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博士学位论文《法学范畴分类的主体性认知研究》之第三章“法学范畴分类思维形成中的主体性认知”的修改意见】
1、表述形式
目前大段、大段的论述较多,给读者容易带来不必要的阅读负担。建议尽量在目之下,再能对标题分级处理,或者每一段以疑问句的方式开问,然后围绕问题有层次地展开。我已经通过3.1.1给你提供了示范,仅供你参考。
2、工具与内容
(1)目前分析工具和分析对象之间存在明显两张皮的现象,从而明显有些“跳”,一会儿谈法学原型范畴之分析工具(理论来源),一会儿谈法学原型范畴,一会儿又逃离法学,以其他事物为例谈原型范畴。
(2)克服这一问题很不容易,但你要学着尽量去克服,把分析工具自觉地、自然地代入到你对问题的分析中。即以原型范畴理论为工具,紧紧围绕法学原型范畴之讨论,不要让你的论述工具冲淡你的论述主题。
(3)毫无疑问,要自然而然地把法学范畴代入你的分析工具中予以说明,是需要花大气力的。在这方面,桑本谦的相关论文可以给你很大的帮助。你可以发现,几乎他的所有论著,无不透着经济分析的那点“把戏”,但他的文章中很少罗列经济分析常识A、B、C。能像他一样娴熟地运用一种分析方法分析你的问题,分析工具才属于你。
(4)当然,对原型范畴理论以及语言认知论,法学界总体上不太熟悉,你在文中以适当的篇幅介绍一下,是无妨的。但一定要注意克服两张皮和内容跳跃现象。
3、法学范畴与法律范畴
要注意,法学范畴分类建立的直接基础不是一般的客观事实,而是法律及法制这种理性化了的制度事实。制度事实本身并非纯粹经验世界,它已然是理性实践世界。人们对这种制度事实的感知,可以是经验的,但作为法学范畴分类者对它的感知,绝不是经验的。这就决定了你在引用认知心理学的原理,以重构法学范畴时,必须考虑法学范畴的事实基础以及其认知主体问题。这也和下一问题——例与证紧密相关。
4、例与证
你在3.2.1这节文字中,主要以物为示例,这很好,但
(1)以什么为例?建议最好突出以法律、判例中的概念——如“物”、“人”、“主体”、“行为”、“权利”等为例证,这样,会给人感觉你的论文是紧扣法学原型范畴这个主题而展开的。否则,按照目前文中的例,会造成例与文章主题的剥离感,或两张皮的感觉。
(2)以例证什么?你在本章中,多以“物”为例,但经由以“物”为例证的论述,不是以例证例,而是以例证理。即你的例能否迈向一般性的说明,把诸如“主体”、“公民”、“法人”、“行为”、“权利”、“义务”、“责任”、“财产”等等概念都代入原型范畴论中时,能否得出和把“物”代入其中一样的结论?这些无须太多文字,哪怕用一条较长的注释说明亦可,这样,避免给人“孤证”的印象——因为以原型“物”为例证,毕竟好说明,如果换以原型“行为”为例证,我想说明的难度可能就要增大。结合下文,还有:
(3)例的均衡问题。如你在文中有其中一段,之前对英美法系只字未提,而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介绍大陆法系各国法律之规定,但下一段却忽然冒出不到100字英美法系的相关话题,可谓一带而过,接着再转向大陆法系。这既显得很突兀,也显得不太严肃。故如果要对两者都涉及,最好注意例的均衡问题。遇到其它类似问题,请同样考量。
(4)普泛的例。尽量用典型的例,不用普泛的例。
5、重复等技术问题
(1)你大概生怕读者不清楚原型范畴论和客观范畴论的区别,故每涉及法学客观范畴论和法学原型范畴论,总喜欢再提及前两者,导致文中内容重复多见,请在修改中能竭力克服。
(2)注意章节之间的逻辑关联。例如第二章你已经谈到了维特根斯坦和莱考夫,本章一开始你论述了奥斯汀、扎德、罗施,以及你愿接受的艾兰克,他们之间在理论上的承递关系是什么?如何从前者过度到后者?是不是后者的论述对法学原型范畴理论比前者更有帮助?如果是,要不要把前者挪移到后章,或者把后者挪移到前章,以便一来让读者更能整体性地把握原型范畴论,二来从新的一章(本章)开始,不再纠缠原型范畴理论本身,而专注于以它为工具,加大对法学客观范畴论的批判,并初步亮出法学原型范畴论的基本观点(这条仅供你参考)?
