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副书记、县长拓巍峰到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调研
2020年1月7日下午,在省人代会召开前夕,省人大代表、县委副书记、县长拓巍峰一行到县检察院调研。
县长拓巍峰先后走进县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办案远程指挥中心,和干警亲切交谈,询问工作情况。
“县检察院在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就提出来,我们研究解决,机制性问题我在省人代会上为大家呼吁!”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县长拓巍峰开门见山提出了本次调研的目的,大家随即被县长直面问题的作风和务实亲民的态度所感染。
会上,县检察院检察长郭云宏就2019年检察工作进展及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工作考核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汇报。
县长拓巍峰对县检察院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主动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保障良好营商环境作出的检察贡献给予充分肯定。在了解到因结案率考核导致送案不畅、检察官等级晋升和检察官助理发展瓶颈,以及人财物管理不顺畅等机制问题时,提出了工作意见。并提出县检察院要在新的一年里,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抓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自觉,强担当,书写更新更美的检察篇章。
2020年1月7日下午,在省人代会召开前夕,省人大代表、县委副书记、县长拓巍峰一行到县检察院调研。
县长拓巍峰先后走进县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12309”检察服务中心、检察办案远程指挥中心,和干警亲切交谈,询问工作情况。
“县检察院在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就提出来,我们研究解决,机制性问题我在省人代会上为大家呼吁!”在随后召开的座谈会上,县长拓巍峰开门见山提出了本次调研的目的,大家随即被县长直面问题的作风和务实亲民的态度所感染。
会上,县检察院检察长郭云宏就2019年检察工作进展及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工作考核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汇报。
县长拓巍峰对县检察院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主动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保障良好营商环境作出的检察贡献给予充分肯定。在了解到因结案率考核导致送案不畅、检察官等级晋升和检察官助理发展瓶颈,以及人财物管理不顺畅等机制问题时,提出了工作意见。并提出县检察院要在新的一年里,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抓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自觉,强担当,书写更新更美的检察篇章。
【中国法制西部网】
泾阳法院首例公益诉讼案件获执行
近日,泾阳法院成功执行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系泾阳县辖区内首例公益诉讼执行案件。
陈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423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判处罚金15万元,并要求在市级媒体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控制,罚金部分基本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正在羁押服刑中,执行局干警不畏路途艰辛,驱车300余公里前往被执行人服刑的陕北某监狱,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向其被执行人陈某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陈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当场书写了道歉信,已于2019年12月6日在《咸阳日报》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今年以来,泾阳县人民法院加大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执行力度,助力公益诉讼执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晨语维权据泾阳县法院简讯编辑) https://t.cn/RJy22Pe
泾阳法院首例公益诉讼案件获执行
近日,泾阳法院成功执行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系泾阳县辖区内首例公益诉讼执行案件。
陈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423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判处罚金15万元,并要求在市级媒体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泾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移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
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控制,罚金部分基本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正在羁押服刑中,执行局干警不畏路途艰辛,驱车300余公里前往被执行人服刑的陕北某监狱,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向其被执行人陈某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陈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当场书写了道歉信,已于2019年12月6日在《咸阳日报》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今年以来,泾阳县人民法院加大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执行力度,助力公益诉讼执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效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晨语维权据泾阳县法院简讯编辑) https://t.cn/RJy22Pe
#咸阳身边事[超话]# 【咸阳泾阳小伙无照上路练车,连撞二人闯下了祸】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团队审理了一起共同侵权案件,被告李某、蒙某均无驾照,居然上路练车,由李某“驾驶”车辆,蒙某坐在副驾驶“指导”,最终酿成大祸。
被告李某刚从驾校报名学车,事故发生那天,与蒙某聊天时谈论起自己学车一事,二人遂商议由李某借用蒙某的奥拓车练车,由蒙某坐在副驾驶位指导。
练完车返回的途中,蒙某还曾提出由其驾驶车辆回去,但李某坚持由其驾驶。在行驶至村组的十字路口左转时,没有判断和控制好转向的角度,将该路口附近一商店门口的行人原告刘某和店主两人相继碰撞倒地,将二人卷入车底盘之下碾压数米。
原告伤势严重,起诉至法院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多处伤残。
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经过意思联络对李某无照驾驶行为具有共同认识,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二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不具有驾驶资格不得驾驶车辆上路的规定,应当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共同认识,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生活常识,客观上出现了致人伤残的损害后果,故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对原告刘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泾阳人民法院)
被告李某刚从驾校报名学车,事故发生那天,与蒙某聊天时谈论起自己学车一事,二人遂商议由李某借用蒙某的奥拓车练车,由蒙某坐在副驾驶位指导。
练完车返回的途中,蒙某还曾提出由其驾驶车辆回去,但李某坚持由其驾驶。在行驶至村组的十字路口左转时,没有判断和控制好转向的角度,将该路口附近一商店门口的行人原告刘某和店主两人相继碰撞倒地,将二人卷入车底盘之下碾压数米。
原告伤势严重,起诉至法院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多处伤残。
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经过意思联络对李某无照驾驶行为具有共同认识,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二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不具有驾驶资格不得驾驶车辆上路的规定,应当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有共同认识,这既是法律规定也是生活常识,客观上出现了致人伤残的损害后果,故二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对原告刘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泾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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