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俊[超话]#gj#龚俊而你刚好发光# gj#龚俊simon1129生日快乐#
大家还记得快本录制雨中应援时双向奔赴的爱吗?傻傻的俊味仙为了那个她们最爱的人的在雨中守候,可爱的小哪吒为了他的俊味仙冒雨跑到侧门道别。
他是我们放在心底的人,我们是只属于他的俊味仙。
“感谢喜欢我的粉丝朋友们,我的俊味仙们。我会踏实努力的拍戏,严于律己,踏踏实实的走好每一步。”这是他的承诺。他做到了,我们不止一次骄傲的感叹被正主带飞,他从来不需要我们操心,无缝进组,好不容易从剧组出来也是忙到满天飞,百忙之中,还不忘给我们发一发物料,互动一下,因为他知道,我们想他。
“俊味仙给龚俊百分之百的爱。
我要陪着俊俊一直走下去,我要让俊俊感受到俊味仙对他的爱。”这是我们的承诺。
1129快到了,这是我们陪他度过的第一个生日,未来的路是长,可是真的希望在他的生日时,我们可以让那个我们最心爱的男孩目光所见,尽是美好,让他看到独属于自己的俊味仙对他的爱,好吗。
这个傻崽崽呀,他最在意自己的粉丝了,他是那么没有安全感的人。
三月初的对剧粉离开淡然处之。
四月初的“谢谢大家【最近】这么喜欢我。”
浪姐上的“谢谢支持姐姐们和喜欢山河令的粉丝们”
他不敢相信,也不敢想象真的会有粉丝只喜欢自己,只是为他而来。
直到我们送给他的蓝色海洋,直到听到了“俊味仙唯爱龚俊”他才小心翼翼的把自动回复设为“君既至,望莫归。”小心翼翼的接受了我们的爱,从此以后,只要提到我们,他都会眯起眼睛,一脸开心的笑着说“谢谢我的俊味仙们,甜甜的俊味仙。”每次参加活动,俊俊都会一脸满足,眼睛里闪着星光的看着他的俊味仙,像自己的俊味仙比爱心。
【演唱会时,他说过,自己像是被爱包围了,当时,他的眼睛里一闪一闪的,看着他的表情,我先哭了出来,心想,“放心,之后的每一年,每一天,每一分,每一秒只要有俊味仙在,你就一定会被爱包围”】
可是…现在呢?他明明说过,他讨厌有人喊他“爸”。。。。。他明明清楚谁是lld。。。
大家的努力我都有感受到,确实,可能山猪也在做各种手脚,可是不可否认,我们确实有不足,上赞慢。无效赞,非铁粉,少……这些都是我们确实存在的问题,现在距1129还有几天?大家真的站起来好嘛,该补的补,养铁别懒了,跟自家的kps多互动互动,多给他们善一善,不要不清楚就去lzl,现在我们也有空瓶裙,大家都加起来……
这是我们陪他度过的第一个生日,让他只看到看到我们对他的爱,让他被爱意包围,好吗。
我们的俊俊呀,他眼睛里有星光,我们要守护着他的星光
大家还记得快本录制雨中应援时双向奔赴的爱吗?傻傻的俊味仙为了那个她们最爱的人的在雨中守候,可爱的小哪吒为了他的俊味仙冒雨跑到侧门道别。
他是我们放在心底的人,我们是只属于他的俊味仙。
“感谢喜欢我的粉丝朋友们,我的俊味仙们。我会踏实努力的拍戏,严于律己,踏踏实实的走好每一步。”这是他的承诺。他做到了,我们不止一次骄傲的感叹被正主带飞,他从来不需要我们操心,无缝进组,好不容易从剧组出来也是忙到满天飞,百忙之中,还不忘给我们发一发物料,互动一下,因为他知道,我们想他。
“俊味仙给龚俊百分之百的爱。
我要陪着俊俊一直走下去,我要让俊俊感受到俊味仙对他的爱。”这是我们的承诺。
1129快到了,这是我们陪他度过的第一个生日,未来的路是长,可是真的希望在他的生日时,我们可以让那个我们最心爱的男孩目光所见,尽是美好,让他看到独属于自己的俊味仙对他的爱,好吗。
这个傻崽崽呀,他最在意自己的粉丝了,他是那么没有安全感的人。
三月初的对剧粉离开淡然处之。
四月初的“谢谢大家【最近】这么喜欢我。”
浪姐上的“谢谢支持姐姐们和喜欢山河令的粉丝们”
