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
上市公司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本规则所称的退市包括强制终止上市(简称强制退市)和主动终止上市(简称主动退市)。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等四类情形。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13.3.1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13.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第五节、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3.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七节、主动退市
13.7.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触及本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风险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启动退市程序。
本规则所称的退市包括强制终止上市(简称强制退市)和主动终止上市(简称主动退市)。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等四类情形。
第二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13.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13.3.1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13.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八)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经改正的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半数以上董事仍然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2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日后6个月内,仍未解决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问题;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强制解散条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产;
(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八)公司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同意。
第五节、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13.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
(五)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第(三)项至第(五)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第七节、主动退市
13.7.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三)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四)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除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六)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
(七)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大浪淘金之科达自控
在传统的认知中,采煤是一项人力密集型的工作,需要大量的矿工下井作业,人员风险高,采煤效率低。
其实,2020年底国内大型煤矿的机械化程度已经高达98.9%,很多时候都是机器在作业。在机械化的基础上,近年来煤矿企业进一步朝着智能化方向发展。
所谓智能化煤矿,指的是结合5G、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对采煤机械的远程控制,并将机械作业状态进行全数字化传输,集中展示在煤矿调度中心。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构建安全、高效、绿色的无人或少人化智能矿山。科达自控就是这样一家帮助煤矿/矿山企业进行实现智能化运营的公司。
致力山西智慧矿山建设
作为山西“智慧矿山”领军企业,科达自控成立于2000年,注册地位于山西综改区,主要向客户提供矿山数据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市政数据远程监测系统、自动控制相关产品和365在现(线)自动化技术服务,解决客户对于生产过程中的智能化改造和自动化控制的需求,主要应用领域为矿山、市政等领域。
按产品类别划分,公司的业务可以分为矿山数据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市政数据远程监测系统、自动控制相关产品、365在现(线)自动化技术服务四块。
其中矿山数据检测和自动控制系统具体是指公司通过软硬件搭建集成系统,为煤矿实现生产过程各环节的监测、控制以及矿山的整体管控。矿山数据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的主要项目类别有煤矿辅助运输管理系统、矿井带式运输机无人值守智能控制系统、矿井智能通风管理系统、矿井通信网络、煤矿安全生产管控一体化平台。
据了解,应用智能化辅助运输技术后,塔山煤矿各单位申请用车的等待时间缩短了40分钟至60分钟,汽柴油等能源消耗减少22%,井下胶轮车尾气排放量减少约25%,无轨胶轮车整体运行效率提升31%,实现了效益效率双提升。
截至2021年6月末,公司矿山数据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业务占比75.85%,365在现(线)自动化技术服务业务占比12.94%,自动控制相关产品和市政数据远程监测系统分别占比9.84%和1.36%。 2018-2020年,公司矿山数据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业务营收逐年增长,稳定占据公司营业收入70%以上。
