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龙智能设备的步入式高低温湿热试验室
步入式高低温湿热试验室主要用于航空、航天、船舶、兵器、电工、电子、 汽车、摩托车、通讯等行业确定电工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或其它设备在运输、储 存、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试验。
步入式高低温湿热试验室
2.1 综合环境试验箱:
2.1.1 内箱容积: 1225m³(分 A,B 舱; A 舱 735m³+B 舱 490m³)
* 2.1.2 内箱尺寸: W25.0mm×H7.0m×D7.0m
内箱通过中间隔断可分为 A、B 两个独立的试验空间:
A 舱内尺寸: W15.0m×H7.0 m×D7.0m
B 舱内尺寸: W10.0m×H7.0 m×D7.0m6 个舱连通后宽度为 W14.4 m。
* 2.1.3 性能: 适用于 A 舱和 B 舱合并使用,也适用于 A 舱和 B 舱独立使用
A 舱和 B 舱合并使用时,负载为 A 舱和 B 舱之和;
2.1.3.2 环境温度+15℃~+35℃、相对湿度≤85%RH
冷却水温≤28℃
试验箱内无试样(另有说明除外)
*2.1.3.3 测试方法: GB/T 5170.2-2017 温度试验设备
GB/T 5170.5-2016 湿热试验设备
*2.1.3.4 温度范围: -60℃~+85℃
*2.1.3.5 温度波动度: 1.0℃(如按 GB/T 5170.2-1996 表示,则为±0.5℃) 。
*2.1.3.6 温度偏差: ±3.0℃
±2.0℃(离地面 1.0 m,离墙壁 0.5 m 平面区域)
*2.1.3.7 温度均匀度: 3.0℃。
*2.1.3.8 最大速率: 升温速率+25℃→+85℃: ≥0.5℃/min(标准负载,
试验空间入风处测量)
降温速率温+25℃→-55℃: ≥0.5℃/min(标准负载下,
试验空间入风处测量
标准负载A 舱+ B 舱合并时: 35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A 舱: 23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B 舱: 12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2.1.3.9 湿度范围: (25~95) %RH(参照温湿度可控制范围图,无有源湿、热
负载) 。
2.1.3.10 相对湿度偏差: ±3.0%RH(湿度>75%RH 时) ,
±5.0%RH(湿度≤75%RH 时) 。
*2.1.3.11 工作噪音: ≤70dB (A)
*2.1.3.12 汽车怠速运转试验: -40℃恒定试验时,450kW 功率的发动机的汽车
冷启动并保持怠速运行 30 分钟,可以保持温度基本稳定(汽车尾气 通过密封管道排到室外)
▲2.1.3.16 满足试验方法:
GB/T 2423.1-2008 (IEC60068-2-1:2007) 试验 Ab: 低温
GB/T 2423.2-2008 (IEC60068-2-2:2007) 试验 Bb: 高温
GJB 150.3A-2009 高温试验
GJB 150.4A-2009 低温试验
GB/T 2423.3-2016 (IEC60068-2-78:2012)试验 Cab: 恒定湿热
GB/T 2423.4-2008 (IEC60068-2-30:2005)试验 Db: 交变湿热
GJB 150.9A-2009 湿热试验
(湿热试验时每立方米负载不大于45kg/m³钢的热容量,无有源湿、热负载)2.1.4
室体的结构特征:
*2.1.4.1 保温围护结构: 喷塑镀锌彩色钢板-耐温度应力保温材料- SUS304
不锈钢板复合拼装板( 总厚度 200mm)
试验室地板承重能力: 3000kg/㎡(均匀载荷)
试验室地板总承重能力: 允许总重 40 吨的车辆出入和停驻(车辆出入试验室时,
要缓起缓停,移动速度不大于 1 米/秒,且车辆只能直进直出)
试验室内地面高度与室外相同,方便车辆出入
设备外观颜色: 室体为白色,机组、控制柜等为 GWS 标准色
2.1.4.2 空气调节通道: 风机、加热器、蒸发器(兼除湿器) 、加湿器、过热保
护器供水及排水装置、干球温度传感器、湿球温度传感器、湿球水槽 2.1.4.3 送 风方式: 上出风,下回风的送风方式。
2.1.4.3 A/B 舱隔断门 A、B 舱体之间,有一个可人工开关的双开链门隔断门,
用于内箱间隔,可将箱内有效容积分隔成容积比约为 10:15 的两个独立空间。
门洞高 6.0m,门洞宽 6.0m(双开 3.0m+3.0m)
隔断门打开后,A、B 两个舱体可组合成 1 个试验空间按设置的温度湿度变化剖
面试验.
2.1.4.4 大门(A 舱) 电动单扇平开门,门洞高 6.0m,门洞宽 6.0m
门框备防结露电热装置,位于正对 A 舱空气调节通道的
右侧面
大门(B 舱)双开铰链门,门洞高 5.0m,门洞宽 5.0m
(2.5m +2.5m)
2.1.4.5 人员通行门A/B 舱各配 1 个单开铰链门,门洞高 1.9m,门洞宽 0.8m
分别位于正对 A/B 舱空气调节通道的正面的中部.
2.1.4.6 观察窗共配 14 个透明电热膜防凝露中空钢化玻璃窗, 窗框备防结
露电热装置。每个可视范围约: W390mm×H620mm,其中:
3 个安装在 A 舱的大门上;
2 个安装在 B 舱的大门上;
2 个安装在 A/B 舱的隔断门上;
2 个分别安装在 A/B 舱的人员通行门上
3 个安装在 A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
2 个安装在 B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舱体互通门: 相连的两个舱体之间,有
一个可人工开关的双开铰链门。
2.1.4.7 引线孔共配 16 个直径φ200mm 引线孔(各配胶塞 1 个) :
6 个安装在 A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
10 个安装在 B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互通门引线孔:
每个互通门上设有直径φ200mm 的引线孔 2 个,仅在互通门
关闭时,引线孔才能使用。
*2.1.4.8 顶部预留承重能力 室体顶部有承重钢架,为以后在室体顶部安装结
构件用,承重能力可达 3000 公斤(均匀分布) .
