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2年3月7日
小编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其他
(一)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
(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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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2年3月7日
小编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其他
(一)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
(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仓储物流火灾损失大,要想防范就这样做!】近年来,北京市发生过多起有影响的仓储物流场所火灾事故。在这类场所里,成千上万的产品储存在一起,平时稍有不慎,都有可能埋下火灾隐患。此类火灾蔓延速度快,扑救时间长、财产损失大,还会产生大量浓烟,一旦失火,损失和影响不可估量。为做好物流仓储企业火灾防范工作,北京消防梳理出《仓储物流场所火灾风险隐患自查指南》和《仓库电气防火技术要求》,请仓储物流场所负责人、管理人们严格自查自纠、及时改正、举一反三,严防此类火灾发生!https://t.cn/A66LjzlJ
#河南人的抗疫时刻# 【三门峡渑池公布9名密接者活动轨迹】2022年1月28日,渑池县发现1名杭州返乡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市、县两级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安排部署,全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排查管控、核酸采样检测,以及相关场所及环境终末消毒等措施。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将已追踪到的段某某密接人员在渑行动轨迹通告如下:
密接人员1:董某某,系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返渑后乘坐私家车司机。1月26日19:30将段某某从渑池高铁南站送至学府居小区后,独自驾车返回果园乡段村家中,未再外出。
1月27日早上8:00驾车到果园乡窑午新村找朋友,9:30左右开车回家;11:00到果园乡太平大队路口与朋友2人前往渑池县容一学校(中途有一人曾搭乘),12:00左右到达容一学校接到朋友孩子后,将朋友与孩子送至果园乡西村太平大队路口,独自返回家中。15:00董某某自行开车至赵庄路边,被送往集中隔离点。
密接人员2:彭某某,系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乘坐私家车同乘人员。彭某某于1月26日18:33到达渑池南站后,在疫情防控卡点扫码登记后,于19:00左右乘坐董某某私家车返回家中,到家后未外出,乘车期间均佩戴口罩。1月27日10:30彭某某独自步行到同村奶奶家中停留5分钟,与祖母、三叔、三婶有过接触。
密接人员3:冯某某,系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母亲。1月26日19:30在学府居小区门口接到儿子段某某回家后,无外出。
密接人员4:李某,系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高铁同乘人员。1月26日乘坐G1928列车(02车11D),于18:47到达渑池南站,在疫情防控卡点登记后,19:00左右乘坐父亲私家车,于19:30到黄河路川麻婆就餐,20:40返回家中后未外出,除就餐外全程佩戴口罩。
1月27日14:00和母亲在黄花公交车站乘坐12路公交车,14:20到双拥路下车,步行约10分钟后在西区西门公交站牌乘坐2路车到人民医院站牌下车;14:45步行至盛德美购物广场,在一楼超市蔬果区、零食区、冷柜区逗留购物,15:42结账离开;16:00步行至国诚三味奇面包店购物,16:06到国诚广场大润发超市蔬果区、零食区逗留购物,16:35结账后步行至万人广场站牌等车;17:00左右乘坐12路公交车返回家中后无外出,全程佩戴口罩。
密接人员5、6:贾某、郭某夫妻二人系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高铁同乘人员。于1月26日乘坐G1928列车(02车12C、12B),于18:47到达渑池南站,在疫情防控卡点扫码登记,停留5分钟,期间未接触其他人员。后乘坐出租车(豫MT3222)于19:27到达丽都春天商务酒店路口下车步行回家,19:29在孟岭村鸿运生活超市购买香烟,全程佩戴口罩,两人归家后未再外出。
1月27日12:00左右郭某独自到澧泉西区北门绿源乐购超市门口散步(未进超市),13:00左右返回家中,全程佩戴口罩,其它时间未外出。贾某在家一直未外出。
密接人员7:李某某,系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高铁同乘人员。1月26日乘坐G1928列车(02车9A),于18:47到达渑池南站,在疫情防控卡点登记扫码,期间未接触其他人员。后乘坐出租车到塔尼村公路口下车,20:00由大儿子骑电动车将其接回家中无外出,全程佩戴口罩。
1月27日09:00和二儿子步行到义马狂口公交站牌乘坐义马2路公交车到光明街站牌下车,步行至附近宾馆洗澡,11:00左右2人步行至义马局医院斜对面饭店吃饭,12:00左右步行至义马局医院骨科看病。17:00左右2人步行到十字路口处站牌乘坐5路公交(现金付款)至连银二区附近下车,步行到其姐姐家中做客,20:00左右与姐夫骑车至义马局医院做核酸检测后,将其送至义马交警大队附近,由大儿子骑电动车将其接回家中。
密接人员8:张某某,系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高铁同乘人员。1月26日乘坐G1928次列车(02车09C),于18:47到达渑池南站,在疫情防控卡点扫码登记出站后,由丈夫自驾车接其返回家中。两人均全程佩戴口罩,到家后居家隔离未外出。