截至目前,该公司共取得245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发明专利18项,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122项,参与多个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制定,被列为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单位、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业绩稳定增长
得益于下游客户智能化产品需求稳步增长与国家政策大力扶持,2021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收9003.91万元,归母净利润669.83万元,营收较去年同期增加 38.23%。
盈利能力方面,2020年公司毛利率40.15%,净利率达14.53%。2018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4.80%、39.80%、40.15%、40.89%,保持逐年增长趋势。
最近公司刚发布了三季报,业绩大增。2021 年 1-9 月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比例为 52.84%,第三季度营收增长93%。主要原因为本年度智慧化建设需求量增加,公司省外业务拓展较上年度增加较多导致。
据科达自控介绍,公司已与华为已经合作多年,2019年双方签订战略合作,目前合作的内容三项,第一项、公司与华为共同开发智慧矿山“一张网”解决方案,结合华为的4G/5G与公司自主开发的窄带+光纤构建成煤矿井下的通讯网络,现在已在多个项目中应用,并取得良好的客户反响。第二项,今年华为成立“煤炭军团”后,“煤炭军团”的董事长来我公司进行调研与交流,双方达成进一步深度合作,共同研发“矿鸿”在矿山领域的应用,华为负责“矿鸿”基础软件的研发,公司负责“矿鸿”在煤矿领域的应用开发,最终实现对控制系统的国产化替代;第三是双方达成了矿井万兆交换机的合作事项。
此外,近期科达自控公告称,为进一步强化公司5G通讯研发应用能力,提升M-CPS异构通讯网络与CPS智慧矿山整体解决方案的契合度,提升公司整体业绩,公司拟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唐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李虎虎持有北京唐柏30%的全部股权。
北京唐柏成立于2012年11月,其中公司持股70%、李虎虎持股30%,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本次收购价格根据经山西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北京唐柏进行整体评估,评估后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1006.49万元,综合考虑北京唐柏经营情况、未来盈利情况,双方确定收购李虎虎持有北京唐柏30%的全部股权价值为3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业务主要集中于山西省区域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53,247,131.32 元、194,193,424.77 元、 201,374,019.52 元和 90,039,083.27 元,主要集中于山西省区域。
从前五大客户来看,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且以国企和央企居多,具体有: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晋能控股集团、陕西煤业、开滦集团、冀中能源、山西焦煤、西山煤电、中国神华、潞安环能等。
2018年-2021年1-6月前五大客户占营收比平均为70%左右。可见,公司客户集中度高,以大客户为主,因此公司对于下游客户的议价权较弱。
公司盈利能力一般,净资产收益率常年不超过15%,毛利率在38%左右波动,但从趋势上看,公司净利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然而公司的净利润并非完全通过自身独立经营获得,自2018年-2021年,公司从政府获得的补助金额分别为488.04万元,985.66万元,1,078.94万元,407.92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7.92%、31.49%、36.88%和58.19%,存在较大比例利润来自于政府补助的情况,若未来补助有所减少,将会对公司利润产生较为明显的负面影响。
此外,公司销售的矿山数据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覆盖煤炭开采相关的采、掘、运、提、排、通、选等多个生产环节,此类产品均为定制化的产品,非常复杂。智慧矿山项目实施难度大、周期长。客户采购此类产品后与客户原有的生产设备结合起来一起使用,其更新周期受到煤炭生产设备的影响,一般为 3-5 年,同一客户在短时间内一般不会向发行人购买相同的产品,产品复购率低。
蜂赢国际综合自山西新闻网、人民日报、资本邦、南早网、百家号朱邦凌、安福双的自留地、公开资料等
在传统的认知中,采煤是一项人力密集型的工作,需要大量的矿工下井作业,人员风险高,采煤效率低。
其实,2020年底国内大型煤矿的机械化程度已经高达98.9%,很多时候都是机器在作业。在机械化的基础上,近年来煤矿企业进一步朝着智能化方向发展。
所谓智能化煤矿,指的是结合5G、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对采煤机械的远程控制,并将机械作业状态进行全数字化传输,集中展示在煤矿调度中心。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构建安全、高效、绿色的无人或少人化智能矿山。科达自控就是这样一家帮助煤矿/矿山企业进行实现智能化运营的公司。
致力山西智慧矿山建设
作为山西“智慧矿山”领军企业,科达自控成立于2000年,注册地位于山西综改区,主要向客户提供矿山数据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市政数据远程监测系统、自动控制相关产品和365在现(线)自动化技术服务,解决客户对于生产过程中的智能化改造和自动化控制的需求,主要应用领域为矿山、市政等领域。
按产品类别划分,公司的业务可以分为矿山数据监测和自动控制系统、市政数据远程监测系统、自动控制相关产品、365在现(线)自动化技术服务四块。
其中矿山数据检测和自动控制系统具体是指公司通过软硬件搭建集成系统,为煤矿实现生产过程各环节的监测、控制以及矿山的整体管控。矿山数据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的主要项目类别有煤矿辅助运输管理系统、矿井带式运输机无人值守智能控制系统、矿井智能通风管理系统、矿井通信网络、煤矿安全生产管控一体化平台。
据了解,应用智能化辅助运输技术后,塔山煤矿各单位申请用车的等待时间缩短了40分钟至60分钟,汽柴油等能源消耗减少22%,井下胶轮车尾气排放量减少约25%,无轨胶轮车整体运行效率提升31%,实现了效益效率双提升。
