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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如果陕西的广大女性朋友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2月18号,在陕西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FM106.6 AM693)推出的“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融媒体直播——《众志成城 战疫情》” 特别节目中,主持人凌霄就此类问题采访了陕西省妇联权益部张洁副部长。
张洁介绍说,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我省各级妇联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和全国妇联对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积极宣传、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同时按照全国妇联妇女维权工作要求,省妇联十分关注疫情防控期间容易产生的损害妇女权益的问题。
2月15日,省妇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专门出台了《陕西省妇联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意见》,要求我省各级妇联组织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及时做好分析研判,在齐心协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维护好妇女权益。
这份《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女性朋友如果在疫情期间遭受裁员怎么办?复工期间遇到待遇不公、染上病症在家中遭受歧视或遗弃怎么办?怎样才能寻求到有效保护……下面是陕西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张洁接受陕西新闻广播主持人凌霄采访的具体内容:
1.张部长,先来给我们的听友和网友介绍一下这份《意见》的大概内容好吗?
张部长:妇联组织历来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由于当前疫情的爆发,并且持续了一段时间,各地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方方面面也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对妇女权益维护也带来了新挑战,为此,我们对全省各级妇联组织提出了相关工作意见,要高度重视受疫情影响,导致的妇女在劳动就业、家庭生活等相关权益上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都是《意见》的核心内容。
当有妇女群众因上面提到的情况,找到妇联反映和寻求帮助时候,我们要求各级妇联要积极主动协调联络联合人社、民政、公安、工会等部门,汇聚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在做好防控疫情工作的同时,加大特殊时期对女性相关权益保护力度,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2.张部长,为了防止强行要求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返岗和对女职工裁员,《意见》也有非常具体的要求,请你给大家介绍一下:
张部长:国务院、国家卫健委近期分别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指出儿童和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易感人群,要做好儿童和孕产妇的疫情防控。妇联组织发现或收到用工单位有强行要求孕期、哺乳期女性返岗工作的信息,会及时将情况反映到卫健、人社、工会等部门,并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推动用人单位加强生育保护,为疫情期间孕产妇劳动保护提供适当帮助,做好疫情期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及防疫安全措施。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陕肺炎办函〔2020〕19号)也明确要求,要结合实际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对孕妇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可利用信息化服务在家远程办公,直至疫情结束,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劳动报酬。
再一个,由于企业长期无法复工,为减少开支,企业缩小规模、裁减员工,女职工成了主要裁减目标。女性的劳动权利被侵害时,妇联组织要协调工会、劳动监管、卫生、工商联等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人社部等部门联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及《劳动合同法》提出的,不得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按政策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就辞退女职工或支付工资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女职工除了可以向妇联组织反应,也可以向用人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3.张部长,《意见》为防止受感染或疑似病例妇女遭受歧视,就进一步深化维护妇女人身权利也特别作出强调,如果发生了歧视问题怎么办?
张部长:《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歧视产生源于疾病知识的缺乏、心理的恐慌、社会信任不足、责任感缺失,妇联干部就要注重发挥宣传员的作用,通过非接触方式,如网络、电话、微信群等平台开展对疾病知识、防控知识、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广泛和及时宣传和解读,减轻群众的疑虑和恐惧,防止出现对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抵触和歧视发生,树立信心,战胜疾病、战胜疫情。
4.张部长,如果部分家庭存在成员被隔离或有疑似病例情况,家庭成员容易产生焦虑急躁等情绪,引发家庭矛盾升级,发生家庭暴力事件,而妇女和儿童更易遭到暴力伤害,遇到此类情况,受害人都有哪些救济途径?
