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拣日不如撞日”,什么是拣日?如何拣日?

自古以来,人们都崇尚着“彩头”文化,在干什么事情之前,都要讨个好彩头,就连天子大婚,祭天祭地之时,也要寻一个合适的日子,以求风调雨顺。然而有一句老话说:“拣日不如撞日”,是啥意思?什么是“拣日”?为啥会有这种说法呢?

什么是“拣日”?

所谓“拣日”也就是在众多的日子中,寻找出一个最适合干某一件事情的日子,然而这种“拣日”也是最复杂的。如果把最常用的几种方法,按照“由简到繁”的顺序来排列的话,分别为:八个字、找名字、找地方、找日子。

一、八个字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生日,每个人出生的时间都是由“年月日时”四个时间点所组成,而这四个时间点包含着那一刻的所有信息,以及那一刻各种天体的位置对地球磁场的力量,而这种磁场的力量同样对人也会有影响,比如牛年出生的人,都或多或少带有一点牛脾气。

然后人们把这四个时间点转化为四个天干和四个地支,就形成了“八个字”。这些天干和地支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就反映着一个人最初的格局和信息,然后再结合“大运”和“流年”,就能分析出这个组合到某一时间,遇到某一种干支组合之后,容易发生什么样的事情。

很多人都喜欢以”旺衰“来判断,其实那没有任何意义,旺了能怎么样,弱了又能怎么样,并不重要,那只是最初的”扶抑法“而已。其实那”八个字“就像是一面镜子一样,反映着一个人的各种信息。

二、找名字

名字是伴随着人们一生的代号,俗话说:“人怕出名猪怕壮”,自古以来,能流芳百世者,所留下来的无非就是一个名字而已。比如诸葛亮、刘伯温等名字,是因为曾经用这个名字的人,为这三个字做出了很多事情,所以才被人们记住了。

如今也有很多明星,都因改名字之后才大红大紫的。其实名字并无好坏,只要能与自己的那“八个字”完美配合就是好的。比如同样的名字,适合别人,但不一定就适合自己。所以要找出一个好名字,必须先要把那“八个字”弄明白才行。

比如那“八个字”中,丈夫为木,却藏在“未库”之中,也就是“丈夫在墓中”,其余的干支整体一片干燥,就像火焰山一样,寸草不生。那就必须用名字把“未库”中的丈夫透出天干,否则就容易一直单身。因此并不是缺少什么,就用什么名字来弥补,而是要整体来配合。

如果那“八个字”中急需要用火,假如庚金为“印星”,这时候如果用丙火的话,就会把“印星”熔掉了,也就没有贵气了,所以名字中的火就必须要避开庚金,以丁火或者把火放在地支里来“调候”,所以找一个好名字,比弄懂那“八个字”还要繁琐一些。

只不过现在很多人在找名字的时候,只是简单地用“纳音”或者缺少的五行,以及字体的笔画数来找,根本起不到“调节”的作用。

三、找地方

所谓“选地”也就是找出一个好的地理位置,比如在什么地方盖房子,或者给先人盖房子等,首先要找出龙脉的“结穴”之处,以及方位等。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某个地方,因此地方找到之后,还要弄懂那“八个字”,相互配合之后才行。

比如房子的坐向和位置,如果自己是长子,而且那“八个字”中阳气已经非常旺了,那就要避开“未”方,同样如果是少子,阴气很旺的话,那就是避开“丑”位,俗话说“未绝长男,丑灭少子”,就是这个意思,也就是说最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四、找日子

之所以说“拣日”是最繁琐的一种,就是因为拣日必须要把前面三个都弄懂,然后还要弄懂某一天所对应的日月星辰,干支五行等。首先要避开所有不好的日子,寻找出最适合干某一件事的时间点。

比如先人“下葬”,要用“鸡吠日”和“鸡吠对日”比较好,就算避开了所有的“黑道日”,以及五行不利的日子,好不容易找出了一个时间点。然后还要分析这个时间点是否能与那“八个字”配合,并且要找出一个合适的地理位置,而且地理位置也要与那“八个字”和时间相互相配。

因此在以上这四种之中,“拣日”是最繁琐的一种,所以并不是避开了所以的“黑道日”就是好的,因为那个时间点并不一定适合自己,也不一定适合那个方位。这就好比人们结婚时选择好日子一样,首先要知道双方的那“八个字”,然后要找出一个适合的日子,还要与方位相互配合等。

