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要动不属于你的东西!你不要做不属于你的事!你不要想要不属于你的东西与人与人际关系!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道教烧香的敬神礼仪 ͏
「烧香」和「叩拜」是道教最基本的敬神礼仪。
古人说的好:晨昏三叩首,早晚一炉香。道教烧香烧三炷香,燃三炷香代表道教「尊三宝」,即「道、经、师」「三宝」也。烧香「尊三宝」不忘「三宝」也。
(1)道教信众上香礼仪
《三宝香》上说:稽首皈依道…愿烧道宝香生生常供养;稽首皈依经…愿烧经宝香生生常供养;稽首皈依师…愿烧师宝香生生常供养,香供养道经师宝天尊。
也可烧一炷香,表示「大道无二」,《金光咒》上说「三界内外,惟道独尊」。
烧香时不分男女,皆用左手烧香,因左手为善手故/右手处理万事,视为不吉。香在临焚时不得持香鼻嗅,须先用残香借灯火燃着后,双手持香须过耳,左手临炉便上香。
如果有明火,需上下搧灭,不能用嘴去吹。烧香正炉以三炷为宜。按中、左、右分别插入炉内,三炷香要插平、插直,间隔不过一寸宽。正位上香讫,再上左位,次上右位,左右其他神位平日一炷或三炷仪式相同。
烧香要插平是要求烧香者心平气和,插直是要求烧香者心地正直,间隔不过寸宽是说寸心感神。《大梵斗仪》中有两首烧香诗说的很好,其一说:身右属阴左属阳,青龙位上号生方。因其日月升天处,所以焚香左手良。
其二说:香栽宝鼎细端严,只宜平直不宜偏。香若正时心亦正,心香合一是真虔。
从这两首诗可以看出,烧香用左手,还有左为阳,是生方的意蕴。而且告诫人们心正香正,心邪香歪,心香合-是烧香应该达到的。以上是烧线香。
烧檀香比较讲究。烧檀香或降香、沉香,皆须有专备的香炉,香要劈作一分粗细,一寸长短,还要另备一些香面。
烧时,先用香匕在檀香炉中间把香灰挖一小坑,填入香面,用运板运平,香面上微盖一层香灰,燃一点点线香插进香面,香面在香灰的掩盖下自然燃烧,这时拈香者的初炷香入时,就会有一缕祥烟,从炉中直腾起来。
这种烧香方式,在道观中只有庙中住持或道场中高功拈这种香,信徒进香皆是烧线香而不烧檀香。或有香客烧檀香,也只是把带的檀香烧于炉内即可,不用这样讲究的。
烧檀香比较讲究。烧檀香或降香、沉香,皆须有专备的香炉,香要劈作一分粗细,一寸长短,还要另备一些香面。
烧时,先用香匕在檀香炉中间把香灰挖一小坑,填入香面,用运板运平,香面上微盖一层香灰,燃一点点线香插进香面,香面在香灰的掩盖下自然燃烧,这时拈香者的初炷香入时,就会有一缕祥烟,从炉中直腾起来。
这种烧香方式,在道观中只有庙中住持或道场中高功拈这种香,信徒进香皆是烧线香而不烧檀香。或有香客烧檀香,也只是把带的檀香烧于炉内即可,不用这样讲究的。
烧香时可默念《祝香咒》。《祝香咒》为:道由心学,心假香传,香焚玉炉,心存帝前,真灵下盼,仙旆临轩,令臣/吾关告,迳达九天。因信徒无神职,臣念吾字。或念「常焚心香得大清静」也可以。
信徒在烧香的时候还有一条需要注意的是:对罗天的星斗不敬檀香。如斗姥、星主、北斗星君等神灵,宜焚降香。
《大梵斗仪》忌檀诗说:女青天律禁檀然,违者酆都罪祖先。此事非轻君切记,犯烧阴谴病灾连。
「烧香」有什么内涵呢?有什么宗教的义蕴呢?