6、一则学术讯息:
文中,你强调“部分不能解释整体的性质”。记得前几年学界有一种观点,叫“宇宙全息论”,其基本结论是任何细微的部分都表现着整体。即藉由部分可以推知整体。这种理论尽管未被实证,但作为一种假说,也受到不少学者支持。不知它对你这里论述“格式塔”有没有另一视角的作用?能否帮助你深化现在的学术观点?
1、表述形式
目前大段、大段的论述较多,给读者容易带来不必要的阅读负担。建议尽量在目之下,再能对标题分级处理,或者每一段以疑问句的方式开问,然后围绕问题有层次地展开。我已经通过3.1.1给你提供了示范,仅供你参考。
2、工具与内容
(1)目前分析工具和分析对象之间存在明显两张皮的现象,从而明显有些“跳”,一会儿谈法学原型范畴之分析工具(理论来源),一会儿谈法学原型范畴,一会儿又逃离法学,以其他事物为例谈原型范畴。
(2)克服这一问题很不容易,但你要学着尽量去克服,把分析工具自觉地、自然地代入到你对问题的分析中。即以原型范畴理论为工具,紧紧围绕法学原型范畴之讨论,不要让你的论述工具冲淡你的论述主题。
(3)毫无疑问,要自然而然地把法学范畴代入你的分析工具中予以说明,是需要花大气力的。在这方面,桑本谦的相关论文可以给你很大的帮助。你可以发现,几乎他的所有论著,无不透着经济分析的那点“把戏”,但他的文章中很少罗列经济分析常识A、B、C。能像他一样娴熟地运用一种分析方法分析你的问题,分析工具才属于你。
(4)当然,对原型范畴理论以及语言认知论,法学界总体上不太熟悉,你在文中以适当的篇幅介绍一下,是无妨的。但一定要注意克服两张皮和内容跳跃现象。
3、法学范畴与法律范畴
要注意,法学范畴分类建立的直接基础不是一般的客观事实,而是法律及法制这种理性化了的制度事实。制度事实本身并非纯粹经验世界,它已然是理性实践世界。人们对这种制度事实的感知,可以是经验的,但作为法学范畴分类者对它的感知,绝不是经验的。这就决定了你在引用认知心理学的原理,以重构法学范畴时,必须考虑法学范畴的事实基础以及其认知主体问题。这也和下一问题——例与证紧密相关。
4、例与证
你在3.2.1这节文字中,主要以物为示例,这很好,但
(1)以什么为例?建议最好突出以法律、判例中的概念——如“物”、“人”、“主体”、“行为”、“权利”等为例证,这样,会给人感觉你的论文是紧扣法学原型范畴这个主题而展开的。否则,按照目前文中的例,会造成例与文章主题的剥离感,或两张皮的感觉。
(2)以例证什么?你在本章中,多以“物”为例,但经由以“物”为例证的论述,不是以例证例,而是以例证理。即你的例能否迈向一般性的说明,把诸如“主体”、“公民”、“法人”、“行为”、“权利”、“义务”、“责任”、“财产”等等概念都代入原型范畴论中时,能否得出和把“物”代入其中一样的结论?这些无须太多文字,哪怕用一条较长的注释说明亦可,这样,避免给人“孤证”的印象——因为以原型“物”为例证,毕竟好说明,如果换以原型“行为”为例证,我想说明的难度可能就要增大。结合下文,还有:
(3)例的均衡问题。如你在文中有其中一段,之前对英美法系只字未提,而用1200字左右的篇幅介绍大陆法系各国法律之规定,但下一段却忽然冒出不到100字英美法系的相关话题,可谓一带而过,接着再转向大陆法系。这既显得很突兀,也显得不太严肃。故如果要对两者都涉及,最好注意例的均衡问题。遇到其它类似问题,请同样考量。
(4)普泛的例。尽量用典型的例,不用普泛的例。
5、重复等技术问题
(1)你大概生怕读者不清楚原型范畴论和客观范畴论的区别,故每涉及法学客观范畴论和法学原型范畴论,总喜欢再提及前两者,导致文中内容重复多见,请在修改中能竭力克服。
(2)注意章节之间的逻辑关联。例如第二章你已经谈到了维特根斯坦和莱考夫,本章一开始你论述了奥斯汀、扎德、罗施,以及你愿接受的艾兰克,他们之间在理论上的承递关系是什么?如何从前者过度到后者?是不是后者的论述对法学原型范畴理论比前者更有帮助?如果是,要不要把前者挪移到后章,或者把后者挪移到前章,以便一来让读者更能整体性地把握原型范畴论,二来从新的一章(本章)开始,不再纠缠原型范畴理论本身,而专注于以它为工具,加大对法学客观范畴论的批判,并初步亮出法学原型范畴论的基本观点(这条仅供你参考)?