拣日不如撞日

其实任何东西都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正因为“拣日”很复杂,所以才有了“拣日不如撞日”的说法,意思就是再完美的日子,也会有遗憾的地方,就算找出了完美的日子,机会也已经错过了,与其坐失良机,还不如直接“撞日”出击。

因此“拣日不如撞日”这句话,比较适合一些突然出现的事情,需要立刻作出决断,要不然机会就容易转瞬即逝,让人后悔莫及。

按照最高院公布的数字,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能够做出无罪的比例是万分之零地八,也就是说还不到万里挑一。按照最高检统计的数据,从2021年1月到10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批捕率为29.9%,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为15.0%,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49.7%,同比下降4.6个百分点。所以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不能将重点放在法院审判阶段,而是应该将无罪辩护的阶段前移。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发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必须及时告诉侦查机关,这不仅是律师的辩护职责,更是辩护律师的义务,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辩护律师证据开示制度。如果能够按照上述规定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不但让犯罪嫌疑人获得无罪结果,而且可以让当事人尽早从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这是最佳的无罪辩护方案。如果错过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必须要守住审查起诉这道关,因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旦提起公诉,无罪辩护成功的几率就会太太降低。所以,审查起诉阶段是无罪辩护的绝佳阶段,也是有效辩护的集中展示阶段。

按照当前司法实践,即使证据上存在瑕疵,要想让侦查机关直接撤销案件也非常困难,因为辩护律师在侦查机关很难说服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因为此时对证据了解的程度并不对等。辩护律师了解的都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只言片语,而侦查机关看到了案卷的全部证据。即使证据上存在矛盾或者瑕疵,侦查机关一般也是选择交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且处于羁押状况,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可能性几乎是零。侦查机关就会认为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就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所以侦查机关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的无罪意见不会太多关注。鉴于辩护律师此时无法看到案卷证据材料,获得案件信息的途径一般是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也只是按照会见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案情从法律上论述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至于证据上是否证明能够犯罪事实发生,辩护律师因无法看到证据材料,故在侦查阶段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上也就无法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论述。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定罪却是看重证据,至于法律上的不同观点无非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故很少有律师能够通过法律分析和论述影响和打动司法机关。

之所以说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是做无罪辩护的绝佳阶段,就是因为此时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到全部案件材料。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同步展开阅卷,检察机关也特别愿意让辩护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故,控辩双方属于对立统一关系,对立于一控一辩,统一在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不过辩护律师要慎做无罪辩护,一旦做无罪辩护就意味着认罪认罚从轻的情节就要不存在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查阅所有案件材料,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有明确的认识,不能因为接受犯罪嫌疑人及近亲属的委托就忽视证据和曲解法律,而是要事实求是进行辩护。最近办理的一起不起诉案件就充分证明这个问题。案情很简单,三人盗窃,其中两个人被叫过去帮忙,不过在是否明知实施盗窃活动的问题上两人供述存在反复。之所以反复也是人的本能反应,担心承认知道是在实施盗窃活动要被判处刑罚。但犯罪嫌疑人根本无法知晓全部的案卷材料,除了自己的口供之外并不知道其他证据材料是什么。笔者综合全案材料后认为能够认定两人构成犯罪。其实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观点就出现了矛盾。既然辩护律师明知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有罪,而犯罪嫌疑人继续做无罪辩解可能要面临更重的刑罚,法院也不会考虑判处缓刑。为了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开始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沟通。当事人不敢承认自己实施犯罪的理由是担心一旦承认有罪就要被判刑,如果不承认有罪可能还有无罪的空间和机会。当然这是正常人最朴素的观点,能够这样理解问题也不算错误,法律上的含义和日常的理解并不全部一致。笔者就开始给当事人讲解刑事诉讼法上关于不起诉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有三种不起诉,一种是法定不起诉,即真正的无罪,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不能提起公诉;一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经过两次退补之后,有罪证据仍旧存在矛盾,无法达到起诉的条件,又被称为存疑不起诉;还有一种就是酌定不起诉,即已经构成犯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其实笔者与当事人沟通之际,并没有十足把握将案件做成不起诉。毕竟案件涉及到三个人,一旦不起诉就要涉及到两个人。一个案件对两个人做出不起诉也是非常少有。另外,当事人对笔者所称的“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做不起诉的说法”也是半信半疑。按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律师在辩护活动中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其实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观点不一致,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否则就违背了职业规范。但如果辩护律师不用专业的法律知识说服和帮助当事人,辩护律师就是缺乏担当意识和丧失独立辩护权。当事人之所以要聘请律师,就是因为不懂法律而需要律师提出有利于的建议,故笔者没有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继续进行下去,于是从事实上证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作出不起诉,笔者遂将之承办的几起酌定不起诉案件交给当事人观看,当事人几乎不敢相信“认罪”竟然会“无罪”的事实。但是,在事实面前当事人还是最终接受了笔者的建议,同意自愿认罪认罚,但是提出最好是作成不起诉。其实当事人的要求非常高,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当事人的要求就是无罪的要求。笔者的辩护观点也是无罪辩护,只是属于基于认罪认罚的无罪辩护,于是辩护的压力瞬间出现。作为刑辩律师需要具有担当精神和敢于无罪辩护的勇气,有压力才会有动力。于是围绕本案证据材料撰写并提交法律意见,详细论述当事人符合不起诉规定。检察机关非常负责,不但对辩护意见认真审查,而且还积极配合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找到从轻处理的法定情节,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案件最终取得圆满的结局,两个当事人都获得不起诉决定。本案并不是重大、疑难和复杂的大要案,更没有惊天动地和轰轰烈烈的社会影响,但案件结果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命运,甚至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子女的升学、就业和参军等诸多方面。回望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事人要为自己的决定和选择值得庆幸,笔者也为当时的勇气感到自豪。如果不是笔者的强烈坚持,也许案件将是另外一种走向。

