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心让同事搭车,出车祸了却要我赔她300多万?”新疆伊犁,男子顺路载女同事上班,途中意外出了车祸,导致女同事受伤瘫痪。随后,女同事将男子告上法庭,索赔308万元。近日,当地法院做出了判决。
(案例来源:环球网)
男子王某是伊犁霍城县一所学校的老师,其家住在伊宁,从学校到家有60多公里,王某每周往返于家和学校,车程约1个小时。恰好同一所学校的女教师董某也住在伊宁,其请求王某顺路搭她上下班。
从霍城到伊宁有一小时的车程,王某也时常觉得无聊,想到有同事一起可以聊天打发时间,于是其同意了董某的请求。考虑到是同事,王某本无意收钱,但是搭乘的次数多了,董某自己觉得不好意思,就在每次乘车后给王某转一些油费。
案发当天早上,王某开车接到董某后一起上班,因雪天路滑,行驶中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一棵大树,导致董某受伤,王某车辆受损。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
经司法鉴定,董某颈6椎体骨折伴截瘫,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换句话说,董某脖子以下全部瘫痪,日常生活起居完全需要人照顾。
想到今后的人生都要在床上度过,董某痛彻心扉,一切都是那场车祸造成的,于是董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8万元。
1、王某觉得很冤,自己好心搭乘你上下班,现在出了交通事故,责任全要自己承担?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王某应该对董某的受伤负责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完全责任,也就是说,本次事故是由于王某不当的驾驶行为所导致的,其对于董某的受伤存在过错。
因为王某的过错,导致董某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严重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董某当然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2、王某提出了2点理由认为应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第一,自己是无偿搭乘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自己就是无偿搭乘行为,因此应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对于王某的该条辩解理由,董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其在事发前的两次搭乘后,均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了王某一定费用,法院据此认为王某搭载董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偿搭乘,所以不适用《民法典》1217条规定,不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关于该条,本人认为应该将王某收取分摊油费的行为,和营运车辆为了盈利而收取费用的行为有所区分。
从主观意图来看,王某搭载董某并非为了盈利,分摊油费不能改变其“好意同乘”的性质,从这这一点来说,应当将王某的赔偿责任,与营运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后,对乘客的完全赔偿责任有所区别,应该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第二,人社部门已经认定董某为工伤,其相关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后的护理费用均可以100%报销,而且学校还组织全体教师为其捐了75万元,应该按照“填平原则”将该部分费用从董某诉求的308万中予以剔除。
这里插一句,上下班途中因意外受伤,均属于工伤。
对于王某的该条辩解理由,法院提出,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和捐款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王某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受害者认定为工伤、且已收到捐款而有所减少。
3、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了董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情况核实,判决王某赔偿董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完全护理依赖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2.69万元。
4、这172.69万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付么?
很多人可能会问,我不是给车辆买了保险么,我的第三者责任险是100万,乘客出了事可以由保险来赔付。这样行么?
答案是不行,因为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保险关系中,“第一者”是指保险人,即我们投保的公司,“第二者”是指被保险人或致害者,“第三者”是指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车辆之外的受害人。
本案中董某是车内乘客,不属于第三者,因此这172.69万全部要由王某自己承担。
客观来说,多人同乘能将资源最大化利用,有助于较少交通拥堵,还能减少碳排放,是一种值得鼓励的出行方式,但作为驾驶人员必须要意识到,一旦自己驾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乘客受伤,交警认定自己对事故负有责任,那么不管搭乘行为是否收费,驾驶员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你认为王某承担170多万的赔偿重么?欢迎留言讨论。
(案例来源:环球网)
男子王某是伊犁霍城县一所学校的老师,其家住在伊宁,从学校到家有60多公里,王某每周往返于家和学校,车程约1个小时。恰好同一所学校的女教师董某也住在伊宁,其请求王某顺路搭她上下班。
从霍城到伊宁有一小时的车程,王某也时常觉得无聊,想到有同事一起可以聊天打发时间,于是其同意了董某的请求。考虑到是同事,王某本无意收钱,但是搭乘的次数多了,董某自己觉得不好意思,就在每次乘车后给王某转一些油费。
案发当天早上,王某开车接到董某后一起上班,因雪天路滑,行驶中王某操作不当,车辆撞向路边一棵大树,导致董某受伤,王某车辆受损。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不承担责任。
经司法鉴定,董某颈6椎体骨折伴截瘫,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换句话说,董某脖子以下全部瘫痪,日常生活起居完全需要人照顾。
想到今后的人生都要在床上度过,董某痛彻心扉,一切都是那场车祸造成的,于是董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8万元。
1、王某觉得很冤,自己好心搭乘你上下班,现在出了交通事故,责任全要自己承担?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王某应该对董某的受伤负责么?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王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完全责任,也就是说,本次事故是由于王某不当的驾驶行为所导致的,其对于董某的受伤存在过错。
