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东乌珠穆沁旗高科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件名称】

东乌珠穆沁旗高科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件简介】

2021年7月27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东乌珠穆沁旗分局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东乌珠穆沁旗东盛源水泥有限公司例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公司厂区院内北侧露天堆放了大量呈黑色油状、粘稠的疑似废油污泥的固体,堆放场地为裸露土地仅铺有一层塑料布未做有效防渗处理,有黑色油状液体渗出至周围的土地上。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据东盛源水泥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供述,院内倾倒的固体为废油泥,来源于东乌珠穆沁旗高科危险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危废公司)。经对高科危废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调查询问,高科危废公司的技改工程,正处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阶段,厂区内危废暂存库贮存废油泥无法完成竣工验收,因此将贮存的废污泥用农用车拉运转移至东盛源水泥厂院内进行暂存。经核实两家企业主要负责人均为王某。

【查处情况】

案件发生后,东乌珠穆沁旗生态环境分局立即向锡盟生态环境局报告,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邀请盟检察院、盟公安局调查人员一起赶赴案发地东乌珠穆沁旗参与前期调查。2021年7月30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与盟检察院、盟公安局共同座谈研究案情,就倾倒的涉案废油泥规范取样、危险特性鉴定、行政刑事衔接配合问题进行讨论,结合现场询问笔录和调查取证结果,认为该场地为裸露土地仅铺有一层塑料布未做有效防渗处理,倾倒的废油泥露天已堆存15天以上,并且堆存量远超三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作出处理意见:一是对废污泥和涉案车辆进行查封;二是对含油污泥进行称重;三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含油污泥的危险特性进行鉴定;四是待鉴定结果作出后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经称重,含油污泥共153.52吨。2021年9月1日内蒙古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东盛源水泥有限公司院内北侧空地上的153.52吨含油污泥属于“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071-001-08,具有毒性危险特性。2021年9月23日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东乌珠穆沁旗分局将案件移交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处理,目前正在侦办中。

【整改情况】

2021年8月9日153.52吨含油污泥、197.8吨沾染油泥塑料布,已全部转移至高科危废公司指定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内贮存。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报告作出后,按照要求做好周边地块的生态恢复工作。

【案件启示】

1.加强对重点企业及重点环节的环境监管,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尤其要注意对处于技术改造、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等阶段的监管,重点关注其暂存危险废物的处理去向和处置方式是否合法合规,防止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等问题发生。

2.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涉嫌刑事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机制,提请公安机关尽早介入案件调查,可以快速固定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后期可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践行“生态有价、损害必偿”的精神。

【案件点评】

该案启动建设生态环境执法协同调查机制,将解决环境问题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机结合起来,采取行刑衔接方式,通过联席会商和联合查办,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使办案更加精准,手段更加有效,彰显了司法保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动作用。

【典型案例】内蒙古、河南两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联手查处跨省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件名称
内蒙古、河南两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联手查处跨省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二、案件简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有非法收集废弃储油罐和油污污染环境行为。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研判部署后,立即派出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30日前往镶黄旗巴音塔拉镇进行核查。环境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无人机航拍发现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堆存大量废弃油井的配套设施设备(抽油机、储油罐、管线等)、含油碎管料等拆解出来的零件和油泥(人工装袋),分别堆放于院内南侧和西北侧,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执法人员询问了现场负责人李某某,李某某自称受河南省焦作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在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从事废弃油井及配套设施设备(抽油机、储油罐、管线等)回收工作,并出示了焦作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该企业对李某某的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因李某某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执法人员初步认定企业委托收集行为存疑需进一步核实。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网上核实企业信息,与企业负责人联系,因委托收集企业在河南省,锡林郭勒盟环境执法人员无法及时辨别委托手续的真伪。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该案上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后,2021年8月24日内蒙古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致函向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商请协助核实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及委托收集手续等问题线索。2021年9月7日,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及时将核实情况反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结论为李某某提供的全部委托收集手续均属伪造。

三、查处情况
案件发生后,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邀请盟检察分院和盟公安局执法人员赶赴案发地镶黄旗介入调查,经过实地调查,李某某于2021年7月8日开始私自拆解废弃油井的配套设施设备,现场发现露天堆存废油泥约45.04吨,含油碎管料约18.76吨,废弃原油储油罐45个。经询问,李某某已销售切割后废弃原油罐160个(约300吨),外售河北、辽宁两省。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废油泥等物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废油泥(HW08-071-001-08)含油碎管料、废弃原油储罐(HW49-900-041-49),均为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机关三部门针对现场调查情况召开座谈会,研究案件责任主体、违法事实认定等情况,通过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对案情的介绍以及提供的现场证据材料,盟检察分院和盟公安局认为李某某等人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移送立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经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李某某等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现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

