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企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工人日报 2021-01-26
张弓
互联网信息技术下工作岗位所呈现的灵活性特征,不能掩盖劳动用工的实质。对于平台用工应当制定与实际相符合的劳动基准,建立配套的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制度。平台企业应探索出符合平台、从业人员、消费者三方利益的新的经营模式,实现符合劳动法要求的用工。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平台用工案件逐步增多,其中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方希望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劳动法项下的权利,而平台希望维持灵活机动的用工方式及低廉的用工成本,不愿意被劳动法束缚。在争议的早期,维护新业态新经济的活力是观点主流,但随着从业人员的一些困境逐步显现,这一劳动群体的状况得到社会广泛关切,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争论更趋激烈。
对于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否认劳动关系,认为双方是一种平等协商的民事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去调整。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用工形态加以区别对待:部分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关系;部分众包模式则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如采用整体外包模式则由第三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当看到平台用工的本质——它只是采取信息技术手段改变了社会生产的组织方式及劳动任务的分配方式,但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劳动用工的本质。
笔者以配送平台为例,围绕在审理此类争议案件中,平台方与从业人员的各自主张谈几点认识。
第一,平台运营公司是社会生产的组织方,而不属于其常常辩称的信息中介机构。事实上,平台运营公司不仅通过平台获取运输货物服务的需求信息,并向众多骑手发送,而且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相关的条款并非由骑手与客户协商制订。事实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形成于平台运营公司与客户之间,且相关客户也相信是与平台运营方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并非与骑手之间。骑手的作用在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平台运营公司得以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货物的合同义务。
平台运营公司认为自己收取的只是信息服务费,类似于中介费,理由不能成立。平台运营公司实际上组织了货物运送的整个过程,平台的经营模式是通过大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因此,平台的运营公司实质上并不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组织社会生产经营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应当解决用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互联网信息技术下工作岗位所呈现的灵活性特征,不能掩盖劳动用工的实质。平台运营公司与骑手之间的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确实有一定区别,具有相对灵活性特征,但是否能够阻却双方劳动关系的判定?
笔者认为,其一,骑手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但只要其注册成为骑手,并决定以此谋生,则其必须通过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来维持生活所需的收入。尽管骑手有接单与否的选择自主权,但从整体工作来看,其并无更多的选择自主权。
其二,骑手可以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公司无需考勤,但许多骑手为维持一定收入,每日基本工作时间都在10小时左右甚至更长。如果骑手要维持一定的收入水平,其对工作时间、工作量并无过宽的选择自主权。
其三,骑手可以自主决定使用何种交通工具,通常平台运营公司并不向其提供劳动工具。但在互联网经济下新的用工模式中,交通工具并不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平台运营公司通过互联网技术所掌握的信息才是更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平台运营公司借助其对相关信息及技术手段的掌握权,在与骑手的用工关系中处于强势支配地位。
