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让银行给对方转5万,银行却转了50万,凭什么不赔我?”湖南长沙,刘先生委托银行向王某转账汇款5万元,银行柜员因疏忽大意,转了50万元。事后,刘先生向银行索赔45万元,不料银行态度蛮横,拒绝赔偿,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
(案件来源: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湖南长沙中院)
刘先生系银行储户,案发当天,其至银行办理汇款业务,委托银行向王某转账汇款5万元,不料,工作人员一不小心,在系统录入时,多输了一个0,导致刘先生实际向王某转账50万元。
收到转账短信后,刘先生误以为是诈骗短信,于是不予理会。日后,刘先生消费时,发现账户确实少了45万元,于是,他立即至银行询问原因,工作人员以正在核实为由,让刘先生回家耐心等待。
这一等就是数日,刘先生再次至银行时,工作人员面露不悦,态度恶劣,称刘先生与王某存在经济纠纷,王某收钱理由正当,银行无须担责。
刘先生对此异常不满,双方发生了短暂的争执,索要未果,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自己的资金损失45万元及利息23168.22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刘先生向法院呈递了其在办理汇款业务过程中,填写的入账汇款凭单一张,载明自己向对方汇款5万元。
银行对此辩驳称,事后,银行曾会同公安局,试图追回汇至王某账户的45万元,但因王某主张该款系刘先生因双方买卖合同所付价款,故王某否认收到的钱为不当得利。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就本案而言,是否为不当得利,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应当认定王某收到的账款确实是银行方的疏忽大意,而非刘先生的本意。
虽然银行认为,王某不认可存在不当得利,并已向法院对刘先生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故不能仅以钱款暂时脱离刘先生的控制,而认定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银行因其过失致刘先生账户上的45万元被转出且致无法追回,应当认定为其对刘先生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银行赔偿刘先生45万元,并支付刘先生自起诉时起至实际返还45万元之日止的利息。
宣判后,银行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头号周刊#
二审期间,银行提交了银行流水一份,拟证明汇款50万元之前,刘先生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经济上的往来关系。
同时,银行诉称,本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应当依据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个法定要件裁判:
具体到本案,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是两个关键要件。
1、从主观过错分析,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刘先生与王某存在经济往来,刘先生共需向王某支付货款123余万元。
根据王某的陈述,刘先生应王某的强烈要求,准备汇付50万元,但是在手工填写入账汇款凭单时,少写了一个零,从另一方面讲,银行这是阴差阳错汇对了款。
2、从损害后果分析,刘先生的财产权利没有受到实际损害。王某明确承认其收到了汇付款,只是为了确保该资金的安全,王某不同意将差额款直接返回给刘先生。
由此可见,刘先生是否实际发生了财产损失,有赖于进一步查明差额款45万元的性质到底是货币,还是货款。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如果刘先生的诉讼主张成立,则应当判决王某构成财产侵权,返还差额款45万元;如果王某的抗辩理由成立,则刘先生不存在实际的财产损失,应当判决驳回。
事实上,刘先生与王某之间是否有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银行推卸责任的原因。
虽然王某辩称,不返还的原因是其与刘先生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但根据刘先生及银行的陈述、银行汇款单等证据显示,刘先生汇款的真实意思是5万元,而不是50万元,针对错汇的45万元,王某收取缺乏依据。
而且,王某明知银行错汇款项,并多次要求其退返,但其拒不退还,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应对该45万元承担直接返还责任。
至于王某与刘先生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双方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另外,银行在汇款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导致多汇入45万元至王某账户,具有过错,应对王某的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后,因银行未审慎履行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款的保护义务,导致刘先生的45万元款项长时间未追回,必然给其造成财产损害。
最终,二审支持了银行的部分上诉请求,改判王某直接向刘某退还45万元,银行对王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由银行承担。
那么,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案件来源: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湖南长沙中院)
刘先生系银行储户,案发当天,其至银行办理汇款业务,委托银行向王某转账汇款5万元,不料,工作人员一不小心,在系统录入时,多输了一个0,导致刘先生实际向王某转账50万元。
