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辟邪买盔犀鸟头骨锒铛入狱#,“鸿运当头”成牢狱之灾】盔犀鸟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主要生活在东南亚热带雨林中。近日,北京房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交易的目的竟然是为了“转运辟邪”,其中倒卖的一只盔犀鸟头骨还被赋予“鸿运当头”的寓意。结果,买卖双方均锒铛入狱。
卖家
从爱好到生意 当起文玩“二道贩子”
今年30岁的郭远家住房山,从2014年起接触文玩收藏,但仅限于买点手串、挂牌等饰品自戴。
随着交往的藏友越来越多,郭远对这一行当了解越来越深,心态也发生了变化,收藏的物品逐渐转为一些法律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制品。
郭远看到微信群里时常有人发一些象牙、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便开始花三五百元买一些小玩意儿。因为经济能力有限,郭远萌生倒卖文玩的想法,既能满足自己的爱好,又能从中牟利。
于是,郭远从一位文玩爱好者变成了一名倒卖者,在微信朋友圈、百度贴吧转发一些野生动物制品的图片。这些“广告”既有常见的象牙、犀牛角制品,又有狼尾、熊皮、虎皮、藏羚羊头等“稀罕物”。如果有人买,他就联系上家发货,从中赚取差价。
郭远的上家也“五花八门”,在其口中,有的和他一样是“二道贩子”,有的是“西藏的朋友”,还有的是“以物抵债”的欠债人。
“郭远并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他是明知故犯。”检察官董莹说,通过看抖音短视频里面关于禁止买卖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宣传,他也意识到这些东西是不能买卖的,甚至是违法的,所以推测自己微信里那些消失的上家可能是被抓了。
此外,郭远还通过伪造发货地址、模糊交易用语等方式掩饰自己的违法行为,“但有些熟人知道郭远卖这些东西,跟他找货,他仍然会向他们买卖野生动物制品。”董莹说。
李亮便是郭远的熟人,也是郭远一案中涉案价值最大的一个下家。
买家
购买盔犀鸟玳瑁 希望能够“改运辟邪”
李亮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板,经济状况不错,平时喜欢购买一些摆件手串。通过微信,他认识了郭远。郭远便向李亮推荐一些“好东西”,其中野生动物制品引起了李亮极大的兴趣。
然而,李亮的兴趣并非爱好,而是希望通过收藏带有吉祥寓意的文玩以期自己的生意兴隆和身体健康。
2018年的一天,郭远带着一个红色的鸟头来到李亮的公司,这个鸟头便是盔犀鸟头骨。公开资料显示,盔犀鸟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主要生活在东南亚热带雨林中。盔犀鸟的头骨为实心,由坚硬的角蛋白构成,色彩鲜红,有的盗猎者会活生生地将盔犀鸟的头割下,雕刻成工艺品后出售。
郭远向李亮极力推荐:“鸟头的名字叫‘鸿运当头’,对生意特别好。”随后,李亮以3000多元的价格买下了这个“鸿运当头”。
2021年,李亮身体不大好,就请郭远帮忙物色“驱邪”的物件。很快,郭远就向李亮推荐了玳瑁,说是可以镇宅辟邪。所谓玳瑁是指海龟,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按照李亮提出黄色“生命色”的要求,郭远搞到了一个直径近一米的巨大金黄色玳瑁标本。李亮以一万多元的价格将玳瑁标本“请”回家中。
时隔不久,郭远又以一万多元的价格向李亮出售了一个犀牛角制成的挂牌。
释疑
盔犀鸟制品估值 从45万元到3750元
2021年12月11日,房山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检时发现,有人通过百度贴吧及微信出售野生动物制品,随即将郭远、李亮抓捕归案。
李亮一案率先宣判。2022年7月8日,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亮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在郭远一案的审查逮捕期间,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涉案犀牛角挂牌价值为1.4万多元、玳瑁标本20万元、盔犀鸟制品45万元。郭远对后者的鉴定意见异议很大,“那鸟头我总共就卖了三千多块钱,咋就鉴定成了45万呢?”
