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不二FBUER[超话]#
❤️9.24 上海小人国娃展 冯不二·DOLL摊宣❤
详见图文~
感谢主办方@奶司的小人国娃展
由于疫情缘故,快递时效受限,崽崽无法顺利到场展示,中娃的宝贝可以通过视频选择!
对想去现场看不二崽的小伙伴说声抱歉!我们下次再面基~
大家安全出行,带好口罩,爱你们(づ ̄³ ̄)づ! #o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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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是不是真的爱你,怎么辨别?他是真的爱你,还是假装爱你?如果你一直纠结,无法做出判断,那么请耐心看完这条内容。有的人,在感情里很依赖另一半。提起“依赖者”,我们往往会认为依赖的一方要么柔弱,小鸟依人;要么总讨好另一半,很卑微。但依赖者却有一个典型的特征,他们会对伴侣有一个要求:“你要以我期待的方式对待我,否则就是不爱我。”也就是说,当你在感情中依赖另一半时,你内心的渴望是希望另一半能以某种方式对你好,一旦伴侣觉得你的要求很过分,或者没有以你的标准对你好,你就会认为伴侣不爱你。
举个例子。
比如,你很需要另一半,要求另一半时刻黏着你,能够时刻回应你的消息。刚开始谈恋爱的时候,他总是顺着你的要求,给了你极大的安全感。但进入婚姻后,他一直这么顺着你时,他也会觉得累,而且会有一段时间工作很忙,没法把所有的精力放在你身上。于是,你就会觉得他不重视、他不爱你了,开始一点点对他失望。而他会觉得你无理取闹,他明明在忙工作、忙自己的事、心里也很爱你,没想到你居然会这么评价他。
无论是恋爱中,还是婚姻里,依赖者都明明处于弱势的位置,但其实是制定感情规则的一方,他们总是用一套自己的标准来衡量对方是否爱自己。
所以,被依赖的一方会觉得很累,他们不仅要给依赖者提供情绪上的能量,还需要持续满足依赖者的要求,会感受到很消耗,相处不舒服,也就起了离开的念头。而这时,依赖的一方往往会产生一种信念:他要抛弃我了。因为一直处于依赖的角色中,没有构建自我的内在力量,总期望别人满足自己的内心需求,所以内心力量很弱,很容易感受到被抛弃,但你却忽视了:没有人能抛弃你,因为你是自己生命的主宰者。
因此,如果你是一个依赖者,需要做得有两点:
第一,提升自己的内在力量,学会自我满足,不要把太多的期望都放到伴侣身上,让自己变成一个没力量的依附者;
第二,改变自己感情里的行为,改掉自己的患得患失,补足自己内心里的不安全感,学会付出爱而并非总是索取爱,当你有了爱人的能量,自然就能得到伴侣的爱,也能经营好感情。
依赖伴侣,说明你很信任他,也很渴望得到伴侣的爱。但真正的爱不是靠索取就能得到的,学会经营感情,才能得到稳定的被爱。
文/网友
举个例子。
比如,你很需要另一半,要求另一半时刻黏着你,能够时刻回应你的消息。刚开始谈恋爱的时候,他总是顺着你的要求,给了你极大的安全感。但进入婚姻后,他一直这么顺着你时,他也会觉得累,而且会有一段时间工作很忙,没法把所有的精力放在你身上。于是,你就会觉得他不重视、他不爱你了,开始一点点对他失望。而他会觉得你无理取闹,他明明在忙工作、忙自己的事、心里也很爱你,没想到你居然会这么评价他。
无论是恋爱中,还是婚姻里,依赖者都明明处于弱势的位置,但其实是制定感情规则的一方,他们总是用一套自己的标准来衡量对方是否爱自己。
所以,被依赖的一方会觉得很累,他们不仅要给依赖者提供情绪上的能量,还需要持续满足依赖者的要求,会感受到很消耗,相处不舒服,也就起了离开的念头。而这时,依赖的一方往往会产生一种信念:他要抛弃我了。因为一直处于依赖的角色中,没有构建自我的内在力量,总期望别人满足自己的内心需求,所以内心力量很弱,很容易感受到被抛弃,但你却忽视了:没有人能抛弃你,因为你是自己生命的主宰者。
因此,如果你是一个依赖者,需要做得有两点:
第一,提升自己的内在力量,学会自我满足,不要把太多的期望都放到伴侣身上,让自己变成一个没力量的依附者;
第二,改变自己感情里的行为,改掉自己的患得患失,补足自己内心里的不安全感,学会付出爱而并非总是索取爱,当你有了爱人的能量,自然就能得到伴侣的爱,也能经营好感情。
依赖伴侣,说明你很信任他,也很渴望得到伴侣的爱。但真正的爱不是靠索取就能得到的,学会经营感情,才能得到稳定的被爱。
文/网友
“等红灯时不能抽烟”?周先生认为,规定驾车时不能打电话,看电视等,抽烟不在“等”中,警方认为,抽烟属于“等外等”。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监控探头清晰地拍下了周先生的动作,在开车经过南京西路和华山路路口时,路口正在红灯,周先生点燃香烟,左手脱离方向盘,夹着烟并放置于车窗外面。
这个大部分吸烟司机都会做的动作,被执勤民警发现,认为周先生在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他罚款200元。
周先生被罚之后,找来道交法实施条例一看,才发现这一条规定的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他认为,抽烟不在规定之中,交警处罚有误,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周先生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开车时禁止抽烟,第62条第3项已经列举了妨碍安全的行为,警方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权限将会无限扩大,毕竟连眨眼睛也可能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疲劳驾驶是安全的最大隐患,抽烟提神能够使驾驶人员提高注意力,是有利于安全驾驶的,更何况,当时,他是在路口停车,等待绿灯通行时点的烟,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打电话、看电视“等”中,是否包含抽烟行为。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往往用概括性语言来包容其他可能性,比如用“等”字去涵盖其他情形。
但是,在汉语词义中,“等”字也可作为列举以后的结束标记,表示列举完毕,因此,对于法律中的“等”字,就有了“等内等”和“等外等”的区别,因此,有“等”字的法条,往往会引起争议。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道交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那么,就要弄清楚在打电话、看电视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即“等外”是否还有“等”。
不难想到,除了明确列举的两种情形之外,还存在着如穿拖鞋驾驶的行为,因为驾驶时穿拖鞋会影响驾驶人对制动、油门、离合的控制,从而影响驾驶安全,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应为“等外等”。
针对周先生的认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制定法律规范时无法穷尽列举,因此,除了第62条第3项明文列举的两种情况外,也需要禁止驾车时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明文列举之内的情况,因系法定,无需论证,只要实施了打电话、看电视的行为,即为违法。在明文列举之外,正如周先生所说,不能随意作扩张性解释,而且必须契合法律条文的内在立法精神。
法院指出,如何认定“等外等”,就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明文列举的事项有相同或相似后果,本条的立法意图是禁止在驾车时作出妨碍驾驶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本身妨碍驾驶,即可进行扩展适用。