*2.1.4.9 高空安全装置箱体顶部备有全范围的安全护栏,装备登上室体顶
部的安全固定楼梯,所有需要日常维护的部件安排在 5m 以下; 如超过 5m,则相应部位备有安全楼梯和固定式安 全栈道样品中转运送车:
2.1.4.10 照明灯 内箱顶部配 46W 卤素防潮照明灯,控制面板开关控制
约每 4 ㎡平方米天花板面积布置一个电灯在试验箱箱壁
0.5 米高度设置照明灯和防潮插座。
2.1.4.11 试验箱标准配置 气压平衡装置 平衡试验箱内外的空气压差,避免
箱体变形;
尾气排放装置 具备排烟排尾气功能(具备手动和自动启停功能,最大排气量
400 m³/h)
有害气体检测装置 配备有 2 套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可检测气体为: HC 碳氢可燃
挥发物、CO 气体,当检测到气体成分异常时, 自动发出声光报警
三色警示灯 配置紧急按钮及三色声光报警装置
2.1.4.12空气调节系统
传热方式空气循环强制对流传热
空气循环装置长轴外置电机驱动
空气加热方式 镍铬合金电热丝式加热器
加热器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调宽,SSR(固态继电器)
空气冷却方式 蒸发器直接冷却
*2.1.4.13 工作方式
2.1.4.14加湿器
水冷二元复叠制冷方式
水盆加热加湿(表面蒸发) 方式
不锈钢铠装加湿热管
加湿热管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调宽,SSR(固态
继电器)
加湿热管过热保护器
水位控制装置
*2.1.4.15 电气控制系统 A、B 舱配独立的控制系统,可以由集中控制计算机
实现群控; 控制器型号 由 2 台现场控制器 与 1 台单独控制器组 网构成集散式控制网络系统
*2.1.4.16 移动温度传感器 备有 6 支(A 舱 3 支、B 舱 3 支) 可移动温度传感器
(引线长度 20 米) ,用于监测试验室内空气温度,可在控制器 面板上显示测量温度值
2.1.4.17 能耗计量表 备有有功电度表,可采集、记录能耗数据。
*2.1.4.18 试样电源控制端子 继电器触点控制,AC240V、2A 以内(当正常运
行时,触点闭合; 当设备停机或故障时,触点断开)
2.1.4.19 总电源漏电断路器总电源输入,漏电断路及过载断路用; 额定感应
电流: 30mA 空气调节系统:
2.1.5 安全保护装置
2.1.5.1 试验室
2.1.5.2加湿系统
可调式的超温保护
试验空间温度熔断丝
空气调节通道极限超温
可从内部打开大门的安全门锁
风机电机过热
试验室大门开关检测
一氧化碳气体浓度报警、氧浓度报警(选购)
加湿热管过热保护
供水异常、排水异常
2.1.5.3电气控制系统 总电源相序和缺相保护、漏电保护
过载及短路保护、总电源电压上、下限报警空气加热方式: 镍
铬合金电热丝式加热器,加热器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
调宽,SSR(固态继电器) 。
2.1.5.4 额定功率 1200kW
2.1.5.5 循环冷却水
水温 +5℃~+30℃
水压 0.32MPa~0.45MPa
冷却水管路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应保证在额定流量下制冷机入 口的压力为
0.32MPa~0.45MPa,制冷机出口到冷却水塔的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
流量 300 m³/h.
2.1.6 随机资料: 用户手册,用户操作指南,产品合格证,产品保修证。
3 测试与验收要求
各项目的验收按照“技术要求”中所提的指标及功能进行计量,计量合格后 方可通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须无条件更换。
4 安装调试要求
4.1 交货期
合同生效后 40 天内。
4.2 设备安装调试
4.2.1 设备到达用户所在地,供货方接到用户通知后,应在 1 周内安排安装 工程师到用户指定的地点进行安装调试,直至达到验收指标。
4.2.2 仪器的安装调试应在 4 个工作周内完成。超出调试时间设备使用的水 电费由供货方支付。
4.3 技术培训
当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后,售货方的应用工程师应在用户现场对用户进行不 少于 2 天的免费基本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技能、数据处理、 维护常识等。
5 售后服务要求
5.1 保修期: 保修期从验收完成之日起计算,整机免费保修 1 年,在免费保 修期内,免零配件、旅差和人工费等。
5.2 使用过程中系统出现的一般问题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解决故障问 题,重大问题或其它一时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解决方 案。
步入式高低温湿热试验室主要用于航空、航天、船舶、兵器、电工、电子、 汽车、摩托车、通讯等行业确定电工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或其它设备在运输、储 存、使用过程中的可靠性试验。
步入式高低温湿热试验室
2.1 综合环境试验箱:
2.1.1 内箱容积: 1225m³(分 A,B 舱; A 舱 735m³+B 舱 490m³)
* 2.1.2 内箱尺寸: W25.0mm×H7.0m×D7.0m
