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文旅局现正式印发《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政策调整范围,即“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并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网信办、市文旅局现正式印发《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政策调整范围,即“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居住小区内房屋,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并按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延安市市区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
各县区物价局、房产办(局、所):
《延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细则》和《延安市市区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延安市市区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住宅电梯的收费管理,规范电梯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电梯受益业主、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保证物业服务区域内住宅楼电梯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等代收代付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楼电梯受益业主,是指在配有电梯的住宅楼内可以使用电梯的业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年检费、保险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不包括每部电梯的大修(修理费用超过固定资产原值1.5%及以上的)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五条 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费统一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电梯受益业主按月收取,也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但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当单独列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实结算,不得挪用。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收支帐目,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0元乘以电梯楼层系数预收,即:月度电梯运行维护费=产权面积×0.20元×电梯楼层系数。与住宅结构不可分割的楼宇,其用作办公用房的按照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加收100%,用作营业用房的按照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加收200%。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年终结算,其不足部分由电梯受益业主补足,结余部分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业主代表大会处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年终结算,不足部分由电梯受益业主补足,结余部分滚存使用。
第六条 电梯楼层系数确定方式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项目分期分批开发的住房销售之前根据电梯楼层系数确定原则协商确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在住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向购房人公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电梯楼层系数原则确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合同约定的电梯楼层系数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电梯楼层系数确定原则为,住宅楼层以下有电梯楼层的,以住宅楼一楼为单位计算中间层;住宅楼层以下没有电梯楼层的,以住宅楼二楼为单位计算中间层。中间层系数为1,然后向上、下分别增、减差率来确定,各楼层系数增减差率的代数和应等于零,原则上最高楼层系数不高于1.50最低楼层系数不低于0.50。
第八条 电梯受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后发出的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因电梯受益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电梯受益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应事先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说明情况,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住宅物业,其电梯运行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九条 《延安市市区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收取电梯费用,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十条 电梯受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电梯受益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延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申报程序通知如下:
一、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按照《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延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细则》 拟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根据拟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和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方案》需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备案意见。
(二)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书面材料和申请表;
2、物业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方案》、成本测算资料;
4、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服务等级意见书;
5、物业服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前期物业收费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予以公示,在与购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与购房人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及《承诺书》。
(四)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时终止。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小区
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所聘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达成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物业收费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书面申请材料;
2、物业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书;
3、《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方案》、成本测算资料;
4、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证明材料;
5、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服务等级意见书;
6、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情况等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协商不一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标准提出意见,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备案意见后,提交下列资料,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书面申请材料;
2、物业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3、《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方案》、成本测算资料;
4、成本监审机构出具的小区成本监审报告;
5、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证明材料;
6、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服务等级意见书;
7、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情况等相关材料;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各县区物价局、房产办(局、所):
《延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细则》和《延安市市区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延安市市区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住宅电梯的收费管理,规范电梯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电梯受益业主、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保证物业服务区域内住宅楼电梯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等代收代付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楼电梯受益业主,是指在配有电梯的住宅楼内可以使用电梯的业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年检费、保险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不包括每部电梯的大修(修理费用超过固定资产原值1.5%及以上的)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五条 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费统一按法定产权面积计算,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电梯受益业主按月收取,也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但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
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当单独列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实结算,不得挪用。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收支帐目,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费按照法定产权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0元乘以电梯楼层系数预收,即:月度电梯运行维护费=产权面积×0.20元×电梯楼层系数。与住宅结构不可分割的楼宇,其用作办公用房的按照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加收100%,用作营业用房的按照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费标准加收200%。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年终结算,其不足部分由电梯受益业主补足,结余部分由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业主代表大会处置。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年终结算,不足部分由电梯受益业主补足,结余部分滚存使用。
第六条 电梯楼层系数确定方式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项目分期分批开发的住房销售之前根据电梯楼层系数确定原则协商确定,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同时在住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向购房人公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电梯楼层系数原则确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将合同约定的电梯楼层系数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电梯楼层系数确定原则为,住宅楼层以下有电梯楼层的,以住宅楼一楼为单位计算中间层;住宅楼层以下没有电梯楼层的,以住宅楼二楼为单位计算中间层。中间层系数为1,然后向上、下分别增、减差率来确定,各楼层系数增减差率的代数和应等于零,原则上最高楼层系数不高于1.50最低楼层系数不低于0.50。
第八条 电梯受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后发出的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因电梯受益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电梯受益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应事先书面向物业服务企业说明情况,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住宅物业,其电梯运行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九条 《延安市市区住宅楼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前,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收取电梯费用,按合同约定履行。
第十条 电梯受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按时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电梯受益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根据《延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物业服务收费申报程序通知如下:
一、实行前期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按照《陕西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指导标准》和《延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细则》 拟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根据拟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和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服务方案》需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备案意见。
(二)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手续,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书面材料和申请表;
2、物业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等级证书;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方案》、成本测算资料;
4、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服务等级意见书;
5、物业服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前期物业收费备案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陕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予以公示,在与购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并与购房人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及《承诺书》。
(四)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至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时终止。
二、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小区
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所聘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达成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物业收费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书面申请材料;
2、物业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书;
3、《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方案》、成本测算资料;
4、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证明材料;
5、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服务等级意见书;
6、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情况等相关材料;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协商不一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标准提出意见,经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备案意见后,提交下列资料,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1、物业服务收费备案书面申请材料;
2、物业服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3、《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方案》、成本测算资料;
4、成本监审机构出具的小区成本监审报告;
5、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证明材料;
6、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服务等级意见书;
7、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情况等相关材料;
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天津爆料#【天津新建居住区,应配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设施】日前,我市发布《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提出,本市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原则,为家庭履行婴幼儿照护主体责任提供支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为确有需要的家庭提供服务。《实施细则》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新建居住区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期投入使用。(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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