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电竞生活大赏# 善行应该鼓励,善意在于接受,善举必须倡导善心善言善行文案,善心立足修练,善良贵在坚持。世上难有十善之人,亦难有十恶之人。世上无不可为之善,只有不为善之人。 勿以新怨而忘旧恩,勿以人善而恶之。 凡事利于善者则行,不利于善者则止。 小过不惩终成大恶,小善不扬难有善。人生像一首曲子,离不开灵动的音符;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每一天都开开心心、顺顺利利,可是既然是生活,就总会有那么一些波澜、小浪花。在这种情况下,斤斤计较让自己的日子阴暗乏味,害达胸襟却能让每天的生活充满阳光。善行应该鼓励,善意在于接受,善举必须倡导善心善言善行文案,善心立足修练,善良贵在坚持。世上难有十善之人,亦难有十恶之人。世上无不可为之善,只有不为善之人。 勿以新怨而忘旧恩,勿以人善而恶之。 凡事利于善者则行,不利于善者则止。 小过不惩终成大恶,小善不扬难有善。善行应该鼓励,善意在于接受,善举必须倡导善心善言善行文案,善心立足修练,善良贵在坚持。世上难有十善之人,亦难有十恶之人。世上无不可为之善,只有不为善之人。 勿以新怨而忘旧恩,勿以人善而恶之。 凡事利于善者则行,不利于善者则止。 小过不惩终成大恶,小善不扬难有善。人生像一首曲子,离不开灵动的音符;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每一天都开开心心、顺顺利利,可是既然是生活,就总会有那么一些波澜、小浪花。在这种情况下,斤斤计较让自己的日子阴暗乏味,害达胸襟却能让每天的生活充满阳光。人生像一首曲子,离不开灵动的音符;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每一天都开开心心、顺顺利利,可是既然是生活,就总会有那么一些波澜、小浪花。在这种情况下,斤斤计较让自己的日子阴暗乏味,害达胸襟却能让每天的生活充满阳光。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每日一善文案以热爱祖国为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爱国,是人世间最深层、最持久的情感,是一个人立德之源、立功之本。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爱国主义更多的不是表现为赴汤蹈火,壮怀激烈,而是表现为奉公守法,敬业爱岗;表现为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祖国;表现为各族人民团结互相,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贡献智慧和力量。
iQOO 10 Pro展露锋芒,18G大运存、110万高跑分,定为5999够意思#iQOO 10#
近年来,vivo确实给国人带来了不小的惊喜,除硬核实力大幅提升之外,还抢占了不少的市场份额,连续好几个季度稳居国内市场第一。可vivo能有这样华丽的成绩,子品牌iQOO也是一大功臣,并且对于性价比还得看iQOO,vivo相比以前是有那味道了,但依旧还不足。
iQOO成立的初衷就是立足于电竞市场,不过从这些年的表现来看,在综合型手机市场也掀起了不小的风波,尤其是在数字系列iQOO 8 Pro发布之后,高端旗舰市场并新增一匹黑马。iQOO与专业的电竞旗舰相比,不仅在影像上更有综合型旗舰的韵味,在外观设计上也没有那么浮夸;再加上有强悍双芯加持,游戏体验也十分出色,对此比红魔、黑鲨要更受欢迎。
目前iQOO数字系列早已实现一年两更的步伐,如今离下一代的iQOO 10 Pro上市又将不远了。而天下没有不通风的墙,iQOO 10 Pro的配置已经浮出不少消息,实力再次大增,并且售价也将会感人。
向来iQOO在性能上都从未含糊过,而这次iQOO 10 Pro的强悍双芯依旧跑不了,有了全新升级版独立显示芯片的加持,大型游戏也可高帧率平稳运行,简直就是上分利器。至于核心CPU,iQOO 10 Pro搭载骁龙8Gen1 Plus已是毫无悬念的事,它依旧是基于5nm工艺制程,但这次是由台积电代工,对此在功耗上将不会那么的烫手。同时,该芯片与标准版相比整体性能将有5%左右的提升,iQOO 10 Pro在此芯片的加持下,跑分有望突破110万分,十分给力。
不仅如此,这次iQOO 10 Pro还将在存储方面做出革新,毕竟当下已经不少款16+1TB大存储组合新机问世,而iQOO作为游戏手机定不能输。iQOO 10 Pro将会新增18+1TB存储组合,让你实现真正的存储自由,即便从不清理空间也可做到三五年不卡,流畅度依旧无比丝滑。
再有就是续航,iQOO 10 Pro也将有所升级,内置5500mAh大电池,支持120W快充,让一切关于电量的问题都不是问题。对于这样的iQOO 10 Pro大家期待吗?又将会是一名新猛将,而价格也将会一如既往的良心,即便是顶配版18+1TB也或许仅需5999元就能带走,加量不加价。
而为了给该新机让路,上一代的iQOO 9 Pro已经开始做出妥协,12+512GB掉到5699元,才仅上市两个多月就将300元,当下应该没有比智能手机这个行业更卷的了。iQOO 9 Pro搭载骁龙8Gen1旗舰芯片+独立显示芯片Pro,外加叠瀑VC立体散热系统的配合,性能表现强悍如斯,无论应该合作大型游戏都游刃有余。配备一块6.78英寸120Hz无级变速高刷2.0柔性屏,支持2K分辨率、10.7亿色真彩显示,用起来丝滑顺手。内置4700mAh大电池,支持120W快充,续航无忧。
最后,iQOO 9 Pro的影像也有点东西,拥有5000万像素GN5微云台主摄、5000万像素150°鱼眼超广角镜头、1600万像素60mm长焦人像镜头,支持全像素全向对焦、OIS光学防抖、2.5倍光学变焦,带来震撼的拍摄体验,手残党也可轻松出大片。总之,这款iQOO 9 Pro在价格下调之后更香了,很值得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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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iQOO数字系列早已实现一年两更的步伐,如今离下一代的iQOO 10 Pro上市又将不远了。而天下没有不通风的墙,iQOO 10 Pro的配置已经浮出不少消息,实力再次大增,并且售价也将会感人。
向来iQOO在性能上都从未含糊过,而这次iQOO 10 Pro的强悍双芯依旧跑不了,有了全新升级版独立显示芯片的加持,大型游戏也可高帧率平稳运行,简直就是上分利器。至于核心CPU,iQOO 10 Pro搭载骁龙8Gen1 Plus已是毫无悬念的事,它依旧是基于5nm工艺制程,但这次是由台积电代工,对此在功耗上将不会那么的烫手。同时,该芯片与标准版相比整体性能将有5%左右的提升,iQOO 10 Pro在此芯片的加持下,跑分有望突破110万分,十分给力。
不仅如此,这次iQOO 10 Pro还将在存储方面做出革新,毕竟当下已经不少款16+1TB大存储组合新机问世,而iQOO作为游戏手机定不能输。iQOO 10 Pro将会新增18+1TB存储组合,让你实现真正的存储自由,即便从不清理空间也可做到三五年不卡,流畅度依旧无比丝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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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iQOO 9 Pro的影像也有点东西,拥有5000万像素GN5微云台主摄、5000万像素150°鱼眼超广角镜头、1600万像素60mm长焦人像镜头,支持全像素全向对焦、OIS光学防抖、2.5倍光学变焦,带来震撼的拍摄体验,手残党也可轻松出大片。总之,这款iQOO 9 Pro在价格下调之后更香了,很值得入手。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据“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10日消息,2022年1月29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吴某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二审宣判,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吴某表示服从判决、认罪认罚。