收到转账短信后,刘先生误以为是诈骗短信,于是不予理会。日后,刘先生消费时,发现账户确实少了45万元,于是,他立即至银行询问原因,工作人员以正在核实为由,让刘先生回家耐心等待。
这一等就是数日,刘先生再次至银行时,工作人员面露不悦,态度恶劣,称刘先生与王某存在经济纠纷,王某收钱理由正当,银行无须担责。
刘先生对此异常不满,双方发生了短暂的争执,索要未果,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自己的资金损失45万元及利息23168.22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刘先生向法院呈递了其在办理汇款业务过程中,填写的入账汇款凭单一张,载明自己向对方汇款5万元。
银行对此辩驳称,事后,银行曾会同公安局,试图追回汇至王某账户的45万元,但因王某主张该款系刘先生因双方买卖合同所付价款,故王某否认收到的钱为不当得利。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就本案而言,是否为不当得利,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应当认定王某收到的账款确实是银行方的疏忽大意,而非刘先生的本意。
虽然银行认为,王某不认可存在不当得利,并已向法院对刘先生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故不能仅以钱款暂时脱离刘先生的控制,而认定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银行因其过失致刘先生账户上的45万元被转出且致无法追回,应当认定为其对刘先生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银行赔偿刘先生45万元,并支付刘先生自起诉时起至实际返还45万元之日止的利息。
宣判后,银行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头号周刊#
二审期间,银行提交了银行流水一份,拟证明汇款50万元之前,刘先生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经济上的往来关系。
同时,银行诉称,本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应当依据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个法定要件裁判:
具体到本案,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是两个关键要件。
1、从主观过错分析,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刘先生与王某存在经济往来,刘先生共需向王某支付货款123余万元。
根据王某的陈述,刘先生应王某的强烈要求,准备汇付50万元,但是在手工填写入账汇款凭单时,少写了一个零,从另一方面讲,银行这是阴差阳错汇对了款。
2、从损害后果分析,刘先生的财产权利没有受到实际损害。王某明确承认其收到了汇付款,只是为了确保该资金的安全,王某不同意将差额款直接返回给刘先生。
由此可见,刘先生是否实际发生了财产损失,有赖于进一步查明差额款45万元的性质到底是货币,还是货款。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如果刘先生的诉讼主张成立,则应当判决王某构成财产侵权,返还差额款45万元;如果王某的抗辩理由成立,则刘先生不存在实际的财产损失,应当判决驳回。
事实上,刘先生与王某之间是否有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银行推卸责任的原因。
虽然王某辩称,不返还的原因是其与刘先生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但根据刘先生及银行的陈述、银行汇款单等证据显示,刘先生汇款的真实意思是5万元,而不是50万元,针对错汇的45万元,王某收取缺乏依据。
而且,王某明知银行错汇款项,并多次要求其退返,但其拒不退还,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应对该45万元承担直接返还责任。
至于王某与刘先生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双方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另外,银行在汇款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导致多汇入45万元至王某账户,具有过错,应对王某的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后,因银行未审慎履行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款的保护义务,导致刘先生的45万元款项长时间未追回,必然给其造成财产损害。
最终,二审支持了银行的部分上诉请求,改判王某直接向刘某退还45万元,银行对王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由银行承担。
那么,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十二星座男会真的忘记初恋吗?(下)
射手座——腥
射手的初恋总夹杂着腥味的暧昧诱惑,似乎自离别后,却从未与君山高水长,那种欲说难明的气息,不断的侵蚀着日后的生活,甚至与现实搅为一体。或者这份朦胧,是因为射手的初恋,总是不知不觉的得到,然后,不知不觉的与自己,擦肩而过。
魔羯座——麻
那些消逝了的岁月,仿佛隔着一块积着灰尘的玻璃,看的到,抓不着。虽然也曾深情相拥,也曾两情缱绻,但在分开的岁月里,时间与世事将魔羯重新打磨塑造,从此拥有了不同的生活与世界,生命再难重新磨合。初恋,在魔羯的印象里,只是一片麻木的回忆。
水瓶座——臭
水瓶座即便不是世界上最纯情的星座,也是世界上最矛盾的星座,他们可以纵情声色得礼仪规矩,可以背信弃义得尽忠尽孝。而初恋在水瓶座眼中,便如榴莲般,臭不可闻,压根不屑提及,然而却偷偷的回忆其中美妙的滋味。
双鱼座——淡
