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晋城新闻# 【等你报名!晋城市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今天,晋城市委组织部发出了一份“重要通知”关于印发《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工作方案》的通 知,到基层去,到一线去,历练成长,小编将工作方案附上
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
党组织书记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全市村党组织书记队伍整体素质,健全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培养干部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实施办法》(晋组通字〔2020〕2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行政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选派范围
1.人选范围。主要从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符合条件的干部中选派,鼓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到村任职。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选派。现任农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符合条件的,结合本人意愿,可选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
2.选派数量。以合并后的行政村数量为基数,原则上选派比例保持在各县(市、区)行政村总数的15%以上。对于党组织长期软弱涣散的村、空心村、信教群众聚居村、信访矛盾问题突出的重点村,可同时选派3名以上干部组成村党组织班子开展工作。
二、人选条件
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的人选应当符合党规党法的有关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对党忠诚,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政治素质良好;
2.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务实、敢于担当、乐于奉献;
3.具有较强的宗旨意识和法治观念,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处理复杂问题,热心为群众服务;
4.道德品行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5.近3年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6.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选派对象: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
3.曾担任农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被召回的;
4.其它不符合党规党法有关要求的。
三、选派程序
选派工作采取“四步定选”的方式进行。
1.摸排定岗(5月20日前)。建立健全“县委主导、县乡联动、全程把关”的工作机制,县(市、区)委组织部牵头指导乡镇(街道)党(工)委按照动态管理要求,结合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联审,合并行政村和软弱涣散村党组织集中整顿工作,对村党组织班子进行逐村研判,综合运用分析评价、年度考核、末位淘汰等方法,及时调整退出不胜任、不称职及工作被动且经教育培训起色不大的村党组织书记,并根据调整退出的村党组织书记岗位情况,确定选派村。
2.推荐定员(5月底前)。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实际,采取组织推荐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均可向所在单位报名。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推荐意见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3.比选定审(6月15日前)。通过“双联双审”的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联系市级推荐单位,县(市、区)委组织部联系县乡两级推荐单位,分别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初审和复审,在推荐单位党组(党委)或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资格初审基础上,由市县组织部门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要求,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对复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考察了解,认真研判比选,确定初步人选。
4.选派定职(6月底前)。县(市、区)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根据村党组织书记岗位情况,统筹考虑工作需要及干部意愿,研究确定选派干部任职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街道)党(工)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村党组织书记任职程序。县(市、区)委组织部对选派干部进行任前培训,重点做好“三农”工作政策特别是农村基层党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实务知识培训。6月30日前,乡镇(街道)党(工)委在村召开宣布任职会议,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介绍村党组织书记调整意图、选派干部情况等,对村“两委”班子提出明确要求。
四、管理考核
1.严格属地管理。选派干部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按照当地村党组织书记管理办法负责日常管理。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半年要和选派到村任职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要建立选派干部跟踪管理档案,每年对选派干部开展一次履职评估,及时掌握选派干部履职、培训、考核等情况,有针对性进行教育培养。
2.严格任职纪律。选派干部要全面履行党规党法规定的村党组织书记职责任务,到村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届(5年),鼓励选派干部长期在村任职。任职期间必须驻村工作,不得“走读”,不参加原单位各项工作,严禁任何单位抽调从事其他工作。
3.严格目标考核。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共同细化选派干部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严格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时反馈选派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作为表彰奖励,调整职位(岗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年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4.建立召回机制。选派干部到村任职一年以后,所在村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排名本乡镇(街道)后10%、被列为软弱涣散村或本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扣发年度考核奖励50%,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提醒谈话,并决定是否召回;连续两年存在上述情况的,予以召回。出现空缺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程序重新选派。
5.推进“一肩挑”任职。县乡党委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选派干部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五、激励保障
1.选派干部的党组织关系转到所任职村,行政、工资及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保留原职务职级、岗位等级,继续享受原单位各项待遇。
