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诈骗丨“美女空姐”获刑四年六个月!】https://t.cn/A6aQBiTb 导语
为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我省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迅速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吕梁岚县:“美女空姐”获刑四年六个月
本以为找到了“红颜知己”,杨大爷倾尽全部积蓄陆续向“美女空姐”打款24万余元。谁料“美女空姐”竟是一男子假扮,这场网恋,最终以杨大爷惨痛被骗收场。近日,岚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做出判决。
2021年11月初,杨大爷通过微信“摇一摇”搜索到一名网友。对方头像是一张美女图,看起来知性温婉,杨大爷顿生好感,两人互加好友。对方自称小高,今年三十多岁,现在飞机场做乘务员工作,正处于离异单身状态,并发来了带工号的工作照,杨大爷信以为真。经过一段时间,两人感情迅速升温。杨大爷在已婚的情况下,抵制不住“美女空姐”的诱惑,在网上以男女朋友的关系与小高展开交往。小高经常给杨大爷发“自己”的照片,并以调动工作、父亲生病、买车、自己生病等理由向杨大爷累计“借”钱24万余元。
2022年1月,杨大爷提出要与小高见面。小高多次推脱,杨大爷渐生疑惑,称如果小高不见面就报警。小高感到害怕,当即找村主任坦白此事。原来,小高是一名男子,在与杨大爷交往期间,得知其与自己系同村村民,但为了骗取钱财,从网上下载女性图片欺骗杨大爷。
知道真相的杨大爷后悔不已,其子当即向公安局报案。岚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审查,于今年3月31日提起公诉。前不久,岚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小高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长治屯留:六旬男子专骗中老年妇女!刑拘
近日,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多起养老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
2021年11月,屯留分局刑警大队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被一男子“刘某”以能倒卖低价煤为由骗取4900元和一条香烟。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了侦查,在侦查期间,又接到辖区群众吴某报案,称202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叫“王某堂”的男子,见面后该男子以搭伙过日子为由多次在其家中留宿,并将其价值2.3万元的电动汽车开走再也联系不上。在后续的进一步侦查中,民警发现“王某堂”与“刘某”为同一人,决定立即并案侦查。由于嫌疑人居无定所,且行踪不定,抓捕屡次未果,但民警始终没有放弃。经过缜密侦查,7月7日,民警在上党区西火镇将其成功抓获,当场缴获部分赃物。经讯问,嫌疑人对自己在屯留区化名“刘某”“王某堂”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民警深挖细查,又查实系列诈骗案6起。
经查,曾因诈骗、抢劫获刑的陈某昌出狱后,已年逾六旬,他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先后化名流窜至潞城区、屯留区、长子县、上党区等地,以找老伴、办工作为由专门诈骗中老年妇女。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昌(男,63岁)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运城盐湖:破获三起涉老年人诈骗案
6月22日至23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两天破获三起涉老年人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涉及受害群众近2400余人,涉及金额3200万余元。
以办理社保业务为幌子
非法吸收老年人存款
6月22日,盐湖公安分局食药大队侦破一起针对老年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2019年至今,犯罪嫌疑人李某、卫某、高某3人先后在盐湖区11个乡镇(街道)开设多家连锁超市,主要经营食品、日用品等商品。该公司在经营期间打着为老年人办理社保业务的幌子,以办理充值卡的形式,诱导吸收附近村民存款,涉及总人数1960人,总金额高达3000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卫某、高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到期返现还给高利息
400余人被骗200万余元
6月23日,盐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成功侦破阴某、田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阴某、田某二人在市区某小区东门开设了一家奶粉店,以为老年人免费泡脚为噱头,吸引老年人到店,利用泡脚时机向老年人宣传羊奶粉、氨糖等保健品,声称后期全额返钱为诱饵吸引老年人购买,同时还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向老年人进行融资,导致400余人被骗200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阴某、田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出狱后“重操旧业”
目光盯住老年人
6月23日,盐湖公安分局民警经过连日工作、精准出击,在市区华曦广场附近成功抓获以介绍工作为由对多名老年人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侯某。
经查:2020年初至今,犯罪嫌疑人侯某(男,52岁,稷山县人,有多次诈骗犯罪前科)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虚构工商局、税务局等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假称老乡与受害人拉近关系后,称可以帮忙介绍薪水更高的事业单位保安工作,以收取介绍费、打点关系等理由诈骗多名老年人,非法获利7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侯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防范指南请收好↓↓↓