6、一则学术讯息:
文中,你强调“部分不能解释整体的性质”。记得前几年学界有一种观点,叫“宇宙全息论”,其基本结论是任何细微的部分都表现着整体。即藉由部分可以推知整体。这种理论尽管未被实证,但作为一种假说,也受到不少学者支持。不知它对你这里论述“格式塔”有没有另一视角的作用?能否帮助你深化现在的学术观点?
【对博士学位论文《法学范畴分类的主体性认知研究》之“绪论”的修改意见】
1、内容:
目前1.1法学“范畴”分类的集合面向,建议改为“本文的宗旨及思想基础”。下设三部分内容
1.1.1法学范畴分类:概念还是集合?
1.1.2法学范畴分类:客观还是主观?
1.1.3本文的理论资源:从主体理论、意向性理论(特别是塞尔的)和主体间性理论到原型范畴理论。
其中1.1.2和1.1.3是建议新加的。这样一来,一开场就让人了解你全文的基本观点以及理论资源。不需要太多的文字,每增加的部分用1、2千字就可以了。
2、技术:
(1)凡是对学术现状提出的整体性评价或结论,请用脚注列出参考文献;
(2)凡脚注中已有论著名者,正文一律不要出现,以节约文字;
(3)尽量避免一段话或相邻的数段话多次出现一位学者的名字,第一次出现后,后文可用该学(论)者、他等代指;
(4)介绍学者观点时,无须介绍其单位,以节约文字。
3、逻辑:
从法学范畴理论研究之综述,为何要转向法律认知科学研究之综述?目前显得太突兀。在这之间最好有一个更妥帖、更符合逻辑的过度和交待。尽管你在文初已隐约提及(如果按我上述修改意见1.1.2修改,可能会更好一些),但不了解你研究路数者乍一看,会觉得目前这个过度有些莫名其妙,甚至有些驴头不对马嘴。
4、视野:
目前有关国内法律认知科学之综述,视野有些促狭,这部分缘由是尽管前些年国内有些学者对法律认知科学做了很有意义的探索,但毕竟一涉及认知理论的深层,法律学者大都不太在行。故建议不妨参考一下哲学界的相关研究。例如丁峻的研究,就很深入。(1)他有医学解剖学功底;(2)他有很深的哲学、美学造诣;(3)他数十年一直从神经认知学出发,研究思维问题、社会问题,见解独特,观点精辟;(4)尽管他不专研法律认知,但其一些观点(如“意识建构原理”理论),相信会对你目前研究的这一问题有很大启发。
5、态度:
根据“原型范畴理论”研究法学范畴问题,仍是在法学客观范畴理论基础上“接着说”或“伴着说”,而不是“打断了说”或“抛开了说”。况且事实上,你的研究也不可能打断别人的研究,甚至也抛开不了别人的研究。这是学术研究的一般态度。因此,对既有理论,请抱着“同情理解”的态度;对自己可能的创新,最好避免通过“推翻”别人的观点来实现。
1、内容:
目前1.1法学“范畴”分类的集合面向,建议改为“本文的宗旨及思想基础”。下设三部分内容
1.1.1法学范畴分类:概念还是集合?