内箱通过中间隔断可分为 A、B 两个独立的试验空间:
A 舱内尺寸: W15.0m×H7.0 m×D7.0m
B 舱内尺寸: W10.0m×H7.0 m×D7.0m6 个舱连通后宽度为 W14.4 m。
* 2.1.3 性能: 适用于 A 舱和 B 舱合并使用,也适用于 A 舱和 B 舱独立使用
A 舱和 B 舱合并使用时,负载为 A 舱和 B 舱之和;
2.1.3.2 环境温度+15℃~+35℃、相对湿度≤85%RH
冷却水温≤28℃
试验箱内无试样(另有说明除外)
*2.1.3.3 测试方法: GB/T 5170.2-2017 温度试验设备
GB/T 5170.5-2016 湿热试验设备
*2.1.3.4 温度范围: -60℃~+85℃
*2.1.3.5 温度波动度: 1.0℃(如按 GB/T 5170.2-1996 表示,则为±0.5℃) 。
*2.1.3.6 温度偏差: ±3.0℃
±2.0℃(离地面 1.0 m,离墙壁 0.5 m 平面区域)
*2.1.3.7 温度均匀度: 3.0℃。
*2.1.3.8 最大速率: 升温速率+25℃→+85℃: ≥0.5℃/min(标准负载,
试验空间入风处测量)
降温速率温+25℃→-55℃: ≥0.5℃/min(标准负载下,
试验空间入风处测量
标准负载A 舱+ B 舱合并时: 35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A 舱: 23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B 舱: 12 Ton 钢锭或等重车辆
*2.1.3.9 湿度范围: (25~95) %RH(参照温湿度可控制范围图,无有源湿、热
负载) 。
2.1.3.10 相对湿度偏差: ±3.0%RH(湿度>75%RH 时) ,
±5.0%RH(湿度≤75%RH 时) 。
*2.1.3.11 工作噪音: ≤70dB (A)
*2.1.3.12 汽车怠速运转试验: -40℃恒定试验时,450kW 功率的发动机的汽车
冷启动并保持怠速运行 30 分钟,可以保持温度基本稳定(汽车尾气 通过密封管道排到室外)
▲2.1.3.16 满足试验方法:
GB/T 2423.1-2008 (IEC60068-2-1:2007) 试验 Ab: 低温
GB/T 2423.2-2008 (IEC60068-2-2:2007) 试验 Bb: 高温
GJB 150.3A-2009 高温试验
GJB 150.4A-2009 低温试验
GB/T 2423.3-2016 (IEC60068-2-78:2012)试验 Cab: 恒定湿热
GB/T 2423.4-2008 (IEC60068-2-30:2005)试验 Db: 交变湿热
GJB 150.9A-2009 湿热试验
(湿热试验时每立方米负载不大于45kg/m³钢的热容量,无有源湿、热负载)2.1.4
室体的结构特征:
*2.1.4.1 保温围护结构: 喷塑镀锌彩色钢板-耐温度应力保温材料- SUS304
不锈钢板复合拼装板( 总厚度 200mm)
试验室地板承重能力: 3000kg/㎡(均匀载荷)
试验室地板总承重能力: 允许总重 40 吨的车辆出入和停驻(车辆出入试验室时,
要缓起缓停,移动速度不大于 1 米/秒,且车辆只能直进直出)
试验室内地面高度与室外相同,方便车辆出入
设备外观颜色: 室体为白色,机组、控制柜等为 GWS 标准色
2.1.4.2 空气调节通道: 风机、加热器、蒸发器(兼除湿器) 、加湿器、过热保
护器供水及排水装置、干球温度传感器、湿球温度传感器、湿球水槽 2.1.4.3 送 风方式: 上出风,下回风的送风方式。
2.1.4.3 A/B 舱隔断门 A、B 舱体之间,有一个可人工开关的双开链门隔断门,
用于内箱间隔,可将箱内有效容积分隔成容积比约为 10:15 的两个独立空间。
门洞高 6.0m,门洞宽 6.0m(双开 3.0m+3.0m)
隔断门打开后,A、B 两个舱体可组合成 1 个试验空间按设置的温度湿度变化剖
面试验.
2.1.4.4 大门(A 舱) 电动单扇平开门,门洞高 6.0m,门洞宽 6.0m
门框备防结露电热装置,位于正对 A 舱空气调节通道的
右侧面
大门(B 舱)双开铰链门,门洞高 5.0m,门洞宽 5.0m
(2.5m +2.5m)
2.1.4.5 人员通行门A/B 舱各配 1 个单开铰链门,门洞高 1.9m,门洞宽 0.8m
分别位于正对 A/B 舱空气调节通道的正面的中部.
2.1.4.6 观察窗共配 14 个透明电热膜防凝露中空钢化玻璃窗, 窗框备防结
露电热装置。每个可视范围约: W390mm×H620mm,其中:
3 个安装在 A 舱的大门上;
2 个安装在 B 舱的大门上;
2 个安装在 A/B 舱的隔断门上;
2 个分别安装在 A/B 舱的人员通行门上
3 个安装在 A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
2 个安装在 B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舱体互通门: 相连的两个舱体之间,有
一个可人工开关的双开铰链门。
2.1.4.7 引线孔共配 16 个直径φ200mm 引线孔(各配胶塞 1 个) :
6 个安装在 A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
10 个安装在 B 舱正对调节通道的正面板上。互通门引线孔:
每个互通门上设有直径φ200mm 的引线孔 2 个,仅在互通门
关闭时,引线孔才能使用。
*2.1.4.8 顶部预留承重能力 室体顶部有承重钢架,为以后在室体顶部安装结
构件用,承重能力可达 3000 公斤(均匀分布) .