他不敢相信,也不敢想象真的会有粉丝只喜欢自己,只是为他而来。
直到我们送给他的蓝色海洋,直到听到了“俊味仙唯爱龚俊”他才小心翼翼的把自动回复设为“君既至,望莫归。”小心翼翼的接受了我们的爱,从此以后,只要提到我们,他都会眯起眼睛,一脸开心的笑着说“谢谢我的俊味仙们,甜甜的俊味仙。”每次参加活动,俊俊都会一脸满足,眼睛里闪着星光的看着他的俊味仙,像自己的俊味仙比爱心。
【演唱会时,他说过,自己像是被爱包围了,当时,他的眼睛里一闪一闪的,看着他的表情,我先哭了出来,心想,“放心,之后的每一年,每一天,每一分,每一秒只要有俊味仙在,你就一定会被爱包围”】
可是…现在呢?他明明说过,他讨厌有人喊他“爸”。。。。。他明明清楚谁是lld。。。
大家的努力我都有感受到,确实,可能山猪也在做各种手脚,可是不可否认,我们确实有不足,上赞慢。无效赞,非铁粉,少……这些都是我们确实存在的问题,现在距1129还有几天?大家真的站起来好嘛,该补的补,养铁别懒了,跟自家的kps多互动互动,多给他们善一善,不要不清楚就去lzl,现在我们也有空瓶裙,大家都加起来……
这是我们陪他度过的第一个生日,让他只看到看到我们对他的爱,让他被爱意包围,好吗。
我们的俊俊呀,他眼睛里有星光,我们要守护着他的星光
郭生白:这样的头疼我在北京治了一百两百
“干呕,吐涎沫,头疼者,吴茱萸汤主之。”
干呕指呕,但是呕吐不出东西来,涎沫就是口腔及胃里的粘液,是一种病理产物。
干呕、吐涎沫就是有时干呕,有时呕出涎沫;
或为干呕,或呕吐涎沫,而头疼者,这种涎沫是酸性的,有微毒,是引起头疼的原因。
这种头疼特征是前额及眼眶区域。
病发时有胃中不适,食欲差或全无食欲。
此证后世叫做“厥阴头疼”。
所谓厥阴头疼,不过是本条出于伤寒厥阴病篇的编次之中而已,并无病理上的根据。
本证之头疼用酸性止疼药非但无效,反而引起胃中更加不适。
吴茱萸汤方:吴茱萸200 毫升,人参42 克,生姜84 克切,大枣12 枚。
上四味,以水1400 毫升,煮取400 毫升,去滓,温服140 毫 升,日三服。
郭生白修改方:吴茱萸25 克,党参45 克,生姜25 克(切片),半夏25 克,茯苓40 克,甘草15 克,大枣12 枚(掰开)。
解释:
吴茱萸温中下气,去胃中痰冷逆气,饮食不消。人参补气,助胃阳开胃调中。生姜大枣调和胃气。此方效能在温胃阳消痰诞,痰涎消除则头疼止。
头疼有很多,今天我再说一个头疼。
在北京我治的有30 年以上的,疼了30 年,治了30 年,净找名医。这个疼有增无减。西医中医都找遍了,都说他脑梗,后来找到我,我一看这个头疼,我就知道了,知道是他们都不会治。
我说你这个病十副八副药就好了,他说一千副好了我也得给你烧香,我说凭直说直,就是十几副药,你这个头疼厉害的时候睁不开眼,连眉毛这眼珠子都胀疼,他说对对对。我说你还恶心,还吐,他说对。我说吐涎沫,他说对。
记着这几个表现。
我说行了,你好了。
他不知道我说的什么意思,我就给他开了个方子,这是《伤寒论》里杂病的一条,表述是:“厥阴头项痛,或吐痰沫,厥冷,其脉浮缓,吴茱萸汤主之。”,我给修改了一下,我说北京这些大医们,按照他说的没有会治这个病的,他走了30 年他没找着一个,他找对了早好了,就这个药,吃了十几副就好了。
治这病,这样的头疼,我在北京治的不是一百二百,多了,都治不了,多少年的都是。新发生的他一时转不到我这来。
这个方子治的是什么,这个头疼的病在哪里,不是在头上,在胃里,看见了没有:吐涎沫。
胃里分泌出来的一些液体,这个液体是有毒的,再吸收到血液里去,自家中毒。听明白了:自家中毒。
自己吸收了自己的分泌物,到循环里去,到这个神经中枢,发生的头疼,所以他疼啊包括眼,他这个部位是前额跟眉棱、眼睛,这一块,不是侧面,也不是后面。
听明白了吗?
