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经济犯罪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团队又取得重大成绩,某教育局长经过我们的专业辩护,涉嫌受贿罪,受贿款额原为五十余万元,在检察院起诉时被减为十一万余元,起诉书时认定为四万九千余元,后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已经走出了令他深刻记忆的看守所!从实体刑五年以上到缓刑,我团队成员武绍智,武明阳律师进行了辛苦的劳动,智慧的辩护,仅从北京到丽水,往返近二十余次,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取得满意的辩护成绩!叶某华从此远离了囹圄!以下是部分辩护要点,而开庭时的辩护词由于引用了卷内材料不能展示。
叶某华受贿案的
律师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丽阳县人民检察院领导:
北京乾让律师事务所接受叶某华受贿案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叶某华的辩护律师,我会见了叶某华,向承办检察官了解了叶某华的案情,认真阅读了叶某华的卷宗,到看守所会见了叶某华,为了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依法作出如下法律意见,请领导参考:
一、丽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松检反贪诉字[2019]5号)认定叶某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7480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000元,但经过阅读卷宗,和会见叶某华,走访了叶某华的夫人陈月梅老师,有19800元属于是正常的礼尚往来,应从57480元受贿数额中剔除,该受贿数额就是37680元。
(一)浙江福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叶某明向叶某华行贿款23200元中的3200元是正常礼尚往来,这3200元是叶某华女儿结婚时叶宇明封的红包为1600元,和2003年到2008年春节时叶宇明给叶某华的礼包,属正常礼尚往来,有时叶某华也会回馈礼物叶宇明,所以应去掉该3200元。
(二),何某平是叶某华夫人陈老师的学生,陈某梅是全国优秀教师,该5000元是何平为感谢教育之恩送给陈老师的,叶某华也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何平提供任何利益,所以应从受贿款中去除该5000元。
(三)钟某明在06年春节时给叶某华拜年时送了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和在叶某华女儿结婚时送礼金1680元,钟某明妻子和儿子都是陈月梅的学生,有时陈也给他儿子礼物,这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该2680元不能定性为受贿款。
(四)郑某起与叶某华是从小在同一个村居住的朋友,多年交往不断,该2000元是04、05年两个春节时郑思起两次送给叶家礼金2000元,而叶家也给了回礼,这2000元不是受贿款,叶某华没有为郑提供利益和方便。
(五)2003年7、8月,所接受的王小华,蔡某淼的2000元,因为叶某华是宁、蔡的老师,宁、蔡为感谢叶的教诲之恩而送的回报,这2000元不是受贿款。
(六)王某日系叶某华的学生,为感谢老师的教育,王送款2000元,但叶某华坚决给以退回,后来还为此2000元批评了王某日,师生之间没有请托事宜,该2000元不属于受贿款。
(七)1997年朱某君的2000元,叶某华还不是教育局长时,他没有在事前事后提供给朱某君利益和方便,当时叶某华还没有人事权,也没有受贿条件。
(八)陈某松与叶某华原均是朋友,陈蒙松在01年春节时送叶某华礼金1000元,这不属于受贿款。属正常的礼尚往来。