来源:综合山西日报、山西检察、山西法制报、长治政法、运城新闻网
为守护好老年人的“养老钱”,我省各地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迅速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吕梁岚县:“美女空姐”获刑四年六个月
本以为找到了“红颜知己”,杨大爷倾尽全部积蓄陆续向“美女空姐”打款24万余元。谁料“美女空姐”竟是一男子假扮,这场网恋,最终以杨大爷惨痛被骗收场。近日,岚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做出判决。
2021年11月初,杨大爷通过微信“摇一摇”搜索到一名网友。对方头像是一张美女图,看起来知性温婉,杨大爷顿生好感,两人互加好友。对方自称小高,今年三十多岁,现在飞机场做乘务员工作,正处于离异单身状态,并发来了带工号的工作照,杨大爷信以为真。经过一段时间,两人感情迅速升温。杨大爷在已婚的情况下,抵制不住“美女空姐”的诱惑,在网上以男女朋友的关系与小高展开交往。小高经常给杨大爷发“自己”的照片,并以调动工作、父亲生病、买车、自己生病等理由向杨大爷累计“借”钱24万余元。
2022年1月,杨大爷提出要与小高见面。小高多次推脱,杨大爷渐生疑惑,称如果小高不见面就报警。小高感到害怕,当即找村主任坦白此事。原来,小高是一名男子,在与杨大爷交往期间,得知其与自己系同村村民,但为了骗取钱财,从网上下载女性图片欺骗杨大爷。
知道真相的杨大爷后悔不已,其子当即向公安局报案。岚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审查,于今年3月31日提起公诉。前不久,岚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决小高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长治屯留:六旬男子专骗中老年妇女!刑拘
近日,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多起养老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
2021年11月,屯留分局刑警大队接到辖区群众报警,称被一男子“刘某”以能倒卖低价煤为由骗取4900元和一条香烟。接警后,民警立即展开了侦查,在侦查期间,又接到辖区群众吴某报案,称202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了一名叫“王某堂”的男子,见面后该男子以搭伙过日子为由多次在其家中留宿,并将其价值2.3万元的电动汽车开走再也联系不上。在后续的进一步侦查中,民警发现“王某堂”与“刘某”为同一人,决定立即并案侦查。由于嫌疑人居无定所,且行踪不定,抓捕屡次未果,但民警始终没有放弃。经过缜密侦查,7月7日,民警在上党区西火镇将其成功抓获,当场缴获部分赃物。经讯问,嫌疑人对自己在屯留区化名“刘某”“王某堂”进行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民警深挖细查,又查实系列诈骗案6起。
经查,曾因诈骗、抢劫获刑的陈某昌出狱后,已年逾六旬,他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先后化名流窜至潞城区、屯留区、长子县、上党区等地,以找老伴、办工作为由专门诈骗中老年妇女。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昌(男,63岁)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运城盐湖:破获三起涉老年人诈骗案
6月22日至23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两天破获三起涉老年人诈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涉及受害群众近2400余人,涉及金额3200万余元。
以办理社保业务为幌子
非法吸收老年人存款
6月22日,盐湖公安分局食药大队侦破一起针对老年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成功抓获3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2019年至今,犯罪嫌疑人李某、卫某、高某3人先后在盐湖区11个乡镇(街道)开设多家连锁超市,主要经营食品、日用品等商品。该公司在经营期间打着为老年人办理社保业务的幌子,以办理充值卡的形式,诱导吸收附近村民存款,涉及总人数1960人,总金额高达3000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卫某、高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到期返现还给高利息
400余人被骗200万余元
6月23日,盐湖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成功侦破阴某、田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阴某、田某二人在市区某小区东门开设了一家奶粉店,以为老年人免费泡脚为噱头,吸引老年人到店,利用泡脚时机向老年人宣传羊奶粉、氨糖等保健品,声称后期全额返钱为诱饵吸引老年人购买,同时还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向老年人进行融资,导致400余人被骗200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阴某、田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出狱后“重操旧业”
目光盯住老年人
6月23日,盐湖公安分局民警经过连日工作、精准出击,在市区华曦广场附近成功抓获以介绍工作为由对多名老年人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侯某。
经查:2020年初至今,犯罪嫌疑人侯某(男,52岁,稷山县人,有多次诈骗犯罪前科)出狱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虚构工商局、税务局等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假称老乡与受害人拉近关系后,称可以帮忙介绍薪水更高的事业单位保安工作,以收取介绍费、打点关系等理由诈骗多名老年人,非法获利7万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侯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防范指南请收好↓↓↓
来源:综合山西日报、山西检察、山西法制报、长治政法、运城新闻网
建筑工程劳动关系的认定