综上,传统的无罪辩护集中在审判阶段,更多的影视剧也是在渲染法庭上无罪辩护的荡气回肠和激情澎湃,但真正依靠庭审做成无罪辩护的几率太低了。虽然辩护律师更愿意在法庭上将无罪的理由公布于众,但口若悬河和铿锵有力并不一定能够换来当事人无罪。相反,那种庭前下足功夫、做足功课的无罪辩护意见反而更具有杀伤力,这样的辩护更像检察机关的指控,大音希声、大道至简,篇幅不长,逻辑紧密,字字珠玑,直接成为决定胜败的关键。当事人想要的只是是无罪的结论而不是过程中的花哨,唯有理解有效辩护的真正含义,才会将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唯有任何一个阶段都不放过,走好刑事诉讼中的每一步,最终才可能到达理想的目的地。

最后需要提醒辩护律师,每一起不起诉决定和无罪判决,都必须感谢有担当的检察官和主持正义的法官,没有他们的人性化关怀与照顾,而仅仅依靠辩护律师的力量,案件根本不会取得圆满的结局。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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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世清,中共党员,法学副教授,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专注刑辩多年,研究刑事理论数载,办理刑事案件若干,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联系电话:182--3110--1111(同微信),欢迎咨询、交流、指导,感谢您无私的分享!

祸从口出,病从口入 | 道教真正的食养之法
道教的营养观是一种,重外养,更重“内养”:“养德”、“养气”、“养精”和“养神”的整体营养观。《长生诠经》:“去暴怒以养性,少思虑以养神,省言语以养气,絶嗜欲以养精。”去除狂暴愤怒可以修养心性,不过妄的思虑可以修养心神,简练语言可以修养心气,杜绝过度的嗜好和欲望可以修养精神。只有内外养结合,我们才能身心通泰,祛病延年。

