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视频part[许愿星][许愿星]
香格里拉 藏语意为:心中的日月
一个很有风情的地方,小巷有很多小酒馆一定要体验一番!驻唱的姐也超有意思,唱的非常好听!后来忙着去楼下烧烤了;还会有P2主动来我们桌给我们献唱欢迎我们来到香格里拉~
土鸡火锅汤好鲜好鲜!好好喝!!!
酥油茶好好喝!味道比较像豆奶
青稞饼我也爱!沾酥油茶一起超好吃!
虫草像金针菇 更脆一点点 好吃!
烤全羊很好吃!肉很嫩 量很足 七个人也没吃完!
牦牛肉火锅也很好吃!!
古城有超级多好吃的 晚上超级有感觉的也!随便一家藏餐都好吃 随便一家酒馆都很有风味
从云A-云L-云P-云R我最最爱云R[赢牛奶] https://t.cn/EXatUN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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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为数码产品的颜值买单吗#
欢迎来到我的设计师工作室!
这张办公桌,是我这两年留下最多记忆的地方,而笔记本电脑就像我的老战友——做设计、处理图片、剪视频,陪我走过数不清的白天黑夜。
颜值与实力并存是我选笔记本的标准:这台华为MateBook X Pro的机身是典雅的锦白配色,微绒哑光质感,突破传统又带着内敛的中国时尚风。放在工作台上,令人赏心悦目;移动办公时带着它,无论今天穿什么颜色,它都是最百搭时髦的风景线。
因为从事和影像相关的工作,所以我对屏幕的要求很高。这台电脑拥有超窄边框全面屏以及高素质屏幕,我做设计时,能明显感觉到色彩还原很精准,触摸放大观察细节后,画面依旧细腻流畅。
选择华为MateBook X Pro 笔记本电脑,让每一次办公创作都更加高效,科技与美同行,就算坐在小小的办公台前,心中也有大大的世界。#笔记本选购看性能还是看颜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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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从事和影像相关的工作,所以我对屏幕的要求很高。这台电脑拥有超窄边框全面屏以及高素质屏幕,我做设计时,能明显感觉到色彩还原很精准,触摸放大观察细节后,画面依旧细腻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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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盘锦,一对情侣到某店家吃饭,期间点了一盘团购的小龙虾。因为小龙虾上桌晚,两人到最后已经吃不下了。这时,情侣要求打包带走。万万没想到遭到店家的拒绝,称团购菜品不予打包。男情侣已经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目前尚未收到回复。(来源:九派新闻)
7月5日,侯先生跟女友来到某米酒屋就餐,点餐过程中,询问店家还有没有某短视频平台宣传的小龙虾。店家称暂时没有,侯先生他们也没有在意,便点了其他的菜品。
但到快吃完的时候,店家告诉他们可以做小龙虾。虽然快要吃饱,侯先生还是想尝尝店里的小龙虾,便点了一盘。但上来的时候,侯先生却发现小龙虾是凉的,他们也吃饱了,便要求店家给自己打包。
这时,侯先生让店家将小龙虾打包,准备带走。但服务员称这是团购菜品,不能打包,团购页面有标注。侯先生看后果然有这样的标注,但他自己也是从事的餐饮行业,知道没有这样的规矩,但店家还是没有给打包。
令人更不解的是,侯先生在结账时发现,在某短视频平台团购的菜品,价格均标注为0元。服务员称钱是平台收了,所以自己标注为0元。另外,侯先生并非个例,其他用户也遭到小龙虾不能打包的事情。
看到这里,你觉得店家的做法合法吗?既然已经标注小龙虾不能打包,消费者还能带走吗?
1.虽然侯先生是通过购买团购券消费的小龙虾,而店家也将这盘小龙虾在结账单中标注为0元。但这是店家跟某短视频平台合作的缘故,是他们的内部关系,跟侯先生无关。
侯先生在店家页面下单,并实际支付了费用,之后在店家进行消费,侯先生是跟店家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所以,当侯先生付完小龙虾团购券的费用之后,店家便有向侯先生交付小龙虾的义务。当店家将小龙虾端上桌,让侯先生享用时,店家已经完成了交付,小龙虾的所有权由侯先生享有。
基于自己有所有权的小龙虾,侯先生完全有权利让店家给自己打包带走,这是行使支配权的行为。
2.可能有网友觉得,团购券购买页面明明标注了不能打包,侯先生既然选择下单,自然表明要受该标注的约束。侯先生是不是不能打包带走呢?