——重庆五中院裁定卓胜良诉跃城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筑工程劳动关系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承包单位不承担除工伤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亦不可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情
原告卓胜良在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城公司)承建的上海公馆工程项目部从事保安工作,每晚巡逻两个小时左右。卓胜良月工资1400元左右,由跃城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账户打款给卓胜良直到其辞职。其间,跃城公司与自然人张秀刚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上海公馆项目发包给张秀刚承建。协议书载明由跃城公司按照张秀刚报送的工资单对其项目部员工发放工资,发放工资款从建设单位支付的本工程款中扣除。卓胜良认为其与跃城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双方对购买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以及其他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卓胜良遂向重庆市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对卓胜良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卓胜良不服,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裁判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卓胜良不能举证证明被告为招工单位,仅能证明原告工资由被告方支付。被告跃城公司能够证实被告支付工资的行为系为减少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发生,不能证实原告系被告公司的员工。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卓胜良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卓胜良不服,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卓胜良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跃城公司与卓胜良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以及劳务关系该如何认定等问题。
1.用工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看出,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主体合法性、管理从属性、工资支付性、劳动包容性”等,这几个条件是整体统一,缺一不可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非法发包、承包、转包、分包等行为的发生。按照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 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之规定,只是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实际上是对《通知》第四条的修正。因此,对《通知》第四条,不宜做扩大化的解释。所以,用工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均存在用工。本案中被告重庆跃城公司系建筑工程单位,其将上海公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自然人张秀刚,原告卓胜良与张秀刚之间形成了用工关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原告也并未成为被告重庆跃城公司员工。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换关系。(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重庆五中院裁定卓胜良诉跃城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筑工程劳动关系中,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情况下,承包单位不承担除工伤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亦不可将其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情
原告卓胜良在重庆跃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城公司)承建的上海公馆工程项目部从事保安工作,每晚巡逻两个小时左右。卓胜良月工资1400元左右,由跃城公司通过中国银行账户打款给卓胜良直到其辞职。其间,跃城公司与自然人张秀刚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书》,上海公馆项目发包给张秀刚承建。协议书载明由跃城公司按照张秀刚报送的工资单对其项目部员工发放工资,发放工资款从建设单位支付的本工程款中扣除。卓胜良认为其与跃城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双方对购买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以及其他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卓胜良遂向重庆市荣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对卓胜良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卓胜良不服,诉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裁判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卓胜良不能举证证明被告为招工单位,仅能证明原告工资由被告方支付。被告跃城公司能够证实被告支付工资的行为系为减少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发生,不能证实原告系被告公司的员工。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卓胜良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卓胜良不服,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卓胜良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跃城公司与卓胜良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以及劳务关系该如何认定等问题。