初恋的年纪,没有手段将爱演变得可歌可泣,酣畅淋漓,但简单的爱情让双鱼座觉得平淡和乏味。他们会把爱情变得很复杂,然后又会在复杂中寻找简单的纯真的东西。初恋中,他们最喜欢的就是折腾。不过最经不起折腾的,也是初恋。
射手座——腥
射手的初恋总夹杂着腥味的暧昧诱惑,似乎自离别后,却从未与君山高水长,那种欲说难明的气息,不断的侵蚀着日后的生活,甚至与现实搅为一体。或者这份朦胧,是因为射手的初恋,总是不知不觉的得到,然后,不知不觉的与自己,擦肩而过。
魔羯座——麻
那些消逝了的岁月,仿佛隔着一块积着灰尘的玻璃,看的到,抓不着。虽然也曾深情相拥,也曾两情缱绻,但在分开的岁月里,时间与世事将魔羯重新打磨塑造,从此拥有了不同的生活与世界,生命再难重新磨合。初恋,在魔羯的印象里,只是一片麻木的回忆。
水瓶座——臭
水瓶座即便不是世界上最纯情的星座,也是世界上最矛盾的星座,他们可以纵情声色得礼仪规矩,可以背信弃义得尽忠尽孝。而初恋在水瓶座眼中,便如榴莲般,臭不可闻,压根不屑提及,然而却偷偷的回忆其中美妙的滋味。
双鱼座——淡
初恋的年纪,没有手段将爱演变得可歌可泣,酣畅淋漓,但简单的爱情让双鱼座觉得平淡和乏味。他们会把爱情变得很复杂,然后又会在复杂中寻找简单的纯真的东西。初恋中,他们最喜欢的就是折腾。不过最经不起折腾的,也是初恋。
“我让银行给对方转5万,银行却转了50万,凭什么不赔我?”湖南长沙,刘先生委托银行向王某转账汇款5万元,银行柜员因疏忽大意,转了50万元。事后,刘先生向银行索赔45万元,不料银行态度蛮横,拒绝赔偿,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
(案件来源: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湖南长沙中院)
刘先生系银行储户,案发当天,其至银行办理汇款业务,委托银行向王某转账汇款5万元,不料,工作人员一不小心,在系统录入时,多输了一个0,导致刘先生实际向王某转账50万元。
收到转账短信后,刘先生误以为是诈骗短信,于是不予理会。日后,刘先生消费时,发现账户确实少了45万元,于是,他立即至银行询问原因,工作人员以正在核实为由,让刘先生回家耐心等待。
这一等就是数日,刘先生再次至银行时,工作人员面露不悦,态度恶劣,称刘先生与王某存在经济纠纷,王某收钱理由正当,银行无须担责。
刘先生对此异常不满,双方发生了短暂的争执,索要未果,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自己的资金损失45万元及利息23168.22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刘先生向法院呈递了其在办理汇款业务过程中,填写的入账汇款凭单一张,载明自己向对方汇款5万元。
银行对此辩驳称,事后,银行曾会同公安局,试图追回汇至王某账户的45万元,但因王某主张该款系刘先生因双方买卖合同所付价款,故王某否认收到的钱为不当得利。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就本案而言,是否为不当得利,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应当认定王某收到的账款确实是银行方的疏忽大意,而非刘先生的本意。
虽然银行认为,王某不认可存在不当得利,并已向法院对刘先生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故不能仅以钱款暂时脱离刘先生的控制,而认定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银行因其过失致刘先生账户上的45万元被转出且致无法追回,应当认定为其对刘先生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银行赔偿刘先生45万元,并支付刘先生自起诉时起至实际返还45万元之日止的利息。
宣判后,银行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头号周刊#
二审期间,银行提交了银行流水一份,拟证明汇款50万元之前,刘先生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经济上的往来关系。
同时,银行诉称,本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应当依据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个法定要件裁判:
具体到本案,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是两个关键要件。
1、从主观过错分析,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刘先生与王某存在经济往来,刘先生共需向王某支付货款123余万元。
根据王某的陈述,刘先生应王某的强烈要求,准备汇付50万元,但是在手工填写入账汇款凭单时,少写了一个零,从另一方面讲,银行这是阴差阳错汇对了款。
2、从损害后果分析,刘先生的财产权利没有受到实际损害。王某明确承认其收到了汇付款,只是为了确保该资金的安全,王某不同意将差额款直接返回给刘先生。
由此可见,刘先生是否实际发生了财产损失,有赖于进一步查明差额款45万元的性质到底是货币,还是货款。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如果刘先生的诉讼主张成立,则应当判决王某构成财产侵权,返还差额款45万元;如果王某的抗辩理由成立,则刘先生不存在实际的财产损失,应当判决驳回。
事实上,刘先生与王某之间是否有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银行推卸责任的原因。
虽然王某辩称,不返还的原因是其与刘先生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但根据刘先生及银行的陈述、银行汇款单等证据显示,刘先生汇款的真实意思是5万元,而不是50万元,针对错汇的45万元,王某收取缺乏依据。
而且,王某明知银行错汇款项,并多次要求其退返,但其拒不退还,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应对该45万元承担直接返还责任。
