理,且相关问题已通过法院几次审理得到解决,“离婚后我们虽还经常联系、友好相处,全是因为我们所生的两个儿子,不想孩子们难做。”

据了解,有关张某宝与冯某之间的婚姻登记纠纷一案曾多次在山西相关法院进行审理,但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宝的诉求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即张某宝是否知道其在2011年8月24日已经离婚。

“但法院并未明确民政局是何时以何种方式让我拿到离婚证的,否则怎么判定我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已经离婚了?”张某宝认为,事情的关键在于离婚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即法院须明确案涉离婚证的法律效力。

“蹊跷”的离婚证:文件非本人签名 还有多处签名空白

1992年,时任山西吕梁某煤矿企业采购员的张某宝与同公司出纳员冯某相恋,并在4年后于吕梁市柳林县民政局正式登记结婚。后来,因所在公司进行企业改革,两人便选择辞职另寻出路。

张某宝说,2007年,他们夫妻在各有正式工作的同时也做些放贷生意,并以此赚了不少钱,“赚来的钱,我们基本都用来置业了,名下约有10余套住房(车位12个)、1个门面房、上千万借款、部分有价证券、国债和金银等贵重金属。”

2014年,张某宝因工作调动,需离家前往外地工作生活。“差不多每隔一两个月回一次家。”张某宝说,虽然那时夫妻俩的感情已不如以前,时常会吵架、动手,但每次回家,妻子都在家中,只是双方已不再说话、交流。

直到2016年1月,张某宝从外地回到吕梁市离石区,发现妻子不仅不在家中,其个人物品也被清空。“当时没找到她,然后我就在家里发现了一张写着我俩名字的离婚证,上面的日期是2011年8月24日。”张某宝表示,他对这个离婚证毫无印象,也从未在2011年与妻子前往民政局办理过任何离婚申请。

在张某宝提供的上述离婚证内页照片上,记者看到,该离婚证除印有字号:“离婚141102-2011-168”外,还记录着张某宝与冯某的具体身份信息。

张某宝说,他在事后曾拿着该离婚证前往发证机构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询问相关情况,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该离婚证就是在该局办理的,至于相关资料则需自行前往档案馆查询。

“后来我就去离石区档案馆查看我这部分的资料,发现这个离婚流程是有问题的。”张某宝说,有两张必填表格不是他们夫妻填写的信息,其中《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上,监誓人一栏并无人签字,且《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也非他本人签字。

在其提供的相关截图中,记者看到,《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监誓人”一栏确实无人签字;《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则写明离婚登记日期为2011年8月24日,离婚原因是“性格不合”,但登记员一栏上也无人签字。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相关规定,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此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此外,在档案资料里,张某宝还看到一份离婚协议书。“这个是2013年为了多买一套房子,与冯某商量假离婚时写的协议书。”张某宝说,后来因为协议书遗失,冯某曾让他重新签字过一次,他也曾因时间落款为2011年提出过质疑。但该表述内容张某宝无法提供佐证的证据。

据上述离婚协议内容显示,2011年7月2日,因张某宝生活方面不检点,冯某无法承受,经双方多次协商后同意协议离婚。该协议在财产问题上注明,张某宝仅分得吕梁市内的一套住房(产权将来归次子所有,不得变卖)、一辆轿车和现金60万元,其他一切财产归冯某所有。

男方:坚称未到过现场 申请撤销证件

张某宝告诉记者,他在发现问题后,便向离石区民政局提出撤证要求,却遭到拒绝,“我在2016年1月19日,把冯某和民政局告到法院了。”

据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书显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在庭审中称,该局是在张某宝夫妻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向当事人颁发的离婚证;冯某则在庭审中称,2011年8月24日,夫妻俩是一同前往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且当时张某宝因未带相片,还临时在民政局窗口拍了2寸照片。

“不可能,我自己有没有去过现场我会不知道?”张某宝说,2011年7月他便从吕梁市开车去到太原市,照顾两个参加培训班的儿子,直到8月30日才回到吕梁市。但由于时间已过去多时,许多人的联系方式都已不在,他无法提供出不在场证明,“那可以反证吧,既然说我去了现场,为什么相关表格上的签字一栏既不是我签的字,也不是冯某签的?而且监誓人一栏也没有人签字,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此外,张某宝表示,冯某在庭审中提到的寸照照片是2010年拍摄的,并非2011年8月24日当天拍摄,“我在2011年7月和9月时的照片上,头发都是比较长的,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照片,我是类似光头。”

而为了证明自己在2011年没有离婚或并不知道自己“被离婚”了,张某宝还向法院提供了2011年8月以后的两人共同生活、财务往来,及家庭多人聚餐的证据。

2016年4月7日,临县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了张某宝的婚姻登记纠纷一案后,认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中有部分内容未填写,属登记程序瑕疵,同时,由于张某宝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驳回了他的起诉。

此后,张某宝又陆续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均因其已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

