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是这个意思
之前开塔罗发写真的意义 就是记录某些时刻
去年是八月初去戈壁拍了一套
今年还是八月初 即是记录美貌的自己 又把最美的样子送给心爱的人
前年 八月要在常州进组 也拍了一套背带裤
连续三年拍生日写真 真是过得精致文艺[可怜]
但绿洲发草 看不懂 绿色的草绿帽子要不要[思考][思考]
这是花絮里对话 能看懂的也只有啵哥了
之前开塔罗发写真的意义 就是记录某些时刻
去年是八月初去戈壁拍了一套
今年还是八月初 即是记录美貌的自己 又把最美的样子送给心爱的人
前年 八月要在常州进组 也拍了一套背带裤
连续三年拍生日写真 真是过得精致文艺[可怜]
但绿洲发草 看不懂 绿色的草绿帽子要不要[思考][思考]
这是花絮里对话 能看懂的也只有啵哥了
【校长如何培育更多“大先生”】学校教育以育人为本,但能否真正实现以育人为本的目标则完全取决于每一位教师的观念和行动。好的教师不仅能教给孩子们广博的知识,更能引领孩子们在愉悦的氛围中主动获取有价值的知识、技能,教师专业发展就是要让教师从单纯传授知识(鱼)走向教会学生方法与技能(渔),走向激发学生的兴趣(欲),走向快乐的生命体验(愉),走向拥有广阔的视野和胸怀(宇)。因此,如何有效促进和提升每一位教师的专业素养与能力,实现教师的专业发展,是每位校长都十分关注的话题。
新时代,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更为丰富
对教师专业发展有多种定义,在新时代,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更为丰富。教师素养可分为专业化素养和社会化素养两大方面。专业化素养主要包括教育素养、教学素养、信息化素养、研究素养等;社会化素养主要指教师的社会化程度,如与社会融入的程度,与他人相处的关系等方面。真正意义上的教师专业发展不能拘泥于教师的教学素养方面的提升,而更应趋向教师教育素养和社会化素养的提高。教学素养作为专业发展的基础,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而教育素养和社会化素养则是教师专业化与否的判断标准。
在笔者看来,教育素养是教师的教育理念和思想,即教师的教育观,有什么样的教育观就会有什么样的教育行为。教师的教育素养有三个核心词语:“尊重”,即在了解、理解和充分认识儿童的基础上,尊重每一个学生的天性、人性和个性;“提供”,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和教育能力,能为每一个孩子提供他们需要的知识、能量,并提供给孩子足够广阔的思维空间和平台;“引领”,引领每一个孩子过积极而有意义的学校生活,让孩子们拥有幸福的生活和生命体验。
教学素养则是教师在教育素养指引下具体的教学行为、教学技巧和教学艺术。在课堂上,如果教师把孩子当成容器或者白板,那孩子就会被灌输和涂抹,久而久之课堂就变成了“满堂灌”,孩子们也就失去了自主探索、自我发现的动力;而如果教师能把孩子当成一个有潜力的发现者、一个有血有肉的生命主体,如果能够适时调动孩子的多种感官,这样的课堂一定会给孩子更多富有创造性的空间以及自我发展的平台。
其中,学校要注重培养教师的信息化素养与研究素养。信息化素养指教师充分运用智能化技术、数字化技术于教育教学中的能力。不会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技术的教师虽然可以当教师,但终将成为不受学生喜欢的教师,也必然成为易遭淘汰的教师。研究素养主要指教师应掌握基本的问题研究方法,具备基本的问题研究和反思能力。
社会化素养是支撑教师发展和进步的社会性基础,教师要善于将自己置于时代潮流中,才能处理好各种关系,做一名与时俱进的教师。
以基本功培训为抓手,带动教师专业发展
作为一名教师,娴熟的基本功是基础。作为学校的管理者、教师培训的实施者,校长不仅要鼓励教师去研究如何让课堂活起来,更要让教师本身参与的培训活起来,以多种方法进行教师的基本功培训,从而带动教师的专业发展。
善于发现,关注细节。深入教师当中去,关注他们的教学情况、教研情况甚至是生活情况。找到教师的兴趣点、兴奋点,以此为契机展开讨论。比如,如果最近教师们都在头疼班里那为数不多的上课调皮的孩子,我们是否能在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上提出问题,一起想想办法?这样可以解决一个又一个很小的问题,久而久之,教师也会愿意主动参与这样的培训。
捕捉优势,优化培训。把每次培训的前20分钟给一个备课组,让这个备课组安排一位教师展示一篇大家共同讨论的说课稿,并请其他学科的教师从同行和学生的角度来评析这节课。给教师以足够的激励和舞台,这样,教师们也会把这样的舞台给孩子。语文教师可以设计课前古诗鉴赏、数学教师可以安排一名学生的典型错题分析,在跨学科的教研中实现教师的专业发展。
乐于搜集,调动情绪。教师发展过程中也会有瓶颈与倦怠,这就需要我们提升教师的职业成就感和幸福感。我到访过的许多学校都谈到教师师德培养的问题,师德师风固然要讲,但能讲清楚吗?倒不如拿一些鲜活的师德师风案例和教师们分享,让教师们自己分析,自己感受。
分解任务,调整心态。教育理念的问题远比教学问题更深层。教师压力大、负担重是个普遍现象,于是校长作为教师专业发展的促进者就更要教会教师分解任务的本领。比如,给每位教师每学期留一万字的读书笔记,一定要告诉他们,其实每天不过写80余字,请教师们坚持,而对文字的驾驭能力,是教师必备的本领。对于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教师给予鼓励及方法上的指导。生活在平和的环境里的教师,才能够真正拥有积极的心态。
一个专业想发展的教师还要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教育的主流趋势不是培养教书匠,而是培养那些能敏锐发现教育中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后提出解决办法的教育者。在小学的课堂教学研究中,多用观察法、数据统计法,就能很明显地发现问题,并找到原因,然后在一步步深入研究的过程中,推断研究结论并设计改进方案。比如,针对课堂中教师对学生的关注程度研究,我们可以观察:班里有多少学生?在一节课里,教师一共请几名学生回答问题?每个学生回答了几次?这些问题看似渺小,但是在教育研究中足以说明问题。
为教师专业发展营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教师是个性化的劳动,只有为教师发展营造更好的外部环境,让每一位教师在适宜的岗位及环境中张扬其积极向上的个性,发展其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行为,那么将来才可能出现真正的学校“大先生”。