1.用工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看出,劳动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主体合法性、管理从属性、工资支付性、劳动包容性”等,这几个条件是整体统一,缺一不可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非法发包、承包、转包、分包等行为的发生。按照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 号)第七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之规定,只是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实际上是对《通知》第四条的修正。因此,对《通知》第四条,不宜做扩大化的解释。所以,用工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中均存在用工。本案中被告重庆跃城公司系建筑工程单位,其将上海公馆工程承包给不具有建筑资质的自然人张秀刚,原告卓胜良与张秀刚之间形成了用工关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原告也并未成为被告重庆跃城公司员工。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的商品交换关系。(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附随义务,如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叶某敏滥用Z权 非F牟利 Po害四个受害者!请严查
我们四人华.国金、徐国余、章成安、许荣良要向上级L导实名举Bao原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叶某敏犯zui事实。
叶某敏强Mai高价建筑材料 非F牟利巨额款项
叶某敏是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董事长,我们在他的手下做工程。他在当地的势力非常大,他指..定的材料商及材料Jia格,我们没有讨价还价以及提起意异议的权利。
徐国余买红砖的时候曾经联系了鹿山村监事长方金光,方金光送到工地红砖Jia格是0.52元/块,包括开.票税金。可叶某敏知道后命令徐国余必Xu买他0.68元/块的红砖。否则,今后的工程款一分钱也不会付给我们。无奈之下,我们只能用他的高价红砖。
我们本打算铝合金门窗自.己叫别人做,谈好Jia格360元/平方。可叶某敏第.二天早上就赶到工地上,胁迫我们买叶峰华(叶某敏亲戚)的高价450元/平方的铝合金门窗。我们每次想自.己买材料,可叶某敏都冲在前面,强迫我们交.易,牟利400多万元。
叶某敏趁人之危、落井下石 敲Z 800多万元工程款
我们四人向广阔公司分包承建业务(鹿山村安置房工程)。二零一七年11月,浙江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F人史荣伟因为涉工程款Z骗被东阳公An局X拘。本应在11月份就可付的工程款被叶某敏拖到了2018年2月10日才开始打算付。叶某敏利用职权,非F强行掌控广阔公司公章、财务章,独揽财务大权。他名义上给史荣伟处理鹿山安置房工程民工工资和材料欠款(因为史荣伟的工程款全部被叶某敏强行扣去付其高.利D利息,叶某敏违f获利共计960万元有银..行走帐证据),实际为了达到自.己敛财目的,直接把工程款划进了由叶某敏一手掌控的杭州广阔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然后,叶某敏以史荣伟被.X拘为由,把鹿山村建造安置房的民工工资、材料款全部打折,并且强扣了我们的工程款,威胁我们如果谁不同意就一分不付。叶某敏在没有广阔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滥用鹿山经济股份合作社董事长(业主)权利强行处置工程款。
叶某敏在付工程款时,胁迫我们四人在事先打印好的承诺书上签名,不签名就让我们去坐Lao并一分工程款不付。我们被Bi得无路可走,只能签名。由此,他强扣工程款、人工工资及材料款打折共计800多万元。而且作为业主的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直拖欠我们的工程款,导致我们无法及时付混凝土厂的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由于叶某敏鼓吹农民工,材料商,只要我们签字,他就立马付款,造成农民工Bao力强讨工资,我们家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无法,正常生活,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叶某敏还告诉混凝土厂,只要我们签字马上可付钱,导致混凝土厂觉得我们有钱,于是申请F院对我们强制执行X拘。
zui后,我们为了能让农民工能尽早开心回家过年,也为了自.己能不去ju留所过年。我们在2018年2月13日03:30,被Po无奈签了一份承诺书(叶某敏与律师王卫琴精心设计的承诺书)。不仅如此,叶某敏指示广阔公司会计李一群编制假.帐,瓜分我们血汗钱。让我们的工程分包应交的税金加管.理费从原来7.5%增加到了13%。我们四个人已经是任由叶某敏随意宰杀的牛.羊了。哪.里还有公平、自愿互利的民事权利可言?
叶某敏再次滥用Z权敲Z勒S 款项高达315500元
叶某敏滥用Z权,强行代替我们付欠华邦、巨润两厂631万元商品砼款的时候,叶某敏要强.扣华邦,巨润两厂35%的商品砼款,两厂不同意,要求zui少也要付70%的商品砼款。可叶某敏坚决不同意。两厂十分气愤,华.国金便带着华邦砼厂金总和财务人员到叶某敏办公室,要求叶某敏把混凝土款全部付清,叶某敏坚决不同意。华邦砼厂金总告诉华.国金早上不付钱,下午叫你们去坐Lao,然后在鹿山村委四楼电梯口华.国金要求叶某敏付华邦砼厂款再去吃饭,叶某敏不同意并和华.国金发生了肢体冲突,华邦砼厂金总等人进行了阻止。我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又被叶某敏敲Z勒S了5%的商品砼款,共计315500元。敲Z成功后,叶某敏才付华邦,巨润两厂65%的混凝土款,还有35%的混凝土款被叶某敏侵.呑了。
叶某敏及其关系网势力强大使其屡次逃脱Z裁 请相关部门严查!