这份鉴定意见也引起检察官董莹的重视。“办理郭远一案期间,2022年4月9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是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回到郭远一案,我们应该谨慎对待、认真审查涉案盔犀鸟制品的鉴定价值。”
董莹通过研判相关判例发现,实务中针对盔犀鸟制品价值的认定存在重大分歧,“盔犀鸟并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和我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盔犀鸟所属‘科’和‘目’的规定是不同的,依据国际公约或者我国名录,其鉴定结论存在巨大差异。”
为了准确认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房山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另行委托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盔犀鸟制品价值为3750元。
审查起诉阶段,面对两份悬殊的鉴定意见,董莹又向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咨询、查阅相关文献,认为一方面应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综合考量郭远的全部犯罪情节,另一方面司法认定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采信证据,最终认定涉案盔犀鸟制品价值为3750元。
审理
认罪认罚退赃款 检方建议判刑一年
从45万元变成3750元,郭远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的总价值也从60多万元变为20多万元,依据上述最新司法解释,郭远可能面临的刑期也从5年以上10年以下,变为5年以下。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新的司法解释将行为人退赃、退赔作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董莹解释说。
除了公安机关在郭远家中查扣的部分野生动物制品外,郭远的父亲也替儿子退赔了违法所得的3万多元赃款。
2022年8月17日,郭远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郭远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该案将择期宣判。
“很多人觉得买点文玩摆件、饰品很平常,但在购买前要谨慎,在不确定购买的是何物前,尽量多方查询,坚决不购买野生动物制品。”董莹说,一旦市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可能违法的野生动物制品,“应该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完整上交野生动物制品,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卖家
从爱好到生意 当起文玩“二道贩子”
今年30岁的郭远家住房山,从2014年起接触文玩收藏,但仅限于买点手串、挂牌等饰品自戴。
随着交往的藏友越来越多,郭远对这一行当了解越来越深,心态也发生了变化,收藏的物品逐渐转为一些法律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制品。
郭远看到微信群里时常有人发一些象牙、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便开始花三五百元买一些小玩意儿。因为经济能力有限,郭远萌生倒卖文玩的想法,既能满足自己的爱好,又能从中牟利。
于是,郭远从一位文玩爱好者变成了一名倒卖者,在微信朋友圈、百度贴吧转发一些野生动物制品的图片。这些“广告”既有常见的象牙、犀牛角制品,又有狼尾、熊皮、虎皮、藏羚羊头等“稀罕物”。如果有人买,他就联系上家发货,从中赚取差价。
郭远的上家也“五花八门”,在其口中,有的和他一样是“二道贩子”,有的是“西藏的朋友”,还有的是“以物抵债”的欠债人。
“郭远并非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他是明知故犯。”检察官董莹说,通过看抖音短视频里面关于禁止买卖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宣传,他也意识到这些东西是不能买卖的,甚至是违法的,所以推测自己微信里那些消失的上家可能是被抓了。
此外,郭远还通过伪造发货地址、模糊交易用语等方式掩饰自己的违法行为,“但有些熟人知道郭远卖这些东西,跟他找货,他仍然会向他们买卖野生动物制品。”董莹说。
李亮便是郭远的熟人,也是郭远一案中涉案价值最大的一个下家。
买家
购买盔犀鸟玳瑁 希望能够“改运辟邪”
李亮是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板,经济状况不错,平时喜欢购买一些摆件手串。通过微信,他认识了郭远。郭远便向李亮推荐一些“好东西”,其中野生动物制品引起了李亮极大的兴趣。
然而,李亮的兴趣并非爱好,而是希望通过收藏带有吉祥寓意的文玩以期自己的生意兴隆和身体健康。
2018年的一天,郭远带着一个红色的鸟头来到李亮的公司,这个鸟头便是盔犀鸟头骨。公开资料显示,盔犀鸟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主要生活在东南亚热带雨林中。盔犀鸟的头骨为实心,由坚硬的角蛋白构成,色彩鲜红,有的盗猎者会活生生地将盔犀鸟的头割下,雕刻成工艺品后出售。