其四,平台运营公司对骑手的服务要求带有明显的劳动管理性质。比如,对于运送用时、货物如何保管、如何回应客户需求、着装、佩戴标识等,平台运营公司均有相应管理要求。对于骑手报酬,平台运营公司也通过各种考核制定标准及发放时间、发放途径。
第三,对骑手适用劳动法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平台运营公司从骑手提供的劳动中获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企业社会责任。运用民事合同关系去调整,会不当地免除平台企业相应责任,而将责任推向骑手与消费者,此种定性使平台运营公司缺乏防范用工风险的主动性,对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必然增多。突破了法定工作时间与劳动保护限制,“过劳死”“冒险接单”等现象也会层出不穷。互联网企业不能因其采用了新技术手段与新经营方式而不承担本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当下不应再拘泥于平台用工是否符合传统的劳动用工模式,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而应当认识到这就是当前新技术带来的新的用工方式,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只不过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劳动法规范而已。对于平台用工应当制定与实际相符合的劳动基准,包括工时、薪酬等,建立配套的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制度。
有观点认为,对平台用工的规制会限制新业态发展,但笔者认为,在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介入,制止在该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前提下,运用新技术手段进行经营的平台企业,完全能够探索出符合平台、从业人员、消费者三方利益的新的经营模式,实现符合劳动法要求的用工。
(作者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金燕)
工人日报 2021-01-26
张弓
互联网信息技术下工作岗位所呈现的灵活性特征,不能掩盖劳动用工的实质。对于平台用工应当制定与实际相符合的劳动基准,建立配套的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制度。平台企业应探索出符合平台、从业人员、消费者三方利益的新的经营模式,实现符合劳动法要求的用工。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平台用工案件逐步增多,其中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方希望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及其他劳动法项下的权利,而平台希望维持灵活机动的用工方式及低廉的用工成本,不愿意被劳动法束缚。在争议的早期,维护新业态新经济的活力是观点主流,但随着从业人员的一些困境逐步显现,这一劳动群体的状况得到社会广泛关切,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争论更趋激烈。
对于平台与从业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否认劳动关系,认为双方是一种平等协商的民事合同关系,适用民法去调整。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不同用工形态加以区别对待:部分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关系;部分众包模式则属于普通民事合同关系;如采用整体外包模式则由第三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当看到平台用工的本质——它只是采取信息技术手段改变了社会生产的组织方式及劳动任务的分配方式,但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劳动用工的本质。
笔者以配送平台为例,围绕在审理此类争议案件中,平台方与从业人员的各自主张谈几点认识。
第一,平台运营公司是社会生产的组织方,而不属于其常常辩称的信息中介机构。事实上,平台运营公司不仅通过平台获取运输货物服务的需求信息,并向众多骑手发送,而且规定了货物运输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相关的条款并非由骑手与客户协商制订。事实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形成于平台运营公司与客户之间,且相关客户也相信是与平台运营方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并非与骑手之间。骑手的作用在于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平台运营公司得以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运输货物的合同义务。