以制度保障教师专业发展。俗话说,一种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做坏事,而一种好的制度会使“坏人”也能做好事。可见制度对于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在制定教师专业发展的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主性,教师、学生、学校领导团队共同参与。同时,在制定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时,要充分关注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将教师专业发展制度融入学校整体的文化建设制度中。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极力发挥其激励功能,实行科学管理及团队管理双管齐下。这样的制度才能够给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以评价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引导教师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个学生。教育活动的丰富多彩决定着教师类型的多样化,如果采用同一个标准去评价所有的教师,就会丧失教师独特的教育思想和实践,因此,应给予教师动态和多元的评价。另外,在评价过程中需注意评价主体的多元化,综合全面信息,从多渠道对教师进行多角度立体式的评价,让教师对自己的专业成长有着深刻的了解。
以成果激励教师专业发展。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必然会经历培训—实践—反馈—修订—发展这样不断循环的过程,作为学校的管理者,不妨将这个过程中的每一步用多媒体设备记录下来,请教师们结合目标和任务进行思考与交流。培训的阶段总结会中,管理者不用过多地言语,只要把平日收集到的教师们意识中模糊的状态呈现给他们,当每位教师看到自己在专业成长培训过程中的样子,用手感受着“专业成长档案袋”的厚度时,激励的作用伴随着强烈的内驱力一定会促使他们走得更稳更快。
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不要让教师沦为“教学的工具”,教师本身也是发展目的,没有教师的人生幸福和快乐,永远不可能有学生的幸福和快乐。(作者:陈锁明 系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培训学院院长、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常务副主任)
新时代,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更为丰富
对教师专业发展有多种定义,在新时代,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更为丰富。教师素养可分为专业化素养和社会化素养两大方面。专业化素养主要包括教育素养、教学素养、信息化素养、研究素养等;社会化素养主要指教师的社会化程度,如与社会融入的程度,与他人相处的关系等方面。真正意义上的教师专业发展不能拘泥于教师的教学素养方面的提升,而更应趋向教师教育素养和社会化素养的提高。教学素养作为专业发展的基础,为教师的专业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而教育素养和社会化素养则是教师专业化与否的判断标准。
在笔者看来,教育素养是教师的教育理念和思想,即教师的教育观,有什么样的教育观就会有什么样的教育行为。教师的教育素养有三个核心词语:“尊重”,即在了解、理解和充分认识儿童的基础上,尊重每一个学生的天性、人性和个性;“提供”,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和教育能力,能为每一个孩子提供他们需要的知识、能量,并提供给孩子足够广阔的思维空间和平台;“引领”,引领每一个孩子过积极而有意义的学校生活,让孩子们拥有幸福的生活和生命体验。
教学素养则是教师在教育素养指引下具体的教学行为、教学技巧和教学艺术。在课堂上,如果教师把孩子当成容器或者白板,那孩子就会被灌输和涂抹,久而久之课堂就变成了“满堂灌”,孩子们也就失去了自主探索、自我发现的动力;而如果教师能把孩子当成一个有潜力的发现者、一个有血有肉的生命主体,如果能够适时调动孩子的多种感官,这样的课堂一定会给孩子更多富有创造性的空间以及自我发展的平台。
其中,学校要注重培养教师的信息化素养与研究素养。信息化素养指教师充分运用智能化技术、数字化技术于教育教学中的能力。不会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技术的教师虽然可以当教师,但终将成为不受学生喜欢的教师,也必然成为易遭淘汰的教师。研究素养主要指教师应掌握基本的问题研究方法,具备基本的问题研究和反思能力。
社会化素养是支撑教师发展和进步的社会性基础,教师要善于将自己置于时代潮流中,才能处理好各种关系,做一名与时俱进的教师。
以基本功培训为抓手,带动教师专业发展
作为一名教师,娴熟的基本功是基础。作为学校的管理者、教师培训的实施者,校长不仅要鼓励教师去研究如何让课堂活起来,更要让教师本身参与的培训活起来,以多种方法进行教师的基本功培训,从而带动教师的专业发展。
善于发现,关注细节。深入教师当中去,关注他们的教学情况、教研情况甚至是生活情况。找到教师的兴趣点、兴奋点,以此为契机展开讨论。比如,如果最近教师们都在头疼班里那为数不多的上课调皮的孩子,我们是否能在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上提出问题,一起想想办法?这样可以解决一个又一个很小的问题,久而久之,教师也会愿意主动参与这样的培训。
捕捉优势,优化培训。把每次培训的前20分钟给一个备课组,让这个备课组安排一位教师展示一篇大家共同讨论的说课稿,并请其他学科的教师从同行和学生的角度来评析这节课。给教师以足够的激励和舞台,这样,教师们也会把这样的舞台给孩子。语文教师可以设计课前古诗鉴赏、数学教师可以安排一名学生的典型错题分析,在跨学科的教研中实现教师的专业发展。
乐于搜集,调动情绪。教师发展过程中也会有瓶颈与倦怠,这就需要我们提升教师的职业成就感和幸福感。我到访过的许多学校都谈到教师师德培养的问题,师德师风固然要讲,但能讲清楚吗?倒不如拿一些鲜活的师德师风案例和教师们分享,让教师们自己分析,自己感受。
分解任务,调整心态。教育理念的问题远比教学问题更深层。教师压力大、负担重是个普遍现象,于是校长作为教师专业发展的促进者就更要教会教师分解任务的本领。比如,给每位教师每学期留一万字的读书笔记,一定要告诉他们,其实每天不过写80余字,请教师们坚持,而对文字的驾驭能力,是教师必备的本领。对于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教师给予鼓励及方法上的指导。生活在平和的环境里的教师,才能够真正拥有积极的心态。
一个专业想发展的教师还要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教育的主流趋势不是培养教书匠,而是培养那些能敏锐发现教育中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后提出解决办法的教育者。在小学的课堂教学研究中,多用观察法、数据统计法,就能很明显地发现问题,并找到原因,然后在一步步深入研究的过程中,推断研究结论并设计改进方案。比如,针对课堂中教师对学生的关注程度研究,我们可以观察:班里有多少学生?在一节课里,教师一共请几名学生回答问题?每个学生回答了几次?这些问题看似渺小,但是在教育研究中足以说明问题。
为教师专业发展营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教师是个性化的劳动,只有为教师发展营造更好的外部环境,让每一位教师在适宜的岗位及环境中张扬其积极向上的个性,发展其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行为,那么将来才可能出现真正的学校“大先生”。
