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别人打伤。打人者不予处罚。
我叫孙晓莉。我于2022年5月30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33号东方名苑B坐30层三生一宅青旅居住期间。被名叫吴亚杰的人打伤。
具体情况:我在宿舍里边丢东西。宿舍没人承认。老板知道后不为我找出。反而让我搬离。我表示东西未找到我不会搬离。老板随后找到吴亚杰。清理我的私人物品。我一再跟吴亚杰强调跟他没关系。不要动我的私人物品。吴亚杰不听。依然动手清理。准备丢出去。在他动手清理我的衣服的时候。我为保护我的财物。推了他一下。他重心不稳坐到旁边的床上。随即起身朝我鼻子部位打了一拳。我被他打坐在地上。鼻子随即流血。
当时报警后是朝天宫派出所刑侦人员陆志鹏办理。当时就说我的伤不是被人打的。是我自己撞的。我满脸血据理力争才立案。
2022年6月9号做的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鼻子有骨折。(轻微伤。)上嘴唇根部撕裂。(轻微伤)一颗上门牙松动。(轻微伤)。
鉴定结果出来后。我多次去派出所询问进展。陆志鹏均往后推脱。长时间不处理打人者。2022年8月12日。经过两个多月后,陆志鹏的调查结果就是当时我被别人打的屋子里没有监控和目击者。打人者只承认推我,而不承认打我。所以以证据不足为结论。无法处理打人者。
后经过朝天宫派出所另一位警察蒋海伦主持二次调查。再次由陆志鹏调取当时屋里另外两位目击者证人证言。两人说吴亚杰只是推了我。并未打我。两人证言均为不实证言。
朝天宫派出所办案警察认定吴亚杰无打我的行为。8月30日秦淮分局出具对吴亚杰不予处罚的通知书。对吴亚杰不予处罚。我不认同此严重与事实不符的认定结果。我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予受害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谢谢。
我叫孙晓莉。我于2022年5月30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33号东方名苑B坐30层三生一宅青旅居住期间。被名叫吴亚杰的人打伤。
具体情况:我在宿舍里边丢东西。宿舍没人承认。老板知道后不为我找出。反而让我搬离。我表示东西未找到我不会搬离。老板随后找到吴亚杰。清理我的私人物品。我一再跟吴亚杰强调跟他没关系。不要动我的私人物品。吴亚杰不听。依然动手清理。准备丢出去。在他动手清理我的衣服的时候。我为保护我的财物。推了他一下。他重心不稳坐到旁边的床上。随即起身朝我鼻子部位打了一拳。我被他打坐在地上。鼻子随即流血。
当时报警后是朝天宫派出所刑侦人员陆志鹏办理。当时就说我的伤不是被人打的。是我自己撞的。我满脸血据理力争才立案。
2022年6月9号做的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鼻子有骨折。(轻微伤。)上嘴唇根部撕裂。(轻微伤)一颗上门牙松动。(轻微伤)。
鉴定结果出来后。我多次去派出所询问进展。陆志鹏均往后推脱。长时间不处理打人者。2022年8月12日。经过两个多月后,陆志鹏的调查结果就是当时我被别人打的屋子里没有监控和目击者。打人者只承认推我,而不承认打我。所以以证据不足为结论。无法处理打人者。
后经过朝天宫派出所另一位警察蒋海伦主持二次调查。再次由陆志鹏调取当时屋里另外两位目击者证人证言。两人说吴亚杰只是推了我。并未打我。两人证言均为不实证言。
朝天宫派出所办案警察认定吴亚杰无打我的行为。8月30日秦淮分局出具对吴亚杰不予处罚的通知书。对吴亚杰不予处罚。我不认同此严重与事实不符的认定结果。我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予受害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谢谢。
被别人打伤。打人者不予处罚。
我叫孙晓莉。我于2022年5月30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33号东方名苑B坐30层三生一宅青旅居住期间。被名叫吴亚杰的人打伤。
具体情况:我在宿舍里边丢东西。宿舍没人承认。老板知道后不为我找出。反而让我搬离。我表示东西未找到我不会搬离。老板随后找到吴亚杰。清理我的私人物品。我一再跟吴亚杰强调跟他没关系。不要动我的私人物品。吴亚杰不听。依然动手清理。准备丢出去。在他动手清理我的衣服的时候。我为保护我的财物。推了他一下。他重心不稳坐到旁边的床上。随即起身朝我鼻子部位打了一拳。我被他打坐在地上。鼻子随即流血。
当时报警后是朝天宫派出所刑侦人员陆志鹏办理。当时就说我的伤不是被人打的。是我自己撞的。我满脸血据理力争才立案。
2022年6月9号做的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鼻子有骨折。(轻微伤。)上嘴唇根部撕裂。(轻微伤)一颗上门牙松动。(轻微伤)。
鉴定结果出来后。我多次去派出所询问进展。陆志鹏均往后推脱。长时间不处理打人者。2022年8月12日。经过两个多月后,陆志鹏的调查结果就是当时我被别人打的屋子里没有监控和目击者。打人者只承认推我,而不承认打我。所以以证据不足为结论。无法处理打人者。
后经过朝天宫派出所另一位警察蒋海伦主持二次调查。再次由陆志鹏调取当时屋里另外两位目击者证人证言。两人说吴亚杰只是推了我。并未打我。两人证言均为不实证言。
朝天宫派出所办案警察认定吴亚杰无打我的行为。8月30日秦淮分局出具对吴亚杰不予处罚的通知书。对吴亚杰不予处罚。我不认同此严重与事实不符的认定结果。我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予受害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谢谢。
我叫孙晓莉。我于2022年5月30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33号东方名苑B坐30层三生一宅青旅居住期间。被名叫吴亚杰的人打伤。
具体情况:我在宿舍里边丢东西。宿舍没人承认。老板知道后不为我找出。反而让我搬离。我表示东西未找到我不会搬离。老板随后找到吴亚杰。清理我的私人物品。我一再跟吴亚杰强调跟他没关系。不要动我的私人物品。吴亚杰不听。依然动手清理。准备丢出去。在他动手清理我的衣服的时候。我为保护我的财物。推了他一下。他重心不稳坐到旁边的床上。随即起身朝我鼻子部位打了一拳。我被他打坐在地上。鼻子随即流血。
当时报警后是朝天宫派出所刑侦人员陆志鹏办理。当时就说我的伤不是被人打的。是我自己撞的。我满脸血据理力争才立案。
2022年6月9号做的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鼻子有骨折。(轻微伤。)上嘴唇根部撕裂。(轻微伤)一颗上门牙松动。(轻微伤)。
鉴定结果出来后。我多次去派出所询问进展。陆志鹏均往后推脱。长时间不处理打人者。2022年8月12日。经过两个多月后,陆志鹏的调查结果就是当时我被别人打的屋子里没有监控和目击者。打人者只承认推我,而不承认打我。所以以证据不足为结论。无法处理打人者。
后经过朝天宫派出所另一位警察蒋海伦主持二次调查。再次由陆志鹏调取当时屋里另外两位目击者证人证言。两人说吴亚杰只是推了我。并未打我。两人证言均为不实证言。
朝天宫派出所办案警察认定吴亚杰无打我的行为。8月30日秦淮分局出具对吴亚杰不予处罚的通知书。对吴亚杰不予处罚。我不认同此严重与事实不符的认定结果。我希望有关部门能给予受害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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