平台运营公司认为自己收取的只是信息服务费,类似于中介费,理由不能成立。平台运营公司实际上组织了货物运送的整个过程,平台的经营模式是通过大量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来获取利润。因此,平台的运营公司实质上并不是一家信息服务公司,而是一家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经营的公司。组织社会生产经营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应当解决用工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互联网信息技术下工作岗位所呈现的灵活性特征,不能掩盖劳动用工的实质。平台运营公司与骑手之间的关系与传统劳动关系确实有一定区别,具有相对灵活性特征,但是否能够阻却双方劳动关系的判定?
笔者认为,其一,骑手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但只要其注册成为骑手,并决定以此谋生,则其必须通过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来维持生活所需的收入。尽管骑手有接单与否的选择自主权,但从整体工作来看,其并无更多的选择自主权。
其二,骑手可以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公司无需考勤,但许多骑手为维持一定收入,每日基本工作时间都在10小时左右甚至更长。如果骑手要维持一定的收入水平,其对工作时间、工作量并无过宽的选择自主权。
其三,骑手可以自主决定使用何种交通工具,通常平台运营公司并不向其提供劳动工具。但在互联网经济下新的用工模式中,交通工具并不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平台运营公司通过互联网技术所掌握的信息才是更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平台运营公司借助其对相关信息及技术手段的掌握权,在与骑手的用工关系中处于强势支配地位。
其四,平台运营公司对骑手的服务要求带有明显的劳动管理性质。比如,对于运送用时、货物如何保管、如何回应客户需求、着装、佩戴标识等,平台运营公司均有相应管理要求。对于骑手报酬,平台运营公司也通过各种考核制定标准及发放时间、发放途径。
第三,对骑手适用劳动法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平台运营公司从骑手提供的劳动中获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企业社会责任。运用民事合同关系去调整,会不当地免除平台企业相应责任,而将责任推向骑手与消费者,此种定性使平台运营公司缺乏防范用工风险的主动性,对采取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带来的社会问题必然增多。突破了法定工作时间与劳动保护限制,“过劳死”“冒险接单”等现象也会层出不穷。互联网企业不能因其采用了新技术手段与新经营方式而不承担本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当下不应再拘泥于平台用工是否符合传统的劳动用工模式,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而应当认识到这就是当前新技术带来的新的用工方式,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只不过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劳动法规范而已。对于平台用工应当制定与实际相符合的劳动基准,包括工时、薪酬等,建立配套的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制度。
有观点认为,对平台用工的规制会限制新业态发展,但笔者认为,在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介入,制止在该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与垄断行为的前提下,运用新技术手段进行经营的平台企业,完全能够探索出符合平台、从业人员、消费者三方利益的新的经营模式,实现符合劳动法要求的用工。
(作者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责任编辑:金燕)
#重点实验室巡礼# 【逐“智”多谋——走进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本世纪,人类理解自我的终极疆域在脑科学。
它不仅关乎着人类的健康与福祉,而且关乎着生命存在形态的巨大颠覆。所以,脑科学已经成为了大国的“必争之地”。
过去三十多年,中国的神经科学研究从蹒跚学步的“孩童”,成长为意气风发的“少年”,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就诞生在那关键的转折之中……
从“可遇”到“有求”
20世纪90年代被称为“脑的10年”,在此之前,神经科学基础研究与临床应用已取得一系列成果。为了探索人脑奥秘,攻克各种脑疾病,开发人工智能技术,欧美国家纷纷开始制订脑科学研究的长远战略计划,并宣布21世纪将是“脑科学时代”。