1 香为道门五供养之一,烧香申供养之义。《天地科》香文说:伏以,道香德香无为香,无为清静自然香…香云缭绕,腾空供养,供养上界云府高真,中界岳渎威灵,下界水府仙官,三界众神,香云达信,传香有偈,宝号称扬。
2 以香传信。道教认为香烟能结成云篆,能将人们的愿望带到神灵那儿。《三清科》香文说:臣闻,高高碧落,凭百合真香以传信。杳杳寥阳,申一念丹衷而上叩。兹当朝奏,必假香传。
夫香者,生居海岛,长在灵山,烈火方焚,清风相送。吹入黄金殿内,万神遥闻。飘至白玉阶前,众圣悉知。一炉既腾,万真洞鉴。
有的信徒认为:香烧的越多越好,烧的越多神更灵验;烧的越大越好,烧的越大神生欢喜。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心诚,烧一炷香就可以了。心不诚,烧的再多也无益处。
经上说:-炷真香通信去,上圣高真降福来。因此,道教提倡文明敬香,环保敬香的理念。希望信徒能摒弃错误的烧香观念,具足正信。
3 香能荡秽。道教认为尘凡混浊,不能降格真灵。因此迎神之先必焚香以荡秽,使不洁之气消散。
4 香具神力。道书上有「返魂香亅的说法,即香能使枯骨更生。《济孤科》香文说:得之者枯骨更生,闻之者飞潜随性。
《太清显化仪》献香条说:在道之中,惟香是尚。出清微者名解脱,有济幽度显之功。产聚窟者号返生,有起死回骸之妙。
当然这种香多为高功(法坛上主持道场的道士为高功)加持法力后的香。
5 香具有道、德、无为、清静丶自然、妙洞、灵宝慧、超三界之德。
《三清朝科》香文说:夫此香者,生于混沌之先,得自徘徊之后。自本自根,不染一嚣之尘垢。彻空彻巨,实赖大地以生成。这段香文中的“混沌之先”、“自本自根”都是形容道的。
又《荡秽科》说:夫香者,飞云结篆,明德惟馨。宁全真《上清灵宝大法》对香的「八德」有一个解释,他说:道香者,心香清香也。
德香者,神也。无为者,身也…曰自然者,神不散乱,以意役神…这里所提到的道、德、无为、自然、清静等是道教根本的教理教义,道教根本教理教义赋诸于香,旨在教人在日常烧香时时刻提醒自已不忘道教信仰之根本!
6 心香合一。所烧的香是外在的香,内在的香即我们的心香。烧外在的香在于点燃内在的香,所谓心香一瓣。如果到道观没有带香,只徒手礼拜,若能焚起心香,亦是表达虔诚之意。
烧香告诉我们很多道理,它并不是-种简单的仪式,而是有其玄深内涵的。教门高真无不重视烧香,认为:万法之中,焚香为先。
不管是道门日常诵经、还是举行道场法事,都有焚香、祝香、发炉、复炉等与香有关的礼神仪式。
#生活小常识##学道入门##道教仪范#
「烧香」和「叩拜」是道教最基本的敬神礼仪。
古人说的好:晨昏三叩首,早晚一炉香。道教烧香烧三炷香,燃三炷香代表道教「尊三宝」,即「道、经、师」「三宝」也。烧香「尊三宝」不忘「三宝」也。
(1)道教信众上香礼仪
《三宝香》上说:稽首皈依道…愿烧道宝香生生常供养;稽首皈依经…愿烧经宝香生生常供养;稽首皈依师…愿烧师宝香生生常供养,香供养道经师宝天尊。
也可烧一炷香,表示「大道无二」,《金光咒》上说「三界内外,惟道独尊」。
烧香时不分男女,皆用左手烧香,因左手为善手故/右手处理万事,视为不吉。香在临焚时不得持香鼻嗅,须先用残香借灯火燃着后,双手持香须过耳,左手临炉便上香。
如果有明火,需上下搧灭,不能用嘴去吹。烧香正炉以三炷为宜。按中、左、右分别插入炉内,三炷香要插平、插直,间隔不过一寸宽。正位上香讫,再上左位,次上右位,左右其他神位平日一炷或三炷仪式相同。
烧香要插平是要求烧香者心平气和,插直是要求烧香者心地正直,间隔不过寸宽是说寸心感神。《大梵斗仪》中有两首烧香诗说的很好,其一说:身右属阴左属阳,青龙位上号生方。因其日月升天处,所以焚香左手良。
其二说:香栽宝鼎细端严,只宜平直不宜偏。香若正时心亦正,心香合一是真虔。