我们从2018年4月份开始,向富阳区ji委举B叶某敏各项犯zui事实,但无果。后在区委S记朱某其的关注和批示下,2018年11月30日,富阳区公an分局对叶某敏以涉Hei涉恶围标串标罪实行了X事Ju留,并且在富阳日报和富阳区纪监.委廉正网都作了刊登和报道。可谁知道,这件社会影响Ji其恶劣的案J,在叶某敏家族利用金Qian和社会关系网的作用下,在富阳区公an分局相关人员的帮助及辩护下,于19年1月4日(叶某敏被.X拘了36天后)被无.罪.释.放。而且,办案民J告诉我们,这是几个L导商讨之后决定的。我们实在是无法理解,这样一个以E势力为非作歹、扰乱市场秩序的人,竟然能够被无.罪.释.放,法律的威严何在?后叶某敏以非F採矿又hua进去,判X13个月。
我们四举B人继续一直不停向上级各部门举Bao,可上级每件要求依F处理的批文到了富阳区公An分局都变成了废纸一张。并且,富阳区公an分局为了阻止我们去上F,对我们四人实行了电.话J听和出行监管。富阳区信F局和富阳区公An分局一起联合对我们进行半路L截,强行阻止我们去上F。更有甚者,对相关人员采用二十四小时三班轮流不间断疲劳Shen讯做笔录,并恐吓我们上F是违F的。总而言之,富阳区公an分局千方百计阻止我们去北京上F,以达到保护叶某敏E势力的目的。
走投无路之下,特通过媒体途径求社会关注。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们争取我们的合F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我们四人华.国金、徐国余、章成安、许荣良要向上级L导实名举Bao原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鹿.山.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叶某敏犯zui事实。
叶某敏强Mai高价建筑材料 非F牟利巨额款项
叶某敏是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董事长,我们在他的手下做工程。他在当地的势力非常大,他指..定的材料商及材料Jia格,我们没有讨价还价以及提起意异议的权利。
徐国余买红砖的时候曾经联系了鹿山村监事长方金光,方金光送到工地红砖Jia格是0.52元/块,包括开.票税金。可叶某敏知道后命令徐国余必Xu买他0.68元/块的红砖。否则,今后的工程款一分钱也不会付给我们。无奈之下,我们只能用他的高价红砖。
我们本打算铝合金门窗自.己叫别人做,谈好Jia格360元/平方。可叶某敏第.二天早上就赶到工地上,胁迫我们买叶峰华(叶某敏亲戚)的高价450元/平方的铝合金门窗。我们每次想自.己买材料,可叶某敏都冲在前面,强迫我们交.易,牟利400多万元。
叶某敏趁人之危、落井下石 敲Z 800多万元工程款
我们四人向广阔公司分包承建业务(鹿山村安置房工程)。二零一七年11月,浙江广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F人史荣伟因为涉工程款Z骗被东阳公An局X拘。本应在11月份就可付的工程款被叶某敏拖到了2018年2月10日才开始打算付。叶某敏利用职权,非F强行掌控广阔公司公章、财务章,独揽财务大权。他名义上给史荣伟处理鹿山安置房工程民工工资和材料欠款(因为史荣伟的工程款全部被叶某敏强行扣去付其高.利D利息,叶某敏违f获利共计960万元有银..行走帐证据),实际为了达到自.己敛财目的,直接把工程款划进了由叶某敏一手掌控的杭州广阔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然后,叶某敏以史荣伟被.X拘为由,把鹿山村建造安置房的民工工资、材料款全部打折,并且强扣了我们的工程款,威胁我们如果谁不同意就一分不付。叶某敏在没有广阔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滥用鹿山经济股份合作社董事长(业主)权利强行处置工程款。