然而,神经科学在中国起步晚、体量小,成长之路颇为艰难。1999年,国际著名神经生物学家蒲慕明回国创建了一个全新体制的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神经所),我国的神经科学研究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
2000~2005年是神经所的“起步期”。在这个阶段,研究所建立了7个高水平课题组。他们连续独立承担国家“973”计划的基础前沿项目,“神经发育与可塑性研究”团队还荣获2011年度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集体奖)。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杜久林表示,神经所在当时国内生物学研究领域起到了标杆性的作用。
接下来的十年,是神经所关键的“成长期”。2007年,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随之诞生,并与研究所同成长、互支撑。
有了神经所打下的基础,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很快确立了神经发育与可塑性领域的优势地位,并大幅度吸纳了一批优秀的研究组长,也由此拓展了实验室的研究方向。
杜久林介绍,目前,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一半的科研力量聚焦在神经信息处理,另一个重要分支则是神经疾病机理。前者以研究脑功能的神经基础为主要任务,后者则为脑疾病诊断与治疗提供机理研究。
随着研究方向的拓展,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正一步步实现成为国际主要神经生物学研究基地之一的目标。
过去,基础科学的创新发现常常是“可遇而不可求”,但实验室要想获得更多重大突破,就必须“有求才可遇”。
“当年神经所最先把PI制带到国内,是因为中国的神经科学研究整体实力还很薄弱。一个个小而精的课题组自由探索、百花齐放,让星星之火得以燎原。”在杜久林看来,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国内脑科学研究水平有了质的突破,“这时候,我们需要调整研究模式,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他告诉《中国科学报》,除了脑疾病研究外,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最新出口是类脑智能研究。神经科学与智能技术的交叉融合,将是人类社会未来几十年发展中最重要的学科方向之一,也是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点培育方向。
2012年起,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成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力量,承担了中科院首批启动的5个B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之一的“脑功能联结图谱”,并在此基础上作为主要力量组建了“中国科学院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
杜久林认为,正是这种“有求”的模式让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更注重顶层设计和前瞻布局,通过聚集多个实验室、多学科的力量,以团队模式来攻克脑科学领域的重大难题。
从“小动物”到“非人灵长类”
在生物科学的发展历程中,模式动物实验平台起着重要作用。
“不同于其他领域,脑科学研究的特点之一是模式动物的物种跨度极大,从线虫、果蝇、斑马鱼,到小鼠、大鼠,再到非人灵长类,包括狨猴、食蟹猴和恒河猴。”杜久林介绍说。
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模式动物平台“应有尽有”,尤其是非人灵长类模式动物平台十年磨一剑的努力,为实验室的长远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2008年,神经所所长蒲慕明做了一个十分冒险的决定——开展以非人灵长类为主要模式动物的研究。
一直以来,研发脑疾病药物用的是传统小鼠模型,但小鼠和人种间距离相差甚远。创建灵长类研究这一平台的初衷,就是为了让生理和大脑结构都与人更接近的猕猴成为理想的模式动物。
不久之后,蒲慕明又提出要攻克克隆猴技术。体细胞克隆猴技术,即利用猴的体细胞复制出相同个体。只有产生了遗传基因完全一致的大批猴群,才能避免个体间差异对实验的干扰。
蒲慕明认定,这一平台的打造会是中国脑科学研究在国际上抢占领先地位的关键环节。
可是,灵长类实验的成本高得惊人。为了让这个没钱、没地、没人的“三无”平台得以起步,在没有任何国家项目支持的情况下,蒲慕明动用了当时几乎全部的所长基金来支持猴场建设。他还大胆起用了当年名不见经传的大学讲师孙强来担任平台主任,负责灵长类动物生殖与发育和模式动物构建研究。
2009年,蒲慕明召集孙强与刚刚回国的仇子龙开始讨论用非人灵长类模型专门研究脑疾病,经过团队反复论证,他们确定了用MECP2转基因的方法建立第一个自闭症的非人灵长类模型。
仇子龙表示,此前,科学家虽然通过在小鼠中引入与人类自闭症相关的突变,在研究自闭症基因突变如何影响大脑发育方面已经有很多重要发现,但是,像自闭症这种复杂的精神疾病,用小鼠的类自闭症状模型能否模拟人类的自闭症情况仍令人困惑。因此,在非人灵长类中建立自闭症模型对脑科学与脑疾病的研究非常重要。