*2.1.4.9 高空安全装置箱体顶部备有全范围的安全护栏,装备登上室体顶
部的安全固定楼梯,所有需要日常维护的部件安排在 5m 以下; 如超过 5m,则相应部位备有安全楼梯和固定式安 全栈道样品中转运送车:
2.1.4.10 照明灯 内箱顶部配 46W 卤素防潮照明灯,控制面板开关控制
约每 4 ㎡平方米天花板面积布置一个电灯在试验箱箱壁
0.5 米高度设置照明灯和防潮插座。
2.1.4.11 试验箱标准配置 气压平衡装置 平衡试验箱内外的空气压差,避免
箱体变形;
尾气排放装置 具备排烟排尾气功能(具备手动和自动启停功能,最大排气量
400 m³/h)
有害气体检测装置 配备有 2 套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可检测气体为: HC 碳氢可燃
挥发物、CO 气体,当检测到气体成分异常时, 自动发出声光报警
三色警示灯 配置紧急按钮及三色声光报警装置
2.1.4.12空气调节系统
传热方式空气循环强制对流传热
空气循环装置长轴外置电机驱动
空气加热方式 镍铬合金电热丝式加热器
加热器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调宽,SSR(固态继电器)
空气冷却方式 蒸发器直接冷却
*2.1.4.13 工作方式
2.1.4.14加湿器
水冷二元复叠制冷方式
水盆加热加湿(表面蒸发) 方式
不锈钢铠装加湿热管
加湿热管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调宽,SSR(固态
继电器)
加湿热管过热保护器
水位控制装置
*2.1.4.15 电气控制系统 A、B 舱配独立的控制系统,可以由集中控制计算机
实现群控; 控制器型号 由 2 台现场控制器 与 1 台单独控制器组 网构成集散式控制网络系统
*2.1.4.16 移动温度传感器 备有 6 支(A 舱 3 支、B 舱 3 支) 可移动温度传感器
(引线长度 20 米) ,用于监测试验室内空气温度,可在控制器 面板上显示测量温度值
2.1.4.17 能耗计量表 备有有功电度表,可采集、记录能耗数据。
*2.1.4.18 试样电源控制端子 继电器触点控制,AC240V、2A 以内(当正常运
行时,触点闭合; 当设备停机或故障时,触点断开)
2.1.4.19 总电源漏电断路器总电源输入,漏电断路及过载断路用; 额定感应
电流: 30mA 空气调节系统:
2.1.5 安全保护装置
2.1.5.1 试验室
2.1.5.2加湿系统
可调式的超温保护
试验空间温度熔断丝
空气调节通道极限超温
可从内部打开大门的安全门锁
风机电机过热
试验室大门开关检测
一氧化碳气体浓度报警、氧浓度报警(选购)
加湿热管过热保护
供水异常、排水异常
2.1.5.3电气控制系统 总电源相序和缺相保护、漏电保护
过载及短路保护、总电源电压上、下限报警空气加热方式: 镍
铬合金电热丝式加热器,加热器控制方式: 无触点等周期脉冲
调宽,SSR(固态继电器) 。
2.1.5.4 额定功率 1200kW
2.1.5.5 循环冷却水
水温 +5℃~+30℃
水压 0.32MPa~0.45MPa
冷却水管路系统的设计与施工应保证在额定流量下制冷机入 口的压力为
0.32MPa~0.45MPa,制冷机出口到冷却水塔的压力降不大于 0.05MPa
流量 300 m³/h.
2.1.6 随机资料: 用户手册,用户操作指南,产品合格证,产品保修证。
3 测试与验收要求
各项目的验收按照“技术要求”中所提的指标及功能进行计量,计量合格后 方可通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须无条件更换。
4 安装调试要求
4.1 交货期
合同生效后 40 天内。
4.2 设备安装调试
4.2.1 设备到达用户所在地,供货方接到用户通知后,应在 1 周内安排安装 工程师到用户指定的地点进行安装调试,直至达到验收指标。
4.2.2 仪器的安装调试应在 4 个工作周内完成。超出调试时间设备使用的水 电费由供货方支付。
4.3 技术培训
当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后,售货方的应用工程师应在用户现场对用户进行不 少于 2 天的免费基本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技能、数据处理、 维护常识等。
5 售后服务要求
5.1 保修期: 保修期从验收完成之日起计算,整机免费保修 1 年,在免费保 修期内,免零配件、旅差和人工费等。
5.2 使用过程中系统出现的一般问题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到达现场解决故障问 题,重大问题或其它一时无法迅速解决的问题应在 7 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解决方 案。
承租方因疫情及政策原因强势要求退租,出租方应如何合理应对?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张盼
【导读】 乙公司租甲公司房屋开办培训机构,受疫情和双减政策影响乙公司发函退租拒交费用。黄晨婕和张盼律师认为,疫情等影响只是让乙公司有协商退租的权利,合同在解除前约束力依然存在,乙公司应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乙支付拖欠费用及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精神分析透彻,诉讼节点抓取准确,驳斥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误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出租两处房屋给乙公司用作乙公司旗下品牌(教学)培训、办公使用,租期8年。
受到新冠疫情和国家“双减”政策的影响,乙公司经营遭遇严重困难。乙公司遂在租赁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对甲公司发出《退租沟通函》,要求提前退租,并且希望甲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M万元。
甲公司不同意提前退租,此后,乙公司停止缴纳租金、物业费等,又将房屋钥匙邮寄退还甲公司,甲公司拒收。
甲公司向我们的律师咨询,拟以乙公司单方退租为由,依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有这样一个法律特征,即站在甲公司的角度,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租赁合同》,乙公司单方退租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甲公司理直气壮的拟以乙公司单方退租为由,依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站在乙公司的角度,因为《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理直气壮的认为自己单方退租合理合法。
但是,全面的理解前述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精神,①甲、乙二公司均存在一个过于站在自己的角度认识问题的认知缺陷。②现在,甲公司虽然存在一定的认知缺陷,但如果本案完全像乙公司认为的那样,甲公司就只能无条件同意乙公司单方退租而没有任何权利可以主张,这对甲公司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甲公司目前应该调整自己的认识,将前述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精神结合起来,并从中找到自己的核心权利,然后才能依法、有效的处理这个问题,依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同意我们的法律服务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认为:
1、由于新冠疫情和国家“双减”政策的影响,乙公司经营遭遇严重困难,所以,甲公司还想根据《租赁合同》获得预期的房屋出租利益,显然是很困难的。因此,尽早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应该在根本上更加符合甲公司的长久经济利益。
2、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如果出现“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之情形,解决问题的途径:首先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然后才是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赋予乙公司的权利,是“乙公司可以和甲公司协商”,并不是说只要乙公司提出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涉案的《租赁合同》就一定会随即无条件被解除的。
所以,乙公司对甲公司发出《退租沟通函》要求提前退租,只能算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甲公司不同意提前退租应该属于当事人在“在合理期限内当事人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续的法律内容应该是“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前述法律分析意见的延伸,其内容应该是:在当事人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且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并未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结论”的情况下,合同对当事人依然是具有相应约束力的。因此,甲公司可以将此作为自己依法维权的切入点。