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为回应舆论关切,该案审判长现就网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答疑。
疑问一:吴某遭多人殴打,为何定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两个罪?
审判长:吴某所犯聚众斗殴罪,是其2020年2月27日在永新县实施的聚众斗殴行为,与2020年5月8日凌晨在安福县某宾馆实施的故意伤害罪并非同一犯罪事实。
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吴某在该“2.27”聚众斗殴事实中的行为与之前双方的多次冲突不可割裂视之,综合事态发展全过程进行分析,其行为出于争霸一方、寻仇报复、寻求刺激等违法动机,主观上有主动迎战、积极侵害的故意,客观上事先准备犯罪工具并积极持械参与斗殴,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在这里特别说明的是,吴某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是本案审理的事实之一,而不是已经司法机关处理过的违法犯罪前科。
疑问三:吴某所犯故意伤害罪的具体事实是什么?
审判长:2020年5月7日晚上10时许,肖丙和吴某两人打车将通过快手认识的两个安福女孩肖某某、刘某丙接到安福县城,在案发的宾馆开了房间(410房)。2020年5月8日0时30分许,王某某看到其认识的女孩刘某丙跟吴某、肖丙、肖某某在宾馆同一房间,就去敲门找刘某丙。王某某感觉吴某开门后语气不好并用眼瞪了他,欲找回面子,便二次敲吴某的宾馆房门,吴某同行人员肖丙听到敲门声音大,感觉不对劲,便打电话叫段某某带梭标过来。王某某到宾馆前台拿总卡打开房门,手拿匕首、柴刀进入房间,将柴刀斜靠在进门的墙上,朱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跟随王某某进入房间。
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吴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审判长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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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部分媒体以“江西16岁少年遭多人围殴反杀案二审获刑六年六个月”等为题进行报道,引发众多网民的关注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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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聚众斗殴案犯罪事实如下:吴某因敲错宾馆房门与肖某甲产生冲突,双方结怨并多次相互寻仇。2019年10月5日晚,吴某发现肖某甲、刘某某在电竞馆上网,便纠集龙某、文某、曾某携带刀具进行报复,造成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该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吴某时年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肖乙(已判刑)等人与肖某甲、刘某某等人玩得好,因上述冲突,加之贺某(已判刑)等人与吴某的“老大”肖某有恩怨,2020年2月27日1时许,吴某等人与贺某、肖乙等人相遇,贺某、肖乙等人驾车追截吴某等人的车,吴某通过他人得知肖乙等人是向其寻仇,便叫文某从住的宾馆取红缨枪放在车上,之后,吴某驾车搭载文某、段某某、朱某某、罗某甲、贺某甲共6人外出,与贺某、肖乙等人在永新县某医院前十字路口(公共要道)撞见,吴某便停车,贺某、肖乙等人持斧头等砍吴某及其汽车,吴某下车后持匕首捅肖乙并用文某从车上取下的红缨枪追对方,对方逃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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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问二:吴某参与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行为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吴某和肖某、曾某、龙某、文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永新县城及深圳两地多次实施强奸、强迫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恶势力团伙其他成员的违法犯罪事实已经由相关法院作出了判决。
吴某系该恶势力团伙成员,共参与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中的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两起聚众斗殴事实,因其当时未成年依法另案不公开审理即在本案中处理。鉴于其在参与三起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拘禁和第一起聚众斗殴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在参与上述第二起聚众斗殴(即“2.27”聚众斗殴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原判据此认定吴某参与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完全符合法律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刑事政策规定。且由于吴某参与的该起聚众斗殴事实系恶势力团伙犯罪,依法应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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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房间后,王某某用匕首指着吴某,问对方“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叫人过来,吴某便打电话叫刘某乙带东西(斗殴器械)过来。期间,朱某某打电话叫杨某、罗某某(被害人,殁年22岁)、王某3人,3人刚到房间,朱某某随即喊“打”并拿拖鞋打吴某,吴某反击,李某某、王某、罗某某3人也一起殴打吴某,吴某拿出网购的随身携带的匕首(系管制刀具)捅刺,造成罗某某腹部受伤,李某某腹部、手部受伤,朱某某肩部受伤。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随即逃离现场,吴某见房间内的柴刀后便丢弃匕首拿起柴刀往宾馆外追,肖丙捡起吴某丢弃的匕首跟随其后。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日2时30分,罗某某因腹部被锐器捅刺,致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吴某逃至新余被民警抓获,在逃跑过程中曾要求未满十四周岁的肖丙为其顶罪。案发后,吴某家属与罗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罗某某家属20万元并取得谅解。