郭远向李亮极力推荐:“鸟头的名字叫‘鸿运当头’,对生意特别好。”随后,李亮以3000多元的价格买下了这个“鸿运当头”。
2021年,李亮身体不大好,就请郭远帮忙物色“驱邪”的物件。很快,郭远就向李亮推荐了玳瑁,说是可以镇宅辟邪。所谓玳瑁是指海龟,也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按照李亮提出黄色“生命色”的要求,郭远搞到了一个直径近一米的巨大金黄色玳瑁标本。李亮以一万多元的价格将玳瑁标本“请”回家中。
时隔不久,郭远又以一万多元的价格向李亮出售了一个犀牛角制成的挂牌。
释疑
盔犀鸟制品估值 从45万元到3750元
2021年12月11日,房山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检时发现,有人通过百度贴吧及微信出售野生动物制品,随即将郭远、李亮抓捕归案。
李亮一案率先宣判。2022年7月8日,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李亮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在郭远一案的审查逮捕期间,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涉案犀牛角挂牌价值为1.4万多元、玳瑁标本20万元、盔犀鸟制品45万元。郭远对后者的鉴定意见异议很大,“那鸟头我总共就卖了三千多块钱,咋就鉴定成了45万呢?”
这份鉴定意见也引起检察官董莹的重视。“办理郭远一案期间,2022年4月9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是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回到郭远一案,我们应该谨慎对待、认真审查涉案盔犀鸟制品的鉴定价值。”
董莹通过研判相关判例发现,实务中针对盔犀鸟制品价值的认定存在重大分歧,“盔犀鸟并非我国原产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和我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盔犀鸟所属‘科’和‘目’的规定是不同的,依据国际公约或者我国名录,其鉴定结论存在巨大差异。”
为了准确认定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房山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另行委托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盔犀鸟制品价值为3750元。
审查起诉阶段,面对两份悬殊的鉴定意见,董莹又向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咨询、查阅相关文献,认为一方面应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综合考量郭远的全部犯罪情节,另一方面司法认定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采信证据,最终认定涉案盔犀鸟制品价值为3750元。
审理
认罪认罚退赃款 检方建议判刑一年
从45万元变成3750元,郭远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的总价值也从60多万元变为20多万元,依据上述最新司法解释,郭远可能面临的刑期也从5年以上10年以下,变为5年以下。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也就是说,新的司法解释将行为人退赃、退赔作为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董莹解释说。
除了公安机关在郭远家中查扣的部分野生动物制品外,郭远的父亲也替儿子退赔了违法所得的3万多元赃款。
2022年8月17日,郭远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郭远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该案将择期宣判。
“很多人觉得买点文玩摆件、饰品很平常,但在购买前要谨慎,在不确定购买的是何物前,尽量多方查询,坚决不购买野生动物制品。”董莹说,一旦市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可能违法的野生动物制品,“应该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完整上交野生动物制品,根据新司法解释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北京晚报 记者 张宇)
“男子入室猥亵被行拘!”江西南昌,晚上22时04分,万女士与3岁的女儿两个人在家时,突然间,有人在敲万女士家的房门。万女士当时以为是朋友,没多想就开门了。#鸿儒计划#
可不曾想,万女士打开门一看,却是一名满身酒气的男子,万女士当时还没反应过来,就被该男子强行推开房门,并进入到万女士的家中。
男子来到万女士的家中后,先是坐在床上,亲了万女士的女儿。随后又强行去拉拽万女士,万女士因害怕对方做出伤害女儿的行为,因此一直笑脸相迎,但同时也警告该男子,其家中装有监控。
可该男子却不以为然,仍不停对万女士动手动脚,万女士一直后退至墙角处,最终该男子被万女士赶出门外。随后万女士立即报警求助。
据万女士称,该男子是在其家中楼上开公司的,是其朋友的朋友,其根本不认识对方。
1、真是胆大包天!在已经明确告知有监控的情况下,该男子却仍然对万女士“动手动脚”。由此可见,该男子根本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因此必须严惩!