以上的事实可以看出来,这八笔19800元是学生感谢老师的费用,或在春节时或是其姑娘结婚时正常礼尚往来,至多上是经济上的不正之风,但绝不是受贿款额。
二、叶某华认罪诲罪好,归案后能主动如实地交待自己的问题,并写信给其家属陈老师,全部退赔了款额十一万元(详见起诉意见书第4页及附暂扣款条)。
三、叶某华担任丽阳县教育局局长多年,为丽阳的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使丽阳县教育事业走在了全市的前列,使丽阳的教育事业从软件和硬件设施上上了个新台阶,多次受到政府的嘉奖,受到社会的好评和尊重,叶某华担任审计局局长后,多次受到省有关领导的好评,被评为省先进工作者。(见附件)
综上所述,叶某华受贿款额为37680元,且没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对受贿款多次拒收和退回,在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认罪态度好,并将十一万元的款额全部退赔了。说明他诲罪深刻。叶某华为丽阳的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不可抹灭的巨大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叶某华适合取保候审。以上法律意见请检察官采信。
特出据以上法律意见。
出据法律意见书人:
北京乾让律师事务所
律师:武绍智
叶某华受贿案的
律师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丽阳县人民检察院领导:
北京乾让律师事务所接受叶某华受贿案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叶某华的辩护律师,我会见了叶某华,向承办检察官了解了叶某华的案情,认真阅读了叶某华的卷宗,到看守所会见了叶某华,为了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依法作出如下法律意见,请领导参考:
一、丽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松检反贪诉字[2019]5号)认定叶某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7480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000元,但经过阅读卷宗,和会见叶某华,走访了叶某华的夫人陈月梅老师,有19800元属于是正常的礼尚往来,应从57480元受贿数额中剔除,该受贿数额就是37680元。
(一)浙江福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叶某明向叶某华行贿款23200元中的3200元是正常礼尚往来,这3200元是叶某华女儿结婚时叶宇明封的红包为1600元,和2003年到2008年春节时叶宇明给叶某华的礼包,属正常礼尚往来,有时叶某华也会回馈礼物叶宇明,所以应去掉该3200元。
(二),何某平是叶某华夫人陈老师的学生,陈某梅是全国优秀教师,该5000元是何平为感谢教育之恩送给陈老师的,叶某华也没有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何平提供任何利益,所以应从受贿款中去除该5000元。
(三)钟某明在06年春节时给叶某华拜年时送了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和在叶某华女儿结婚时送礼金1680元,钟某明妻子和儿子都是陈月梅的学生,有时陈也给他儿子礼物,这是正常的礼尚往来,该2680元不能定性为受贿款。
(四)郑某起与叶某华是从小在同一个村居住的朋友,多年交往不断,该2000元是04、05年两个春节时郑思起两次送给叶家礼金2000元,而叶家也给了回礼,这2000元不是受贿款,叶某华没有为郑提供利益和方便。
(五)2003年7、8月,所接受的王小华,蔡某淼的2000元,因为叶某华是宁、蔡的老师,宁、蔡为感谢叶的教诲之恩而送的回报,这2000元不是受贿款。