直到2016年,他们成功构建了世界首个在神经系统中特异性过表达MeCP2基因的转基因食蟹猴模型,并进行了长期的体征观察和大量行为学测试,发现转基因猴与MeCP2倍增综合征患者的临床表型非常相似。这为实验室此后深入研究自闭症病理及探索治疗干预方法奠定了重要基础。这一成果获得了当年科技部评选的“中国科学十大进展”。
2017年11月,体细胞克隆猴“中中”“华华”的成功诞生,被誉为“世界生命科学领域的里程碑式突破”,它也正式开启了以体细胞克隆猴作为实验动物模型的新时代。而这一关键转折使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迎来了另一项重磅成果。
神经所研究员张洪钧长期从事生物节律与衰老疾病研究。2016年,团队通过敲除节律基因BMAL1,得到了5只生物节律紊乱的疾病猴。但由于它们睡眠紊乱、抑郁等症状严重程度不一,首批节律紊乱猴不适合作为成熟的动物模型用于疾病干预。随着体细胞克隆猴“中中”“华华”的诞生,张洪钧与孙强第一时间启动了生物节律紊乱猴的克隆工作。
仅过了一年,他们便应用高难度的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成功建立了世界首批遗传背景一致且无嵌合现象的生物节律紊乱体细胞克隆猴模型。
在蒲慕明看来,实现批量化、标准化创建疾病克隆猴模型,可以为脑认知功能研究、重大疾病早期诊断与干预及药物研发提供最为理想的动物模型。这也意味着,它将有助于实验室缩短攻克脑疾病诊断与治疗的研究进程。
从制度延续到“软环境”创新
2020年5月28日至31日,蒲慕明、杜久林等连着熬了4天的夜,从每晚9点到次日凌晨1点,进行跨4个时区的视频会议。参会的有来自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哈佛大学、纽约大学、斯坦福大学、德国马普神经科学研究所、法兰西公学院、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和北京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的10位院士。这是研究组长接受的定期的国际学术评估。
这一国际化的科研评估体系,是2003年神经所在全国科研院所中率先引入的。由国际一流的神经生物学家组成国际评估组,结合匿名同行通讯评审意见、研究组长现场汇报考评、研究生座谈等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针对每一位组长的进展,向神经所递交书面评审报告。对新晋的研究员4年评审一次,第一次为中期评审。通过两次评审后晋升为高级研究员,但仍需每6年评审一次。
对此,已是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的仇子龙曾不由得感叹:“再好的实验条件和启动资金,都不抵评价机制能够给出的时间与空间的自由。”
神经所党委书记王燕表示,神经所成立之初的目标,不仅仅是做一流的科研,还要做一块改革的“试验田”,要实施与国际接轨的运行管理机制,从而创造出不同于国内传统科研机构的制度环境与学术氛围。
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成立时,也全面吸收了研究所的体制机制。除了国际评审制度,实验室还坚持研究生轮转制、年度考核制和双导师制等。
有延续,也有创新。
“在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的一系列青年人才培养政策中,2016年起专设的青年创新激励基金就在年轻人当中建立了很好的口碑。”仇子龙介绍说。
对于实验室的助研、在站博士后或者在读研究生来说,个人项目6万~10万元/年,团队项目10万~20万元/年,连续两年,这样的支持力度已属于高级别的资助项目。而且,为了鼓励自主创新和自由探索,申请的课题内容可以不在实验室原有方向之内。这在调动年轻科研人员的原创积极性方面作用显著。
同时,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还推出了颇具特色的青年神经科学工作者论坛。论坛邀请实验室和非实验室的青年科研人员,以主题报告或海报的形式展示自己的工作。为调动青年科研人员参与的积极性,论坛工作委员会从去年开始还建立了“理事会”制度,藉此丰富论坛活动的形式,培养理事人员的工作组织能力,构建自己的科研网络。
该论坛的初衷是为了给成长中的科研人员营造一个自由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软环境。“交叉合作是学科发展的大势所趋,更是神经所的文化基因。”仇子龙笑言,“‘合作’这两个字,听了十几年,都快听出茧来了。”
从接受教诲到感同身受,“不合作就出不了好工作”已经成为神经所和实验室成员心中的学术信仰。
https://t.cn/A6bo0Swo
本世纪,人类理解自我的终极疆域在脑科学。
它不仅关乎着人类的健康与福祉,而且关乎着生命存在形态的巨大颠覆。所以,脑科学已经成为了大国的“必争之地”。
过去三十多年,中国的神经科学研究从蹒跚学步的“孩童”,成长为意气风发的“少年”,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就诞生在那关键的转折之中……
从“可遇”到“有求”
20世纪90年代被称为“脑的10年”,在此之前,神经科学基础研究与临床应用已取得一系列成果。为了探索人脑奥秘,攻克各种脑疾病,开发人工智能技术,欧美国家纷纷开始制订脑科学研究的长远战略计划,并宣布21世纪将是“脑科学时代”。
