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假期最后一天返途出车祸,算工伤吗?
  2021年2月17日,春节假期的最后一天,外出休假或者回老家的上班族大部分都集中返程,返程的路上不小心发生车祸受伤的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
  那么,问题来了:假期最后一天返程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接下来,我们通过4个案例,为朋友们揭开答案!
案例1:认定工伤
  程某系原告咸宁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赤壁市公司员工,从事焊接工作,平时吃、住在公司。2015年9月30日下午公司安排放假,10月3日上午上班,程某于放假当天返回位于崇阳县的家。10月2日中午,程某从家里骑摩托车返回赤壁,准备10月3日上班。13时50分左右途径崇阳天城镇鹿门铺村××路段××与小车相撞,导致程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无责任。
  赤壁市人社局先是作出赤人社工伤认字(2016)3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为10月2日中午,而公司上班的时间为10月3日上午,其事发时间非合理的上班时间,决定对程某的死亡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后程某的家人起诉,法院认为程某系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发生交通事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不当,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人社局于2017年2月27日经重新调查后作出赤人社工伤认字(2017)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程某所受伤害为因工受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是,程某从崇阳县的家中骑摩托车前往赤壁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法院认为,原告对程某于2017年10月2日中午13时50分左右从家中骑摩托车前往赤壁方向,途经崇阳天城镇××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无异议。但原告认为程某在公司要求的上班时间前一天即10月2日返回赤壁市不是在上班的合理时间内。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原告要求职工于10月3日下午1点到岗上班,中午公司食堂安排中餐,程某在10月2日吃完午饭后便骑摩托车从崇阳县石垅村四组家中返回赤壁市市区,准备10月3日上班,其行程路线具备合理性,尽管其上班时间依个人意愿提前一天来公司,但其返回赤壁市区的目的是为了上班,应当认定是在合理时间内,而不应仅将10月3日上午机械地认定为合理时间。综上所述,赤壁市人社局作出的赤人社工伤认字(2017)1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咸宁万力钢结构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提示
  工伤认定的时间标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的规定进行合理理解。
  首先,必须明确是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又是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决为依据的。
  其次,上下班途中的相关要件也要明确,即“职工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才能视为上下班途中”。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依法依规,公平、合理、有效地保护好职工的相关工伤保险权益。
案例2:认定工伤
  清明小长假最后一天晚上,主城到万州的高速公路上,奔驰着一辆某公司的小汽车。车上除了该公司的专职司机,还有该公司两名员工刘先生、王先生。他们正从主城区的家中返回位于万州的工作现场。
  途中出车祸,乘车的王先生不幸多处颈椎间盘突出,被送进了医院治疗。王先生出院后,公司就王先生此次受伤事宜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部门以“4月7日不是工作日,王先生不是正常上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经上一级人社部门复议予以维持。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属于工伤,判决撤销两级人社部门的决定。当地人社部门对此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清明小长假的最后一天不是上班时间,但王先生异地工作,家庭与单位相距较远,提前一天返回既符合其一贯往返方式,也符合常理,同时亦符合该公司《关于对渝万往返乘车安排的通知》第三条“乘车规定:(8)返万时间原则上为假期最后一日……”的规定。王先生发生事故时是假期最后一天的晚上,故其提前返回公司的时间处于合理范围内,并未过分提前超出必要限度。如果苛求王先生必须于工作日上班出行,才构成《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之要求,那么王先生需于当日凌晨3时左右就要出发前往万州,才能按时到达工作岗位,显然既不符合人体生理条件,也不符合常理,更不利于对异地工作劳动者的保护。因此,王先生事发当日提前返回休息,也是为了第二天能够正常上班不耽误,符合以“上下班为目的”基本条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应当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时间。
  因此,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提示
  当前,跨区域异地上下班逐渐成为常态,跨区域时间长、路途长的特点与平常观念中所理解的“上下班”有着较大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上下班途中遭遇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就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裁判的主要考虑是综合原告出行意图、路程、所需时间、惯常通勤模式及原告公司考勤要求等因素,从保护劳动者的目的出发,对这种跨区域的上下班作了更合理的理解。
案例3:不认定工伤
  詹某系某广告设计制作公司的职员,平时住在公司为其租住的职工宿舍中。2016年10月1日至7日,公司规定国庆节放假7天,詹某回到农村老家。假期的最后一天,詹某乘坐同事驾驶的小型客车从老家返回宿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詹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詹某对该起事故无过错。事后,广告公司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詹某被认定为不属于工伤。詹某家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詹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是在上班途中。
  詹某家人认为,詹某提前回宿舍是为了能次日正常上班,应当属于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上班途中应当是指在合理时间内,职工从住处到工作岗位的途中。詹某在国庆假期期间,从老家回宿舍的目的是到职工宿舍休息,以便次日上班,而并非直接到工作岗位上班。因此,詹某的情形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综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詹某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驳回了詹某家人的起诉。
案例4:不认定工伤
  陆大有是东莞托拉斯公司员工。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日国庆放假,陆大有在假期最后一天即2015年10月3日18时30分左右骑自行车回公司,途经华厦路口路段时与轿车发生碰撞,随后被送医院治疗,于2015年10月1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陆大有负同等责任。
  2015年11月16日,陆大有家属郭某向东莞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东莞社保局受理后,经调查认为陆大有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也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陆大有的死亡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10月3日无需上班,这不属上班途中,不能认定工伤。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可以知道,陆大有发生交通事故当天即2015年10月3日是放假的,无需上班,陆大有是在2015年10月4日才开始上班,因此,陆大有发生案涉事故时不属于上班途中。故,陆大有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郭某等三人主张陆大有发生案涉事故时于上班途中,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宣判后,郭某等三人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3号下午属于因4号7点40正常工作所需要的路途返回时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第一条的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3号下午应为合理的上班为目的路途时间,应认定为工伤。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陆大有在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放假3天,从2015年10月4日起才开始上班。那么,陆大有在2015年10月3日是无需上班的,其于2015年10月3日18时30分左右骑自行车回公司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属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东莞社保局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陆大有的死亡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来源:山东高法、劳动法行天下、劳动法库
编辑:王佳茹
核稿:路双英

