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明确禁止教师七类行为

中国新闻网 2020-12-29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部表示,《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就受到了各方面高度关注。《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同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规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规定》,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宝生

  2020年12月23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 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 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哈尔滨拟出新规:打击利用中医药文化元素非法营销】为加快推进完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哈尔滨市起草了《哈尔滨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公示,“最多跑一次”
《实施方案》规定,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监管,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和“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加强权力下放的承接、培训与督促检查。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全面推开卫生健康“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推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和组织体系建设,健全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实行医疗质量管理院、科两级责任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通过质量控制指标报送、不良事件监测等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
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对参加评审人员进行培训,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进一步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
规范药品采购,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评价,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提升药事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药品购进渠道和储存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渠道购销药品、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公立医疗机构不执行“两票制”和企业过票洗钱。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加强临床路径管理数据定期监测和临床药学专业人员培训。
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要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予以通报。加强药学服务能力建设,开设药学门诊,开展家庭药师签约服务,更好地满足患者安全用药需求。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推行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
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做好医疗废物尤其是医疗污水、放射性废水废物的分类收集、机构内部运送、暂存管理、集中处置等工作。强化对医疗废物处置监管,监管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相挂钩。加强医疗废物转移出医疗机构后续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和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等问题的监管。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
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控,筛查疑点,规范智能监控工作流程。大力推进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加强对内控管理、基金运行、信息系统、反欺诈等方面风险点的管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强化司法联动,建立健全医保欺诈骗保案件协作查处、情报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案件移送受理渠道,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等的监测和数据分析,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情况与等级评审、绩效评价等挂钩。
疫苗出入库管理、接种要“三查七对”
加强疫苗安全监管。加快建立完善全市疫苗从生产、流通到接种的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每支疫苗从出厂、配送、储存、接种、销毁等全过程的可追溯。加强对疫苗生产、流通和接种的监管,督促疫苗生产企业落实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责任,保障疫苗生产质量。规范疫苗流通秩序,加强疫苗招标采购、储存、配送、接种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疫苗全链条冷链监控。加强对疫苗接种单位监督指导,督促落实疫苗出入库管理、接种使用“三查七对”、预防接种记录登记报告等各项制度。
医生收红包严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全面实行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医师和护士开展多机构执业,应按要求做好备案,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处方权授予、手术分级管理等各项工作。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聚焦医疗卫生行业乱象,持续重拳整治,持续开展“看病不求人”专项行动。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
严格执行“九不准”、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等相关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加强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开展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与应用相关科研人员、医务人员、伦理委员会成员伦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将打击非法行医纳入各级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落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的管理,对各类媒体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重点监测,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全面落实《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
打击利用中医药文化元素非法营销
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加强对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
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严肃查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中医健身、中医药健康检测和监测等相关产品,以及中医健康辨识和干预、功能康复等器械设备的管理。开展社会办中医服务提供机构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中医药文化元素非法开展特色旅游、养生体验等营销行为,依法惩戒违法违规市场主体。
违规骗保纳入失信“黑名单”
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突出卫生职称评审改革中品德的首要条件,将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作为考核医疗卫生人才品德条件的重要指标,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
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医疗欺诈、违规骗保等行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均纳入失信“黑名单”,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对医疗机构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当记分累计至一定分值时,取消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结果和医保定点,且当年不得参与重点专科设置申请。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链接: https://t.cn/A643jAhv

大连高校开学时间确定!有学校封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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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图1)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
各位同学:
依据《教育部应对新冠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0】22号)精神,以及国家卫健委、教育部《高等学校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结合全省秋季开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校园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20条》等有关措施,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2020年秋季学期开学返校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返校批次
各批次学生返校均以学校正式通知为准,需在规定的日期按时报到,未接到返校正式通知不得私自返校。

第一批次:定于8月29日,安排计算机与软件学院、成都学院交流学生返校;

第二批次:定于8月30日,安排信息与商务管理学院学生返校;

第三批次:定于8月31日,安排智能与电子工程学院、健康医疗科技学院学生返校;

第四批次:定于9月1日,安排数字艺术与设计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返校;

第五批次:定于9月2日,安排外国语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返校;

特殊批次:省外重点地区学生返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省外重点地区是指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头屯河区、水磨沟区、广东省陆丰市南塘镇(根据疫情变化随时调整)。

境外学生未接到通知一律不返校,返校时需按照有关要求向学校出示核酸检测证明材料。

所有学生要服从学校返校工作总体安排,按照审核批准的批次、日期,按时、按批次返校,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滞后返校。