至于王某与刘先生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双方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另外,银行在汇款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导致多汇入45万元至王某账户,具有过错,应对王某的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后,因银行未审慎履行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款的保护义务,导致刘先生的45万元款项长时间未追回,必然给其造成财产损害。
最终,二审支持了银行的部分上诉请求,改判王某直接向刘某退还45万元,银行对王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由银行承担。
那么,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案件来源: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湖南长沙中院)
刘先生系银行储户,案发当天,其至银行办理汇款业务,委托银行向王某转账汇款5万元,不料,工作人员一不小心,在系统录入时,多输了一个0,导致刘先生实际向王某转账50万元。
收到转账短信后,刘先生误以为是诈骗短信,于是不予理会。日后,刘先生消费时,发现账户确实少了45万元,于是,他立即至银行询问原因,工作人员以正在核实为由,让刘先生回家耐心等待。
这一等就是数日,刘先生再次至银行时,工作人员面露不悦,态度恶劣,称刘先生与王某存在经济纠纷,王某收钱理由正当,银行无须担责。
刘先生对此异常不满,双方发生了短暂的争执,索要未果,刘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赔偿自己的资金损失45万元及利息23168.22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刘先生向法院呈递了其在办理汇款业务过程中,填写的入账汇款凭单一张,载明自己向对方汇款5万元。
银行对此辩驳称,事后,银行曾会同公安局,试图追回汇至王某账户的45万元,但因王某主张该款系刘先生因双方买卖合同所付价款,故王某否认收到的钱为不当得利。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就本案而言,是否为不当得利,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应当认定王某收到的账款确实是银行方的疏忽大意,而非刘先生的本意。
虽然银行认为,王某不认可存在不当得利,并已向法院对刘先生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故不能仅以钱款暂时脱离刘先生的控制,而认定损害后果的实际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商业银行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银行因其过失致刘先生账户上的45万元被转出且致无法追回,应当认定为其对刘先生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一审法院判决由银行赔偿刘先生45万元,并支付刘先生自起诉时起至实际返还45万元之日止的利息。
宣判后,银行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头号周刊#
二审期间,银行提交了银行流水一份,拟证明汇款50万元之前,刘先生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经济上的往来关系。
同时,银行诉称,本案的案由是侵权责任纠纷,应当依据主观过错、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四个法定要件裁判:
具体到本案,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是两个关键要件。
1、从主观过错分析,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刘先生与王某存在经济往来,刘先生共需向王某支付货款123余万元。
根据王某的陈述,刘先生应王某的强烈要求,准备汇付50万元,但是在手工填写入账汇款凭单时,少写了一个零,从另一方面讲,银行这是阴差阳错汇对了款。
2、从损害后果分析,刘先生的财产权利没有受到实际损害。王某明确承认其收到了汇付款,只是为了确保该资金的安全,王某不同意将差额款直接返回给刘先生。
由此可见,刘先生是否实际发生了财产损失,有赖于进一步查明差额款45万元的性质到底是货币,还是货款。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如果刘先生的诉讼主张成立,则应当判决王某构成财产侵权,返还差额款45万元;如果王某的抗辩理由成立,则刘先生不存在实际的财产损失,应当判决驳回。
事实上,刘先生与王某之间是否有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银行推卸责任的原因。
虽然王某辩称,不返还的原因是其与刘先生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但根据刘先生及银行的陈述、银行汇款单等证据显示,刘先生汇款的真实意思是5万元,而不是50万元,针对错汇的45万元,王某收取缺乏依据。
而且,王某明知银行错汇款项,并多次要求其退返,但其拒不退还,存在过错,构成侵权,应对该45万元承担直接返还责任。
至于王某与刘先生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双方可另寻合法途径解决。
另外,银行在汇款时未尽严格审查义务,导致多汇入45万元至王某账户,具有过错,应对王某的返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后,因银行未审慎履行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存款的保护义务,导致刘先生的45万元款项长时间未追回,必然给其造成财产损害。
最终,二审支持了银行的部分上诉请求,改判王某直接向刘某退还45万元,银行对王某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利息由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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