就本案而言,周先生驾车驶过涉案路口时吸烟,左手持烟,放置在车窗外,显然将会影响他的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周先生本人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法院认为,周先生抽烟的行为其危险程序并不亚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该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警方据此认为周先生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关于周先生所说,当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法院认为,从发动车辆开始,至目的地为止,驾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等红灯也处于驾驶过程之中,需要驾驶员及时关注信号灯和路状,不能认为车辆的状态为停车状态。
在车内抽烟,烟雾容易遮挡视线,车内也存在较多易燃物,在车内抽烟,无疑会增加火灾风险,同时,车辆空间狭小封闭,吸烟对驾驶人及乘客的健康也会造成危害,不应认可驾车抽烟的行为。
交警部门面临纷繁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作为法院来说,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执法时的自由裁量,一个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驾驶,交警部门最具权威,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否决。
周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您对开车时抽烟有什么看法?我们评论区里聊。(法网人生)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监控探头清晰地拍下了周先生的动作,在开车经过南京西路和华山路路口时,路口正在红灯,周先生点燃香烟,左手脱离方向盘,夹着烟并放置于车窗外面。
这个大部分吸烟司机都会做的动作,被执勤民警发现,认为周先生在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他罚款200元。
周先生被罚之后,找来道交法实施条例一看,才发现这一条规定的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他认为,抽烟不在规定之中,交警处罚有误,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周先生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开车时禁止抽烟,第62条第3项已经列举了妨碍安全的行为,警方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权限将会无限扩大,毕竟连眨眼睛也可能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疲劳驾驶是安全的最大隐患,抽烟提神能够使驾驶人员提高注意力,是有利于安全驾驶的,更何况,当时,他是在路口停车,等待绿灯通行时点的烟,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打电话、看电视“等”中,是否包含抽烟行为。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往往用概括性语言来包容其他可能性,比如用“等”字去涵盖其他情形。
但是,在汉语词义中,“等”字也可作为列举以后的结束标记,表示列举完毕,因此,对于法律中的“等”字,就有了“等内等”和“等外等”的区别,因此,有“等”字的法条,往往会引起争议。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道交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那么,就要弄清楚在打电话、看电视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即“等外”是否还有“等”。
不难想到,除了明确列举的两种情形之外,还存在着如穿拖鞋驾驶的行为,因为驾驶时穿拖鞋会影响驾驶人对制动、油门、离合的控制,从而影响驾驶安全,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应为“等外等”。
针对周先生的认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制定法律规范时无法穷尽列举,因此,除了第62条第3项明文列举的两种情况外,也需要禁止驾车时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明文列举之内的情况,因系法定,无需论证,只要实施了打电话、看电视的行为,即为违法。在明文列举之外,正如周先生所说,不能随意作扩张性解释,而且必须契合法律条文的内在立法精神。
法院指出,如何认定“等外等”,就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明文列举的事项有相同或相似后果,本条的立法意图是禁止在驾车时作出妨碍驾驶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本身妨碍驾驶,即可进行扩展适用。
就本案而言,周先生驾车驶过涉案路口时吸烟,左手持烟,放置在车窗外,显然将会影响他的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周先生本人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法院认为,周先生抽烟的行为其危险程序并不亚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该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警方据此认为周先生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关于周先生所说,当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法院认为,从发动车辆开始,至目的地为止,驾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等红灯也处于驾驶过程之中,需要驾驶员及时关注信号灯和路状,不能认为车辆的状态为停车状态。
在车内抽烟,烟雾容易遮挡视线,车内也存在较多易燃物,在车内抽烟,无疑会增加火灾风险,同时,车辆空间狭小封闭,吸烟对驾驶人及乘客的健康也会造成危害,不应认可驾车抽烟的行为。
交警部门面临纷繁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作为法院来说,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执法时的自由裁量,一个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驾驶,交警部门最具权威,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否决。
周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您对开车时抽烟有什么看法?我们评论区里聊。(法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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