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玩意天天喝
咱讲究点行不在
回回拎着六七瓶茅台
就点二百来块钱的羊鞭和腰子
在青云路被抓现形更严重
每次固定九十多块钱菜钱 结果抱着一箱飞天
老板都哭了 你哥俩哪个星球的
前几天吃点大的 上菜大姐双臂一晃有六百斤好力气 把波弟私房的六瓶1984绵竹给搂了
啊无量波谛萨度娲
#夏日视界##亿点曝光计划##开启夏日滤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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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收到解封消息前在美团外卖转了好久买到麓山那边一个面包店的面包 配送费12块 超过配送时间十几分钟后面包店老板给我打电话说没有骑手接单(可能因为下雨 路途又远 毕竟又跨区了)于是老板自己开车给我送来 可是在高新区和天府新区交接的地方防疫人员不让他过来 于是老板又在那里叫了个外卖骑手给我送过来(这50多的面包 不知道老板除去自己车的油费还能赚我多少) 收到面包发现老板多送了我一个纸杯蛋糕 [哈哈]老板真是一个好人[哈哈]感觉好温暖[哇][哇]
大叔市场买鸡胸肉回家煮后头皮发麻,店家:我从不吃,专门卖给学校和工地
河南的魏大叔买了一箱鸡胸肉,回家一煮,发现水非常浑浊,而且还有渣掉下来,于是,他便找到店家讨要说法,可店家却称:吃不坏人就是能吃,学校食堂和工地不都是这么吃的。
那天,魏大叔闲来无事,他听说鸡胸肉特别便宜,就想买点回家,魏大叔发现有个摊位的鸡胸肉特别便宜。
魏大叔比较细心,他认真查看了样品后,觉得也没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就跟他平时买的一样,可是价格却便宜好多。
魏大叔心想,今天可占到便宜了,反正平时经常要吃的,买回去放冰箱里可以慢慢吃,就买一箱吧,反正也没几个钱,整箱还好拿。于是,老板到冻库里拿了一箱出来给了魏大叔,魏大叔付了钱后,便回家了。
回到家,魏大叔想做宫保鸡丁吃,就拿了一块鸡胸肉放在水里解冻,等他想切肉的时候,感觉有点不大对劲了,以前的鸡胸肉手摸上去会有一种油油的感觉,这块鸡胸肉摸上去怎么没有这种感觉,难道会有什么猫腻不成?
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想,魏大叔把整块鸡胸肉放在水里煮,这一煮,可把他吓了一跳,水突然间变成了乳白色,鸡胸肉看上去也是烂烂的,再仔细一看,水里还有很多掉下来的渣。
魏大叔很气愤,便找到店家责问道:为什么这鸡胸肉煮出来的肉很烂,水很浑浊,是乳白色的,而且还掉渣?这肉到底是什么做的?还能不能吃?
可是店家的说辞,更让魏大叔气不打一处来。店家称,鸡胸肉本来就有干货和水货之分,你自己选择了便宜的,便宜的就是这个样子的,吃不坏人就是能吃,学校食堂和工地都是这样吃的,人家吃了没什么,到了你这儿为什么就不能吃了呢?
原来,所谓的水货,就是把鸡肉、面粉和水掺和在一起再压制而成的。学校食堂和工地食堂的承包老板为了节约成本,经常会把两种鸡胸肉混在一起做菜。
当问及店家知不知道这鸡胸肉是啥味道时,店家称,他们自己从来不吃这种肉,也不知道这肉是啥味道,自己想吃就要吃好一点的。
魏大叔觉得这些人也太没良心了,这种缺德的事都做得出来,想到自己女儿在学校每天都吃这种肉,心里就有说不出的难受,为了能让学校和工地吃上放心的鸡胸肉,他把店家举报到了市监局。
市监局随即对店家进行了调查,并通过协商,要求店家赔偿魏大叔1000元。
那么,在这件事中,该怎样来定性店家的这种行为呢?店家给魏大叔的赔偿又是否合理呢?