有一定部位,有一定的疼痛类型,又有一定的其他的联属原因。
你治上一例,你就明白了,往往要是找你来,一定是经过多个大夫治不了,才找到你的,绝不会第一次找你。
温经汤
问曰:妇人年五十所,病下利,数十日不止,暮即发热,少腹里急,腹满,手掌烦热,唇口干燥,何也?
师曰:此病属带下。何以故?曾经半产,瘀血在少腹不去。何以知之?其证唇口干燥,故知之。当以温经汤主之。亦主妇人少腹寒,久不受胎;兼取崩中去血,或月水来过多,及至期不来。
温经汤:
吴茱萸、麦冬(去心)各9g,当归、芍药、川芎、人参、桂枝、阿胶、牡丹皮(去心)、生姜、甘草、半夏各6g。
这是个治杂病的方子,它是说治带下,淤血在少腹。
这少腹啊,也是个病的区域,没有指哪一个器官,凡是少腹,都在其中,比如说肾,膀胱,生殖系统,结肠,都在少腹。
治久不受孕,治久不受胎,崩中。
崩中,就是突然下血,大量下血,中医称血崩,血量大,才叫崩。再一个月,经过多,或是月经不来。
我们看出来,月经过多是淤血,月经不来也是淤血,因为淤血的两种表现,都像那个过渡肥胖,和消瘦,两种表现,都是分泌代谢的毛病,那一样。失眠嗜睡,两种表现,也是一样,一个机理。
所以这张方子,看它治的病,再看它用的药,你要是明白了,你就会用了。
吴茱萸,是个温性的药,这个药啊,是治少腹的功能低落,有蓄水。
桂枝,是温血通血的;
阿胶,是养血通血的;
当归芍药川芎是活血养血的;
半夏是降逆的;
麦冬,是增津液的。
这一张方子合起来,你考虑一下,活血,养血,温经,通血,它治淤血,因为它治淤血,所以它能治疗妇科带下,完全是一个自主调节的方剂。
所以治久不受孕,如果在你手里用它,可以有所增减。
吴茱萸,没有下部的寒,比如说,大便稀溏,老拉稀屎,次数多,你可以去吴茱萸,半夏,如果没有逆气,可以去半夏。
其它的,就用不着调节了。特别是这个方子,它有这么一个作用,治久不受胎、治月经过多、治月经不来,就这三个用的最多。
提示:本文源于网络,文中处方,请在专业中医指导下使用。
“干呕,吐涎沫,头疼者,吴茱萸汤主之。”
干呕指呕,但是呕吐不出东西来,涎沫就是口腔及胃里的粘液,是一种病理产物。
干呕、吐涎沫就是有时干呕,有时呕出涎沫;
或为干呕,或呕吐涎沫,而头疼者,这种涎沫是酸性的,有微毒,是引起头疼的原因。
这种头疼特征是前额及眼眶区域。
病发时有胃中不适,食欲差或全无食欲。
此证后世叫做“厥阴头疼”。
所谓厥阴头疼,不过是本条出于伤寒厥阴病篇的编次之中而已,并无病理上的根据。
本证之头疼用酸性止疼药非但无效,反而引起胃中更加不适。
吴茱萸汤方:吴茱萸200 毫升,人参42 克,生姜84 克切,大枣12 枚。
上四味,以水1400 毫升,煮取400 毫升,去滓,温服140 毫 升,日三服。
郭生白修改方:吴茱萸25 克,党参45 克,生姜25 克(切片),半夏25 克,茯苓40 克,甘草15 克,大枣12 枚(掰开)。
解释:
吴茱萸温中下气,去胃中痰冷逆气,饮食不消。人参补气,助胃阳开胃调中。生姜大枣调和胃气。此方效能在温胃阳消痰诞,痰涎消除则头疼止。
头疼有很多,今天我再说一个头疼。
在北京我治的有30 年以上的,疼了30 年,治了30 年,净找名医。这个疼有增无减。西医中医都找遍了,都说他脑梗,后来找到我,我一看这个头疼,我就知道了,知道是他们都不会治。