2.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为先进模范个人的表彰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任职满2年且工作实绩突出、符合职务职级或职称晋升条件的,优先在原单位晋职晋级;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出现空缺时,优先选拔进入乡镇(街道)领导班子。
3.对任职满5年、完成工作目标且考核合格的,凡符合晋职晋级条件的,提拔一个职务层次或晋升上一级职级;符合调任公务员条件且表现优秀的,所在县(市、区)和派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任公务员;回原单位工作的要及时妥善安排相应岗位。
4.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优先考虑有农村任职经历的干部,通过干部使用导向激励干部在农村一线干事创业。
5.依据年度考核情况,参照当地村党组织书记相关待遇、村级集体经济增长奖励机制等发放考核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选派担任村“两委”其他干部的,按照村党组织书记考核奖励的一定比例落实。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以专项经费形式予以保障。
6.选派干部任职期间以实际在岗天数,由派出单位给予生活补贴。市直单位选派的按100元/人·天的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执行。各县(市、区)选派的按同级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执行。派出单位要安排定期体检,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帮助解决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六、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委要把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培养党的干部的重要平台,舍得下功夫、舍得下本钱。要把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成效作为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选派工作落实不力、敷衍应付的,视有关情况予以追责问责。组织部门要牵头组织,全程指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创优到村任职干部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相关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干部在基层一线成长、建功立业。
2.强化工作落实。要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优先选派基层经验丰富的干部,优先选派有培养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把各行业、各领域、各层级的优秀人才选出来,做到尽锐出战、应派尽派。在做好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任职的同时,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退役军人、经商务工人员、大学生村官(选调生)、退休干部职工中选拔村党组织书记,特别要加大从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群体中选拔村“两委”干部的力度。
3.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党组织要加大引导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大选派工作宣传力度;要及时选树、宣传选派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形成干部到基层干事创业的激励导向。县乡党委要加强对选派干部的跟踪管理、教育培训和服务保障,最大程度优化选派干部工作环境,最大限度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在做好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任职的同时,本方案下发前选派到村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由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据太行红叶) https://t.cn/R2WxSKZ
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
党组织书记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全市村党组织书记队伍整体素质,健全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培养干部机制,根据省委组织部《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实施办法》(晋组通字〔2020〕2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行政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选派范围
1.人选范围。主要从县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且符合条件的干部中选派,鼓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到村任职。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选派。现任农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符合条件的,结合本人意愿,可选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
2.选派数量。以合并后的行政村数量为基数,原则上选派比例保持在各县(市、区)行政村总数的15%以上。对于党组织长期软弱涣散的村、空心村、信教群众聚居村、信访矛盾问题突出的重点村,可同时选派3名以上干部组成村党组织班子开展工作。
二、人选条件
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的人选应当符合党规党法的有关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对党忠诚,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政治素质良好;
2.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务实、敢于担当、乐于奉献;
3.具有较强的宗旨意识和法治观念,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处理复杂问题,热心为群众服务;
4.道德品行好,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5.近3年考核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6.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选派对象: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
3.曾担任农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被召回的;
4.其它不符合党规党法有关要求的。
三、选派程序
选派工作采取“四步定选”的方式进行。
1.摸排定岗(5月20日前)。建立健全“县委主导、县乡联动、全程把关”的工作机制,县(市、区)委组织部牵头指导乡镇(街道)党(工)委按照动态管理要求,结合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备案、联审,合并行政村和软弱涣散村党组织集中整顿工作,对村党组织班子进行逐村研判,综合运用分析评价、年度考核、末位淘汰等方法,及时调整退出不胜任、不称职及工作被动且经教育培训起色不大的村党组织书记,并根据调整退出的村党组织书记岗位情况,确定选派村。
2.推荐定员(5月底前)。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实际,采取组织推荐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有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党员干部,均可向所在单位报名。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推荐意见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3.比选定审(6月15日前)。通过“双联双审”的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联系市级推荐单位,县(市、区)委组织部联系县乡两级推荐单位,分别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初审和复审,在推荐单位党组(党委)或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资格初审基础上,由市县组织部门按照村党组织书记备案管理要求,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对复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考察了解,认真研判比选,确定初步人选。
