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24小时# 【洛阳发布4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今年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1年度4起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某公司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案件简介:
2021年8月20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投诉举报,洛阳某公司在未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或者被授权许可的前提下,在其官方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信息中,使用了“奥运标志”用于商业宣传。经查,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上述证据,执法人员对洛阳某公司处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5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执法等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的持续提升与推进,大部分企业、团体、个人等对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逐步加深,并自觉规范遵守。但在实践层面,仍有部分企业、个人等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了解、法律意识不强,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抱有打擦边球、甚至公然违反等侥幸心理。通过行政执法领域的依法处理和高压态势,可以助力知识产权严保护的落地和实施,带动在社会层面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二:洛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洛龙区某塑料制品商行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7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陕西省渭南市市场监管局移交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单及案件线索,请求人为陕西某科技公司,其于2019年10月18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22133174.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5月12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受理了请求人诉洛阳市洛龙区某塑料制品商行销售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一案。5月18日,执法人员向被请求人送达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材料。7月27日,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或等同)已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被请求人认可请求人已公证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其销售,也认可其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经审理,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功能相近,结构相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实施专利侵权行为。8月5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洛阳市洛龙区某塑料制品商行销售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行为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犯陕西某科技公司专利号ZL201822133174.1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区域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不仅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更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职能,通过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高效处理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营造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三: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旅游公司投放违法广告和擅自使用特殊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8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旅游公司在洛阳市内公交车车窗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商业宣传,委托广告公司在洛阳市区内部分公交线路的公交车窗上发布广告,周期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5日,发布数量为180台(个),发布费用为30元/台,费用共计5400元。车窗广告由当事人员工设计,内容使用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和广告法禁用词汇。“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系中宣部3月24日发布,并发文明确了标识的使用范围、使用要求、使用管理等事项,要求建党百年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不得用于商业广告等。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某旅游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罚款50000元;对其擅自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罚款5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严肃处理此起擅自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案件,对社会公众起到了警示作用,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同时,本案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
■案例四:伊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5日,伊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酒业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所销售的五粮春白酒、剑南春白酒、青花汾酒、封坛老白汾酒、巴拿马汾酒、53度防伪老白汾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482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合法注册商标权利,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是正道。经营者应牢记诚信经营的宗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从合法渠道购进商品,不断创新经营模式,避免出现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不正当争夺消费市场的行为,维护行业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文/图 通讯员 孙怀真 乔红梅)
■案例一: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洛阳某公司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案件简介:
2021年8月20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投诉举报,洛阳某公司在未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或者被授权许可的前提下,在其官方新浪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信息中,使用了“奥运标志”用于商业宣传。经查,其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上述证据,执法人员对洛阳某公司处以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50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执法等层面对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的持续提升与推进,大部分企业、团体、个人等对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逐步加深,并自觉规范遵守。但在实践层面,仍有部分企业、个人等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了解、法律意识不强,为了满足自身利益,抱有打擦边球、甚至公然违反等侥幸心理。通过行政执法领域的依法处理和高压态势,可以助力知识产权严保护的落地和实施,带动在社会层面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案例二:洛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处理洛龙区某塑料制品商行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7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陕西省渭南市市场监管局移交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材料移送单及案件线索,请求人为陕西某科技公司,其于2019年10月18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22133174.1,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5月12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受理了请求人诉洛阳市洛龙区某塑料制品商行销售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涉嫌侵犯其专利权一案。5月18日,执法人员向被请求人送达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材料。7月27日,本案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或等同)已落入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已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被请求人认可请求人已公证的被控侵权产品为其销售,也认可其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经审理,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功能相近,结构相似,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实施专利侵权行为。8月5日,洛阳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洛阳市洛龙区某塑料制品商行销售一种强吸力磁性门帘行为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侵犯陕西某科技公司专利号ZL201822133174.1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跨区域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不仅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更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职能,通过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高效处理跨区域专利侵权纠纷,营造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三:洛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旅游公司投放违法广告和擅自使用特殊标志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8日,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旅游公司在洛阳市内公交车车窗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商业宣传,委托广告公司在洛阳市区内部分公交线路的公交车窗上发布广告,周期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5日,发布数量为180台(个),发布费用为30元/台,费用共计5400元。车窗广告由当事人员工设计,内容使用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和广告法禁用词汇。“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系中宣部3月24日发布,并发文明确了标识的使用范围、使用要求、使用管理等事项,要求建党百年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不得用于商业广告等。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某旅游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罚款50000元;对其擅自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罚款5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依法严肃处理此起擅自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案件,对社会公众起到了警示作用,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同时,本案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
■案例四:伊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剑南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25日,伊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酒业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所销售的五粮春白酒、剑南春白酒、青花汾酒、封坛老白汾酒、巴拿马汾酒、53度防伪老白汾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第六章第一节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482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合法注册商标权利,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是正道。经营者应牢记诚信经营的宗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提高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从合法渠道购进商品,不断创新经营模式,避免出现侵犯他人商标注册专用权、不正当争夺消费市场的行为,维护行业健康有序的知识产权市场秩序。
(洛报融媒记者 李岚 文/图 通讯员 孙怀真 乔红梅)
#罗昌平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一审开庭# 三亚城郊法院3月30日公告,3月30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昌平涉嫌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通告称,2021年10月6日9时38分,被告人罗昌平在三亚市住处用手机观看抖音上的《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视频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发布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庭审中,罗昌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通告称,2021年10月6日9时38分,被告人罗昌平在三亚市住处用手机观看抖音上的《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视频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发布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庭审中,罗昌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罗昌平侮辱英烈案开庭# 】2022年3月30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昌平涉嫌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6日9时38分,被告人罗昌平在三亚市住处用手机观看抖音上的《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视频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发布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提请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罗昌平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罗昌平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危险和影响及公益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罗昌平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罗昌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等旁听了庭审。(三亚城郊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0月6日9时38分,被告人罗昌平在三亚市住处用手机观看抖音上的《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视频后,为博取关注,使用新浪微博账号“罗昌平”发布帖文,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提请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罗昌平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罗昌平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危险和影响及公益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罗昌平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罗昌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案将择期宣判。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等旁听了庭审。(三亚城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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