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动态# 【一份检察建议助推红树林生态环境保护, 案件当事人赔偿6万余元补种树苗】 近日,钦州市检察院、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就钦南区检察院办理的黄某华、文某琪、马某文、花某福、马某钦、唐某军非法采砂破坏红树林一案,组织钦州市林业局、案件当事人家属召开三方协商赔偿见证会。三方就案件事实、毁坏面积、生态环境损失等协商达成一致,两级检察院共同见证案件当事人向钦州市林业局赔偿60225元用于异地开展红树林树苗补种工作。https://t.cn/AipKs79m
【吹响志愿集结号 携手共护饮水源】“经常路过,但还是第一次到水源地来。我们以后应该更多地组织、参与这样有意义的活动,为我们的母亲河多做一些事情。”4月16日,钦州市检察院联合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开展“保护母亲河 清洁饮水源”党员志愿活动,约50名党员志愿者携手打捞近期爆发并堆积在钦江水源地青年水闸上游的水生植物水葫芦及清洁附近江岸。https://t.cn/EXrRhoG
#区内要闻#【钦州港废硫酸泄漏案追赔7035万元】日前,钦州市检察院依法对钦州港“5·12”废硫酸泄漏案涉案的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广西银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企业及相关人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钦州市中级法院于4月10日决定立案受理。
钦州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保护职责中发现,2017年5月12日,位于钦州港内的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自建储罐因倒塌造成罐体破裂,罐内约1100吨废硫酸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经鉴定,该泄漏事故对土壤、周边水质及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35万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钦州市检察院向钦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7035万元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134.1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钦州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保护职责中发现,2017年5月12日,位于钦州港内的钦州天锰锰业有限公司自建储罐因倒塌造成罐体破裂,罐内约1100吨废硫酸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经鉴定,该泄漏事故对土壤、周边水质及空气造成了严重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35万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钦州市检察院向钦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7035万元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134.1万元,并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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