然而,神经科学在中国起步晚、体量小,成长之路颇为艰难。1999年,国际著名神经生物学家蒲慕明回国创建了一个全新体制的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神经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神经所),我国的神经科学研究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
2000~2005年是神经所的“起步期”。在这个阶段,研究所建立了7个高水平课题组。他们连续独立承担国家“973”计划的基础前沿项目,“神经发育与可塑性研究”团队还荣获2011年度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集体奖)。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杜久林表示,神经所在当时国内生物学研究领域起到了标杆性的作用。
接下来的十年,是神经所关键的“成长期”。2007年,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随之诞生,并与研究所同成长、互支撑。
有了神经所打下的基础,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很快确立了神经发育与可塑性领域的优势地位,并大幅度吸纳了一批优秀的研究组长,也由此拓展了实验室的研究方向。
杜久林介绍,目前,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一半的科研力量聚焦在神经信息处理,另一个重要分支则是神经疾病机理。前者以研究脑功能的神经基础为主要任务,后者则为脑疾病诊断与治疗提供机理研究。
随着研究方向的拓展,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正一步步实现成为国际主要神经生物学研究基地之一的目标。
过去,基础科学的创新发现常常是“可遇而不可求”,但实验室要想获得更多重大突破,就必须“有求才可遇”。
“当年神经所最先把PI制带到国内,是因为中国的神经科学研究整体实力还很薄弱。一个个小而精的课题组自由探索、百花齐放,让星星之火得以燎原。”在杜久林看来,经过了十几年的发展,国内脑科学研究水平有了质的突破,“这时候,我们需要调整研究模式,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他告诉《中国科学报》,除了脑疾病研究外,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最新出口是类脑智能研究。神经科学与智能技术的交叉融合,将是人类社会未来几十年发展中最重要的学科方向之一,也是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重点培育方向。
2012年起,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成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力量,承担了中科院首批启动的5个B类战略性先导科技专项之一的“脑功能联结图谱”,并在此基础上作为主要力量组建了“中国科学院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
杜久林认为,正是这种“有求”的模式让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更注重顶层设计和前瞻布局,通过聚集多个实验室、多学科的力量,以团队模式来攻克脑科学领域的重大难题。
从“小动物”到“非人灵长类”
在生物科学的发展历程中,模式动物实验平台起着重要作用。
“不同于其他领域,脑科学研究的特点之一是模式动物的物种跨度极大,从线虫、果蝇、斑马鱼,到小鼠、大鼠,再到非人灵长类,包括狨猴、食蟹猴和恒河猴。”杜久林介绍说。
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模式动物平台“应有尽有”,尤其是非人灵长类模式动物平台十年磨一剑的努力,为实验室的长远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2008年,神经所所长蒲慕明做了一个十分冒险的决定——开展以非人灵长类为主要模式动物的研究。
一直以来,研发脑疾病药物用的是传统小鼠模型,但小鼠和人种间距离相差甚远。创建灵长类研究这一平台的初衷,就是为了让生理和大脑结构都与人更接近的猕猴成为理想的模式动物。
不久之后,蒲慕明又提出要攻克克隆猴技术。体细胞克隆猴技术,即利用猴的体细胞复制出相同个体。只有产生了遗传基因完全一致的大批猴群,才能避免个体间差异对实验的干扰。
蒲慕明认定,这一平台的打造会是中国脑科学研究在国际上抢占领先地位的关键环节。
可是,灵长类实验的成本高得惊人。为了让这个没钱、没地、没人的“三无”平台得以起步,在没有任何国家项目支持的情况下,蒲慕明动用了当时几乎全部的所长基金来支持猴场建设。他还大胆起用了当年名不见经传的大学讲师孙强来担任平台主任,负责灵长类动物生殖与发育和模式动物构建研究。
2009年,蒲慕明召集孙强与刚刚回国的仇子龙开始讨论用非人灵长类模型专门研究脑疾病,经过团队反复论证,他们确定了用MECP2转基因的方法建立第一个自闭症的非人灵长类模型。
仇子龙表示,此前,科学家虽然通过在小鼠中引入与人类自闭症相关的突变,在研究自闭症基因突变如何影响大脑发育方面已经有很多重要发现,但是,像自闭症这种复杂的精神疾病,用小鼠的类自闭症状模型能否模拟人类的自闭症情况仍令人困惑。因此,在非人灵长类中建立自闭症模型对脑科学与脑疾病的研究非常重要。