2、有网友认为,男子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行为。
实则不然!非法侵入住宅是指在没有得到宅内成员同意且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从监控画面来看,万女士当时是主动开门的,而且男子在万女士的要求下,也确实是离开了万女士的房间。因此不能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3、男子的行为属于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
通过监控我们可以发现,男子不停有拉拽,想进一步搂抱万女士的行为,即男子的行为是属于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如有猥亵不满14周岁的,处10-15日拘留。
据此,警方已对该男子作出拘留5日拘留的治安处罚。
注意!有网友表示,男子亲万女士女儿的行为,也属于猥亵行为。笔者认为,从警方的处理结果来看,警方应当没有认定此举违法,因为猥亵未满14周岁的,将处10-15日拘留。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饮酒要适量,尤其是饮酒后不能自控的。总而言之,切勿因饮酒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否则法律定将严惩不贷!
可不曾想,万女士打开门一看,却是一名满身酒气的男子,万女士当时还没反应过来,就被该男子强行推开房门,并进入到万女士的家中。
男子来到万女士的家中后,先是坐在床上,亲了万女士的女儿。随后又强行去拉拽万女士,万女士因害怕对方做出伤害女儿的行为,因此一直笑脸相迎,但同时也警告该男子,其家中装有监控。
可该男子却不以为然,仍不停对万女士动手动脚,万女士一直后退至墙角处,最终该男子被万女士赶出门外。随后万女士立即报警求助。
据万女士称,该男子是在其家中楼上开公司的,是其朋友的朋友,其根本不认识对方。
1、真是胆大包天!在已经明确告知有监控的情况下,该男子却仍然对万女士“动手动脚”。由此可见,该男子根本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因此必须严惩!
2、有网友认为,男子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行为。
实则不然!非法侵入住宅是指在没有得到宅内成员同意且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从监控画面来看,万女士当时是主动开门的,而且男子在万女士的要求下,也确实是离开了万女士的房间。因此不能认定男子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
3、男子的行为属于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
通过监控我们可以发现,男子不停有拉拽,想进一步搂抱万女士的行为,即男子的行为是属于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如有猥亵不满14周岁的,处10-15日拘留。
据此,警方已对该男子作出拘留5日拘留的治安处罚。
注意!有网友表示,男子亲万女士女儿的行为,也属于猥亵行为。笔者认为,从警方的处理结果来看,警方应当没有认定此举违法,因为猥亵未满14周岁的,将处10-15日拘留。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饮酒要适量,尤其是饮酒后不能自控的。总而言之,切勿因饮酒而做出违法犯罪行为,否则法律定将严惩不贷!
【#男子工作中坠亡社保部门不予认定工伤# 又被法院反复撤销】工伤认定,到底谁说了算?
●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此案中黄亚超可能会陷入“行政机关认定——诉讼——再次认定——再次诉讼”的怪圈之中,事情始终难以解决
● 我国之所以存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循环往复的现象,是因为司法裁判和行政认定遵循不同的标准。法院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职权的范围,因此行政认定才是终局认定,再加上司法裁判在此问题上采用合法性审查模式,只能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
● 建议由国务院社保行政部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统一适用规范,或者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工伤认定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赋予审判机关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得作出相同决定的权力
儿子坠亡15个月后,黄亚超仍然没有等来社保行政部门的一纸工伤认定决定。去年7月至今年7月,社保行政部门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两次被法院撤销。今年8月,社保行政部门第三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亚超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9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让黄亚超困惑的是,即使相信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第三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行政部门仍然不认定他儿子坠亡属于工伤怎么办?