从这两首诗可以看出,烧香用左手,还有左为阳,是生方的意蕴。而且告诫人们心正香正,心邪香歪,心香合-是烧香应该达到的。以上是烧线香。
烧檀香比较讲究。烧檀香或降香、沉香,皆须有专备的香炉,香要劈作一分粗细,一寸长短,还要另备一些香面。
烧时,先用香匕在檀香炉中间把香灰挖一小坑,填入香面,用运板运平,香面上微盖一层香灰,燃一点点线香插进香面,香面在香灰的掩盖下自然燃烧,这时拈香者的初炷香入时,就会有一缕祥烟,从炉中直腾起来。
这种烧香方式,在道观中只有庙中住持或道场中高功拈这种香,信徒进香皆是烧线香而不烧檀香。或有香客烧檀香,也只是把带的檀香烧于炉内即可,不用这样讲究的。
烧檀香比较讲究。烧檀香或降香、沉香,皆须有专备的香炉,香要劈作一分粗细,一寸长短,还要另备一些香面。
烧时,先用香匕在檀香炉中间把香灰挖一小坑,填入香面,用运板运平,香面上微盖一层香灰,燃一点点线香插进香面,香面在香灰的掩盖下自然燃烧,这时拈香者的初炷香入时,就会有一缕祥烟,从炉中直腾起来。
这种烧香方式,在道观中只有庙中住持或道场中高功拈这种香,信徒进香皆是烧线香而不烧檀香。或有香客烧檀香,也只是把带的檀香烧于炉内即可,不用这样讲究的。
烧香时可默念《祝香咒》。《祝香咒》为:道由心学,心假香传,香焚玉炉,心存帝前,真灵下盼,仙旆临轩,令臣/吾关告,迳达九天。因信徒无神职,臣念吾字。或念「常焚心香得大清静」也可以。
信徒在烧香的时候还有一条需要注意的是:对罗天的星斗不敬檀香。如斗姥、星主、北斗星君等神灵,宜焚降香。
《大梵斗仪》忌檀诗说:女青天律禁檀然,违者酆都罪祖先。此事非轻君切记,犯烧阴谴病灾连。
「烧香」有什么内涵呢?有什么宗教的义蕴呢?
1 香为道门五供养之一,烧香申供养之义。《天地科》香文说:伏以,道香德香无为香,无为清静自然香…香云缭绕,腾空供养,供养上界云府高真,中界岳渎威灵,下界水府仙官,三界众神,香云达信,传香有偈,宝号称扬。
2 以香传信。道教认为香烟能结成云篆,能将人们的愿望带到神灵那儿。《三清科》香文说:臣闻,高高碧落,凭百合真香以传信。杳杳寥阳,申一念丹衷而上叩。兹当朝奏,必假香传。
夫香者,生居海岛,长在灵山,烈火方焚,清风相送。吹入黄金殿内,万神遥闻。飘至白玉阶前,众圣悉知。一炉既腾,万真洞鉴。
有的信徒认为:香烧的越多越好,烧的越多神更灵验;烧的越大越好,烧的越大神生欢喜。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心诚,烧一炷香就可以了。心不诚,烧的再多也无益处。
经上说:-炷真香通信去,上圣高真降福来。因此,道教提倡文明敬香,环保敬香的理念。希望信徒能摒弃错误的烧香观念,具足正信。
3 香能荡秽。道教认为尘凡混浊,不能降格真灵。因此迎神之先必焚香以荡秽,使不洁之气消散。
4 香具神力。道书上有「返魂香亅的说法,即香能使枯骨更生。《济孤科》香文说:得之者枯骨更生,闻之者飞潜随性。
《太清显化仪》献香条说:在道之中,惟香是尚。出清微者名解脱,有济幽度显之功。产聚窟者号返生,有起死回骸之妙。
当然这种香多为高功(法坛上主持道场的道士为高功)加持法力后的香。
5 香具有道、德、无为、清静丶自然、妙洞、灵宝慧、超三界之德。
《三清朝科》香文说:夫此香者,生于混沌之先,得自徘徊之后。自本自根,不染一嚣之尘垢。彻空彻巨,实赖大地以生成。这段香文中的“混沌之先”、“自本自根”都是形容道的。
又《荡秽科》说:夫香者,飞云结篆,明德惟馨。宁全真《上清灵宝大法》对香的「八德」有一个解释,他说:道香者,心香清香也。
德香者,神也。无为者,身也…曰自然者,神不散乱,以意役神…这里所提到的道、德、无为、自然、清静等是道教根本的教理教义,道教根本教理教义赋诸于香,旨在教人在日常烧香时时刻提醒自已不忘道教信仰之根本!
