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怀疑自己是不是甲减了
爱犯困,有点淡漠,对周围的事提不起兴趣,代谢好像也降低了(虽然食欲没受影响
上周三让我忙活一上午的大爷,周五转到了ICU,今天突然发现我的查房夹子里还夹着他那天做介入的知情同意,于是联系ICU的同学。被告知:他今天下午一点去世了,家属放弃抢救了。
倒还是没真正经手一份死亡记录。
生命,就是真的很脆弱吧。
爱犯困,有点淡漠,对周围的事提不起兴趣,代谢好像也降低了(虽然食欲没受影响
上周三让我忙活一上午的大爷,周五转到了ICU,今天突然发现我的查房夹子里还夹着他那天做介入的知情同意,于是联系ICU的同学。被告知:他今天下午一点去世了,家属放弃抢救了。
倒还是没真正经手一份死亡记录。
生命,就是真的很脆弱吧。
放羊也有危险?“马失前蹄”致羊倌死亡
2021年4月21日,甲方张某(雇主)与乙方江某(雇员)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张某雇佣江某为其在山区放牧,劳务费3500元/月,管吃管住,期限为一年。即日起,双方便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然而,天有不测风雨,人有祸兮旦福。2021年7月19日,江某在山上骑马赶羊时,不慎从马背上跌落在地,因右腿被缠套在缰绳里被马匹拖行数十里,其妻发现后急忙叫停马匹将江某解脱并几经周折联系到雇主张某。然而,张某、江妻将江某送至医院时,经检查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
赔与不赔?赔多赔少?妻儿、雇主对簿公堂
办理完死者的身后事,江妻多次上门找雇主张某沟通赔偿事宜,但张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以各种理由拒绝。眼见索赔无果,江某妻儿来到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5.78万元。
“我丈夫是因为履行雇佣工作死亡的,作为雇主,被告应当赔偿死亡产生的全部损失”。江妻在法庭上声泪俱下说道。
“他是因坠马身亡,我雇他放羊,没雇他骑马!骑马是他自身的主观行为,我又没让他骑!”张某也据理力争辩道。
“骑马也是为了更好地放羊!”
“他一个成年人非常清楚骑马的危险性!”
你一言,我一语,你方唱罢我登场!江妻、张某在法庭上争锋相对、据理力争着,一度争吵起来,审判长几经训诫制止方才让庭审顺利进行下去。
“有力说理”+“判后答疑”让胜负皆服
法院审理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涉纠纷中,张某作为雇主和雇佣合同的受益者,应当对江某尽到安全教育及提示义务,现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的雇主义务,应认定具有过错。江某骑乘的马匹系其从他处所借,且该马脾气不好,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危险性应有认知,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坠马身亡,亦应认定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江某自担35%的责任,张某承担65%的责任,依法判令张某赔偿江某妻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99315.36元。
宣判后,江妻拿着判决不解地向承办法官问道:“为啥我丈夫还要承担责任?”承办法官结合当下法律规定,向其解说道:“民法典及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再一味地强调雇主责任,而改由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江妻听了法官详细专业地答疑解惑,表示服判息诉。
【以案释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基于双方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与接受劳务方就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的争议,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具体到本案而言,张、江二人基于放牧羊只所形成的劳务关系当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根据双方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比例。
就案涉纠纷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来看,接受劳务一方的张某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受益者,其具有选任、管理、安全保障等义务,如果未能履行安全提醒等管理义务以及提供安全劳作条件等保障义务,凡此种种,则应认定具有过错,这也符合“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与责任一致”的理论。对于提供劳务的江某来说,其应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承担安全劳作的注意义务,如果对行为方式的选择,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应当认定对自身损害具有过错。
司法实践中,接受劳务一方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是要求具体相应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作场所及条件;二是要求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三是要求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四是要求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违规违章或者不正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五是要合理“选人用人”······所以在此提醒广大的“接受劳务一方”们,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概而论的,它会随着劳务作业的难度危险系数、技术专业和劳作环境恶劣危险程度加大而增加,接受劳务一方对此务必注意谨慎!#正义之路#