以制度保障教师专业发展。俗话说,一种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做坏事,而一种好的制度会使“坏人”也能做好事。可见制度对于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在制定教师专业发展的保障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主性,教师、学生、学校领导团队共同参与。同时,在制定教师专业发展的制度时,要充分关注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将教师专业发展制度融入学校整体的文化建设制度中。在制度实施过程中,极力发挥其激励功能,实行科学管理及团队管理双管齐下。这样的制度才能够给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以评价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引导教师上好每一节课、关爱每一个学生。教育活动的丰富多彩决定着教师类型的多样化,如果采用同一个标准去评价所有的教师,就会丧失教师独特的教育思想和实践,因此,应给予教师动态和多元的评价。另外,在评价过程中需注意评价主体的多元化,综合全面信息,从多渠道对教师进行多角度立体式的评价,让教师对自己的专业成长有着深刻的了解。
以成果激励教师专业发展。教师专业发展的培训必然会经历培训—实践—反馈—修订—发展这样不断循环的过程,作为学校的管理者,不妨将这个过程中的每一步用多媒体设备记录下来,请教师们结合目标和任务进行思考与交流。培训的阶段总结会中,管理者不用过多地言语,只要把平日收集到的教师们意识中模糊的状态呈现给他们,当每位教师看到自己在专业成长培训过程中的样子,用手感受着“专业成长档案袋”的厚度时,激励的作用伴随着强烈的内驱力一定会促使他们走得更稳更快。
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不要让教师沦为“教学的工具”,教师本身也是发展目的,没有教师的人生幸福和快乐,永远不可能有学生的幸福和快乐。(作者:陈锁明 系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培训学院院长、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常务副主任)
【市政府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相关《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确保种粮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粮农利益,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出办法。据悉,该粮食收购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收购备案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者应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备案。
在市场化收购部分,《办法》强调市场化收购原则,明确粮食收购仓储设施基本要求,实行粮食收购定期报告制度,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质量管理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质量检验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关于服务与保障,《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减少粮食浪费,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
《办法》对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王金华)
【延伸阅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忻州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指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备案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第八条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原则上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以采取政务服务窗口、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第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应当及时受理。信息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信息填写无误的,备案机关应当即刻办结。
第十条 备案机关办结备案业务应及时生成备案编号,变更业务备案编号不变。办结后应当及时将企业备案及变更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申请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实现“秒批即办”。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及办理期限等有关事项,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备案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备案内容无关的信息及材料。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市场化收购
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并告知售粮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粮规〔2021〕250号)有关规定。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开具收购票据,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记录,每月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收购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积极收购粮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粮食产销战略协作机制,拓宽粮食购销渠道。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度,适时开展粮食收购专项调查,与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在粮食收购季重点监测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分析研判粮食收购形势。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并予以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能力。对收购粮食相应品种进行质量检验,一般应包括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二十三条 鼓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需求,开展新粮收获质量调查,收购符合要求的粮源,分仓储存,有条件的可对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快速检验,精准管理,实现优粮优购、优粮优储。