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黄亚超的经历并非个案。近年来,社保行政部门反复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又被法院反复撤销的案例时有发生。
受访专家认为,实践中,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循环往复现象的发生,原因在于司法裁判和行政认定遵循了不同的标准。司法裁判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较为宽松把握工伤认定的内涵,社保行政部门倾向于严格把握工伤认定的标准。其背后则是我国工伤保险相关规范本身的模糊导致各方对规范的理解出现分歧。
受访专家建议,解决问题的思路,可由国务院社保行政部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统一适用规范,或者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工伤认定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赋予审判机关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得作出相同决定的权力,减少来回反复的现象。
上班期间去厕所时坠亡,申请工伤认定难以如愿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黄亚超的儿子黄家琪,生前是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平顶山凌云分公司(以下简称丹尼斯)的一名安管员,去年6月25日坠亡。
当天16时25分,值岗的黄家琪在单位微信工作群里说:“三楼需要替岗。”一分钟后,其同事过来替岗并问他是否要去卫生间,他说“是”。16时26分左右,黄家琪从三楼下楼。16时30分左右,其被发现从大楼侧面的消防通道上坠落身亡。
黄家琪的行走路线上共有4个男厕所。其工作的丹尼斯办公区为一至三楼,内部只有二楼有男厕所。丹尼斯内部工作人员证实:内部这个厕所并不能完全满足需要,其他工作人员也会去丹尼斯外部上厕所。而黄家琪坠亡前的消防楼梯可以通往五楼一家影院的厕所。
事发后,丹尼斯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去年7月13日,社保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主要理由是黄家琪最后坠亡的楼梯已不在丹尼斯的区域。黄亚超夫妇提起行政诉讼。去年11月9日,法院判决认为社保行政部门认定错误,撤销了其认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黄亚超说:“当时孩子走了,觉得天都塌了,还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我们两口子觉得没有活路了。当法院判决书下达的时候,才觉得心里终于松了一口气。”
让黄亚超没有想到的是,去年12月,社保行政部门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此难以理解的夫妻俩再次提起诉讼。今年5月,法院又一次撤销社保行政部门的认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一次,社保行政部门提起了上诉。今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今年8月,他等到了社保行政部门第三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夫妻俩无奈再次提起诉讼。9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黄亚超对本轮诉讼的结果很乐观,但让他困惑的是,法院如果再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行政部门再次作出同样的认定怎么办?
同样困惑的还有黄亚超的委托代理人。他说,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此案中黄亚超可能会陷入“行政机关认定——诉讼——再次认定——再次诉讼”的怪圈之中,事情始终难以解决。
行政司法遵循标准不同,认定工伤增加基金负担
现实中,和黄亚超有同样遭遇的人并不少。
2012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一名环卫工人在上班时间因病死亡,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不认定环卫工人为工伤,其家属不服,诉至法院。当地法院先后3次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的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认定,但社保行政部门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当地社保行政部门2015年11月第四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其家属没有再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5月,福建省南平市一家医院的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医院次日判定其脑死亡后,家属坚持治疗,但经过数天也未挽回其生命。由于认为其发病后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家属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决定书》。在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再次作出相同决定,同样被法院再次撤销。但随后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又一次作出相同决定。
除此之外,安徽、山东等地都曾有类似案例发生。
“一是对规范的理解不同,二是社保基金监管的压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认为,我国之所以存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循环往复的现象,是因为司法裁判和行政认定遵循不同的标准。法院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职权的范围,因此行政认定才是终局认定,再加上司法裁判在此问题上采用合法性审查模式,只能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海明解释说,工伤认定的结果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影响巨大,比如宽松的工伤认定会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因此,社保行政部门倾向于严格把握工伤认定的标准,而法院更容易接受保护职工的观念,会较为宽松地把握工伤的内涵,“这不仅在少数案例中如此,不少普通案例中也有此差异”。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从客观上看,引发争议的案件事实本身就存在规范适用上的分歧,即法院和社保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理解不同——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是否基于工作原因,“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明确,这是现实中很多案例出现争议的规范根源”。
在王天玉看来,工伤保险基金监管的压力,也成为社保行政部门严格把握工伤认定标准的考虑原因。
完善工伤的定义和类型,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该如何从制度上破解这一怪圈?