6 心香合一。所烧的香是外在的香,内在的香即我们的心香。烧外在的香在于点燃内在的香,所谓心香一瓣。如果到道观没有带香,只徒手礼拜,若能焚起心香,亦是表达虔诚之意。
烧香告诉我们很多道理,它并不是-种简单的仪式,而是有其玄深内涵的。教门高真无不重视烧香,认为:万法之中,焚香为先。
不管是道门日常诵经、还是举行道场法事,都有焚香、祝香、发炉、复炉等与香有关的礼神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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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盛「经营十二条」[鲜花][鲜花][鲜花][鲜花]
第一条 明确事业的目的与意义
确立正大光明、符合大义名分的崇高目的。
首先,必须明确事业的目的与意义。其中,开展事业的目的有人是为了赚钱,有人为了养家。但是,仅靠这样的目的,要凝聚众多员工齐心协力办企业是不够的。事业的目的和意义还是尽可能以高层次、高水准为好。换句话说,必须树立光明正大的经营目的。
要让全体员工拼命工作,必须要有大义名分。没有崇高的目的、没有大义名分,人无法发自内心地全力以赴。我在创办京瓷时,就遭遇了“事业的目的究竟是什么”的重要考验。员工向我发起示威,“不保证我们将来的待遇,就辞职”。
熬了三天三夜,和他们推心置腹。这件事让我意识到,企业经营的根本意义就是,对员工及其家属现在和将来的生活负责。这次纠纷教育了我,让我明白经营的真正意义应该是经营者必须为员工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幸福殚精竭虑,必须超脱私心,让企业拥有大义名分。
这种光明正大的事业的目的和意义,最能激发员工内心的共鸣,获取他们对企业长时间、全方位的协助。同时,也能让经营者可以堂堂正正,不受任何牵制,全身心地投入经营。
第二条 设定具体目标
所设目标始终与员工共有
经营者要揭示自己企业所瞄准的方向,设立高目标,并向集团成员指明这样的方向和目标。经营者要明示组织将朝什么方向发展的方针,要指出在前进的目的地有何种未来,要描绘这种展望,还要指出实现目标的具体方法策略,引导大家共同前进。这些都是经营者的职责。
在向目标行进的过程中,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障碍。但是,无论遇到何种难题,经营者自身都要以坚强的意志面对困难,把组织拧成一股绳,集中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坚决达成目标。
愿景,必须充满着梦想。同时,还要制订实现愿景、目标的具体计划。重要的是,这种目标在空间和时间上都必须明确。现场最小的组织单位也必须有明确的数字目标,每一位员工都要在明确的指针指导之下,持有具体的目标。此外,不仅要设定年度目标,还要设定明确的月度目标。
第三条 胸中怀有强烈愿望
要怀有能够渗透到潜意识之中的强烈而持久的愿望。
我们心中描绘的事物可以实现。“无论如何都要达成目标”的愿望的强烈程度就是成功的关键。尤其是,一旦驱动潜意识,就能更大幅度地拓展企业经营。
潜意识通常潜藏在显意识之下,是凭借自己的意愿无法控制的意识。潜意识具有很大的容量,我们人从生到死,全过程中的一切体验、见闻、感触,都蓄积于这潜意识之中。
想要灵活地运用潜意识,需要反复地不断地加强思维体验。自己制定的经营目标,从早到晚,夜以继日,24小时反复思考。这样强烈而持续的愿望,就会进入人的潜意识,自己也就自然而然地朝实现目标的方向前进。
目标越难越高,就越要怀有实现目标的强烈而持久的愿望。希望在座的各位能够设定高目标,并怀有强烈而持久的愿望去实现这一高目标。
第四条 付出不亚于任何人的努力
一步一步、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做好具体的工作。
京瓷公司创业初始的时候,我夜以继日,不分昼夜地拼命工作。“照这样拼命,身体能吃得消吗?”员工中传出这样的声音。然而,我对骨干员工说,“如果把经营比作马拉松,我们就是起步晚的非专业集团。新手如果按照正常速度奔跑,肯定会被逐渐拉大差距。即使坚持不了那么久,我们也要全力奔跑、一决胜负”。京瓷以百米冲刺的速度,奔跑在马拉松的路程上,做到了不断地努力。