根据前述法律分析意见,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认为,“乙公司停止缴纳租金、物业费等,又将房屋钥匙邮寄退还甲公司”,并不等于乙公司已经将涉案房屋真实的归还到了甲公司手中,据此事实,甲公司可以这样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1、依据乙公司没有将涉案房屋真实归还到了甲公司手中的事实,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欠租和物业费。
2、客观上承认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可能存在一定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否达到了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度,甲公司不宜强势提出自己的意见,甲公司可将这个问题交给法院依法判决。
如果甲公司这样处理问题,甲公司是可以确保自己获得合理合法之法律优势的。
甲公司充分认同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的分析意见。
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乙公司继续认为由于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乙公司单方退租合理合法。
对此,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反驳,由于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乙公司单方提出退租,只能是乙公司权利的要求,而不是乙公司要求退租已经获得了相应的结论。相应的结论,应该由法院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查明相关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所以,乙公司不可以把自己的要求和法院的结论划上等号。如果乙公司把自己的要求和法院的结论划上等号,乙公司的这种做法就是极其武断的。因此:
1、依据乙公司没有将涉案房屋真实的归还到了甲公司手中的事实,甲公司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乙公司支付欠租和物业费的诉求,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2、甲公司承认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可能存在一定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否达到了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度,甲公司听从法院依法判决。
3、在法院尚未判决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之情形下,《租赁合同》对乙公司而言,其合同约束力是依然存在的。因此,乙公司拖欠房租和物业费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但是,考虑到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与涉案《租赁合同》之间的关联,乙公司是否需要减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公司听从法院依法判决。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物业费,判决乙公司支付酌定的违约金,判决解除了涉案的《租赁合同》。#法律##法律咨询##疫情##双减政策##租赁合同##退租#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晨婕 张盼
【导读】 乙公司租甲公司房屋开办培训机构,受疫情和双减政策影响乙公司发函退租拒交费用。黄晨婕和张盼律师认为,疫情等影响只是让乙公司有协商退租的权利,合同在解除前约束力依然存在,乙公司应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乙支付拖欠费用及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律精神分析透彻,诉讼节点抓取准确,驳斥对方当事人的法律误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出租两处房屋给乙公司用作乙公司旗下品牌(教学)培训、办公使用,租期8年。
受到新冠疫情和国家“双减”政策的影响,乙公司经营遭遇严重困难。乙公司遂在租赁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对甲公司发出《退租沟通函》,要求提前退租,并且希望甲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M万元。
甲公司不同意提前退租,此后,乙公司停止缴纳租金、物业费等,又将房屋钥匙邮寄退还甲公司,甲公司拒收。
甲公司向我们的律师咨询,拟以乙公司单方退租为由,依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本案有这样一个法律特征,即站在甲公司的角度,因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租赁合同》,乙公司单方退租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甲公司理直气壮的拟以乙公司单方退租为由,依法追究乙公司的违约责任。站在乙公司的角度,因为《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理直气壮的认为自己单方退租合理合法。
但是,全面的理解前述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精神,①甲、乙二公司均存在一个过于站在自己的角度认识问题的认知缺陷。②现在,甲公司虽然存在一定的认知缺陷,但如果本案完全像乙公司认为的那样,甲公司就只能无条件同意乙公司单方退租而没有任何权利可以主张,这对甲公司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甲公司目前应该调整自己的认识,将前述法律规定以及法律精神结合起来,并从中找到自己的核心权利,然后才能依法、有效的处理这个问题,依法、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同意我们的法律服务分析意见,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具体承办本案的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认为:
1、由于新冠疫情和国家“双减”政策的影响,乙公司经营遭遇严重困难,所以,甲公司还想根据《租赁合同》获得预期的房屋出租利益,显然是很困难的。因此,尽早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应该在根本上更加符合甲公司的长久经济利益。
2、因为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如果出现“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之情形,解决问题的途径:首先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然后才是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赋予乙公司的权利,是“乙公司可以和甲公司协商”,并不是说只要乙公司提出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涉案的《租赁合同》就一定会随即无条件被解除的。
所以,乙公司对甲公司发出《退租沟通函》要求提前退租,只能算是“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甲公司不同意提前退租应该属于当事人在“在合理期限内当事人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续的法律内容应该是“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前述法律分析意见的延伸,其内容应该是:在当事人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且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并未作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结论”的情况下,合同对当事人依然是具有相应约束力的。因此,甲公司可以将此作为自己依法维权的切入点。
根据前述法律分析意见,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认为,“乙公司停止缴纳租金、物业费等,又将房屋钥匙邮寄退还甲公司”,并不等于乙公司已经将涉案房屋真实的归还到了甲公司手中,据此事实,甲公司可以这样依法处理这个问题:
1、依据乙公司没有将涉案房屋真实归还到了甲公司手中的事实,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欠租和物业费。
2、客观上承认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可能存在一定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否达到了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度,甲公司不宜强势提出自己的意见,甲公司可将这个问题交给法院依法判决。
如果甲公司这样处理问题,甲公司是可以确保自己获得合理合法之法律优势的。
甲公司充分认同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的分析意见。
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乙公司继续认为由于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乙公司单方退租合理合法。