2021年4月21日,甲方张某(雇主)与乙方江某(雇员)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张某雇佣江某为其在山区放牧,劳务费3500元/月,管吃管住,期限为一年。即日起,双方便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然而,天有不测风雨,人有祸兮旦福。2021年7月19日,江某在山上骑马赶羊时,不慎从马背上跌落在地,因右腿被缠套在缰绳里被马匹拖行数十里,其妻发现后急忙叫停马匹将江某解脱并几经周折联系到雇主张某。然而,张某、江妻将江某送至医院时,经检查发现其已无生命体征。
赔与不赔?赔多赔少?妻儿、雇主对簿公堂
办理完死者的身后事,江妻多次上门找雇主张某沟通赔偿事宜,但张某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以各种理由拒绝。眼见索赔无果,江某妻儿来到第二师焉耆垦区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105.78万元。
“我丈夫是因为履行雇佣工作死亡的,作为雇主,被告应当赔偿死亡产生的全部损失”。江妻在法庭上声泪俱下说道。
“他是因坠马身亡,我雇他放羊,没雇他骑马!骑马是他自身的主观行为,我又没让他骑!”张某也据理力争辩道。
“骑马也是为了更好地放羊!”
“他一个成年人非常清楚骑马的危险性!”
你一言,我一语,你方唱罢我登场!江妻、张某在法庭上争锋相对、据理力争着,一度争吵起来,审判长几经训诫制止方才让庭审顺利进行下去。
“有力说理”+“判后答疑”让胜负皆服
法院审理认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在提供劳务一方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涉纠纷中,张某作为雇主和雇佣合同的受益者,应当对江某尽到安全教育及提示义务,现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关的雇主义务,应认定具有过错。江某骑乘的马匹系其从他处所借,且该马脾气不好,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危险性应有认知,其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坠马身亡,亦应认定存在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江某自担35%的责任,张某承担65%的责任,依法判令张某赔偿江某妻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99315.36元。
宣判后,江妻拿着判决不解地向承办法官问道:“为啥我丈夫还要承担责任?”承办法官结合当下法律规定,向其解说道:“民法典及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再一味地强调雇主责任,而改由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江妻听了法官详细专业地答疑解惑,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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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基于双方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损害,与接受劳务方就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的争议,包含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以及个人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两种类型,具体到本案而言,张、江二人基于放牧羊只所形成的劳务关系当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根据双方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比例。
就案涉纠纷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来看,接受劳务一方的张某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受益者,其具有选任、管理、安全保障等义务,如果未能履行安全提醒等管理义务以及提供安全劳作条件等保障义务,凡此种种,则应认定具有过错,这也符合“利益与风险一致、风险与责任一致”的理论。对于提供劳务的江某来说,其应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在提供劳务时应当承担安全劳作的注意义务,如果对行为方式的选择,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应当认定对自身损害具有过错。
司法实践中,接受劳务一方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是要求具体相应资质并提供安全的劳作场所及条件;二是要求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三是要求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四是要求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对违规违章或者不正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五是要合理“选人用人”······所以在此提醒广大的“接受劳务一方”们,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概而论的,它会随着劳务作业的难度危险系数、技术专业和劳作环境恶劣危险程度加大而增加,接受劳务一方对此务必注意谨慎!#正义之路#
新西兰取消了几乎所有的新冠肺炎限制,包括口罩和疫苗接种的要求
◆图:Covid疫苗引发前所未有的疾病和死亡,引发国际医疗危机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来自超过34个国家的400多名医生和科学家宣布,由于与Covid注射剂相关的疾病和死亡,出现了一场国际医疗危机。这份声明是由印度一个名为“世界卫生组织”(〖UHO〗)的组织的相关医务人员和专业人士发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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