1.1.2法学范畴分类:客观还是主观?
1.1.3本文的理论资源:从主体理论、意向性理论(特别是塞尔的)和主体间性理论到原型范畴理论。
其中1.1.2和1.1.3是建议新加的。这样一来,一开场就让人了解你全文的基本观点以及理论资源。不需要太多的文字,每增加的部分用1、2千字就可以了。
2、技术:
(1)凡是对学术现状提出的整体性评价或结论,请用脚注列出参考文献;
(2)凡脚注中已有论著名者,正文一律不要出现,以节约文字;
(3)尽量避免一段话或相邻的数段话多次出现一位学者的名字,第一次出现后,后文可用该学(论)者、他等代指;
(4)介绍学者观点时,无须介绍其单位,以节约文字。
3、逻辑:
从法学范畴理论研究之综述,为何要转向法律认知科学研究之综述?目前显得太突兀。在这之间最好有一个更妥帖、更符合逻辑的过度和交待。尽管你在文初已隐约提及(如果按我上述修改意见1.1.2修改,可能会更好一些),但不了解你研究路数者乍一看,会觉得目前这个过度有些莫名其妙,甚至有些驴头不对马嘴。
4、视野:
目前有关国内法律认知科学之综述,视野有些促狭,这部分缘由是尽管前些年国内有些学者对法律认知科学做了很有意义的探索,但毕竟一涉及认知理论的深层,法律学者大都不太在行。故建议不妨参考一下哲学界的相关研究。例如丁峻的研究,就很深入。(1)他有医学解剖学功底;(2)他有很深的哲学、美学造诣;(3)他数十年一直从神经认知学出发,研究思维问题、社会问题,见解独特,观点精辟;(4)尽管他不专研法律认知,但其一些观点(如“意识建构原理”理论),相信会对你目前研究的这一问题有很大启发。
5、态度:
根据“原型范畴理论”研究法学范畴问题,仍是在法学客观范畴理论基础上“接着说”或“伴着说”,而不是“打断了说”或“抛开了说”。况且事实上,你的研究也不可能打断别人的研究,甚至也抛开不了别人的研究。这是学术研究的一般态度。因此,对既有理论,请抱着“同情理解”的态度;对自己可能的创新,最好避免通过“推翻”别人的观点来实现。
没有LLB也可以攻读LLM?─从BA、BS、BE到LLM之路https://t.cn/A6h4kmab
不管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或是纯粹兴趣使然,如果要在法律上进修,除了一些短期课程之外,比较正式的法律学位课程大家会想到的应该都是LLM (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及LLD (法学博士,Doctor of Laws)。不过,一般的认知是,LLM及LLD是法学研究的进阶学位,也就是说,一定要先拿到基础的法律本科学位LLB (法学士,Bachelor of Laws),才能报读LLM的课程。如果没有法律本科学位,就只能念像Juris Master (JM) 这种法学研究式的法律硕士学位课程,但真的是这样吗?其实,就算你是B.A. (Bachelor of Arts)、B.S. (Bachelor of Science)、B.E. ( Bachelor of Engineering)……,也是可以攻读LLM的!
不管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或是纯粹兴趣使然,如果要在法律上进修,除了一些短期课程之外,比较正式的法律学位课程大家会想到的应该都是LLM (法学硕士,Master of Laws)及LLD (法学博士,Doctor of Laws)。不过,一般的认知是,LLM及LLD是法学研究的进阶学位,也就是说,一定要先拿到基础的法律本科学位LLB (法学士,Bachelor of Laws),才能报读LLM的课程。如果没有法律本科学位,就只能念像Juris Master (JM) 这种法学研究式的法律硕士学位课程,但真的是这样吗?其实,就算你是B.A. (Bachelor of Arts)、B.S. (Bachelor of Science)、B.E. ( Bachelor of Engineering)……,也是可以攻读LLM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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