对此,黄晨婕律师和张盼律师反驳,由于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乙公司单方提出退租,只能是乙公司权利的要求,而不是乙公司要求退租已经获得了相应的结论。相应的结论,应该由法院根据《民法典》第533条的规定,查明相关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所以,乙公司不可以把自己的要求和法院的结论划上等号。如果乙公司把自己的要求和法院的结论划上等号,乙公司的这种做法就是极其武断的。因此:
1、依据乙公司没有将涉案房屋真实的归还到了甲公司手中的事实,甲公司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乙公司支付欠租和物业费的诉求,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2、甲公司承认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对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可能存在一定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否达到了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程度,甲公司听从法院依法判决。
3、在法院尚未判决解除涉案的《租赁合同》之情形下,《租赁合同》对乙公司而言,其合同约束力是依然存在的。因此,乙公司拖欠房租和物业费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但是,考虑到新冠疫情和“双减”政策与涉案《租赁合同》之间的关联,乙公司是否需要减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公司听从法院依法判决。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物业费,判决乙公司支付酌定的违约金,判决解除了涉案的《租赁合同》。#法律##法律咨询##疫情##双减政策##租赁合同##退租#
【主动报备 提供线索 有奖励!】
为进一步有效管控疫情传播“风险源”
鼓励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疫情防控
梁溪区、滨湖区、经开区、惠山区等地发出提醒
#有奖征集疫情防控线索#
欢迎大家及时提供
【梁溪区】
为进一步有效管控疫情传播“风险源”,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梁溪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疫情防控线索,有关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内容
1、近两周内有重点风险区域旅居史、重点风险区域人员接触史以及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应予以隔离未进行隔离的人员信息;
2、未按规定居家、严格居家健康监测以及在居家、严格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私自外出的人员信息;
3、由疫情地区(范围为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抵达梁溪,应报备但未报备人员信息;
4、重点公共场所扫码发现健康码或行程码为红码、黄码人员。
二、线索奖励标准
1、提供有入境未满28天、重点风险区域旅居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以及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的人员信息、应予以隔离未进行隔离的人员线索,经查线索真实有价值的,给予首位线索提供人1000元奖励。
2、提供未按规定居家、严格居家健康监测以及在居家、严格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私自外出人员信息的,经查线索真实有价值的,给予首位线索提供人500元奖励。
3、提供由疫情地区(范围为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抵达梁溪人员信息的,经查该人属重点管控对象、应报备但未报备的,给予首位线索提供人300元奖励。
4、重点公共场所扫码发现健康码或行程码为红码、黄码人员,经查线索真实有价值的,分别给予扫码工作人员500元和300元奖励。
5、对举报人提供线索查证后,被举报人经核酸检测确诊阳性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奖励线索提供人10000元。
三、线索举报电话(图1)
四、其他事项
1、提供的线索在入境、国内重点风险区域来梁溪返梁溪人员主动报备、社区网格员等工作人员排查出以及公安大数据推送的人员信息排查出之前,方按有效线索统计。
2、通过窃取、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得信息,以及提供虚假线索、投机举报、故意谎报、借机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各街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对线索进行甄别和核准,符合奖励标准的,将第一时间通知线索提供人领取奖励;线索核实无效的,不予奖励;多人提供同一有效线索的,奖励首位线索提供人;匿名提供线索的,不予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梁溪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梁溪区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0日
【滨湖区】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近期如果有外省及省内风险地区返锡情况的,请您主动报备,这是责任也是义务。如果您了解到身边的疫情防控线索,也欢迎您及时向我们提供。
一、线索具体内容
1.近两周内有重点风险区域旅居史,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等有接触史的人员信息;
2.未按要求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信息;
3.重点公共场所扫码发现健康码为红码、黄码人员信息。
二、奖励标准
1.提供线索人员应提供被反映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等相关情况。提供线索应当为各级指挥部还没有掌握的新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有价值的,每条给予200-2000元奖励。多个提供线索人员分别反映同一情况的,奖励第一时间提供线索人员。对被反映对象核酸检测确诊阳性的,原有基础上再奖励20000元。
2.如果滨湖居民从外省市回到滨湖后第一时间主动上报社区并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公布前做到非必要不出行、不聚集、不去人员密集场所,万一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将给予10000元奖励。
三、疫情防控线索联系方式
0510-81178780
四、其他事项
1.严格为提供线索人员保密,尊重提供线索人员意愿可受理匿名反映。
2.对于故意捏造事实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不主动上报被他人举报且核酸检测阳性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本公告由无锡市滨湖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滨湖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经开区】
为进一步有效管控疫情传播“风险源”,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无锡经济开发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疫情防控线索,有关通告如下:
线索征集内容
1.近两周内有重点风险区域旅居史、重点风险区域人员接触史以及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应予以隔离未进行隔离的人员信息;
2.未按规居家、严格居家健康监测及私自外出的。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毛巾等遮住口鼻,咳嗽或打喷嚏后洗手,避免用手触摸眼睛、鼻或口。
3.由疫情地区(范围为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抵达无锡经济开发区,应报备但未报备人员信息;
4.重点公共场所扫码发现健康码或行程码为红码、黄码人员。
线索奖励标准
1.提供有入境未满28天、重点风险区域旅居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以及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的人员信息、应予以隔离未进行隔离的人员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有价值的,每条给予200-2000元奖励,多个提供线索人员分别反映同一情况的,奖励首位线索提供人。
2.提供未按规定居家、严格居家健康监测以及在居家、严格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私自外出人员信息的,经查证属实且有价值的,给予首位线索提供人500元奖励。
3.提供由疫情地区(范围为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抵达无锡经济开发区人员信息的,经查该人属重点管控对象、应报备但未报备的,给予首位线索提供人300元奖励。