【吉林省最新通知!事关春节期间返(来)吉人员】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返(来)吉人员管理与服务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长春新区、长白山开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近期,境外疫情持续蔓延扩散,国内多地相继发生本土疫情。随着春节临近,外出务工、求学及探亲人员陆续返乡,人员大规模流动将加大疫情传播的风险。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精准、三确保”部署要求,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加强春节期间返(来)吉人员管理与服务,做好春节期间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群众度过欢乐、祥和、安宁的节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减少人员流动
  1.坚持非必需不外出。倡导在我省生活、工作、居住、务工人员留在本地过节,减少不必要出行,尽量不跨地区出行,高风险地区人员均应就地过年,中风险地区人员原则上就地过年,特殊情况需要出行的,需经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要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尤其是避免跨境旅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小学校师生、企业员工等要带头做好表率。确需外出的,务必提前了解目的地的疫情形势和防控政策,并提前向所在单位或村(社区)报备。
  2.倡导非必要不返乡。原则上不允许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全域实行封闭管理的人员返(来)吉,确需返(来)吉的须经当地省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倡导在外就读学生、务工人员特别是冷链食品从业人员、中高风险地区务工人员不返乡,留在当地过年。拟返乡人员要提前将返吉时间、联系方式、14日内旅居史、从事职业等信息向目的地所在村(社区)报备。引导返乡人员错峰返乡返岗,加强旅途中个人防护。

  二、落实人员管理
  3.强化入境隔离。对从境外高风险国家返回人员继续执行“14+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即在入境口岸集中隔离14天后,返(来)吉继续集中隔离14天。对从其他境外国家返回人员继续执行“14+7+7”天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即在入境口岸集中隔离14天后,返(来)吉继续集中隔离7天,再转入居家单独隔离7天。对在吉解除隔离的入境人员纳入社区健康随访管理,如就医就诊时应主动向医疗机构告知境外旅居史。
  4.实施分类管控。国内中高风险区返(来)吉人员,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并在隔离期间按“进、中、出”进行三次核酸检测。对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其他返(来)吉人员实行“落地即检”,在第一落点所在地实行核酸检测采样、登记并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聚集、不流动,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其他非中高风险地区返(来)吉人员须持3日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无异常且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后,可有序流动。在吉停留不足14天的,以实际在吉时间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要求。
  5.返乡人员管理。尽量劝导外地拟返回农村地区的人员非必要不返乡,确需返乡的,需持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返乡后实行14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聚集、不流动,每7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各乡镇、行政村落实责任制,对返乡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好登记造册、健康监测和异常状况处置等工作。

  三、加强重点场所防控
  6.交通运输业防控措施。民航、铁路、公路合理调控进返(来)吉交通流量,全面加强远端登机登车前核酸检测有效证明查验及客运场站扫码、测温、票证核验、返(来)吉政策宣传提示等工作。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加强客流疏导组织,优化安检、换乘、行李领取等流程,强化场站内外交通接驳和疏散组织,最大限度减少旅客进出站拥挤和站内聚集。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应做好日常消杀、通风工作,司乘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人员进出车站、上下车应认真检测体温、查验健康码或其他有效证明信息。
  7.公共场所防控措施。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等场所,应限制客流量,有条件的推荐顾客自助购物结算,有效缩短排队等候时间。对场所内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要做好清洁消毒,保持室内通风换气,设置“一米线”。从业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进出人员要落实好戴口罩、测体温、查健康码常态化防控措施。
  8.文旅单位防控措施。继续实行景区预约管理,景区接待游客量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实行限量、预约、错峰进入。电影院等娱乐场所执行接纳消费者人员不超过核定人数75%的政策。从严落实学校、养老机构等防控措施。