饮食的利弊
俗语:“药补不如食补。”饮食营养是身健体康的根本,所以我们道教在养生方面认为人的机体需要得到补益、精气需要获得充实。
蒲虔贯《保生要录》说:“饮食者,所以资养人之血气。血则荣华形体,气则卫护四肢。精华者,为髓、为精;其次者,为肌、为肉。”饮食是人们生活中的营养的来源,可以滋养我们的血气,血可以滋养我们的形体,气可以护卫我们的四肢;髓和精是人体中的精华,其次是人体中的肌肉。孙思邈在《孙真人备急千金要方》卷七十九《食治》篇记载:“安身之本,必资于食;不知食宜者,不足以存生也。”饮食是安顿身体的根本,不知道如何适宜地饮食的人,是不足以合理的养生的。此外,孙思邈还认为食物带来的营养能够排邪、安腑脏、悦性爽志、调理气血,具有不可替代的治病功能。
另一方面,道教对不合理的饮食所带来的损害,也具有深刻的认识和高度的警惕。陶弘景在《养性延命录》中痛陈:“百病横夭,多由饮食。饮食之患,过于声色。声色可绝之踰年,饮食不可废之一日,为益亦多,为患亦切。”人们得得各种疾病,大多是由饮食不合理引起的,不合理的饮食所带来的危害,远远超过了纵情声色所带来的危害;人们到了一定的年纪,对声色的欲望会降低,但饮食确实每天都需要的;饮食合理的话,久而久之,会带来很大的好处,不合理的话,日积月累就会带来很大的危害。
具体而言,饮食损害功能的产生有以下几个原因:
1.饮食导致丹田元气的散失。《云笈七签》:“始生之后则饮食。饮食之后即腑脏实。腑脏实即诸脏相隔。诸脏相隔即丹田气亡其本也。”人出生之后需要开始饮食,但饮食也会致使腑脏充塞,丹田之气仅在脏腑和心胸之间短短几寸的狭窄空间往来运行,这样一来,人不可避免地因元气的不足而加速衰老。
2.饮食滋养人的同时也在滋养体内的“三尸九虫”。“三尸九虫”有人认为是指体内的各种寄生虫,也有人认为是指人体内的各种,导致人走向毁灭的负面因素,包括贪欲、邪淫、不良的情绪等等。《云笈七签》称:“贪于饮食,尸(指三尸)乃千变万化,随欲而归,令人世患日深,多愚早亡。”对饮食有过多贪欲的人,身体内的三尸会跟随人们的各种欲望而千变万化,危害人们的健康,让人们的各种祸患日益加深,让人愚钝,甚至过早的死亡。

内养的重要性
龚廷贤在《寿世保元·饮食》里说:“善养生者养内,不善养生者养外。养内者以恬脏腑,调顺血脉,使一身之流行冲和,百病不作。养外者恣口腹之欲,极滋味之美,穷饮食之乐,虽肌体充腴,容色悦泽,而酷烈之气,内蚀脏腑,精神虚矣。安能保全太和,以臻遐龄。”擅长养生的人以“养内”为主,不擅长养生的人则以滋养形体为主;“养内”的人擅长使各脏腑大道和谐,使血脉顺畅,让一身的卫气营血的流行自然和谐,依此能百病不生。只知道“养外”的人,其实难免只是纵口腹之欲,贪恋各种滋味,追求饮食带来的身体愉悦;这样虽然能使得肌肤、形体丰腴,脸色光润、悦泽,其实在身体里面,酷烈之气灼伤、侵蚀着人的脏腑,使其精神虚弱。这样的情况是不能保全人们本来的和谐状态的,又何谈祛病延年呢。
“外养”和“内养”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外养”主要滋养肌和肉,不合理地偏重外形的滋养;“内养”则主要是填精补髓,使五脏盈溢,髓实血满,万神具足。

道教饮食“内养”的内涵非常丰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养德
首先,道教的饮食不能伤害其他生命,强调“养德”。所以道教的饮食也是遵循着慈心于物、积善立功的教导的。《太极真人说二十四门戒经》说:“第一诫者,不得杀生,割断他命,煎煮美味,以饶一身。”第一条诫命是,不得故意追求美味去杀生,去割断其它动物的生命,用各种方式来烹煮成美味,来满足自己对味道的贪求。《抱朴子·内篇》说:“欲求长生者,必欲积善立功,慈心于物,恕己及人,仁逮昆虫。”追求长生久视的人,必须要有志于积善立功,要能慈心爱物,宽以待人,保护生态和谐。
其次,道教还主张少食为佳,强调“养气”、“养精”和“养神”。司马承祯在《坐忘论》里也说:“蔬食弊衣,足养性命,岂待酒肉罗绮,然后生全哉!是故于生无所要用者,并须去之;于生虽用有余者,亦须舍之。”