截至2021年6月末,公司矿山数据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业务占比75.85%,365在现(线)自动化技术服务业务占比12.94%,自动控制相关产品和市政数据远程监测系统分别占比9.84%和1.36%。 2018-2020年,公司矿山数据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业务营收逐年增长,稳定占据公司营业收入70%以上。
截至目前,该公司共取得245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发明专利18项,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122项,参与多个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制定,被列为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单位、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
业绩稳定增长
得益于下游客户智能化产品需求稳步增长与国家政策大力扶持,2021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收9003.91万元,归母净利润669.83万元,营收较去年同期增加 38.23%。
盈利能力方面,2020年公司毛利率40.15%,净利率达14.53%。2018至2021年上半年,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4.80%、39.80%、40.15%、40.89%,保持逐年增长趋势。
最近公司刚发布了三季报,业绩大增。2021 年 1-9 月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比例为 52.84%,第三季度营收增长93%。主要原因为本年度智慧化建设需求量增加,公司省外业务拓展较上年度增加较多导致。
据科达自控介绍,公司已与华为已经合作多年,2019年双方签订战略合作,目前合作的内容三项,第一项、公司与华为共同开发智慧矿山“一张网”解决方案,结合华为的4G/5G与公司自主开发的窄带+光纤构建成煤矿井下的通讯网络,现在已在多个项目中应用,并取得良好的客户反响。第二项,今年华为成立“煤炭军团”后,“煤炭军团”的董事长来我公司进行调研与交流,双方达成进一步深度合作,共同研发“矿鸿”在矿山领域的应用,华为负责“矿鸿”基础软件的研发,公司负责“矿鸿”在煤矿领域的应用开发,最终实现对控制系统的国产化替代;第三是双方达成了矿井万兆交换机的合作事项。
此外,近期科达自控公告称,为进一步强化公司5G通讯研发应用能力,提升M-CPS异构通讯网络与CPS智慧矿山整体解决方案的契合度,提升公司整体业绩,公司拟收购控股子公司北京唐柏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李虎虎持有北京唐柏30%的全部股权。
北京唐柏成立于2012年11月,其中公司持股70%、李虎虎持股30%,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本次收购价格根据经山西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北京唐柏进行整体评估,评估后股东全部权益估值为1006.49万元,综合考虑北京唐柏经营情况、未来盈利情况,双方确定收购李虎虎持有北京唐柏30%的全部股权价值为300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目标公司100%的股权。
业务主要集中于山西省区域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53,247,131.32 元、194,193,424.77 元、 201,374,019.52 元和 90,039,083.27 元,主要集中于山西省区域。
从前五大客户来看,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且以国企和央企居多,具体有: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晋能控股集团、陕西煤业、开滦集团、冀中能源、山西焦煤、西山煤电、中国神华、潞安环能等。
2018年-2021年1-6月前五大客户占营收比平均为70%左右。可见,公司客户集中度高,以大客户为主,因此公司对于下游客户的议价权较弱。
公司盈利能力一般,净资产收益率常年不超过15%,毛利率在38%左右波动,但从趋势上看,公司净利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总体呈上升趋势。
然而公司的净利润并非完全通过自身独立经营获得,自2018年-2021年,公司从政府获得的补助金额分别为488.04万元,985.66万元,1,078.94万元,407.92万元,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7.92%、31.49%、36.88%和58.19%,存在较大比例利润来自于政府补助的情况,若未来补助有所减少,将会对公司利润产生较为明显的负面影响。
此外,公司销售的矿山数据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覆盖煤炭开采相关的采、掘、运、提、排、通、选等多个生产环节,此类产品均为定制化的产品,非常复杂。智慧矿山项目实施难度大、周期长。客户采购此类产品后与客户原有的生产设备结合起来一起使用,其更新周期受到煤炭生产设备的影响,一般为 3-5 年,同一客户在短时间内一般不会向发行人购买相同的产品,产品复购率低。
蜂赢国际综合自山西新闻网、人民日报、资本邦、南早网、百家号朱邦凌、安福双的自留地、公开资料等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2020年产生较大亏损,弥补亏损的结转年限是否可以延长?
解答: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也就是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继续享受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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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税2020年第8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也就是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继续享受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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