疑问四:吴某深夜被多人侵入所住宾馆房间并遭到殴打,为何认定为防卫过当?
审判长:首先,吴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王某某深夜约吴某房间内的刘某丙出去玩未果,因觉得吴某语气不好并瞪了他而心生不满,意图找回面子,在敲门被拒的情况下用宾馆总卡强行开门,携匕首和柴刀纠集多人进入宾馆房间,并手持匕首质问吴某,朱某某、李某某、王某、罗某某对吴某扔拖鞋并拳打脚踢,产生了危害吴某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吴某为使自身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符合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其次,吴某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本案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2条之规定,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发展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王某某进入宾馆房间之后,与吴某方发生了争吵,询问吴某“跟谁混的”,并致电相关人员,相关人员进行了调停,王某某还叫吴某一方纠集人员前来斗殴,此时王某某方尚未动手斗殴,冲突尚未升级,不法侵害尚未高度紧迫,王某某一方实施的是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寻衅滋事行为。第二阶段是朱某某看到其叫来的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等3人赶到现场后,朱某某突然朝吴某扔拖鞋,李某某、王某、罗某某继而上前赤手空拳殴打吴某,该4人均未使用王某某此前带至现场的柴刀和匕首等工具,王某某等其余4人亦未上前参与殴打吴某。事后的鉴定意见证明吴某尚不构成伤情等级(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轻微伤、轻伤、重伤三个等级)。吴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在短时间内连刺三人,所刺部位为腹部等人体主要部位,造成罗某某肠系膜上动脉破裂、右肾动脉断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综上,吴某使用管制刀具捅刺对方,其行为的暴力程度明显超出对方的侵害手段,造成了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的危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再次,吴某的行为不构成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行为。“行凶”的暴力侵害往往强度大,具有高度紧迫性和危险性,必须是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相当的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在本案中,王某某等人进门后冲突尚未升级,后朱某某等4人赤手空拳殴打吴某,打击部位和力度未达到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烈度,亦未产生严重侵害其人身安全的后果。
综上,吴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本案中吴某的行为产生了严重后果,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疑问五:本案二审为何对吴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进行改判?
审判长:吴某被他人深夜刷卡闯入自己所居住的宾馆房间内,遭到多人殴打,人身安全受到较为严重的威胁之时,拿出匕首捅刺对方,具有防卫过当、未成年犯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量刑过重,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疑问六:本案所涉及的其他人员,包括王某某等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案所涉及其他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某等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已由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肖某、曾某、龙某、文某等4人被分别依法判处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纠集多人进入案发宾馆的王某某等人,已由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王某某等六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除死者罗某某外,另一名参与案件的人系不明缘由被朱某某叫来的,到场后也未动手,依法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服判,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疑问七:本案为何不公开开庭审理?判决书为何不上网公布?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因吴某开庭时未满十八周岁,我院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要求,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不得上网公开。
由于吴某母亲在本案一、二审期间数次向相关媒体片面披露案情,引发公众关注。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保护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作出本次答疑,以回应公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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