4.选派定职(6月底前)。县(市、区)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议,根据村党组织书记岗位情况,统筹考虑工作需要及干部意愿,研究确定选派干部任职意见,并书面通知相关乡镇(街道)党(工)委,乡镇(街道)党(工)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村党组织书记任职程序。县(市、区)委组织部对选派干部进行任前培训,重点做好“三农”工作政策特别是农村基层党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实务知识培训。6月30日前,乡镇(街道)党(工)委在村召开宣布任职会议,由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介绍村党组织书记调整意图、选派干部情况等,对村“两委”班子提出明确要求。
四、管理考核
1.严格属地管理。选派干部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按照当地村党组织书记管理办法负责日常管理。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半年要和选派到村任职干部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思想动态、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要建立选派干部跟踪管理档案,每年对选派干部开展一次履职评估,及时掌握选派干部履职、培训、考核等情况,有针对性进行教育培养。
2.严格任职纪律。选派干部要全面履行党规党法规定的村党组织书记职责任务,到村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届(5年),鼓励选派干部长期在村任职。任职期间必须驻村工作,不得“走读”,不参加原单位各项工作,严禁任何单位抽调从事其他工作。
3.严格目标考核。县(市、区)委组织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共同细化选派干部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严格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及时反馈选派干部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作为表彰奖励,调整职位(岗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年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4.建立召回机制。选派干部到村任职一年以后,所在村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排名本乡镇(街道)后10%、被列为软弱涣散村或本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扣发年度考核奖励50%,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提醒谈话,并决定是否召回;连续两年存在上述情况的,予以召回。出现空缺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程序重新选派。
5.推进“一肩挑”任职。县乡党委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选派干部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
五、激励保障
1.选派干部的党组织关系转到所任职村,行政、工资及社保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保留原职务职级、岗位等级,继续享受原单位各项待遇。
2.选派干部在村任职期间表现优异、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为先进模范个人的表彰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任职满2年且工作实绩突出、符合职务职级或职称晋升条件的,优先在原单位晋职晋级;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出现空缺时,优先选拔进入乡镇(街道)领导班子。
3.对任职满5年、完成工作目标且考核合格的,凡符合晋职晋级条件的,提拔一个职务层次或晋升上一级职级;符合调任公务员条件且表现优秀的,所在县(市、区)和派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任公务员;回原单位工作的要及时妥善安排相应岗位。
4.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优先考虑有农村任职经历的干部,通过干部使用导向激励干部在农村一线干事创业。
5.依据年度考核情况,参照当地村党组织书记相关待遇、村级集体经济增长奖励机制等发放考核奖励,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选派担任村“两委”其他干部的,按照村党组织书记考核奖励的一定比例落实。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以专项经费形式予以保障。
6.选派干部任职期间以实际在岗天数,由派出单位给予生活补贴。市直单位选派的按100元/人·天的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执行。各县(市、区)选派的按同级差旅费伙食补助标准执行。派出单位要安排定期体检,办理任职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帮助解决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六、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委要把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作为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培养党的干部的重要平台,舍得下功夫、舍得下本钱。要把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工作成效作为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选派工作落实不力、敷衍应付的,视有关情况予以追责问责。组织部门要牵头组织,全程指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创优到村任职干部的工作生活条件,确保相关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干部在基层一线成长、建功立业。
2.强化工作落实。要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优先选派基层经验丰富的干部,优先选派有培养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把各行业、各领域、各层级的优秀人才选出来,做到尽锐出战、应派尽派。在做好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任职的同时,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退役军人、经商务工人员、大学生村官(选调生)、退休干部职工中选拔村党组织书记,特别要加大从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群体中选拔村“两委”干部的力度。
3.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党组织要加大引导力度,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加大选派工作宣传力度;要及时选树、宣传选派干部中的先进典型,形成干部到基层干事创业的激励导向。县乡党委要加强对选派干部的跟踪管理、教育培训和服务保障,最大程度优化选派干部工作环境,最大限度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在做好选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到村任职的同时,本方案下发前选派到村担任村党组织书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干部,由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据太行红叶) https://t.cn/R2WxSKZ
#常德月老牵线# 【公开192】男生
本人88年,常德临澧人,
天蝎座,身高170,
以结婚为目的谈对象!在长沙从事医疗行业,性格成熟稳重,有责任心和担当,对人诚实,不斤斤计较,有上进心,事业心较强!平时没太多爱好,空闲时自己做下饭,和朋友出去爬山、喝茶谈人生,一年会出去旅游,给自己放松心情!