我说你这个病十副八副药就好了,他说一千副好了我也得给你烧香,我说凭直说直,就是十几副药,你这个头疼厉害的时候睁不开眼,连眉毛这眼珠子都胀疼,他说对对对。我说你还恶心,还吐,他说对。我说吐涎沫,他说对。
记着这几个表现。
我说行了,你好了。
他不知道我说的什么意思,我就给他开了个方子,这是《伤寒论》里杂病的一条,表述是:“厥阴头项痛,或吐痰沫,厥冷,其脉浮缓,吴茱萸汤主之。”,我给修改了一下,我说北京这些大医们,按照他说的没有会治这个病的,他走了30 年他没找着一个,他找对了早好了,就这个药,吃了十几副就好了。
治这病,这样的头疼,我在北京治的不是一百二百,多了,都治不了,多少年的都是。新发生的他一时转不到我这来。
这个方子治的是什么,这个头疼的病在哪里,不是在头上,在胃里,看见了没有:吐涎沫。
胃里分泌出来的一些液体,这个液体是有毒的,再吸收到血液里去,自家中毒。听明白了:自家中毒。
自己吸收了自己的分泌物,到循环里去,到这个神经中枢,发生的头疼,所以他疼啊包括眼,他这个部位是前额跟眉棱、眼睛,这一块,不是侧面,也不是后面。
听明白了吗?
有一定部位,有一定的疼痛类型,又有一定的其他的联属原因。
你治上一例,你就明白了,往往要是找你来,一定是经过多个大夫治不了,才找到你的,绝不会第一次找你。
温经汤
问曰:妇人年五十所,病下利,数十日不止,暮即发热,少腹里急,腹满,手掌烦热,唇口干燥,何也?
师曰:此病属带下。何以故?曾经半产,瘀血在少腹不去。何以知之?其证唇口干燥,故知之。当以温经汤主之。亦主妇人少腹寒,久不受胎;兼取崩中去血,或月水来过多,及至期不来。
温经汤:
吴茱萸、麦冬(去心)各9g,当归、芍药、川芎、人参、桂枝、阿胶、牡丹皮(去心)、生姜、甘草、半夏各6g。
这是个治杂病的方子,它是说治带下,淤血在少腹。
这少腹啊,也是个病的区域,没有指哪一个器官,凡是少腹,都在其中,比如说肾,膀胱,生殖系统,结肠,都在少腹。
治久不受孕,治久不受胎,崩中。
崩中,就是突然下血,大量下血,中医称血崩,血量大,才叫崩。再一个月,经过多,或是月经不来。
我们看出来,月经过多是淤血,月经不来也是淤血,因为淤血的两种表现,都像那个过渡肥胖,和消瘦,两种表现,都是分泌代谢的毛病,那一样。失眠嗜睡,两种表现,也是一样,一个机理。
所以这张方子,看它治的病,再看它用的药,你要是明白了,你就会用了。
吴茱萸,是个温性的药,这个药啊,是治少腹的功能低落,有蓄水。
桂枝,是温血通血的;
阿胶,是养血通血的;
当归芍药川芎是活血养血的;
半夏是降逆的;
麦冬,是增津液的。
这一张方子合起来,你考虑一下,活血,养血,温经,通血,它治淤血,因为它治淤血,所以它能治疗妇科带下,完全是一个自主调节的方剂。
所以治久不受孕,如果在你手里用它,可以有所增减。
吴茱萸,没有下部的寒,比如说,大便稀溏,老拉稀屎,次数多,你可以去吴茱萸,半夏,如果没有逆气,可以去半夏。
其它的,就用不着调节了。特别是这个方子,它有这么一个作用,治久不受胎、治月经过多、治月经不来,就这三个用的最多。
提示:本文源于网络,文中处方,请在专业中医指导下使用。
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合法合理吗?