叶某敏在付工程款时,胁迫我们四人在事先打印好的承诺书上签名,不签名就让我们去坐Lao并一分工程款不付。我们被Bi得无路可走,只能签名。由此,他强扣工程款、人工工资及材料款打折共计800多万元。而且作为业主的鹿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直拖欠我们的工程款,导致我们无法及时付混凝土厂的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由于叶某敏鼓吹农民工,材料商,只要我们签字,他就立马付款,造成农民工Bao力强讨工资,我们家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无法,正常生活,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叶某敏还告诉混凝土厂,只要我们签字马上可付钱,导致混凝土厂觉得我们有钱,于是申请F院对我们强制执行X拘。
zui后,我们为了能让农民工能尽早开心回家过年,也为了自.己能不去ju留所过年。我们在2018年2月13日03:30,被Po无奈签了一份承诺书(叶某敏与律师王卫琴精心设计的承诺书)。不仅如此,叶某敏指示广阔公司会计李一群编制假.帐,瓜分我们血汗钱。让我们的工程分包应交的税金加管.理费从原来7.5%增加到了13%。我们四个人已经是任由叶某敏随意宰杀的牛.羊了。哪.里还有公平、自愿互利的民事权利可言?
叶某敏再次滥用Z权敲Z勒S 款项高达315500元
叶某敏滥用Z权,强行代替我们付欠华邦、巨润两厂631万元商品砼款的时候,叶某敏要强.扣华邦,巨润两厂35%的商品砼款,两厂不同意,要求zui少也要付70%的商品砼款。可叶某敏坚决不同意。两厂十分气愤,华.国金便带着华邦砼厂金总和财务人员到叶某敏办公室,要求叶某敏把混凝土款全部付清,叶某敏坚决不同意。华邦砼厂金总告诉华.国金早上不付钱,下午叫你们去坐Lao,然后在鹿山村委四楼电梯口华.国金要求叶某敏付华邦砼厂款再去吃饭,叶某敏不同意并和华.国金发生了肢体冲突,华邦砼厂金总等人进行了阻止。我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又被叶某敏敲Z勒S了5%的商品砼款,共计315500元。敲Z成功后,叶某敏才付华邦,巨润两厂65%的混凝土款,还有35%的混凝土款被叶某敏侵.呑了。
叶某敏及其关系网势力强大使其屡次逃脱Z裁 请相关部门严查!
我们从2018年4月份开始,向富阳区ji委举B叶某敏各项犯zui事实,但无果。后在区委S记朱某其的关注和批示下,2018年11月30日,富阳区公an分局对叶某敏以涉Hei涉恶围标串标罪实行了X事Ju留,并且在富阳日报和富阳区纪监.委廉正网都作了刊登和报道。可谁知道,这件社会影响Ji其恶劣的案J,在叶某敏家族利用金Qian和社会关系网的作用下,在富阳区公an分局相关人员的帮助及辩护下,于19年1月4日(叶某敏被.X拘了36天后)被无.罪.释.放。而且,办案民J告诉我们,这是几个L导商讨之后决定的。我们实在是无法理解,这样一个以E势力为非作歹、扰乱市场秩序的人,竟然能够被无.罪.释.放,法律的威严何在?后叶某敏以非F採矿又hua进去,判X13个月。
我们四举B人继续一直不停向上级各部门举Bao,可上级每件要求依F处理的批文到了富阳区公An分局都变成了废纸一张。并且,富阳区公an分局为了阻止我们去上F,对我们四人实行了电.话J听和出行监管。富阳区信F局和富阳区公An分局一起联合对我们进行半路L截,强行阻止我们去上F。更有甚者,对相关人员采用二十四小时三班轮流不间断疲劳Shen讯做笔录,并恐吓我们上F是违F的。总而言之,富阳区公an分局千方百计阻止我们去北京上F,以达到保护叶某敏E势力的目的。
走投无路之下,特通过媒体途径求社会关注。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们争取我们的合F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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