4.重点公共场所扫码发现健康码或行程码为红码、黄码人员,经查证属实且有价值的,分别给予扫码工作人员500元、300元奖励。
5.对举报人提供线索查证后,被举报人经核酸检测确诊阳性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奖励线索提供人20000元。
6.如果无锡经济开发区居民从外省市回来第一时间主动上报社区并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公布前做到非必要不出行、不聚集、不去人员密集场所,如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将给予10000元奖励。
线索举报电话
0510-80580080
其他事项
1.提供的线索在入境、国内重点风险区域往返无锡经济开发区人员主动报备、社区网格员等工作人员排查出以及公安大数据推送的人员信息排查出之前,方按有效线索统计。
2.通过窃取、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得信息,以及提供虚假线索、投机举报、故意谎报、借机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各街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对线索进行甄别和核准,符合奖励标准的,将第一时间通知线索提供人领取奖励;线索核实无效的,不予奖励;多人提供同一有效线索的,奖励首位线索提供人;匿名提供线索的,不予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无锡经济开发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无锡经济开发区
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2日
【惠山区】
关于部分重点地区来惠返惠人员健康管理的提醒
当前,全球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国内疫情呈现多点散发、局部暴发态势,且上海市新冠疫情溢入我区风险较大,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现向广大市民提醒如下:
一、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的人员,原则上不来惠山,如确需来惠山,应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有上海市全域旅居史的人员抵锡后应第一时间通过“入锡申报系统”进行自主申报,并向所在社区、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告,主动配合落实14天健康管理(离开上海之日起),抵锡后的前3天居家健康监测(实施健康码赋黄码、每天一次上门核酸检测、不得出门、单人单间、同住人员同步核酸检测)、后续实施健康监测至离开上海满14天,前7天每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第10、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三、对有浙江、广东、山东、吉林4个省行程卡带*人员或上述4个省被列入管控地区所在设区市的旅居史人员,抵锡后应第一时间通过“入锡申报系统”进行自主申报,并向所在社区、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告,主动配合落实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
四、各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惠山城铁站、酒店宾馆等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有上述五省市人员的信息摸排和登记报告,按要求严格落实相关人员核酸检测和健康管理,形成底数清、人员准、数据实的信息闭环。
五、非必要请不要前往有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的城市,如确需前往,应在出发前和返回前及时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告,期间做好个人防护,记录好个人的行程轨迹,返回后按要求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
请广大市民朋友继续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并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拒不配合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近期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本土阳性感染者报告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居史的来惠返惠人员,在抵惠后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备,积极配合做好信息登记、核酸检测、健康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按规定及时完成主动报备后检测为新冠阳性者奖励1万元,被判为外地密接者奖励3000元。对逾期不报、故意隐瞒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惠山区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1日
五省市重点关注城市(图2)
备注:重点关注城市后期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区级及各镇(街道)新冠疫情防控24小时联系电话(图3)
#无锡疫情防控#
为进一步有效管控疫情传播“风险源”
鼓励广大群众主动参与疫情防控
梁溪区、滨湖区、经开区、惠山区等地发出提醒
#有奖征集疫情防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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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
为进一步有效管控疫情传播“风险源”,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梁溪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疫情防控线索,有关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内容
1、近两周内有重点风险区域旅居史、重点风险区域人员接触史以及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应予以隔离未进行隔离的人员信息;
2、未按规定居家、严格居家健康监测以及在居家、严格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私自外出的人员信息;
3、由疫情地区(范围为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抵达梁溪,应报备但未报备人员信息;
4、重点公共场所扫码发现健康码或行程码为红码、黄码人员。
二、线索奖励标准
1、提供有入境未满28天、重点风险区域旅居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以及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的人员信息、应予以隔离未进行隔离的人员线索,经查线索真实有价值的,给予首位线索提供人1000元奖励。
2、提供未按规定居家、严格居家健康监测以及在居家、严格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私自外出人员信息的,经查线索真实有价值的,给予首位线索提供人500元奖励。
3、提供由疫情地区(范围为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抵达梁溪人员信息的,经查该人属重点管控对象、应报备但未报备的,给予首位线索提供人300元奖励。
4、重点公共场所扫码发现健康码或行程码为红码、黄码人员,经查线索真实有价值的,分别给予扫码工作人员500元和300元奖励。
5、对举报人提供线索查证后,被举报人经核酸检测确诊阳性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奖励线索提供人10000元。
三、线索举报电话(图1)
四、其他事项
1、提供的线索在入境、国内重点风险区域来梁溪返梁溪人员主动报备、社区网格员等工作人员排查出以及公安大数据推送的人员信息排查出之前,方按有效线索统计。
2、通过窃取、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得信息,以及提供虚假线索、投机举报、故意谎报、借机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各街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对线索进行甄别和核准,符合奖励标准的,将第一时间通知线索提供人领取奖励;线索核实无效的,不予奖励;多人提供同一有效线索的,奖励首位线索提供人;匿名提供线索的,不予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梁溪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梁溪区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0日
【滨湖区】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近期如果有外省及省内风险地区返锡情况的,请您主动报备,这是责任也是义务。如果您了解到身边的疫情防控线索,也欢迎您及时向我们提供。
一、线索具体内容