“养不教,父之过。”几百年来,无数中国小孩都背过这句名言,以至于我们都把“养而不教”当作父母最大的过失之一。
如果养而不教是父母的过失,父母应担责,那么养而不慎,甚至不慎至孩子死亡,父母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何看待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一
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一则新闻: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的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共计赔付111万元。
这一场“父之过”的悲剧因一纸判决的公开而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引发舆论哗然。这父亲未因其“过”担责反受益,众多读者为此错愕和不解——难道为人父母,就可以有过而不担责?就有了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公平吗?合法吗?合理吗?
不幸的是,世界上确实有一些事情可能是合法却不合理的。
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这起事故中,孩子的父亲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如果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就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混同”。在其他受害人比如孩子的母亲放弃追究父亲责任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在客观上确实依法免除了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责任上看,孩子父亲的过失驾驶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对其免予起诉,也可能在起诉后,法院基于孩子母亲等亲属的谅解判处孩子父亲缓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而且,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没有罚金刑,这就意味着,孩子父亲未因其过失行为受到财产刑的处罚。
如果在孩子父母取得保险金后,孩子父亲未被判实刑,也肯定不会被判处罚金,那么孩子父亲在经济上不仅未受损,还获益了。说实话,这个客观结果,合法,但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也不符合善良者的心理预期。
二
我们对这一合法却不合理的事情,要无可奈何地忍受下去吗?
往大了想,如果不为过错付出代价,会不会出现“反向效仿”的极端情形——别有用心者以伤害或杀害孩子并伪造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性阴暗与恶的程度。而制约人性之恶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法律的惩罚。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如何惩处失责父母,或许我们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的许多州规定,禁止将一定年龄以下的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如马里兰州、佐治亚州、北卡罗莱纳州规定禁止父母将8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如果父母将一些心智不够成熟的子女以及身有残疾的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若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当地警察或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就将登门“拜访”。
除了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外,父母的其他失责做法也可能触犯法律,被视为危害儿童罪。比如: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在子女面前制造毒品;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
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将面临牢狱之灾或者缴纳高额的罚金。在这些法律规制之下,父母在照顾子女上的失责行为违法成本较高,会促使父母三思而后行。
英国则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依据1989年的《儿童法》,对儿童有害、会被判为有罪的行为包括了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即长期的、严重的忽视儿童或者疏于保护,使儿童受到明显伤害,比如导致儿童受冻、挨饿、营养不良等严重的疏忽。
而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利益。香港地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情况: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实践中香港也有类似的案例。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商场搭手扶电梯时,不小心将三个月大的女婴跌落地,令其头部骨折。该名母亲因一项疏忽照顾儿童罪被判监禁一年八个月。这则案例跟本文所讨论的监护人过失行为一样,都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亡的结果。
三
有过,就应担责。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监护人并未因其失责行为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更多地倾向于从朴素的亲情和伦理角度从轻处罚,甚至简单地归之为“家事”,最后不了了之。
在笔者看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一是加强对失责父母的经济和刑事惩处。
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等失责犯罪的父母,在适用缓刑上应更为谨慎,而不能过于机械。我们还可以考虑增加设置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罚金。如此就可以将失责父母获取的保险金收归国有,将其用于保护儿童的相关公益事业,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是细化监护人的失责违法犯罪情形。