(六)王某日系叶某华的学生,为感谢老师的教育,王送款2000元,但叶某华坚决给以退回,后来还为此2000元批评了王某日,师生之间没有请托事宜,该2000元不属于受贿款。
(七)1997年朱某君的2000元,叶某华还不是教育局长时,他没有在事前事后提供给朱某君利益和方便,当时叶某华还没有人事权,也没有受贿条件。
(八)陈某松与叶某华原均是朋友,陈蒙松在01年春节时送叶某华礼金1000元,这不属于受贿款。属正常的礼尚往来。
以上的事实可以看出来,这八笔19800元是学生感谢老师的费用,或在春节时或是其姑娘结婚时正常礼尚往来,至多上是经济上的不正之风,但绝不是受贿款额。
二、叶某华认罪诲罪好,归案后能主动如实地交待自己的问题,并写信给其家属陈老师,全部退赔了款额十一万元(详见起诉意见书第4页及附暂扣款条)。
三、叶某华担任丽阳县教育局局长多年,为丽阳的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使丽阳县教育事业走在了全市的前列,使丽阳的教育事业从软件和硬件设施上上了个新台阶,多次受到政府的嘉奖,受到社会的好评和尊重,叶某华担任审计局局长后,多次受到省有关领导的好评,被评为省先进工作者。(见附件)
综上所述,叶某华受贿款额为37680元,且没有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对受贿款多次拒收和退回,在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认罪态度好,并将十一万元的款额全部退赔了。说明他诲罪深刻。叶某华为丽阳的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不可抹灭的巨大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叶某华适合取保候审。以上法律意见请检察官采信。
特出据以上法律意见。
出据法律意见书人:
北京乾让律师事务所
律师:武绍智
《折狱龟鉴》卷六·擿奸
173、黄霸抱儿(李崇、于仲文、张咏三事附)前汉时,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其妇俱怀妊。长妇胎伤,匿之,弟妇生男,夺为己子。论争三年,不决。郡守黄霸使人抱儿于庭中,乃令娣姒竞取之。既而,长妇持之甚猛,弟妇恐有所伤,情极凄怆。霸乃叱长妇曰:“汝贪家财,固欲得儿,宁虑或有所伤乎?此事审矣。”即还弟妇儿,长妇乃服罪。
旧出风俗通。
按:疑狱集又载一事,与此相似:后魏李崇,为扬州刺史。部民苟泰有子三岁,失之,后见在郭奉伯家,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决。崇乃令二父与儿各别禁数日,忽遣吏谓曰:“儿已暴死,可出举哀。”泰闻之,悲不自胜;奉伯嗟叹而已,殊无痛意。遂以儿还泰。出北史本传。此乃用霸擿奸之术者也。
别载一事,亦颇相似:后周于仲文,为安固太守。有任、杜两家各失牛,后得一牛,两家具认,久不能决。仲文令各驱其家牛群至,乃放所认者,牛遂向任氏群中。又使人微伤其牛,任氏嗟惋,杜氏自若。遂诃杜氏,服罪而去。出北史于栗磾传。仲文,其八世孙也。此亦用霸擿奸之术者也。
隋襄州总管裴政云:“凡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审其曲直,以定是非。”据证者,核奸用之;察情者,擿奸用之。盖证或难凭,而情亦难见,于是用谲以擿其伏,然后得之。此三事是也。于仲文放牛事又见证慝门。
近时小说亦载一事云:张咏尚书镇蜀日,市有二婴孩同戏,其一为奔马所毙,孩母二人竞认生者为己子,私证无所验,有司不能决。咏佯怒,谓二妪曰:“若当时二子尽毙马足,尔亦何所争耶?”乃令健卒取儿,将掷于井中。一母前走,急往护之;一母后行,其意差懒。遂以子还前行者。此乃妄人傅会为之也。夫始生而夺之者,儿固未能识母也;三岁而失之者,儿或已忘其父也。二婴同戏,纵未能言,当已识母;非历时长久,亦不应便忘。且于仲文放所认牛向任氏群,而杜氏服罪;若放所认儿,则必向其母,而非母者服罪矣。岂得云“私证无所验”,而复用擿奸之术,佯为掷井之怒乎?无足取者,聊附之耳。