我问过很多经营者,“你们努力吗?”,很多人不约而同地回答道,“我们尽了自己的努力”。然而,当竞争对手比我们更努力的时候,我们就难免竞争失败。必须要“付出不亚于任何人的努力”。
“付出不亚于任何人的努力”,需要每天不间断的坚持。无论如何伟大的事业,都是一步一步地、锲而不舍地点滴积累起来的,绝对不能忘记这一点。
第五条 追求销售最大化和经费最小化
利润无需强求,量入为出,利润必定随之而来。
经营的常识是,经费随着销售额的增长而增长。
然而,这是错误的常识。将销售最大化,同时将经费最小化,通过彻底地不断创新,才会取得高收益。
为了实践“追求销售最大化和经费最小化”这一原则,需要即时明确每个组织的业绩,并且必须构建全员参与经营的管理会计体制。为此,京瓷创立不久,我费尽苦心建立了这样的体制,这就是“阿米巴经营”。构建有利于提高组织业绩的系统、体制,也是经营者的重要职责之一。
第六条 定价即经营
定价是领导的职责。价格应定在顾客乐于接受,公司也能盈利的交汇点上。
定价要求满足一点,就是在正确判断商品价值的基础上,尽量让单个利润与销售数量乘积为最大值。此外,这个价格还必须是让顾客乐意付钱购买的最高价格。
必须在深思熟虑后定下的价格之内,努力获取最大利润。这时,不要考虑材料费、人工费等各类经费必须花多少,应该统统抛开一切诸如此类的固定观念或常识。在满足如规格、质量等一切客户要求的前提下,必须千方百计,彻底降低制造成本。
定价是经营者的工作,直接反映出经营者的人格。
第七条 经营取决于坚强的意志
经营需要洞穿岩石般的坚强意志。
所谓经营,就是经营者的“意志”的表达。一旦确定目标,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目标非实现不可,这种坚强意志在经营中必不可少。
这时重要的一点是,必须获得员工的共鸣。虽说经营目标是从经营者的意志中产生,但是同时这个目标必须获得员工的共鸣,由员工发出“那么让我们一起干吧”的呼声才好。也就是说,体现经营者意志的经营目标必须成为全体员工的共同意志。
第八条 燃烧的斗魂
经营需要强烈的斗志,其程度不亚于任何格斗竞技。
即便企业规模较小,经营者如果不能为了保护员工而发挥威力强大的斗魂,怀揣斗志投入企业间的竞争,将必败无疑。这种绝对不认输的强烈斗魂是不可或缺的。
虽然平时柔弱,连吵架都不会,根本看不出有什么斗魂的人,但成为经营者之后,为了保护广大员工,面临危险时,要立即挺身而出。如果没有这种气概,经营者就不可能得到员工由衷的信赖。
第九条 拿出勇气做事
不能有卑怯的举止。
在对事物做判断时,需要“勇气”。我认为,坚持“作为人,何谓正确”这条原理原则进行判断,就不会发生大的失误,因此始终贯彻这个原则开展经营。
当然由于按原理原则得出结论,自己也有因此而面临灾难的时候。此外,也有遭受他人诽谤诋毁的时候。即便如此,也坦然接受,坚定地做出对公司有利的判断。经营者只有具备真正的勇气才能做到这一点。
第十条 不断从事创造性的工作
明天胜过今天,后天胜过明天,刻苦钻研,不断改进,精益求精。
如果只凭借自己的现有能力,判断今后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就根本无法开拓新事业。只有通过“现在没法实现的目标,无论如何也要想方设法去实现”这种强烈的使命感,才有可能产生创造性的事业和创造性的企业。
在这种强烈的意识支配下,每天不断钻研、不断创新,只有在这样的道路前面,才会出现创造性的事业、独创性的企业。
第十一条 以关怀坦诚之心待人
买卖是相互的,生意各方都要得利,皆大欢喜。
关怀之心,又可称作“利他之心”。也就是说,不只是考虑自己的利益,也要考虑对方的利益,即使需要牺牲自我,也要为对方尽力的美好心灵。在商业的世界里,这种心灵是最为重要的。
就像谚语“善有善报”说的一样,关怀他人,最终福气会回到自己身边。尊重对方,为对方着想,也就是“利他”的行为,乍看似乎会给自己带来损害,但从长远看,一定会给自己和别人都带来良好的结果。