直到2016年,他们成功构建了世界首个在神经系统中特异性过表达MeCP2基因的转基因食蟹猴模型,并进行了长期的体征观察和大量行为学测试,发现转基因猴与MeCP2倍增综合征患者的临床表型非常相似。这为实验室此后深入研究自闭症病理及探索治疗干预方法奠定了重要基础。这一成果获得了当年科技部评选的“中国科学十大进展”。
2017年11月,体细胞克隆猴“中中”“华华”的成功诞生,被誉为“世界生命科学领域的里程碑式突破”,它也正式开启了以体细胞克隆猴作为实验动物模型的新时代。而这一关键转折使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迎来了另一项重磅成果。
神经所研究员张洪钧长期从事生物节律与衰老疾病研究。2016年,团队通过敲除节律基因BMAL1,得到了5只生物节律紊乱的疾病猴。但由于它们睡眠紊乱、抑郁等症状严重程度不一,首批节律紊乱猴不适合作为成熟的动物模型用于疾病干预。随着体细胞克隆猴“中中”“华华”的诞生,张洪钧与孙强第一时间启动了生物节律紊乱猴的克隆工作。
仅过了一年,他们便应用高难度的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成功建立了世界首批遗传背景一致且无嵌合现象的生物节律紊乱体细胞克隆猴模型。
在蒲慕明看来,实现批量化、标准化创建疾病克隆猴模型,可以为脑认知功能研究、重大疾病早期诊断与干预及药物研发提供最为理想的动物模型。这也意味着,它将有助于实验室缩短攻克脑疾病诊断与治疗的研究进程。
从制度延续到“软环境”创新
2020年5月28日至31日,蒲慕明、杜久林等连着熬了4天的夜,从每晚9点到次日凌晨1点,进行跨4个时区的视频会议。参会的有来自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哈佛大学、纽约大学、斯坦福大学、德国马普神经科学研究所、法兰西公学院、香港城市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和北京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的10位院士。这是研究组长接受的定期的国际学术评估。
这一国际化的科研评估体系,是2003年神经所在全国科研院所中率先引入的。由国际一流的神经生物学家组成国际评估组,结合匿名同行通讯评审意见、研究组长现场汇报考评、研究生座谈等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针对每一位组长的进展,向神经所递交书面评审报告。对新晋的研究员4年评审一次,第一次为中期评审。通过两次评审后晋升为高级研究员,但仍需每6年评审一次。
对此,已是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的仇子龙曾不由得感叹:“再好的实验条件和启动资金,都不抵评价机制能够给出的时间与空间的自由。”
神经所党委书记王燕表示,神经所成立之初的目标,不仅仅是做一流的科研,还要做一块改革的“试验田”,要实施与国际接轨的运行管理机制,从而创造出不同于国内传统科研机构的制度环境与学术氛围。
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成立时,也全面吸收了研究所的体制机制。除了国际评审制度,实验室还坚持研究生轮转制、年度考核制和双导师制等。
有延续,也有创新。
“在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的一系列青年人才培养政策中,2016年起专设的青年创新激励基金就在年轻人当中建立了很好的口碑。”仇子龙介绍说。
对于实验室的助研、在站博士后或者在读研究生来说,个人项目6万~10万元/年,团队项目10万~20万元/年,连续两年,这样的支持力度已属于高级别的资助项目。而且,为了鼓励自主创新和自由探索,申请的课题内容可以不在实验室原有方向之内。这在调动年轻科研人员的原创积极性方面作用显著。
同时,神经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还推出了颇具特色的青年神经科学工作者论坛。论坛邀请实验室和非实验室的青年科研人员,以主题报告或海报的形式展示自己的工作。为调动青年科研人员参与的积极性,论坛工作委员会从去年开始还建立了“理事会”制度,藉此丰富论坛活动的形式,培养理事人员的工作组织能力,构建自己的科研网络。
该论坛的初衷是为了给成长中的科研人员营造一个自由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软环境。“交叉合作是学科发展的大势所趋,更是神经所的文化基因。”仇子龙笑言,“‘合作’这两个字,听了十几年,都快听出茧来了。”
从接受教诲到感同身受,“不合作就出不了好工作”已经成为神经所和实验室成员心中的学术信仰。
https://t.cn/A6bo0Swo
《仙境传说RO:守护永恒的爱》近期更新了全职业四转的消息,吸引了冒险者们的关注。法师作为最早期出现的法系职业,也是最早的“五人小队”的一员,有个超多冒险者的喜爱与支持。与生灵们打交道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能够与他们签订契约、召唤他们,最需要的是爱与信任。
今天将为大家带来的四转爆料就是术士系四转——「契约灵」。https://t.cn/A6Avx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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