张部长:《意见》就疫情期可能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问题提出要求,各级妇联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相关信息,协调公安、民政、所在辖区街道办、村(居)委会及其他司法和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同时发挥好12338维权服务热线和心理志愿服务人员作用,对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后,要及时给予帮助、处理。将各级维权服务站点作为家暴投诉点,发挥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作用,以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为重点,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守好家庭平安阵地。
主持人:好,感谢省妇联权益部张洁副部长介绍《陕西省妇联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意见》内容。据了解,《意见》还号召各级妇联进一步发挥广大妇女、巾帼志愿者、社会组织作用,在基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共克时艰,协调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妇女家庭生活和社会职场中的相关权益,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说法) https://t.cn/RDUnNFD
张洁介绍说,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我省各级妇联深入贯彻落实中省和全国妇联对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积极宣传、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同时按照全国妇联妇女维权工作要求,省妇联十分关注疫情防控期间容易产生的损害妇女权益的问题。
2月15日,省妇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专门出台了《陕西省妇联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意见》,要求我省各级妇联组织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及时做好分析研判,在齐心协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维护好妇女权益。
这份《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女性朋友如果在疫情期间遭受裁员怎么办?复工期间遇到待遇不公、染上病症在家中遭受歧视或遗弃怎么办?怎样才能寻求到有效保护……下面是陕西省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张洁接受陕西新闻广播主持人凌霄采访的具体内容:
1.张部长,先来给我们的听友和网友介绍一下这份《意见》的大概内容好吗?
张部长:妇联组织历来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由于当前疫情的爆发,并且持续了一段时间,各地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方方面面也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对妇女权益维护也带来了新挑战,为此,我们对全省各级妇联组织提出了相关工作意见,要高度重视受疫情影响,导致的妇女在劳动就业、家庭生活等相关权益上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都是《意见》的核心内容。
当有妇女群众因上面提到的情况,找到妇联反映和寻求帮助时候,我们要求各级妇联要积极主动协调联络联合人社、民政、公安、工会等部门,汇聚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在做好防控疫情工作的同时,加大特殊时期对女性相关权益保护力度,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确保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2.张部长,为了防止强行要求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返岗和对女职工裁员,《意见》也有非常具体的要求,请你给大家介绍一下:
张部长:国务院、国家卫健委近期分别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指出儿童和孕产妇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易感人群,要做好儿童和孕产妇的疫情防控。妇联组织发现或收到用工单位有强行要求孕期、哺乳期女性返岗工作的信息,会及时将情况反映到卫健、人社、工会等部门,并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推动用人单位加强生育保护,为疫情期间孕产妇劳动保护提供适当帮助,做好疫情期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及防疫安全措施。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陕肺炎办函〔2020〕19号)也明确要求,要结合实际对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假,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对孕妇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可利用信息化服务在家远程办公,直至疫情结束,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劳动报酬。
再一个,由于企业长期无法复工,为减少开支,企业缩小规模、裁减员工,女职工成了主要裁减目标。女性的劳动权利被侵害时,妇联组织要协调工会、劳动监管、卫生、工商联等部门进行协调处理,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根据人社部等部门联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及《劳动合同法》提出的,不得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按政策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就辞退女职工或支付工资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女职工除了可以向妇联组织反应,也可以向用人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3.张部长,《意见》为防止受感染或疑似病例妇女遭受歧视,就进一步深化维护妇女人身权利也特别作出强调,如果发生了歧视问题怎么办?
张部长:《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歧视产生源于疾病知识的缺乏、心理的恐慌、社会信任不足、责任感缺失,妇联干部就要注重发挥宣传员的作用,通过非接触方式,如网络、电话、微信群等平台开展对疾病知识、防控知识、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进行广泛和及时宣传和解读,减轻群众的疑虑和恐惧,防止出现对患者和疑似患者的抵触和歧视发生,树立信心,战胜疾病、战胜疫情。
4.张部长,如果部分家庭存在成员被隔离或有疑似病例情况,家庭成员容易产生焦虑急躁等情绪,引发家庭矛盾升级,发生家庭暴力事件,而妇女和儿童更易遭到暴力伤害,遇到此类情况,受害人都有哪些救济途径?
张部长:《意见》就疫情期可能因家庭纠纷引发的家庭暴力问题提出要求,各级妇联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及时发现报告相关信息,协调公安、民政、所在辖区街道办、村(居)委会及其他司法和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同时发挥好12338维权服务热线和心理志愿服务人员作用,对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后,要及时给予帮助、处理。将各级维权服务站点作为家暴投诉点,发挥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作用,以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为重点,在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守好家庭平安阵地。
主持人:好,感谢省妇联权益部张洁副部长介绍《陕西省妇联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的意见》内容。据了解,《意见》还号召各级妇联进一步发挥广大妇女、巾帼志愿者、社会组织作用,在基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共克时艰,协调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妇女家庭生活和社会职场中的相关权益,齐心协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说法) https://t.cn/RDUnN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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