第十二条 始终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
抱着梦想和希望,以坦诚之心处世。
从长时段看,乐观向上、积极努力、锲而不舍,必会有好报。因为自然界本来就是这样,这个世界本来就如此。
我将这一点描述为“与宇宙意志合拍”。关爱之心、谦虚之心、感激之心、坦诚之心,抱着这样的美好心灵,坚持踏实努力。不断思善行善的人,他们必会时来运转,幸运一定会关照他们。我从灵魂深处坚信这一点,
第一条 明确事业的目的与意义
确立正大光明、符合大义名分的崇高目的。
首先,必须明确事业的目的与意义。其中,开展事业的目的有人是为了赚钱,有人为了养家。但是,仅靠这样的目的,要凝聚众多员工齐心协力办企业是不够的。事业的目的和意义还是尽可能以高层次、高水准为好。换句话说,必须树立光明正大的经营目的。
要让全体员工拼命工作,必须要有大义名分。没有崇高的目的、没有大义名分,人无法发自内心地全力以赴。我在创办京瓷时,就遭遇了“事业的目的究竟是什么”的重要考验。员工向我发起示威,“不保证我们将来的待遇,就辞职”。
熬了三天三夜,和他们推心置腹。这件事让我意识到,企业经营的根本意义就是,对员工及其家属现在和将来的生活负责。这次纠纷教育了我,让我明白经营的真正意义应该是经营者必须为员工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幸福殚精竭虑,必须超脱私心,让企业拥有大义名分。
这种光明正大的事业的目的和意义,最能激发员工内心的共鸣,获取他们对企业长时间、全方位的协助。同时,也能让经营者可以堂堂正正,不受任何牵制,全身心地投入经营。
第二条 设定具体目标
所设目标始终与员工共有
经营者要揭示自己企业所瞄准的方向,设立高目标,并向集团成员指明这样的方向和目标。经营者要明示组织将朝什么方向发展的方针,要指出在前进的目的地有何种未来,要描绘这种展望,还要指出实现目标的具体方法策略,引导大家共同前进。这些都是经营者的职责。
在向目标行进的过程中,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障碍。但是,无论遇到何种难题,经营者自身都要以坚强的意志面对困难,把组织拧成一股绳,集中大家的智慧和力量,坚决达成目标。
愿景,必须充满着梦想。同时,还要制订实现愿景、目标的具体计划。重要的是,这种目标在空间和时间上都必须明确。现场最小的组织单位也必须有明确的数字目标,每一位员工都要在明确的指针指导之下,持有具体的目标。此外,不仅要设定年度目标,还要设定明确的月度目标。
第三条 胸中怀有强烈愿望
要怀有能够渗透到潜意识之中的强烈而持久的愿望。
我们心中描绘的事物可以实现。“无论如何都要达成目标”的愿望的强烈程度就是成功的关键。尤其是,一旦驱动潜意识,就能更大幅度地拓展企业经营。
潜意识通常潜藏在显意识之下,是凭借自己的意愿无法控制的意识。潜意识具有很大的容量,我们人从生到死,全过程中的一切体验、见闻、感触,都蓄积于这潜意识之中。
想要灵活地运用潜意识,需要反复地不断地加强思维体验。自己制定的经营目标,从早到晚,夜以继日,24小时反复思考。这样强烈而持续的愿望,就会进入人的潜意识,自己也就自然而然地朝实现目标的方向前进。
目标越难越高,就越要怀有实现目标的强烈而持久的愿望。希望在座的各位能够设定高目标,并怀有强烈而持久的愿望去实现这一高目标。
第四条 付出不亚于任何人的努力
一步一步、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做好具体的工作。
京瓷公司创业初始的时候,我夜以继日,不分昼夜地拼命工作。“照这样拼命,身体能吃得消吗?”员工中传出这样的声音。然而,我对骨干员工说,“如果把经营比作马拉松,我们就是起步晚的非专业集团。新手如果按照正常速度奔跑,肯定会被逐渐拉大差距。即使坚持不了那么久,我们也要全力奔跑、一决胜负”。京瓷以百米冲刺的速度,奔跑在马拉松的路程上,做到了不断地努力。
我问过很多经营者,“你们努力吗?”,很多人不约而同地回答道,“我们尽了自己的努力”。然而,当竞争对手比我们更努力的时候,我们就难免竞争失败。必须要“付出不亚于任何人的努力”。
“付出不亚于任何人的努力”,需要每天不间断的坚持。无论如何伟大的事业,都是一步一步地、锲而不舍地点滴积累起来的,绝对不能忘记这一点。