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减少粮食浪费。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技术指导,支持配备储粮装具设施设备,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广“互联网+”收购、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便农措施应用,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引导粮食收购者增强爱粮节粮意识,降低粮食损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在粮食集中上市前提供必要运力保障。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按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单独检查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确保种粮农民积极性,最大限度保护粮农利益,近日,市政府制定出台《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为全市粮食收购定规矩、出办法。据悉,该粮食收购办法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收购备案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者应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备案。
在市场化收购部分,《办法》强调市场化收购原则,明确粮食收购仓储设施基本要求,实行粮食收购定期报告制度,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国有粮食企业、粮食储备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职责。
在质量管理部分,《办法》明确粮食收购质量检验要求,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
关于服务与保障,《办法》明确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减少粮食浪费,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
《办法》对监督检查作出明确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王金华)
【延伸阅读】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忻州市粮食收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粮食安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2〕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忻州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小麦、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指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第三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市场流通秩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收购市场体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二章 收购备案
第五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资金筹措能力。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
第六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备案部门(以下合称备案机关)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不得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第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资格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第八条 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原则上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按照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可以采取政务服务窗口、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开展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和备案变更工作。
第九条 备案机关收到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填写规范的应当及时受理。信息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信息填写无误的,备案机关应当即刻办结。
第十条 备案机关办结备案业务应及时生成备案编号,变更业务备案编号不变。办结后应当及时将企业备案及变更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通过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第十一条 鼓励各地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化应用,优化信息采集录入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备案自动审核,申请企业自助生成电子备案回执,实现“秒批即办”。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及办理期限等有关事项,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备案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与备案内容无关的信息及材料。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辖区内上一季度粮食收购资格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市场化收购
第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或者抬级抬价;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不得在粮食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囤积居奇;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粮食收购价格,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利益。应当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并告知售粮者,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 粮食收购者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国粮粮规〔2021〕250号)有关规定。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企业收购粮食应当开具收购票据,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记录,每月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收购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充分利用自身渠道和资金优势积极收购粮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引导粮食企业开展粮食产销合作,建立粮食产销战略协作机制,拓宽粮食购销渠道。鼓励和支持建设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粮食企业,通过订单农业、入股托管等方式,与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引导农企对接,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九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发布粮食生产、质量、价格、供求、收购进度等信息,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解读粮食收购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市场主体有序购销,促进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第二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完善监测和预警体系制度,适时开展粮食收购专项调查,与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在粮食收购季重点监测收购进度和市场价格,分析研判粮食收购形势。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并予以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具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能力。对收购粮食相应品种进行质量检验,一般应包括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第二十三条 鼓励粮食收购企业根据需求,开展新粮收获质量调查,收购符合要求的粮源,分仓储存,有条件的可对质量、品质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快速检验,精准管理,实现优粮优购、优粮优储。
第二十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五章 服务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清理、干燥、收储、加工、销售等社会化服务,减少粮食浪费。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技术指导,支持配备储粮装具设施设备,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鼓励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推广“互联网+”收购、预约收购、上门收购等便农措施应用,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和节粮减损技术,引导粮食收购者增强爱粮节粮意识,降低粮食损耗。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当加强路网、铁路运力监测和信息服务,在粮食集中上市前提供必要运力保障。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粮食收购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粮食市场化收购融资渠道,优化金融服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按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备案收购信息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
第三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单独检查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互联网+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违法行为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办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忻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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