镶黄旗公安局已将李某某等相关涉案人员刑事拘留,并组成12人专案组,赴河南、宁夏、河北、西藏、河北和山东五个省区开展涉嫌犯罪人员抓捕工作,行程近万公里,已逮捕归案3人,网上追逃2人。

四、整改情况
镶黄旗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堆放的废油泥、含油废管料等危险废物进行转移处置,已全部清运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委托评估单位制定了具体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盟检察分院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前期工作,环境修复治理正在进行中。

五、案件启示
一是两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联手,突破案件办理瓶颈。该案在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初期期间,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焦作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是否向李某某出具代为收集危险废物的手续,成为认定主要责任的重点。该案件涉及跨省调查取证,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果断将该案提级办理,商请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协助调查。经两省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共同努力,认定了李某某等人存在伪造公文,非法擅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部门联动,提高了案件查办质量。生态环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启动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了生态环境部门固定证据的全面性、责任认定准确性,为行政证据转换为刑事证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保障了案件顺利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

三是生态赔偿,推动环境问题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查办,既是让环境违法犯罪人员受到法律的惩戒,更是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将生态环境犯罪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有机结合,同步推进了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

六、案件点评
该案因涉危险废物的非法拆解、处置、销售等环节,并涉及危险废物跨省区销售、涉案人员较多,为保障案件质量,生态环境部门提前协调公安机关和检察部门介入,为案件顺利查办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同时司法鉴定机构的及时介入,极大的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缩短了案件办理时间。

一是案件提级办理,锁定了关键证据。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提级办理,商请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协助核实证据,充分发挥了省区协同合作效力,提高了调查取证的工作效率,初步构建起了自治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联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是提前邀请司法鉴定机构介入,及时从涉刑违法案件方面固定证据。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的证据调取和认定过程,与刑事犯罪的证据认定和调取存在区别,部分行政证据无法正常转换成刑事证据。司法鉴定提前介入后,及时认定危险废物类别,对案件性质的定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推动了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

三是同步开展损害评估,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以往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生态环境部门注重的更多是案件的查办工作,很多事后污染治理工作却成了短板,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该案时,提前商请检察机关介入,既保证了案件后期的移交移送,也尝试了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推进了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典型案例】张某等6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一、案件名称
张某等6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二、案件简介
2021年11月1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巴林左旗分局环境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大良沟门后山山根与南下段交界处农田内有三大堆不知名物料堆存,均不同程度冒着浓烟,没有明火,处于内燃状态(类似于煤炭自燃),气味刺鼻。查看物料堆场内没有燃烧的部分,大部分为电路板碎片、树脂板碎片、粉末等。

经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废电路板和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金属后产生的废树脂粉”均属于危险废物。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初步判定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巴林左旗分局立即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执法机制,公安机关第一时间赴现场,并及时将涉案人员张某等6人控制进行连夜询问。

经询问,张某等6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未办理经营许可手续的前提下,共从天津、河北等地共采购了7车危险废物(废电路板碎片、废树脂粉等),先后于2021年10月末在当地一处隐蔽地点通过露天焚烧的手段,非法处置了2车多危险废物,提炼了14吨的“铜”,随后将剩下的4车半危险废物运至巴林左旗碧流台镇大良沟门后山与南下段交界处农田内,再次进行露天焚烧处置。

三、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张某等6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巴林左旗生态环境分局已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


四、案件启示
1.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固定证据。
巴林左旗地域辽阔,人口较少,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隐蔽性强,较难发现这一天然条件,从事环境污染犯罪,针对这一现象,巴林左旗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普法宣传,送法入基层等措施不断提高当地农牧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群众、社会组织、网络新媒体当作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千里眼”“顺风耳”,为精准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线索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巴林左旗生态环境分局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调查,为案件后续办理奠定了重要基础。
2.部门间高效联动,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该案件由于涉案地点比较隐蔽、涉案人员警惕性比较强,单靠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很难获得确凿证据,需要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打击。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为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公安机关及时控制了主要当事人,排除了串供的可能。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发现与收集犯罪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办理奠定了基础。两部门在案件现场勘验、证据侦查阶段衔接紧密,迅速、有效地查处了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有效预防了环境污染范围的扩大,降低了环境污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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