第五条 追求销售最大化和经费最小化
利润无需强求,量入为出,利润必定随之而来。
经营的常识是,经费随着销售额的增长而增长。
然而,这是错误的常识。将销售最大化,同时将经费最小化,通过彻底地不断创新,才会取得高收益。
为了实践“追求销售最大化和经费最小化”这一原则,需要即时明确每个组织的业绩,并且必须构建全员参与经营的管理会计体制。为此,京瓷创立不久,我费尽苦心建立了这样的体制,这就是“阿米巴经营”。构建有利于提高组织业绩的系统、体制,也是经营者的重要职责之一。
第六条 定价即经营
定价是领导的职责。价格应定在顾客乐于接受,公司也能盈利的交汇点上。
定价要求满足一点,就是在正确判断商品价值的基础上,尽量让单个利润与销售数量乘积为最大值。此外,这个价格还必须是让顾客乐意付钱购买的最高价格。
必须在深思熟虑后定下的价格之内,努力获取最大利润。这时,不要考虑材料费、人工费等各类经费必须花多少,应该统统抛开一切诸如此类的固定观念或常识。在满足如规格、质量等一切客户要求的前提下,必须千方百计,彻底降低制造成本。
定价是经营者的工作,直接反映出经营者的人格。
第七条 经营取决于坚强的意志
经营需要洞穿岩石般的坚强意志。
所谓经营,就是经营者的“意志”的表达。一旦确定目标,无论发生什么情况,目标非实现不可,这种坚强意志在经营中必不可少。
这时重要的一点是,必须获得员工的共鸣。虽说经营目标是从经营者的意志中产生,但是同时这个目标必须获得员工的共鸣,由员工发出“那么让我们一起干吧”的呼声才好。也就是说,体现经营者意志的经营目标必须成为全体员工的共同意志。
第八条 燃烧的斗魂
经营需要强烈的斗志,其程度不亚于任何格斗竞技。
即便企业规模较小,经营者如果不能为了保护员工而发挥威力强大的斗魂,怀揣斗志投入企业间的竞争,将必败无疑。这种绝对不认输的强烈斗魂是不可或缺的。
虽然平时柔弱,连吵架都不会,根本看不出有什么斗魂的人,但成为经营者之后,为了保护广大员工,面临危险时,要立即挺身而出。如果没有这种气概,经营者就不可能得到员工由衷的信赖。
第九条 拿出勇气做事
不能有卑怯的举止。
在对事物做判断时,需要“勇气”。我认为,坚持“作为人,何谓正确”这条原理原则进行判断,就不会发生大的失误,因此始终贯彻这个原则开展经营。
当然由于按原理原则得出结论,自己也有因此而面临灾难的时候。此外,也有遭受他人诽谤诋毁的时候。即便如此,也坦然接受,坚定地做出对公司有利的判断。经营者只有具备真正的勇气才能做到这一点。
第十条 不断从事创造性的工作
明天胜过今天,后天胜过明天,刻苦钻研,不断改进,精益求精。
如果只凭借自己的现有能力,判断今后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就根本无法开拓新事业。只有通过“现在没法实现的目标,无论如何也要想方设法去实现”这种强烈的使命感,才有可能产生创造性的事业和创造性的企业。
在这种强烈的意识支配下,每天不断钻研、不断创新,只有在这样的道路前面,才会出现创造性的事业、独创性的企业。
第十一条 以关怀坦诚之心待人
买卖是相互的,生意各方都要得利,皆大欢喜。
关怀之心,又可称作“利他之心”。也就是说,不只是考虑自己的利益,也要考虑对方的利益,即使需要牺牲自我,也要为对方尽力的美好心灵。在商业的世界里,这种心灵是最为重要的。
就像谚语“善有善报”说的一样,关怀他人,最终福气会回到自己身边。尊重对方,为对方着想,也就是“利他”的行为,乍看似乎会给自己带来损害,但从长远看,一定会给自己和别人都带来良好的结果。
第十二条 始终保持乐观向上的心态
抱着梦想和希望,以坦诚之心处世。
从长时段看,乐观向上、积极努力、锲而不舍,必会有好报。因为自然界本来就是这样,这个世界本来就如此。
我将这一点描述为“与宇宙意志合拍”。关爱之心、谦虚之心、感激之心、坦诚之心,抱着这样的美好心灵,坚持踏实努力。不断思善行善的人,他们必会时来运转,幸运一定会关照他们。我从灵魂深处坚信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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