我们可以考虑将下列情形认定为监护人的失责行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不履行教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恶习的;
(2)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打骂体罚或其他人身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影响身心健康的;
(4)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利,造成辍学的;
(5)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使其脱离监护的;
(6)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抚养能力,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
(7)监护人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8)监护人具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嗜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
(9)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具有以上违法情形的失责父母,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一定惩处,比如发出“未成年人人身保护限制令”,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失责父母接触受害的未成年人。有些案例,轻则可以撤销其监护权,由其他顺位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失责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事业中来,如建立救助儿童基金会,并在各地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如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对监护人进行深入教育,增强责任感,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如组建一支由医护人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儿童救济队伍,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儿童救济工作。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其生命权应得到法律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保护。为人父母,不仅是道义,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对失责伤害孩子的行为听之任之,或只抱以同情,却没有实际惩罚,那么这样的悲剧恐将不时上演。
韩国电影《熔炉》的男主角有一句话解释了他对性侵幼儿的罪行不能保持沉默的原因:孩子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当时我也在场,但是却无能为力,现在要是放弃的话,我也没有自信能做好松儿(男主角的孩子)的爸爸。
当小吴在车轮下遭遇不幸时,我们不在场,但一样无能为力,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或者遗忘,那么我们还有自信做好自己孩子的父母吗?我没有这种自信,我更相信法律,相信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变得更好而惩罚。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郑琼)
“养不教,父之过。”几百年来,无数中国小孩都背过这句名言,以至于我们都把“养而不教”当作父母最大的过失之一。
如果养而不教是父母的过失,父母应担责,那么养而不慎,甚至不慎至孩子死亡,父母又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如何看待父亲轧死2岁儿子获百万保险赔偿#
一
最近就有媒体报道一则新闻:
2020年8月,吴先生从家驾驶小型客车外出办事,车辆起步时,没有留意刚满两岁的儿子小吴在车辆旁边玩耍,不慎压到在车旁的小吴,小吴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吴先生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人,应按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以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对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小吴的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的责任,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万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付100万元,共计赔付111万元。
这一场“父之过”的悲剧因一纸判决的公开而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下,引发舆论哗然。这父亲未因其“过”担责反受益,众多读者为此错愕和不解——难道为人父母,就可以有过而不担责?就有了事实上的“法律豁免权”?公平吗?合法吗?合理吗?
不幸的是,世界上确实有一些事情可能是合法却不合理的。
从民事法律责任上看,这起事故中,孩子的父亲是加害人,也是受害人,如果用法律专业语言表述,就是“侵权责任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混同”。在其他受害人比如孩子的母亲放弃追究父亲责任的情况下,孩子的父亲在客观上确实依法免除了民事责任。
从刑事法律责任上看,孩子父亲的过失驾驶行为造成孩子死亡,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可能对其免予起诉,也可能在起诉后,法院基于孩子母亲等亲属的谅解判处孩子父亲缓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而且,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没有罚金刑,这就意味着,孩子父亲未因其过失行为受到财产刑的处罚。
如果在孩子父母取得保险金后,孩子父亲未被判实刑,也肯定不会被判处罚金,那么孩子父亲在经济上不仅未受损,还获益了。说实话,这个客观结果,合法,但不尽合理,也不尽公平,也不符合善良者的心理预期。
二
我们对这一合法却不合理的事情,要无可奈何地忍受下去吗?
往大了想,如果不为过错付出代价,会不会出现“反向效仿”的极端情形——别有用心者以伤害或杀害孩子并伪造事故的方式骗取保险金?