1.近两周内有重点风险区域旅居史,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等有接触史的人员信息;
2.未按要求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信息;
3.重点公共场所扫码发现健康码为红码、黄码人员信息。
二、奖励标准
1.提供线索人员应提供被反映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等相关情况。提供线索应当为各级指挥部还没有掌握的新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有价值的,每条给予200-2000元奖励。多个提供线索人员分别反映同一情况的,奖励第一时间提供线索人员。对被反映对象核酸检测确诊阳性的,原有基础上再奖励20000元。
2.如果滨湖居民从外省市回到滨湖后第一时间主动上报社区并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公布前做到非必要不出行、不聚集、不去人员密集场所,万一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将给予10000元奖励。
三、疫情防控线索联系方式
0510-81178780
四、其他事项
1.严格为提供线索人员保密,尊重提供线索人员意愿可受理匿名反映。
2.对于故意捏造事实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不主动上报被他人举报且核酸检测阳性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本公告由无锡市滨湖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锡市滨湖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
【经开区】
为进一步有效管控疫情传播“风险源”,充分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无锡经济开发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疫情防控线索,有关通告如下:
线索征集内容
1.近两周内有重点风险区域旅居史、重点风险区域人员接触史以及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应予以隔离未进行隔离的人员信息;
2.未按规居家、严格居家健康监测及私自外出的。咳嗽或打喷嚏时,用纸巾、毛巾等遮住口鼻,咳嗽或打喷嚏后洗手,避免用手触摸眼睛、鼻或口。
3.由疫情地区(范围为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抵达无锡经济开发区,应报备但未报备人员信息;
4.重点公共场所扫码发现健康码或行程码为红码、黄码人员。
线索奖励标准
1.提供有入境未满28天、重点风险区域旅居史、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以及新冠肺炎病例接触史的人员信息、应予以隔离未进行隔离的人员线索,经查证属实且有价值的,每条给予200-2000元奖励,多个提供线索人员分别反映同一情况的,奖励首位线索提供人。
2.提供未按规定居家、严格居家健康监测以及在居家、严格居家健康监测期间私自外出人员信息的,经查证属实且有价值的,给予首位线索提供人500元奖励。
3.提供由疫情地区(范围为设区市、直辖市为区)抵达无锡经济开发区人员信息的,经查该人属重点管控对象、应报备但未报备的,给予首位线索提供人300元奖励。
4.重点公共场所扫码发现健康码或行程码为红码、黄码人员,经查证属实且有价值的,分别给予扫码工作人员500元、300元奖励。
5.对举报人提供线索查证后,被举报人经核酸检测确诊阳性的,在原有奖励基础上再奖励线索提供人20000元。
6.如果无锡经济开发区居民从外省市回来第一时间主动上报社区并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公布前做到非必要不出行、不聚集、不去人员密集场所,如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将给予10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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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1.提供的线索在入境、国内重点风险区域往返无锡经济开发区人员主动报备、社区网格员等工作人员排查出以及公安大数据推送的人员信息排查出之前,方按有效线索统计。
2.通过窃取、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得信息,以及提供虚假线索、投机举报、故意谎报、借机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各街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对线索进行甄别和核准,符合奖励标准的,将第一时间通知线索提供人领取奖励;线索核实无效的,不予奖励;多人提供同一有效线索的,奖励首位线索提供人;匿名提供线索的,不予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无锡经济开发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无锡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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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2日
【惠山区】
关于部分重点地区来惠返惠人员健康管理的提醒
当前,全球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国内疫情呈现多点散发、局部暴发态势,且上海市新冠疫情溢入我区风险较大,为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现向广大市民提醒如下:
一、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有轨迹交叉的人员,原则上不来惠山,如确需来惠山,应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有上海市全域旅居史的人员抵锡后应第一时间通过“入锡申报系统”进行自主申报,并向所在社区、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告,主动配合落实14天健康管理(离开上海之日起),抵锡后的前3天居家健康监测(实施健康码赋黄码、每天一次上门核酸检测、不得出门、单人单间、同住人员同步核酸检测)、后续实施健康监测至离开上海满14天,前7天每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第10、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三、对有浙江、广东、山东、吉林4个省行程卡带*人员或上述4个省被列入管控地区所在设区市的旅居史人员,抵锡后应第一时间通过“入锡申报系统”进行自主申报,并向所在社区、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告,主动配合落实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
四、各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惠山城铁站、酒店宾馆等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对有上述五省市人员的信息摸排和登记报告,按要求严格落实相关人员核酸检测和健康管理,形成底数清、人员准、数据实的信息闭环。
五、非必要请不要前往有确诊病例(含无症状感染者)报告的城市,如确需前往,应在出发前和返回前及时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告,期间做好个人防护,记录好个人的行程轨迹,返回后按要求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
请广大市民朋友继续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并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积极配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拒不配合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近期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本土阳性感染者报告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居史的来惠返惠人员,在抵惠后立即向所在村(社区)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备,积极配合做好信息登记、核酸检测、健康管理等疫情防控措施。按规定及时完成主动报备后检测为新冠阳性者奖励1万元,被判为外地密接者奖励3000元。对逾期不报、故意隐瞒的,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惠山区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3月11日
五省市重点关注城市(图2)
备注:重点关注城市后期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区级及各镇(街道)新冠疫情防控24小时联系电话(图3)
#无锡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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