李海明的建议是,社会保险法上的行为本来与一般行政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应该由行政与司法部门就具体情形的解释进行高层次协调,完善工伤的定义和类型才是关键。
王天玉对此持同样看法。他认为,针对工伤认定实践中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焦点问题,由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在国家层面达成共识,联合出台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既能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适用问题,又能为基层社保行政部门提供指引,还能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工伤保险基金监管之间达成平衡。
工伤认定如何走向终局也是问题的一大关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发生的少数案例显示,此条规定难以保障工伤认定走向终局。
娄宇认为,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认定,发回要求重新作出认定的理由一般是法律适用错误,但是并不会为行政机关指明应当适用哪一条法律条款,行政机构可以换一条法律再一次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同时,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仅限于行政机关已经查明的范围,行政机关未提供的事实判断,法院也不会主动查明和作出指引。因此,司法机关更像是在监督行政机关的认定行为,为当事人提供的救济手段有限。
在娄宇看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统一二者的职权和判断标准不利于权力的分立和平衡,建议在尊重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赋予行政机关的终局认定权。可以考虑在法院要求重新认定若干次之后,行政机关的认定就是终局认定,减少来回反复的现象。
王天玉认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行政机关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多次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时,应该将工伤认定的终局认定权转移至司法机关,由其作出终局裁定。(法治日报)
●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此案中黄亚超可能会陷入“行政机关认定——诉讼——再次认定——再次诉讼”的怪圈之中,事情始终难以解决
● 我国之所以存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循环往复的现象,是因为司法裁判和行政认定遵循不同的标准。法院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职权的范围,因此行政认定才是终局认定,再加上司法裁判在此问题上采用合法性审查模式,只能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
● 建议由国务院社保行政部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统一适用规范,或者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工伤认定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赋予审判机关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得作出相同决定的权力
儿子坠亡15个月后,黄亚超仍然没有等来社保行政部门的一纸工伤认定决定。去年7月至今年7月,社保行政部门两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两次被法院撤销。今年8月,社保行政部门第三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亚超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9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让黄亚超困惑的是,即使相信法院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第三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行政部门仍然不认定他儿子坠亡属于工伤怎么办?
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黄亚超的经历并非个案。近年来,社保行政部门反复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又被法院反复撤销的案例时有发生。
受访专家认为,实践中,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循环往复现象的发生,原因在于司法裁判和行政认定遵循了不同的标准。司法裁判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而较为宽松把握工伤认定的内涵,社保行政部门倾向于严格把握工伤认定的标准。其背后则是我国工伤保险相关规范本身的模糊导致各方对规范的理解出现分歧。
受访专家建议,解决问题的思路,可由国务院社保行政部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工伤认定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统一适用规范,或者修改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针对工伤认定问题作出特别规定,赋予审判机关要求社保行政部门不得作出相同决定的权力,减少来回反复的现象。
上班期间去厕所时坠亡,申请工伤认定难以如愿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黄亚超的儿子黄家琪,生前是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平顶山凌云分公司(以下简称丹尼斯)的一名安管员,去年6月25日坠亡。
当天16时25分,值岗的黄家琪在单位微信工作群里说:“三楼需要替岗。”一分钟后,其同事过来替岗并问他是否要去卫生间,他说“是”。16时26分左右,黄家琪从三楼下楼。16时30分左右,其被发现从大楼侧面的消防通道上坠落身亡。
黄家琪的行走路线上共有4个男厕所。其工作的丹尼斯办公区为一至三楼,内部只有二楼有男厕所。丹尼斯内部工作人员证实:内部这个厕所并不能完全满足需要,其他工作人员也会去丹尼斯外部上厕所。而黄家琪坠亡前的消防楼梯可以通往五楼一家影院的厕所。
事发后,丹尼斯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去年7月13日,社保行政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主要理由是黄家琪最后坠亡的楼梯已不在丹尼斯的区域。黄亚超夫妇提起行政诉讼。去年11月9日,法院判决认为社保行政部门认定错误,撤销了其认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双方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黄亚超说:“当时孩子走了,觉得天都塌了,还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我们两口子觉得没有活路了。当法院判决书下达的时候,才觉得心里终于松了一口气。”
让黄亚超没有想到的是,去年12月,社保行政部门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此难以理解的夫妻俩再次提起诉讼。今年5月,法院又一次撤销社保行政部门的认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一次,社保行政部门提起了上诉。今年6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今年8月,他等到了社保行政部门第三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夫妻俩无奈再次提起诉讼。9月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黄亚超对本轮诉讼的结果很乐观,但让他困惑的是,法院如果再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保行政部门再次作出同样的认定怎么办?