二、返校条件
当本人抵达学校前14天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返校:
1. 当地防控部门规定未解除人员流动禁令的学生;
2. 诊断为新冠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病例的学生;
3. 有乌鲁木齐等疫情严重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
4. 接触过乌鲁木齐等疫情严重地区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人;
5. 接触过乌鲁木齐等疫情严重地区旅行或居住史的人;
6. 接触过有国境外行程史或接触过国境外人员;
7. 学生家庭成员有过聚集性发病情况
8. 去过某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看病;
9. 有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接触史;
10. 有过发热症状;
11. 有过呼吸道不适症状;
12. 有过消化道不适症状;

三、返校审批
1
返校申请
学生要登录疫情防控系统向提出返校申请,确保返校申请中健康状况和行程轨迹调查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弄虚作假者,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2
资格审查
各二级学院将根据学生返校申请填报的信息,详细了解学生是否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旅居经历、是否有出入境(国)经历、是否有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史、是否存在发热及咳嗽异常症状等情况,认真审核学生返校资格,对符合返校条件审批允许返校后系统将生成电子版校园通行证。
3
暂缓返校
对不符合返校条件的学生一律不得返校。对暂缓返校的学生,学校将及时与学生本人和家长取得联系,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待条件符合后按程序安排学生返校。

四、返校前准备
1
生成健康绿码

根据大连市防控工作要求,学生返校前应下载辽事通APP生成个人防疫健康码。具体方法:手机下载辽事通 APP(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注册登录,完成网上申报后,可生成个人健康通行码;手机下载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可查询个人通信大数据行程卡。
2
填报防疫信息
❶ 学生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或登陆网址进入ONE-STOP大学生一站式服务系统。(登录账号为学生学号,密码由学生注册时设置并牢记),学生端登陆微信二维码如下:(图2)

❷ 学生登录系统后详细阅读《返校知情书》,如实详细填写《学生健康状况调查表》、《返校行程轨迹调查表》;素质教师根据系统中学生填报信息审核学生返校资格,符合返校条件的学生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返校。

❸ 申请“校园通行证”。素质教师依据系统中学生填报信息,在学生返校前一天完成审核,符合返校资格的学生系统中“校园通行证”模块自动生成校园电子通行证。
3
规划返校行程
提前预定机票、车票确保在规定时间抵达学校,尽量避免在重点疫情地区中转、途中留宿。具备条件的家庭建议可以自驾私家车返校,尽量减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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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防疫物资
提前备好返校途中、返校后所需的防护用品(口罩、体温计、消毒湿巾等)。

五、返校途中注意事项
1
返校途中要随身携带足量的口罩、速干手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全程佩戴好口罩,做好手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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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尽量减少与其他人员交流,避免聚集,与同乘者尽量保持距离。尽量避免直接触摸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共设施,接触后要及时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等擦拭清洁处理。
3
如返校途中身体出现发热、干咳、鼻塞、流涕、咽痛等症状应当及时就近就医,如在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应当主动配合乘务等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防疫管理等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

六、入校工作流程安排
1
进入校门流程
❶ 学生进入三期或二期生活园区门岗前间隔1.5米有序排队,需提前出示国务院14天内行程轨迹码、辽事通健康码、校园电子通行证;
❷ 消毒、测温合格学生方可进入生活园区;
❸ 无特殊情况,外来车辆和陪同人员一律不准进入;
❹ 体温异常者由工作人员带到隔离区后送至医院就诊。
2
进入公寓流程
返校签到。学生进入公寓前需再次出示“国务院客户端防疫行程卡”、辽事通健康码、校园电子通行证,同时在扫码登记处扫描二维码进行返校签到。

七、返校后的教学安排
1
教学启动
根据各学院学生返校具体时间安排,自8月31日起,分学院分批次逐步启动秋季学期教学工作,具体启动日期如下:(图3)

2
错时上下课

视学校疫情防控情况及具体要求,教务部提前做好学生返校后错时上下课工作预案,拟按照课表上课地点末位数字执行单双号错时上下课,单双号教室上下课时间错时10分钟,以降低教学楼内学生聚集密度。

八、返校后的管理工作

1. 学生返校后执行校园出入审批制度,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入校园。
2. 学生入校时严格进行体温检测、查看健康码,保证入校人员身体健康。
3.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校园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传染事故的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返校学生继续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日上报体温、行动踪迹、密切接触人群等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
5. 学生返校后,不得组织聚集性校园活动,原则上所有活动都以班级为单位举办。加强教室、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等重点场所管理,避免扎堆聚集。
6. 学生宿舍严禁外来人员入内。学生在宿舍区不聚集、不串门。宿舍要勤通风、勤打扫,保持厕所清洁卫生,洗手设施运行良好。做好垃圾清理和日常公共区域消毒。
7. 为了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学生返校后学校采取错时上课,按照“错时错峰就餐”和“分散就餐”的原则,以宿舍为单位分安排学生就餐、实施错时段分批次洗浴。

编  辑丨毕欣雨
校  对丨张文涛
校  审丨汉


值班编委丨孙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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