这个问题很好解决,我觉得该标注对消费者来说属于格式条款,与“不能自带酒水”是一个意思。
我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很明显,店家在其店铺页面标注上了“每桌限购1份,不能打包”的字样,该文字并未跟侯先生等消费者进行协商,属于格式条款。
而该格式条款俨然排除了消费者获得团购菜品所有权,这可是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却被店家如此限制。侯先生买了小龙虾却无法打包带走,店家明显限制了他对小龙虾的所有权,该标注对侯先生不发生效力。
基于此,虽然店家如此规定,但侯先生还是有权将小龙虾打包带走。
3.面对店家拒绝侯先生打包小龙虾的事情,网友猜测最多的就是将小龙虾留下来继续销售。结合之前小龙虾上来的时候是凉的,实在令人细思极恐。
但如果店家真的是这样销售的小龙虾,店家便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一旦被认定,将面临侯先生的3倍索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既然选择跟某短视频平台进行宣传合作,推出团购菜品的优惠价格,店家就应该大度一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样才能让自己的店名为大家知晓,才能带来更多的客源。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消费之前遇到优惠力度较大的菜品,还是需要跟店家再三确认是否真实,免得弄得最后产生纠纷,让自己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纠纷,那就违背我们消费的初衷了!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
7月5日,侯先生跟女友来到某米酒屋就餐,点餐过程中,询问店家还有没有某短视频平台宣传的小龙虾。店家称暂时没有,侯先生他们也没有在意,便点了其他的菜品。
但到快吃完的时候,店家告诉他们可以做小龙虾。虽然快要吃饱,侯先生还是想尝尝店里的小龙虾,便点了一盘。但上来的时候,侯先生却发现小龙虾是凉的,他们也吃饱了,便要求店家给自己打包。
这时,侯先生让店家将小龙虾打包,准备带走。但服务员称这是团购菜品,不能打包,团购页面有标注。侯先生看后果然有这样的标注,但他自己也是从事的餐饮行业,知道没有这样的规矩,但店家还是没有给打包。
令人更不解的是,侯先生在结账时发现,在某短视频平台团购的菜品,价格均标注为0元。服务员称钱是平台收了,所以自己标注为0元。另外,侯先生并非个例,其他用户也遭到小龙虾不能打包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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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虽然侯先生是通过购买团购券消费的小龙虾,而店家也将这盘小龙虾在结账单中标注为0元。但这是店家跟某短视频平台合作的缘故,是他们的内部关系,跟侯先生无关。
侯先生在店家页面下单,并实际支付了费用,之后在店家进行消费,侯先生是跟店家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所以,当侯先生付完小龙虾团购券的费用之后,店家便有向侯先生交付小龙虾的义务。当店家将小龙虾端上桌,让侯先生享用时,店家已经完成了交付,小龙虾的所有权由侯先生享有。
基于自己有所有权的小龙虾,侯先生完全有权利让店家给自己打包带走,这是行使支配权的行为。
2.可能有网友觉得,团购券购买页面明明标注了不能打包,侯先生既然选择下单,自然表明要受该标注的约束。侯先生是不是不能打包带走呢?
这个问题很好解决,我觉得该标注对消费者来说属于格式条款,与“不能自带酒水”是一个意思。
我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很明显,店家在其店铺页面标注上了“每桌限购1份,不能打包”的字样,该文字并未跟侯先生等消费者进行协商,属于格式条款。
而该格式条款俨然排除了消费者获得团购菜品所有权,这可是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却被店家如此限制。侯先生买了小龙虾却无法打包带走,店家明显限制了他对小龙虾的所有权,该标注对侯先生不发生效力。
基于此,虽然店家如此规定,但侯先生还是有权将小龙虾打包带走。
3.面对店家拒绝侯先生打包小龙虾的事情,网友猜测最多的就是将小龙虾留下来继续销售。结合之前小龙虾上来的时候是凉的,实在令人细思极恐。
但如果店家真的是这样销售的小龙虾,店家便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一旦被认定,将面临侯先生的3倍索赔。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既然选择跟某短视频平台进行宣传合作,推出团购菜品的优惠价格,店家就应该大度一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这样才能让自己的店名为大家知晓,才能带来更多的客源。
本案的发生提醒我们,消费之前遇到优惠力度较大的菜品,还是需要跟店家再三确认是否真实,免得弄得最后产生纠纷,让自己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纠纷,那就违背我们消费的初衷了!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欢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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