174、薛宣断缣前汉时,临淮有一人,持匹缣到市卖之,道遇雨,披覆。后一人至,求共庇荫。雨霁当别,因相争斗,各云我缣,诣府自言。太守薛宣核实良久,莫肯首服。宣曰:“缣直数百钱,何足纷纭,自致县官。”呼骑吏中断缣,人各与半,使追听之。后人曰:“太守之恩。”缣主乃称冤不已。宣知其状,诘之服罪。旧出风俗通。
按:此与黄霸抱儿之术同也。薛宣用于断所争之缣,仲文用于伤所认之牛,以其事异而理同故尔。后有善擿奸者,则霸之术犹可用也。
175、周于语尸已见核奸门。
按:于察死人状而得稻芒焉,因以求为奸之迹,是核奸者也;与死人语而使疑怪焉,因以动怀奸之心,是擿奸者也。核奸以正,擿奸以谲,此其所以异也。
176、崔思兢诈言已见辨诬门。
177、庄遵审奸已见释冤门。
178、安重荣抽剑已见惩恶门。
按:擿奸钩慝之术,皆与鞫情相似,而必用谲焉。尽心君子亦不可忽也。
173、黄霸抱儿(李崇、于仲文、张咏三事附)前汉时,颍川有富室,兄弟同居,其妇俱怀妊。长妇胎伤,匿之,弟妇生男,夺为己子。论争三年,不决。郡守黄霸使人抱儿于庭中,乃令娣姒竞取之。既而,长妇持之甚猛,弟妇恐有所伤,情极凄怆。霸乃叱长妇曰:“汝贪家财,固欲得儿,宁虑或有所伤乎?此事审矣。”即还弟妇儿,长妇乃服罪。
旧出风俗通。
按:疑狱集又载一事,与此相似:后魏李崇,为扬州刺史。部民苟泰有子三岁,失之,后见在郭奉伯家,各言己子,并有邻证,郡县不能决。崇乃令二父与儿各别禁数日,忽遣吏谓曰:“儿已暴死,可出举哀。”泰闻之,悲不自胜;奉伯嗟叹而已,殊无痛意。遂以儿还泰。出北史本传。此乃用霸擿奸之术者也。
别载一事,亦颇相似:后周于仲文,为安固太守。有任、杜两家各失牛,后得一牛,两家具认,久不能决。仲文令各驱其家牛群至,乃放所认者,牛遂向任氏群中。又使人微伤其牛,任氏嗟惋,杜氏自若。遂诃杜氏,服罪而去。出北史于栗磾传。仲文,其八世孙也。此亦用霸擿奸之术者也。
隋襄州总管裴政云:“凡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审其曲直,以定是非。”据证者,核奸用之;察情者,擿奸用之。盖证或难凭,而情亦难见,于是用谲以擿其伏,然后得之。此三事是也。于仲文放牛事又见证慝门。
近时小说亦载一事云:张咏尚书镇蜀日,市有二婴孩同戏,其一为奔马所毙,孩母二人竞认生者为己子,私证无所验,有司不能决。咏佯怒,谓二妪曰:“若当时二子尽毙马足,尔亦何所争耶?”乃令健卒取儿,将掷于井中。一母前走,急往护之;一母后行,其意差懒。遂以子还前行者。此乃妄人傅会为之也。夫始生而夺之者,儿固未能识母也;三岁而失之者,儿或已忘其父也。二婴同戏,纵未能言,当已识母;非历时长久,亦不应便忘。且于仲文放所认牛向任氏群,而杜氏服罪;若放所认儿,则必向其母,而非母者服罪矣。岂得云“私证无所验”,而复用擿奸之术,佯为掷井之怒乎?无足取者,聊附之耳。
174、薛宣断缣前汉时,临淮有一人,持匹缣到市卖之,道遇雨,披覆。后一人至,求共庇荫。雨霁当别,因相争斗,各云我缣,诣府自言。太守薛宣核实良久,莫肯首服。宣曰:“缣直数百钱,何足纷纭,自致县官。”呼骑吏中断缣,人各与半,使追听之。后人曰:“太守之恩。”缣主乃称冤不已。宣知其状,诘之服罪。旧出风俗通。
按:此与黄霸抱儿之术同也。薛宣用于断所争之缣,仲文用于伤所认之牛,以其事异而理同故尔。后有善擿奸者,则霸之术犹可用也。
175、周于语尸已见核奸门。
按:于察死人状而得稻芒焉,因以求为奸之迹,是核奸者也;与死人语而使疑怪焉,因以动怀奸之心,是擿奸者也。核奸以正,擿奸以谲,此其所以异也。
176、崔思兢诈言已见辨诬门。
177、庄遵审奸已见释冤门。
178、安重荣抽剑已见惩恶门。
按:擿奸钩慝之术,皆与鞫情相似,而必用谲焉。尽心君子亦不可忽也。
iG——我们都被困在了18年的仁川,仁川好大,三年还没走出去!一个没人要的上单,一个借过来的打野,一个附赠品的中单,一个直播抓来的下路,一个双排来的辅助[并不简单][并不简单][并不简单]Duke,杰克,theshy,肉鸡,宁王,宝蓝,六名S8的冠军选手已全部离队,愿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未来加油!我终将青春还给了他们,连同指尖弹出的盛夏,心之所动,就随风去了[泪][泪][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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