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子湖区区民政局举办社会救助业务培训】民政工作关系民生,连着民心,6月21日上午,区民政局在平时以例会代培训的基础上,举办2022年社会救助工作业务培训。全区各乡(街)分管领导、民政所负责人、村(居)主要负责人和民政协理员约104人参加培训。区民政局局长方勇参会并做了热情洋溢的开班仪式动员讲话,区低保局局长赵群全程主持会议。https://t.cn/A6ayi3J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法官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分析如下】
关于各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和立功的问题。经查,被告人于2016年1月21日上午,接到公安人员的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均构成自首,对上述情节原判已予认定,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已考虑减轻或从轻。关于立功问题,经查,上述六被告人到案的当天有相互联系行为,均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和讯问,但不存在协助侦查人员抓获对方的行为,均不构成立功表现。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刘长某、原审被告人张留某、杜建某是否构成从犯的问题,经查,上述三被告人在上诉人张某某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在不同的区域负责揽储,吸收公众存款,获取提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问题,经查,上诉人张某某成立驻马店市中金黄金销售有限公司即采用“黄金保管及委托租赁”模式,利用业务团队口口相传的形式,大量吸收不特定社会群众的资金,张某某设立该公司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非法集资进行犯罪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犯罪应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故原审被告人杜建某的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吴新某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吸收近亲属的资金能否扣减的问题。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本案部分被告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虽存在吸收亲属资金行为,但依法应不予扣减。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其行为是民间借贷,应宣告其无罪的问题。经查,吴新某在上诉人张新义的介绍下,以张某某在驻马店市中金黄金销售有限公司在驿城区的黄金实体店为依托,采取“黄金保管及委托租赁”的模式,扰乱金融秩序,吸收不特定社会人员的资金,数额巨大,该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判决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准确的问题。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上诉人张某某对违法所得130,666,542元,应予以追缴,但本案中上诉人刘长某、原审被告人张留某、赵群某、杜建某、吴新某作为驻马店市中金黄金销售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其参与吸收的资金在扣去提成后全部转到张某某控制的驻马店市天易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供张某某控制的天易投资有限公司支配使用,其违法所得应为其吸收公众存款的提成部分,该部分提成是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责令其退赔。原判对上述五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犯罪数额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不当,应予纠正。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各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和立功的问题。经查,被告人于2016年1月21日上午,接到公安人员的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均构成自首,对上述情节原判已予认定,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已考虑减轻或从轻。关于立功问题,经查,上述六被告人到案的当天有相互联系行为,均主动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和讯问,但不存在协助侦查人员抓获对方的行为,均不构成立功表现。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刘长某、原审被告人张留某、杜建某是否构成从犯的问题,经查,上述三被告人在上诉人张某某非法集资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在不同的区域负责揽储,吸收公众存款,获取提成;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问题,经查,上诉人张某某成立驻马店市中金黄金销售有限公司即采用“黄金保管及委托租赁”模式,利用业务团队口口相传的形式,大量吸收不特定社会群众的资金,张某某设立该公司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非法集资进行犯罪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类犯罪应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故原审被告人杜建某的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吴新某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吸收近亲属的资金能否扣减的问题。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本案部分被告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虽存在吸收亲属资金行为,但依法应不予扣减。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其行为是民间借贷,应宣告其无罪的问题。经查,吴新某在上诉人张新义的介绍下,以张某某在驻马店市中金黄金销售有限公司在驿城区的黄金实体店为依托,采取“黄金保管及委托租赁”的模式,扰乱金融秩序,吸收不特定社会人员的资金,数额巨大,该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判决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数额是否准确的问题。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上诉人张某某对违法所得130,666,542元,应予以追缴,但本案中上诉人刘长某、原审被告人张留某、赵群某、杜建某、吴新某作为驻马店市中金黄金销售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其参与吸收的资金在扣去提成后全部转到张某某控制的驻马店市天易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供张某某控制的天易投资有限公司支配使用,其违法所得应为其吸收公众存款的提成部分,该部分提成是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并责令其退赔。原判对上述五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犯罪数额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不当,应予纠正。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最后的盛放
赵群为
仅开一天的花,在姑父五七那天静静盛开,洁白无瑕。这是您在告诉我,您在天堂至尊至贵。
气象预报的大雨因此消失了,明媚阳光普照大地,因为您知道,下雨一大不方便我远道来送您。
世上有许多神奇,今天我仍坐在五一您身边的座位,回忆您最后关照我的三句话。仿佛您还在我身边。用身边盛开的花最后告诉我,人生就要像此花,洁白无瑕!
赵群为
仅开一天的花,在姑父五七那天静静盛开,洁白无瑕。这是您在告诉我,您在天堂至尊至贵。
气象预报的大雨因此消失了,明媚阳光普照大地,因为您知道,下雨一大不方便我远道来送您。
世上有许多神奇,今天我仍坐在五一您身边的座位,回忆您最后关照我的三句话。仿佛您还在我身边。用身边盛开的花最后告诉我,人生就要像此花,洁白无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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