因为王某的过错,导致董某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严重损害,根据民法典规定,董某当然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2、王某提出了2点理由认为应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第一,自己是无偿搭乘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自己就是无偿搭乘行为,因此应当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对于王某的该条辩解理由,董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其在事发前的两次搭乘后,均通过转账的方式给了王某一定费用,法院据此认为王某搭载董某的行为不属于无偿搭乘,所以不适用《民法典》1217条规定,不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关于该条,本人认为应该将王某收取分摊油费的行为,和营运车辆为了盈利而收取费用的行为有所区分。
从主观意图来看,王某搭载董某并非为了盈利,分摊油费不能改变其“好意同乘”的性质,从这这一点来说,应当将王某的赔偿责任,与营运车辆出现交通事故后,对乘客的完全赔偿责任有所区别,应该适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第二,人社部门已经认定董某为工伤,其相关医疗费、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后的护理费用均可以100%报销,而且学校还组织全体教师为其捐了75万元,应该按照“填平原则”将该部分费用从董某诉求的308万中予以剔除。
这里插一句,上下班途中因意外受伤,均属于工伤。
对于王某的该条辩解理由,法院提出,人社部门认定工伤和捐款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王某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受害者认定为工伤、且已收到捐款而有所减少。
3、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驾驶车辆操作不当造成交通事故,损害了董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法院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情况核实,判决王某赔偿董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完全护理依赖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2.69万元。
4、这172.69万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付么?
很多人可能会问,我不是给车辆买了保险么,我的第三者责任险是100万,乘客出了事可以由保险来赔付。这样行么?
答案是不行,因为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
保险关系中,“第一者”是指保险人,即我们投保的公司,“第二者”是指被保险人或致害者,“第三者”是指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车辆之外的受害人。
本案中董某是车内乘客,不属于第三者,因此这172.69万全部要由王某自己承担。
客观来说,多人同乘能将资源最大化利用,有助于较少交通拥堵,还能减少碳排放,是一种值得鼓励的出行方式,但作为驾驶人员必须要意识到,一旦自己驾车出现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乘客受伤,交警认定自己对事故负有责任,那么不管搭乘行为是否收费,驾驶员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你认为王某承担170多万的赔偿重么?欢迎留言讨论。
孩子逛超市时吵着口渴了,母亲就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给孩子先喝了。孩子喝完以后,母亲拿着空瓶去买单,老板却认为母亲的行为是盗窃,要求母亲偷一赔十!老板说:在没有付钱的情况下,饮料还属于超市,不问自取就是偷!
张女士带孩子逛超市,她觉得自己只要不逃单,拿空瓶子去买单其实性质是一样的,超市并没有什么损失。可是,这次她遇到的老板却让她傻眼了!(来源:观察者网)
老板说,你来我超市买东西,只要还没付钱,那饮料的所有权就是我的,那你没经过我的允许喝了,是不是就等于偷吃了我的东西?我们超市有规矩,偷一赔十,你按10倍赔偿才能走!
张女士说,我今天如果偷喝不买单被你抓住,我肯定赔。但是我孩子吵着口渴,我才提前给他喝了,事后也主动买单了,怎么能冤枉我偷呢?哪怕去饭店吃饭,也是先吃饭后买单的,难道去饭店先吃就是偷了?你不能不讲道理?
老板说,你去饭店吃饭,那是人家把菜端上来给你的,视为人家同意了。但你没问过我,不问自取就是偷!如果每个顾客都来我超市大吃特吃,然后再买单,我到时候账都算不清楚了!
1、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先喝饮料后付钱,到底算不算盗窃呢?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 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需要构成“四要件说”,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从主观上来看,张女士主动拿着空瓶子去买单,没有把饮料瓶子给藏起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客观上来看,张女士在收银台和老板发生争论,她是主动要买单,没有离开超市,属于超市老板的可控范围内,张女士也没有实施使老板失去对饮料控制的行为,故张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2、那么,从民事的角度看,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张女士去超市买东西,实际上与超市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且明码标价,视为向顾客发出要约,张女士从货架上把饮料拿下来,视为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但是,超市没有提前告知顾客怎么履约,何时履约。简单点说,超市没有提前告知张女士要先买单才能吃,张女士只要结账即可,并不违法!
而且,张女士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愿,所以张女士不存在违约或者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3、那么,超市老板有权利要求张女士偷一赔十吗?这是不是属于敲诈勒索呢?
法律上没有规定“偷一赔十”,可以认定为是霸 王条款!超市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罚款权,所以没有权利要求张女士按照10倍赔。如果真的有人偷了超市的东西,那也只需要把东西退回,或者按照市场价赔偿,不能向顾客加倍索取!而怎么处理小偷,那是警方的事情了。
另外,张女士要付钱,老板却说不付10倍的钱就不让走,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而且,老板咬定张女士是盗窃,也可以视为对张女士的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过,一瓶饮料也就几块钱,达不到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有敲诈勒索的行为,需要接受治安处罚!