1月27日17:00张某某与丈夫、女儿乘私家车到大张购物广场一楼购物,18:00购物结束后和丈夫、女儿乘私家车返回家中。三人全程佩戴口罩。
密接人员9:陈某某,系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高铁同乘人员。1月26日乘坐G1928列车(02车15A),于18:47到达渑池南站,在疫情防控卡点扫码登记出站后,19:00左右乘坐私家车(车上还有一名同乘男性人员),于19:30到火车站附近下车步行至姑姑家中,后与哥哥、嫂子三人乘坐出租车(豫MTS618)至家中后未外出,全程佩戴口罩。
1月27日11:40陈某某与哥嫂三人共同乘坐私家车(豫MCD665)到消防队东边50米顺丰快递停留5分钟后,乘车回到南村乡仁村村老家。
请在上述时间、地点与以上人员有接触或轨迹交叉人员,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报备,严格做好个人防护,配合做好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措施。如隐瞒相关接触情况造成疫情传播,将追究相关责任。
渑池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月28日
密接人员1:董某某,系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返渑后乘坐私家车司机。1月26日19:30将段某某从渑池高铁南站送至学府居小区后,独自驾车返回果园乡段村家中,未再外出。
1月27日早上8:00驾车到果园乡窑午新村找朋友,9:30左右开车回家;11:00到果园乡太平大队路口与朋友2人前往渑池县容一学校(中途有一人曾搭乘),12:00左右到达容一学校接到朋友孩子后,将朋友与孩子送至果园乡西村太平大队路口,独自返回家中。15:00董某某自行开车至赵庄路边,被送往集中隔离点。
密接人员2:彭某某,系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乘坐私家车同乘人员。彭某某于1月26日18:33到达渑池南站后,在疫情防控卡点扫码登记后,于19:00左右乘坐董某某私家车返回家中,到家后未外出,乘车期间均佩戴口罩。1月27日10:30彭某某独自步行到同村奶奶家中停留5分钟,与祖母、三叔、三婶有过接触。
密接人员3:冯某某,系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母亲。1月26日19:30在学府居小区门口接到儿子段某某回家后,无外出。
密接人员4:李某,系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高铁同乘人员。1月26日乘坐G1928列车(02车11D),于18:47到达渑池南站,在疫情防控卡点登记后,19:00左右乘坐父亲私家车,于19:30到黄河路川麻婆就餐,20:40返回家中后未外出,除就餐外全程佩戴口罩。
1月27日14:00和母亲在黄花公交车站乘坐12路公交车,14:20到双拥路下车,步行约10分钟后在西区西门公交站牌乘坐2路车到人民医院站牌下车;14:45步行至盛德美购物广场,在一楼超市蔬果区、零食区、冷柜区逗留购物,15:42结账离开;16:00步行至国诚三味奇面包店购物,16:06到国诚广场大润发超市蔬果区、零食区逗留购物,16:35结账后步行至万人广场站牌等车;17:00左右乘坐12路公交车返回家中后无外出,全程佩戴口罩。
密接人员5、6:贾某、郭某夫妻二人系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高铁同乘人员。于1月26日乘坐G1928列车(02车12C、12B),于18:47到达渑池南站,在疫情防控卡点扫码登记,停留5分钟,期间未接触其他人员。后乘坐出租车(豫MT3222)于19:27到达丽都春天商务酒店路口下车步行回家,19:29在孟岭村鸿运生活超市购买香烟,全程佩戴口罩,两人归家后未再外出。
1月27日12:00左右郭某独自到澧泉西区北门绿源乐购超市门口散步(未进超市),13:00左右返回家中,全程佩戴口罩,其它时间未外出。贾某在家一直未外出。
密接人员7:李某某,系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高铁同乘人员。1月26日乘坐G1928列车(02车9A),于18:47到达渑池南站,在疫情防控卡点登记扫码,期间未接触其他人员。后乘坐出租车到塔尼村公路口下车,20:00由大儿子骑电动车将其接回家中无外出,全程佩戴口罩。
1月27日09:00和二儿子步行到义马狂口公交站牌乘坐义马2路公交车到光明街站牌下车,步行至附近宾馆洗澡,11:00左右2人步行至义马局医院斜对面饭店吃饭,12:00左右步行至义马局医院骨科看病。17:00左右2人步行到十字路口处站牌乘坐5路公交(现金付款)至连银二区附近下车,步行到其姐姐家中做客,20:00左右与姐夫骑车至义马局医院做核酸检测后,将其送至义马交警大队附近,由大儿子骑电动车将其接回家中。
密接人员8:张某某,系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高铁同乘人员。1月26日乘坐G1928次列车(02车09C),于18:47到达渑池南站,在疫情防控卡点扫码登记出站后,由丈夫自驾车接其返回家中。两人均全程佩戴口罩,到家后居家隔离未外出。
1月27日17:00张某某与丈夫、女儿乘私家车到大张购物广场一楼购物,18:00购物结束后和丈夫、女儿乘私家车返回家中。三人全程佩戴口罩。
密接人员9:陈某某,系无症状感染者段某某高铁同乘人员。1月26日乘坐G1928列车(02车15A),于18:47到达渑池南站,在疫情防控卡点扫码登记出站后,19:00左右乘坐私家车(车上还有一名同乘男性人员),于19:30到火车站附近下车步行至姑姑家中,后与哥哥、嫂子三人乘坐出租车(豫MTS618)至家中后未外出,全程佩戴口罩。
1月27日11:40陈某某与哥嫂三人共同乘坐私家车(豫MCD665)到消防队东边50米顺丰快递停留5分钟后,乘车回到南村乡仁村村老家。
请在上述时间、地点与以上人员有接触或轨迹交叉人员,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报备,严格做好个人防护,配合做好核酸检测、隔离管控等措施。如隐瞒相关接触情况造成疫情传播,将追究相关责任。
渑池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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