1、顾客去店家消费时,有权知悉自己所买物品的真实情况,店家应如实告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魏大叔去买鸡胸肉时,店家并未说明这是纯鸡胸肉,还是合成鸡胸肉,因此,根据此法的规定,店家侵犯了魏大叔的知情权。
2、店家把合成的鸡胸肉当纯鸡胸肉卖,虽然合成鸡胸肉也是可以食用的,但就纯鸡胸肉而言,合成鸡胸肉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魏大叔要买的是纯鸡胸肉,而店家给他的确是合成的鸡胸肉,合成的鸡胸肉是不符合纯鸡胸肉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因此,依照以上法规的规定,店家应赔偿魏大叔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因此,店家赔偿魏大叔1000元是合理的。
食品安全任重而道远,碰到这种事,我们都应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听之任之。
大家觉得店家用合成的鸡胸肉当纯鸡胸肉卖这种行为,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河南的魏大叔买了一箱鸡胸肉,回家一煮,发现水非常浑浊,而且还有渣掉下来,于是,他便找到店家讨要说法,可店家却称:吃不坏人就是能吃,学校食堂和工地不都是这么吃的。
那天,魏大叔闲来无事,他听说鸡胸肉特别便宜,就想买点回家,魏大叔发现有个摊位的鸡胸肉特别便宜。
魏大叔比较细心,他认真查看了样品后,觉得也没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就跟他平时买的一样,可是价格却便宜好多。
魏大叔心想,今天可占到便宜了,反正平时经常要吃的,买回去放冰箱里可以慢慢吃,就买一箱吧,反正也没几个钱,整箱还好拿。于是,老板到冻库里拿了一箱出来给了魏大叔,魏大叔付了钱后,便回家了。
回到家,魏大叔想做宫保鸡丁吃,就拿了一块鸡胸肉放在水里解冻,等他想切肉的时候,感觉有点不大对劲了,以前的鸡胸肉手摸上去会有一种油油的感觉,这块鸡胸肉摸上去怎么没有这种感觉,难道会有什么猫腻不成?
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想,魏大叔把整块鸡胸肉放在水里煮,这一煮,可把他吓了一跳,水突然间变成了乳白色,鸡胸肉看上去也是烂烂的,再仔细一看,水里还有很多掉下来的渣。
魏大叔很气愤,便找到店家责问道:为什么这鸡胸肉煮出来的肉很烂,水很浑浊,是乳白色的,而且还掉渣?这肉到底是什么做的?还能不能吃?
可是店家的说辞,更让魏大叔气不打一处来。店家称,鸡胸肉本来就有干货和水货之分,你自己选择了便宜的,便宜的就是这个样子的,吃不坏人就是能吃,学校食堂和工地都是这样吃的,人家吃了没什么,到了你这儿为什么就不能吃了呢?
原来,所谓的水货,就是把鸡肉、面粉和水掺和在一起再压制而成的。学校食堂和工地食堂的承包老板为了节约成本,经常会把两种鸡胸肉混在一起做菜。
当问及店家知不知道这鸡胸肉是啥味道时,店家称,他们自己从来不吃这种肉,也不知道这肉是啥味道,自己想吃就要吃好一点的。
魏大叔觉得这些人也太没良心了,这种缺德的事都做得出来,想到自己女儿在学校每天都吃这种肉,心里就有说不出的难受,为了能让学校和工地吃上放心的鸡胸肉,他把店家举报到了市监局。
市监局随即对店家进行了调查,并通过协商,要求店家赔偿魏大叔1000元。
那么,在这件事中,该怎样来定性店家的这种行为呢?店家给魏大叔的赔偿又是否合理呢?
1、顾客去店家消费时,有权知悉自己所买物品的真实情况,店家应如实告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魏大叔去买鸡胸肉时,店家并未说明这是纯鸡胸肉,还是合成鸡胸肉,因此,根据此法的规定,店家侵犯了魏大叔的知情权。
2、店家把合成的鸡胸肉当纯鸡胸肉卖,虽然合成鸡胸肉也是可以食用的,但就纯鸡胸肉而言,合成鸡胸肉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魏大叔要买的是纯鸡胸肉,而店家给他的确是合成的鸡胸肉,合成的鸡胸肉是不符合纯鸡胸肉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因此,依照以上法规的规定,店家应赔偿魏大叔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因此,店家赔偿魏大叔1000元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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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觉得店家用合成的鸡胸肉当纯鸡胸肉卖这种行为,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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