其实,是否构成盗窃,就看有没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张女士拿着饮料瓶主动去柜台结账,这是公平交易,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喝完饮料,没有把瓶子藏起来,也没有偷偷离开,而是在布满监控的超 市里,拿着空瓶去买单,这又何来的秘密窃取呢?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支持老板还是张女士呢?说说你的看法吧?
张女士带孩子逛超市,她觉得自己只要不逃单,拿空瓶子去买单其实性质是一样的,超市并没有什么损失。可是,这次她遇到的老板却让她傻眼了!(来源:观察者网)
老板说,你来我超市买东西,只要还没付钱,那饮料的所有权就是我的,那你没经过我的允许喝了,是不是就等于偷吃了我的东西?我们超市有规矩,偷一赔十,你按10倍赔偿才能走!
张女士说,我今天如果偷喝不买单被你抓住,我肯定赔。但是我孩子吵着口渴,我才提前给他喝了,事后也主动买单了,怎么能冤枉我偷呢?哪怕去饭店吃饭,也是先吃饭后买单的,难道去饭店先吃就是偷了?你不能不讲道理?
老板说,你去饭店吃饭,那是人家把菜端上来给你的,视为人家同意了。但你没问过我,不问自取就是偷!如果每个顾客都来我超市大吃特吃,然后再买单,我到时候账都算不清楚了!
1、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先喝饮料后付钱,到底算不算盗窃呢?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 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构成盗窃罪,需要构成“四要件说”,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从主观上来看,张女士主动拿着空瓶子去买单,没有把饮料瓶子给藏起来,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客观上来看,张女士在收银台和老板发生争论,她是主动要买单,没有离开超市,属于超市老板的可控范围内,张女士也没有实施使老板失去对饮料控制的行为,故张女士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2、那么,从民事的角度看,张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呢?
张女士去超市买东西,实际上与超市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超市将饮料摆放在货架上,并且明码标价,视为向顾客发出要约,张女士从货架上把饮料拿下来,视为承诺,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
但是,超市没有提前告知顾客怎么履约,何时履约。简单点说,超市没有提前告知张女士要先买单才能吃,张女士只要结账即可,并不违法!
而且,张女士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意愿,所以张女士不存在违约或者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3、那么,超市老板有权利要求张女士偷一赔十吗?这是不是属于敲诈勒索呢?
法律上没有规定“偷一赔十”,可以认定为是霸 王条款!超市不是行政机关,不具备罚款权,所以没有权利要求张女士按照10倍赔。如果真的有人偷了超市的东西,那也只需要把东西退回,或者按照市场价赔偿,不能向顾客加倍索取!而怎么处理小偷,那是警方的事情了。
另外,张女士要付钱,老板却说不付10倍的钱就不让走,涉嫌非法拘禁他人。而且,老板咬定张女士是盗窃,也可以视为对张女士的威胁,对其产生精神强制,进而向其索取“赔偿”,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的行为!
不过,一瓶饮料也就几块钱,达不到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有敲诈勒索的行为,需要接受治安处罚!
其实,是否构成盗窃,就看有没有非法占有和秘密窃取。张女士拿着饮料瓶主动去柜台结账,这是公平交易,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喝完饮料,没有把瓶子藏起来,也没有偷偷离开,而是在布满监控的超 市里,拿着空瓶去买单,这又何来的秘密窃取呢?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支持老板还是张女士呢?说说你的看法吧?
#分享一个同事的理赔案例[玫瑰][玫瑰][玫瑰]
4住院,5月投保,6月再次住院,保险公司最初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流泪][流泪]
随后历经重分好赔、深分好赔、总公司好赔、复联运营总及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最终顺利理赔。成功帮客户争取到全额理赔,自费2989.65,全额赔付。[鼓掌][鼓掌][鼓掌]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买保险首先是找对人买对保险,然后是有专业的人提供专业的售后服务。有争议的理赔,方显专业的价值。[强][强][强]
每个家庭都需要一名专业的大童保险管家,帮我们买对赔好,共同创造持久、从容、安宁的美好生活。[爱心][爱心][爱心]
4住院,5月投保,6月再次住院,保险公司最初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流泪][流泪]
随后历经重分好赔、深分好赔、总公司好赔、复联运营总及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最终顺利理赔。成功帮客户争取到全额理赔,自费2989.65,全额赔付。[鼓掌][鼓掌][鼓掌]
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买保险首先是找对人买对保险,然后是有专业的人提供专业的售后服务。有争议的理赔,方显专业的价值。[强][强][强]
每个家庭都需要一名专业的大童保险管家,帮我们买对赔好,共同创造持久、从容、安宁的美好生活。[爱心][爱心][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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