  四、减少人员聚集
  9.取消庙会、年会、会销、寿宴、宗教活动等非必要聚集性活动,禁止大型聚餐、打牌等各种形式的聚集活动,控制农村集市规模。提倡时尚过年,倡导网上视频、电话问候、短信交流、微信互动等方式向亲朋好友问候和祝福,减少走亲访友。
  10.提倡“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倡导不摆宴席,不邀请外地亲友前来参加。
  11.从严控制和审批聚集性活动。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企业、团体、个人等原则上不举办50人以上的会议、培训、聚餐、联欢等人员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需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管理权限由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出具评估意见;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宾馆、酒店的检查力度,对未取得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评估意见举办50人以上聚集性活动的、疫情防控措施不落实的,予以批评、通报,情形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

  五、加强个人防护
  12.落实物防措施。限制采购、销售、使用进口冷链食品,严格落实食品、物品管控措施不放松,坚决做到冷链货品批批检、件件消,加大对冷链食品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的核酸检测。购买冷冻、海鲜等食品尽量到正规商场、超市,购买时注意查验“冷链三证”,即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不购买无合格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或网络冷链食品。
  13.坚持健康生活方式。不到人群密集场所、医疗机构、通风不良场所,注意个人卫生,不握手、勤洗手、戴口罩,多消毒、常通风,不聚集,保持安全距离。
  14.坚持做好自身健康监测。一旦发现体温异常、咳嗽乏力等症状,在做好个人防护前提下,就近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就医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有关工作要求
  15.落实“四方”责任。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做好返(来)吉人员动态排查和核酸检测,监督指导社区(村)和辖区单位严格落实返(来)吉人员防控措施。各部门要落实防控责任,加强返(来)吉人员排查管理,对发现的漏管、漏控、漏检问题要严肃倒查追责。返(来)吉人员要自觉履行防疫责任,抵达后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出示核酸检测证明,报告旅居史、接触史和个人健康状况。个人要自觉做好体温、症状等日常健康监测,履行好个人义务和社会责任。
  16.落实健康管理措施。社区(村)和单位、工地、酒店等要对进返(来)吉人员建立台账、滚动摸排,核验核酸检测证明,督促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措施。对未持有效核酸证明的,返(来)吉当日先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结果未出前严格控制流动。
  17.做好政策衔接。坚持科学、精准、适度原则,分级分类采取防控措施,同时注意与国家相关政策做好衔接,不简单化、一刀切“加码”,最大限度为人员返(来)吉提供服务保障。
  18.严格责任追究。有关人员要严格落实公民主动报告责任,对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不按要求如实报备、报告,隐瞒行程信息,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严格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月29日

来源:吉林省卫健委官网

【2月将至,除了迎新春,你还需关注这些新变化!】转眼间,2021年的第一个月即将过完!进入2月,人们除了将迎来传统新春佳节,还有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将实施。一起看看哪些关系到你的日常生活!

春节长假将开启,
假期继续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21年春节放假安排为2月11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7日(星期日)、2月20日(星期六)上班。

交通运输部此前表示,今年春节,全国收费公路将继续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具体免费时段从https://t.cn/A65Kw0MM ,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

但交通运输部也呼吁,春节假期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如需要出行,一定要做好疫情防控,合理规划出行路线,提前了解相关的信息,确保路途平安。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施行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政府督查可以采取开展检查、访谈、暗访;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开展“互联网+督查”等方式。

《条例》还提出,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此外,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警法规定了海警机构海上维权执法的权限、措施及程序要求,以及担负海上维权执法任务的经费、场地和设施建设等保障机制,赋予了海警机构紧急履职情况下的优先使用权和征用权,规定了涉案财物先行处理制度。

此外,海警法还明确了监督与法律责任。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结合海警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职能属性,设置了执法公开、表明身份、执法过程记录等制度。同时,为保障海警机构依法履职,提高执法权威,规定了组织或者个人阻碍海警机构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责任。

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要满足这些条件

什么样的零售药店可以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2月1日起,伴随《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对申请条件予以明确。

上述两份文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重疾险疾病定义更新

早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新规范”在原有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同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重疾病种进行科学分级,新增了对应的3种轻度疾病的定义,扩展了保障范围。

依照规定,重疾险产品的过渡期为发文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各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这意味着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已经通过备案的产品还可以继续销售,新产品如果通过备案也会上市销售,但保险公司基于费率、价格等多重因素考虑,可能会陆续升级或停售旧产品。

互联网保险新规: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2月1日起,银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也将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此外,《办法》要求,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等。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强制其关注其他公众账号

上网时经常被平台强制关注一些不想看的公众账号?今后这样的行为将被叫停!

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另外,《规定》还提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建信用档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另外,《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有新规定

民政部印发的《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志愿服务情况和评价情况,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发现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使用虚假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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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依旧是我一事无成的一年我每天除了压抑和难过 没有其他任何心情我不开心了 朋友今天问我是不是得抑郁症了 我没回答 我装没听见 我逃避着一切皆有可能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