《云笈七签》中说:“启阴感阳,分布元气,乃孕中和,是为人矣”,意思是说,人的情性形命出自元气,元气是人生命的源泉和根本。所以,修炼培养元气,就是道教养生的基本理念和实践方法。
道教所说的“气”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它的理论直接源自于博大精深的“精气”学说:首先是指呼吸自然界的空气,这称为“清气”;其次是指先天父母雄精时的元气,这称为“先天之精气”;其三是指通过饮食物质所产生的能够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后天之精气”。在道教看来,人的活力源泉在于体内之气,因此,通过保持和充实体内元气的“养气之道”,就能达到祛病延年、长生久视的目的。

养精
《随机应化录》记载:“养精者,少淫寡听”,保养精气,需要减少不合适的欲望,降低不合适的声音的影响。
《云笈七签》记载:“含气养精,血脉丰盈,骨濡筋强,润滋皮肤”,涵养精气,可以使得血脉丰盈,胫骨强劲,皮肤细腻滋润。

养神
《淮南子》:“心者,神之主也,而神者心之宝也! 形劳而不休则蹶,精用而不已则竭。是故圣人贵而尊之,不敢越也!”心是精神的主宰,精神是心的,形体长时间的劳作而不休息,则会枯竭,精神长久的消耗而不停止则会竭尽,对作为生命之根的精神,不要让其过度劳碌,不过度劳碌的最好方法就是节制嗜欲,清静无过分的作为,克制欲念,只有这种以中致外的内修的养生方法才能真正达到养生的目的。

道教饮食思想的基本理论
饮食自然
道教思想家并不是局限于人类自身的生存活动境域中来谈“饮食”,而是把它归置在一个整体的自然、社会生态系统中来加以审视和认识。

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少胜于多:这是道教对饮食的量的基本规定。所谓“少胜于多”,并非是禁欲式的节制饮食,而是“节量饮食”,要求人们根据自身生命活动的能量需求状况,按一定的量和程序来合理地摄取饮食。
2.熟胜于生:陶弘景《养性延命录》指出:“凡食皆熟,胜于生”,这里的“熟”,可能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食物本身要烹制成熟;二是指作为食物的动植物资源,应是已经“成熟”的个体。
3、素胜于荤:总体来说,道教提倡以素食为主,慎用荤腥食物。道教对于饮食结构选择的倾向性:一是尽量降低自身的能量需求,从而减低饮食用量;二是在饮食过程中,尽量不伤及其他生命。
根据自然饮食的观念,道教饮食还提倡“三因制宜”,即因事因地因人制宜。

阴阳五行思想
阴阳五行的观念也是我们道教饮食理论的渊源之一。
《保生要录》论述五行、五味、五脏六腑调和论:“天有五行,人有五藏,食有五味。故肝法木,心法火,脾法土,肺法金,肾法水,酸纳肝,苦纳心,甘纳脾,辛纳肺,咸纳肾。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木制土,土制水,水制火,火制金,金制木。故四时无多食所王并所制之味,皆能伤所王之藏也。宜食相生之味,助王气也。”在挑选食物的时候应该多挑选与当时的季节的“五行”相生的属性的的食物,这样可以达到按时节养生的效果。为使阴阳平衡,则饮食上就需要“凡所好之物不可偏耽,偏耽则伤而生疾;所恶之味不可全弃,全弃则藏气不均。”自己喜欢的食物不能吃太多,不能太过偏食,否则会产生疾病;所讨厌的食物也不能全然的不吃,否则身体所藏的五行之气会配属不均匀。因此,在挑选食物的时候,除了要按照时节挑选之外,还需要注意营养的均衡搭配。

五脏学说
精气学说、四气五味学说、辨证论治、五脏六腑补养论,皆可从阴阳五行学说追溯理论基础。
《黄帝内经》奠定的五脏六腑食疗理论主要包括:饮食偏倚害五脏与五脏所欲五味理论;五味各归所喜理论;生、克、制、化关系与对应的补、泄、散、收、软、缓等食疗法;五脏应四时、五方、五色、五谷、五畜、五果、五菜理论。我们在选择食物的配属的时候可以多参照这样的配属体系。
此外,孙思邀还系统地归纳了“五味动病法”、“五味所配法”等有关饮食法则。各位在日常的食材挑选的过程中,也可以多加参照。
四气、五味与季节摄养论
四气(或四性)是指食物或药物的寒、热、温、凉,五味则是指辛、甘、酸、咸、苦。四气、五味搭配不同的季节,可以形成一个复杂的饮食养生系统,这样的摄养系统可以非常精致地知道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食材的挑选,具体烹饪方法的择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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