目前经济状况,自己有车,房在规划中(主要不知道对方是哪里的,看对方要求)!
择偶要求:最好是常德人或者在长沙工作的,希望她相互之间平等对待 ,共同奋斗 ,相互理解坦诚尊重 ,性格温和,有孝心和爱心! 希望对方是踏实过日子的那种…
点赞评论更容易脱单哟~~~
本人88年,常德临澧人,
天蝎座,身高170,
以结婚为目的谈对象!在长沙从事医疗行业,性格成熟稳重,有责任心和担当,对人诚实,不斤斤计较,有上进心,事业心较强!平时没太多爱好,空闲时自己做下饭,和朋友出去爬山、喝茶谈人生,一年会出去旅游,给自己放松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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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文了!疫情期间工资、假期等劳动问题看这里#
近日,广东高院和广东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6大类、20余种纠纷审理标准进行统一。
1.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春节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安排劳动者工作,适逢工作日或者休息日的,按原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2.2020年春节延长假与其他假期、医疗期、停工留薪期重叠,应如何处理?
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看护假)、停工留薪期及医疗期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重叠的,不得顺延。
年休假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重叠的,可以顺延,或者由劳动者另行申请或者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婚丧假、事假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重叠的,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协商安排。
3.劳动者在政府规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确定?
2月3日至9日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如未安排各类假期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其中,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4.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劳动者请求治疗、医学观察或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6.因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劳动者请求不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7.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拒绝的,如何处理?
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8.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或者合理延长工作时间被拒,应如何处理?
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根据法律、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9.劳动者拒绝到疫情严重地区,或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赔偿金?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相关的政策依据要求劳动者到疫情严重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但涉及运送防疫物资等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劳动者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应服从。
10.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籍贯、居所属原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1.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3.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
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4.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工资待遇等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协商未成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15.用人单位终止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
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
16.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治疗期间或者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17.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8.疫情防控期间共享用工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共享用工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19.劳动者因患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患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20.劳动者因患新冠肺炎死亡不属于工伤,其近亲属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死亡抚恤待遇,应如何处理?
应予支持,但已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除外。
来源:南方+客户端
近日,广东高院和广东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6大类、20余种纠纷审理标准进行统一。
1.劳动者在2020年春节延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春节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安排劳动者工作,适逢工作日或者休息日的,按原工资计发方式处理。
2.2020年春节延长假与其他假期、医疗期、停工留薪期重叠,应如何处理?
产假、奖励假、陪产假(看护假)、停工留薪期及医疗期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重叠的,不得顺延。
年休假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重叠的,可以顺延,或者由劳动者另行申请或者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婚丧假、事假与2020年春节延长假重叠的,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协商安排。
3.劳动者在政府规定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应如何确定?
2月3日至9日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已经安排劳动者使用带薪年休假、单位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其工资。如未安排各类假期的,按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其中,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4.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劳动者请求治疗、医学观察或隔离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应予支持。但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6.因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劳动者请求不能返岗期间的工资报酬,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未复工或者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7.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拒绝的,如何处理?
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8.承担疫情防控保障任务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或者合理延长工作时间被拒,应如何处理?
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根据法律、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9.劳动者拒绝到疫情严重地区,或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赔偿金?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相关的政策依据要求劳动者到疫情严重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拒绝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但涉及运送防疫物资等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劳动者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到原疫情严重地区但已被确定为低风险地区工作、出差,劳动者无正当理由应服从。
10.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籍贯、居所属原疫情严重地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1.劳动者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治疗、医学观察、医学检查、隔离,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影响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13.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
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4.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工资待遇等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协商未成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15.用人单位终止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
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
16.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治疗期间或者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17.劳动者患新冠肺炎治疗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8.疫情防控期间共享用工的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共享用工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19.劳动者因患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因患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20.劳动者因患新冠肺炎死亡不属于工伤,其近亲属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死亡抚恤待遇,应如何处理?
应予支持,但已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除外。
来源: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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