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口中常讲的爱情准确的来说是agape love(柏拉图式的爱情,无私的神的爱),而我们想说的爱情是eros(爱欲)。翻译成爱欲显然没有爱情容易让人接受,但也为追求爱情的男女带来了无限的苦恼。
语言是存在的家,如果语言破碎了,家自然很难完整。爱欲是包含爱在内整体的欲望,而欲望的本质是痛苦,满足欲望就是平息痛苦。当我们没有欲望,人生似乎变得无聊,新的欲望又会在无聊中产生,我们又开始痛苦,我们一生就在无聊和痛苦之间摇摆。
爱欲是个较为宽泛的词,它包含却不限于饮食男女之爱,但爱的前提是“可爱”。我爱她是因为她善良,善良就是可爱之处,她不爱我因为我较为不可爱,因此,我自由的爱她千万年如一日,她自由的爱我以外的人没有受到我的任何阻碍。这就是建立在独立人格之上的爱。
爱与爱情语言指向上,后者牵扯太多无病呻吟的不稳定的感情,感情不是爱,爱是替对方利益考虑,是一种理性行为,感情带有一种感性的冲动,前一秒喜欢后一秒可以不喜欢,感情不是婚姻的基础,爱是。
欲望需要节制,节制是美德,美德是教养,教养使得人成为人,成为可爱的人,而可爱才是幸福的根源。
语言是存在的家,如果语言破碎了,家自然很难完整。爱欲是包含爱在内整体的欲望,而欲望的本质是痛苦,满足欲望就是平息痛苦。当我们没有欲望,人生似乎变得无聊,新的欲望又会在无聊中产生,我们又开始痛苦,我们一生就在无聊和痛苦之间摇摆。
爱欲是个较为宽泛的词,它包含却不限于饮食男女之爱,但爱的前提是“可爱”。我爱她是因为她善良,善良就是可爱之处,她不爱我因为我较为不可爱,因此,我自由的爱她千万年如一日,她自由的爱我以外的人没有受到我的任何阻碍。这就是建立在独立人格之上的爱。
爱与爱情语言指向上,后者牵扯太多无病呻吟的不稳定的感情,感情不是爱,爱是替对方利益考虑,是一种理性行为,感情带有一种感性的冲动,前一秒喜欢后一秒可以不喜欢,感情不是婚姻的基础,爱是。
欲望需要节制,节制是美德,美德是教养,教养使得人成为人,成为可爱的人,而可爱才是幸福的根源。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什么有人拿N,有人拿N+1?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为什么有人拿N,有人拿N+1?
来看下面9个问题↓
Q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A
不需要!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其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劳动者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可以的。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Q2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A
不需提前通知。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不是以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但用人单位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Q3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A
不是的!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Q4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A
不需要!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劳动者,便于劳动者做好重新就业的准备,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Q5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A
不需要!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Q6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A
不是!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
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该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的,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
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Q7
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不需要!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存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通知。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劳动者的过错所导致,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Q8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A
不需要!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
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还需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可,没有提前通知的义务。
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径自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Q9
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A
不是必须!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劳动者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是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
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解除,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来源:浙江天平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为什么有人拿N,有人拿N+1?
来看下面9个问题↓
Q1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A
不需要!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时间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赋予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较为自由的就业选择权,便于其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是否合适。
劳动者一旦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或工作内容等不适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通知”并没有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也是可以的。
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Q2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辞退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A
不需提前通知。
解析: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能否辞退劳动者,不是以履行提前通知的时间作为辞退条件,而是需要法定的辞退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时,对提前通知时间无法定要求,但用人单位要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对此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Q3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A
不是的!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作出同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是n(n是指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下同),而不是n+1。
Q4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A
不需要!
