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正能量分享第180天】
今天是2018年7月30日,星期一。亲爱的小伙伴们,上午好!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鲜花]
问:墨子老师,您好!请问个人用自己信用卡帮公司支付的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非现金方式支付”吗?
答: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所以,个人用自己的信用卡为公司支付款项的凭证属于非现金方式支付款项凭证,当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明支出真实性的依据之一。[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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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请问个人用自己信用卡帮公司支付的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的“非现金方式支付”吗?
答: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所以,个人用自己的信用卡为公司支付款项的凭证属于非现金方式支付款项凭证,当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明支出真实性的依据之一。[鲜花]
【税法正能量分享第179天】
今天是2018年7月29日,星期日。亲爱的小伙伴们,晚上好!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鲜花]
问:墨子老师,您好!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我的问题是,我们将开发的完工产品用于对外出租也属于自用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出租,属于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所说的“自用”的范围。这里的“自用”是相对于销售产品而言的,将自己的资产对外出租使用应符合31号文件的自用范围。[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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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我的问题是,我们将开发的完工产品用于对外出租也属于自用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房地产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出租,属于国税发[2009]31号文件所说的“自用”的范围。这里的“自用”是相对于销售产品而言的,将自己的资产对外出租使用应符合31号文件的自用范围。[鲜花]
【税法正能量分享第175天】
今天是2018年7月25日,星期三。亲爱的小伙伴们,上午好!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鲜花]
问:墨子老师,您好!根据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非工业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那我们是劳务派遣公司,我们派遣出去的人员已计算在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中了,那我们在计算从业人数时是不是应当把这部分派遣出去的人员减掉?
答:不可以。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那是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在计算用工单位从业人数时,应当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计入从业人数。而在计算劳务派遣公司从业人数时,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派人员,应当作为与该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公司从业人员的人数。[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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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根据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非工业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那我们是劳务派遣公司,我们派遣出去的人员已计算在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中了,那我们在计算从业人数时是不是应当把这部分派遣出去的人员减掉?
答:不可以。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那是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在计算用工单位从业人数时,应当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计入从业人数。而在计算劳务派遣公司从业人数时,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派人员,应当作为与该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应当计入劳务派遣公司从业人员的人数。[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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