人类的历史告诉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性阴暗与恶的程度。而制约人性之恶的有效方式之一,就是法律的惩罚。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如何惩处失责父母,或许我们可以引以为鉴。
美国的许多州规定,禁止将一定年龄以下的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如马里兰州、佐治亚州、北卡罗莱纳州规定禁止父母将8岁以下子女单独留在家中或车内。
年龄不是唯一标准,如果父母将一些心智不够成熟的子女以及身有残疾的子女单独留在家中,若发生意外事故,那么当地警察或儿童权利机构的人员就将登门“拜访”。
除了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外,父母的其他失责做法也可能触犯法律,被视为危害儿童罪。比如: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雇用有性侵前科的人看护儿童、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在子女面前制造毒品;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
如果父母因此被定罪,就将面临牢狱之灾或者缴纳高额的罚金。在这些法律规制之下,父母在照顾子女上的失责行为违法成本较高,会促使父母三思而后行。
英国则高度重视政府机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强调教养、保护儿童不仅是父母的责任,更是国家的责任。依据1989年的《儿童法》,对儿童有害、会被判为有罪的行为包括了监护人的疏忽大意,即长期的、严重的忽视儿童或者疏于保护,使儿童受到明显伤害,比如导致儿童受冻、挨饿、营养不良等严重的疏忽。
而我国香港地区也制定了严密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利益。香港地区《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情况:
“任何超过16岁而对不足该年岁的任何儿童或少年人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
实践中香港也有类似的案例。一名年轻的母亲在商场搭手扶电梯时,不小心将三个月大的女婴跌落地,令其头部骨折。该名母亲因一项疏忽照顾儿童罪被判监禁一年八个月。这则案例跟本文所讨论的监护人过失行为一样,都是由于监护人的过失导致了儿童伤亡的结果。
三
有过,就应担责。然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监护人并未因其失责行为受到较为严厉的惩处,更多地倾向于从朴素的亲情和伦理角度从轻处罚,甚至简单地归之为“家事”,最后不了了之。
在笔者看来,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借鉴国外的立法,对此进行一定的修正。
一是加强对失责父母的经济和刑事惩处。
对于犯交通肇事罪等失责犯罪的父母,在适用缓刑上应更为谨慎,而不能过于机械。我们还可以考虑增加设置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罚金。如此就可以将失责父母获取的保险金收归国有,将其用于保护儿童的相关公益事业,更好地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是细化监护人的失责违法犯罪情形。
我们可以考虑将下列情形认定为监护人的失责行为: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放任不管,不履行教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养成不良恶习的;
(2)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
(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打骂体罚或其他人身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影响身心健康的;
(4)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受教育权利,造成辍学的;
(5)监护人遗弃被监护人,使其脱离监护的;
(6)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抚养能力,不能保证未成年人权利实现的;
(7)监护人失踪、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
(8)监护人具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偷盗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良嗜好,严重危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的;
(9)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认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对于具有以上违法情形的失责父母,相关政府部门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作出一定惩处,比如发出“未成年人人身保护限制令”,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失责父母接触受害的未成年人。有些案例,轻则可以撤销其监护权,由其他顺位的监护人或相关政府部门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失责父母的刑事责任。
三是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不仅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应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使全社会共同参与到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的事业中来,如建立救助儿童基金会,并在各地建立社会志愿者队伍,实现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如借助学校、幼儿园、儿童医院的多方力量,对监护人进行深入教育,增强责任感,提升养育技能和意识;如组建一支由医护人员、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儿童救济队伍,成立专门组织管理儿童救济工作。
孩子不是父母的财产,也不是父母的附属品,其生命权应得到法律最大的尊重和最有力的保护。为人父母,不仅是道义,更是法律义务。如果我们对失责伤害孩子的行为听之任之,或只抱以同情,却没有实际惩罚,那么这样的悲剧恐将不时上演。
韩国电影《熔炉》的男主角有一句话解释了他对性侵幼儿的罪行不能保持沉默的原因:孩子遇到这种事的时候,当时我也在场,但是却无能为力,现在要是放弃的话,我也没有自信能做好松儿(男主角的孩子)的爸爸。
当小吴在车轮下遭遇不幸时,我们不在场,但一样无能为力,如果我们现在选择放弃或者遗忘,那么我们还有自信做好自己孩子的父母吗?我没有这种自信,我更相信法律,相信惩罚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变得更好而惩罚。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林立、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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