解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
当然,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时间段告知劳动者,便于劳动者做好重新就业的准备,不至于太突然而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按照约定执行。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不是n+1。
Q5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A
不需要!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提前通知。
但是,实践中未及时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原因各有不同,有主观故意,也有计算出现争议等。
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难以获得裁审机构的支持。
因此,凡出现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最好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在合理时间内补足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如用人单位未能给出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则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为n,并不是n+1。
Q6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就可以实施裁员。
A
不是!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裁减人数在20人以上或者不满20人但占总人数1/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提前30天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是法定程序,用人单位不得以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后,裁减方案还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方可实施经济性裁员。
注意,报告虽然不是批准,但也不仅仅是备案而已。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企业的裁减方案后,如发现该方案有不符合法律规定内容的,会责令企业进行纠正。
因此,该报告行为在性质上与“批准”相当。
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还是n,而非n+1。
Q7
劳动者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不需要!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存有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等过失性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解除行为是即时性的,无需提前通知。
由于该解除合同行为是劳动者的过错所导致,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Q8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即可。
A
不需要!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行为是否需要提前多少时间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要求。
在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只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可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30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
用人单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外,还需要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忽略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而直接终止劳动关系,这是典型的违法终止行为。
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可,没有提前通知的义务。
此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径自终止劳动关系的,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Q9
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A
不是必须!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劳动者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是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
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解除,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来源:浙江天平
#Lynn‘s考研日记#
距离考研还剩102天
我也不想焦虑,可是倒数的日子马上就要开始两位数了,而这个数字不仅意味着我今年做的这个选择会收获怎样的结果,同样也会是我拿到录取通知书之前最后相对较为自由的时光,考完之后不得不面临的便是直面现实,尝试就业。(真的希望那时的就业只是一个短暂的过程,过渡期之后还依然拥有上学的权利)
以前在上学的时候就听学姐说考研最好是应届一次考上,不然等到往届时,周围的同学读研的读研,留学的留学,工作的工作,只有自己还在一个无人的角落为一个不明前途的未来而埋头的时候,压力是成千上万倍的,当时听这些话多少有些不以为然,可如今却如数体现在我身上。况且我的好胜心很强,真的极其不甘落后于人,我的脚步不该停滞于此。
不知为何,今天的焦虑真的让我有点气闷郁结,好想去一个没有人的地方大叫或大哭一场,毕业都快两年了,而这两年我到底都在干些什么啊?正因为一直没有尘埃落定,所以这两年鲜少与外界交流,也没有太多的耐心和别人一一交代我的现状,导致很多人觉得我变得冷漠、疏离,甚至能做到将我全网拉黑的程度,该有多讨厌我呀!低谷的时候,渴望被理解与陪伴都好像是一种奢侈。身后是家人的殷切期盼,这便是我最大的动力,同时亦是无形的巨大压力,辜负的人总是比失望的人更难过的。
哎,有点想家,想妈妈了。
距离考研还剩102天
我也不想焦虑,可是倒数的日子马上就要开始两位数了,而这个数字不仅意味着我今年做的这个选择会收获怎样的结果,同样也会是我拿到录取通知书之前最后相对较为自由的时光,考完之后不得不面临的便是直面现实,尝试就业。(真的希望那时的就业只是一个短暂的过程,过渡期之后还依然拥有上学的权利)
以前在上学的时候就听学姐说考研最好是应届一次考上,不然等到往届时,周围的同学读研的读研,留学的留学,工作的工作,只有自己还在一个无人的角落为一个不明前途的未来而埋头的时候,压力是成千上万倍的,当时听这些话多少有些不以为然,可如今却如数体现在我身上。况且我的好胜心很强,真的极其不甘落后于人,我的脚步不该停滞于此。
不知为何,今天的焦虑真的让我有点气闷郁结,好想去一个没有人的地方大叫或大哭一场,毕业都快两年了,而这两年我到底都在干些什么啊?正因为一直没有尘埃落定,所以这两年鲜少与外界交流,也没有太多的耐心和别人一一交代我的现状,导致很多人觉得我变得冷漠、疏离,甚至能做到将我全网拉黑的程度,该有多讨厌我呀!低谷的时候,渴望被理解与陪伴都好像是一种奢侈。身后是家人的殷切期盼,这便是我最大的动力,同时亦是无形的巨大压力,辜负的人总是比失望的人更难过的。
哎,有点想家,想妈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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