2017年10月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介入此事,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宝参与了离婚登记,离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张某宝称自己于2016年1月6日得知离婚后,于当年1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张某宝提供的2011年7月以后的夫妻共同生活、经济往来事实等证据也可以佐证其不知已经离婚的主张。

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表示经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裁定书上还显示,张某宝与冯某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按指纹。

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再审审查,并出具了一份行政裁定书。书上称,张某宝一案的焦点在于其是否超过了起诉期限,经再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

其中,关于张某宝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在2011年8月已离婚,法院的依据有当事人双方均认可内容(张某宝不认可时间,却提供不出证据)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时间、当事人双方的婚生子证词、为当事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登记员证词。

裁定书上还显示,张某宝与冯某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按了指纹。但裁定书并未提及是否对指纹进行鉴定。

“但法院也并未明确民政局是何时以何种方式让我拿到离婚证的,否则怎么判定我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已经离婚了?”张某宝认为,事情的关键在于离婚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即法院须明确案涉离婚证的法律效力。

女方:当时双方情绪激动 由其他人代签字

“我们是在政府部门办理的离婚,所有的手续都有,都是按章办事。”6月22日,冯某向记者回应表示,她与张某宝早已离婚多年,有关离婚的争执也曾上过法庭,并得到法院的最终判决,“当地民政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都曾介入过此事,早就解决了。如果他还想在离婚这件事上做文章,影响或是伤害我,我也将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冯某说,在登记离婚的时候,他俩因情绪不好,因此在有关表格上均未签字,“但《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有我们的手印,可以鉴定的。”同时,冯某也表示,2011年离婚后,两人因为顾忌儿子们的感受,一直有所联系与来往,“总不能大人离婚,就让孩子也跟着相互成仇人不来往了。而且我们以前给孩子们都买了房子,需要装修。离婚后,我出钱、他就出力帮装修”,直到2016年,张某宝因为其他事情才反悔,声称自己没离婚,“而且以前来往也没有生活在一起,他住在太原,我住在离石区。”

对于冯某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双方的真实手印一事,张某宝表示他并不知道该手印是否是自己的,“这上面要求签字或按手印,二选一,既然有签字了我为什么又要多此一举的按手印呢?”

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所有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必须双方本人亲自到场,否则无法办理。且在办理过程中,相关表格也必须双方都亲自签字才能办理,“如果当事双方均不签字、监誓人也未签字,就办不了离婚。”

但当记者询问为何张某宝在离婚过程中,相关表格没有本人签字且无监誓人签字依旧办理了离婚手续时,该工作人员表示她不知情,无法回答,建议联系该局领导。

6月22日晚,上述民政局局长侯某回应记者称,此事已交给法院处理,他不便作任何回应。对于事发当时是否有监控以证明两人是否亲自到场,侯某也未做回应:“有疑问可以咨询法院,我们能提供的证明、证据都在法院。”

据张某宝表示,目前此事他已向当地司法局反映,“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说,正在让民政局把办理离婚证的过程向政府说明。等这个说明出来了,我会根据具体情况做下一步打算。”

律师看法:有瑕疵的离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上述纠纷中的离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赵建立律师表示,该案中民政局在进行离婚登记的时候,违反了离婚登记规范的有关规定,导致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而这一瑕疵影响到了对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场的实际判断。

“首先,缺乏事实证据,即民政局并无证据充分证明张某宝在2011年8月24日到过民政局;其次,程序存在瑕疵,即《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由他人代写、双方当事人并未签字、监誓人也未签字,《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非双方当事人签字,虽有一方认为有真实手印,但这个需要进行证据核实。”赵建立律师说,若证据核查后,手印确为张某宝的,也不能排除其对该手印是否知情的情况存在,“无论最后证据核实出该手印是否为张某宝的,都不能改变程序存在瑕疵这一事实。”

此外,赵建立律师还表示,根据现有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因无法证明张某宝与冯某是否在2011年8月24日去过民政局申请离婚,所以起诉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故张某宝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在起诉期限内,“要确定张某宝是否曾去过民政局申请离婚,举证责任在民政局。”

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仕艳认为,离婚登记必须建立在双方真实的离婚意愿的基础上,法律规定是双方均应该到现场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如在登记过程中,若有一方没去现场,或者在登记申请表上的签字有代签行为,或者民政部门的登记流程不符合离婚登记的规范等,都属于离婚登记瑕疵。对于婚姻登记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形,能够补正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补正;不能补正的,离婚证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至于案涉当事人诉至法院,被三级法院认定已经过了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而予以驳回,张仕艳律师表示,如果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张某宝“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离婚协议的存在,却未在两年内提起诉讼,那么法院的认定没有问题。因为现行法律规定不保护怠于行使权利的人。根据本案审理时有效的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据了解,目前,纠纷双方仍各执一词,对于离婚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证明两人是否曾亲自到场,相关部门仍在继续调查。链接: https://t.cn/A6LHP5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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