同样困惑的还有黄亚超的委托代理人。他说,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不能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此案中黄亚超可能会陷入“行政机关认定——诉讼——再次认定——再次诉讼”的怪圈之中,事情始终难以解决。
行政司法遵循标准不同,认定工伤增加基金负担
现实中,和黄亚超有同样遭遇的人并不少。
2012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一名环卫工人在上班时间因病死亡,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不认定环卫工人为工伤,其家属不服,诉至法院。当地法院先后3次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的决定,要求其重新作出认定,但社保行政部门均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当地社保行政部门2015年11月第四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后,其家属没有再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5月,福建省南平市一家医院的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医院次日判定其脑死亡后,家属坚持治疗,但经过数天也未挽回其生命。由于认为其发病后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当地社保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家属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决定书》。在未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再次作出相同决定,同样被法院再次撤销。但随后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又一次作出相同决定。
除此之外,安徽、山东等地都曾有类似案例发生。
“一是对规范的理解不同,二是社保基金监管的压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娄宇认为,我国之所以存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循环往复的现象,是因为司法裁判和行政认定遵循不同的标准。法院认为工伤认定属于行政职权的范围,因此行政认定才是终局认定,再加上司法裁判在此问题上采用合法性审查模式,只能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海明解释说,工伤认定的结果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影响巨大,比如宽松的工伤认定会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因此,社保行政部门倾向于严格把握工伤认定的标准,而法院更容易接受保护职工的观念,会较为宽松地把握工伤的内涵,“这不仅在少数案例中如此,不少普通案例中也有此差异”。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从客观上看,引发争议的案件事实本身就存在规范适用上的分歧,即法院和社保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理解不同——伤害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是否基于工作原因,“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并不明确,这是现实中很多案例出现争议的规范根源”。
在王天玉看来,工伤保险基金监管的压力,也成为社保行政部门严格把握工伤认定标准的考虑原因。
完善工伤的定义和类型,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该如何从制度上破解这一怪圈?
李海明的建议是,社会保险法上的行为本来与一般行政行为相比有其特殊性。解决问题的出路在于,应该由行政与司法部门就具体情形的解释进行高层次协调,完善工伤的定义和类型才是关键。
王天玉对此持同样看法。他认为,针对工伤认定实践中一些容易引发争议的焦点问题,由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在国家层面达成共识,联合出台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既能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适用问题,又能为基层社保行政部门提供指引,还能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与工伤保险基金监管之间达成平衡。
工伤认定如何走向终局也是问题的一大关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在工伤认定实践中发生的少数案例显示,此条规定难以保障工伤认定走向终局。
娄宇认为,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法院撤销行政机关的认定,发回要求重新作出认定的理由一般是法律适用错误,但是并不会为行政机关指明应当适用哪一条法律条款,行政机构可以换一条法律再一次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同时,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仅限于行政机关已经查明的范围,行政机关未提供的事实判断,法院也不会主动查明和作出指引。因此,司法机关更像是在监督行政机关的认定行为,为当事人提供的救济手段有限。
在娄宇看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统一二者的职权和判断标准不利于权力的分立和平衡,建议在尊重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赋予行政机关的终局认定权。可以考虑在法院要求重新认定若干次之后,行政机关的认定就是终局认定,减少来回反复的现象。
王天玉认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行政机关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多次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时,应该将工伤认定的终局认定权转移至司法机关,由其作出终局裁定。(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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