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解除7区疫情防控临时管控##河南9月12日本土0新增# 【哈尔滨市发布第68号公告】哈尔滨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第68号公告(2022年9月12日)
自8月27日发生本土疫情以来,在全市人民共同努力下,本轮疫情防控取得积极成效。经专家组综合研判,市指挥部决定,自9月13日零时起,解除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呼兰7区疫情防控临时管控措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坚持人员安全有序流动
1.倡导广大市民群众尽量减少跨地市出行,国庆假期在本地过节,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区所在城市,确需出行的要做好个人防护。
2.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跨省或市长途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各类商业门店、经营场所、宗教场所和机构等经全面消杀后有序恢复营业活动,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监测、通风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对其中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场所严格执行限流错峰要求,瞬时接纳顾客人数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
2.早、夜市严格落实“扫码、戴口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错峰限流、健康监测、清洁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从业人员每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有序恢复线下教学活动。具体防控措施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4.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公安司法行政监所有序恢复常态化管理。具体防控措施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5.各类零售药店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物的人员,继续实行实名登记并将信息推送辖区街道(社区)管理,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
6.入住宾馆、酒店和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等人流密集场所,严格查验“双码”(龙江健康码+大数据行程卡)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从外地市返岗的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型单位从业人员严格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减少聚集性活动
1.坚持非必要不举办,能线上的不线下。近期原则上不安排大型会议、培训、会展、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要从严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尽量缩小规模,落实防控措施。参加活动人员需扫码登记、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凡需举(承)办50人(含)以上、200人(不含)以下的会议、培训、文艺演出等线下聚集性活动,需提前向属地区县(市)指挥部报批;凡需举(承)办200人(含)以上的会议、培训、文艺演出等线下聚集性活动,需提前逐级向属地区县(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报批。
3.倡导群众从简举办婚丧嫁娶,尽量减少人员数量,减少聚集时间,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措施,参加活动人员最多不得超过100人。举办婚丧嫁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属地社区(村)报备。
四、从严落实外防输入各项措施
1.对经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路卡口抵返哈的跨省(区、市)流动人员,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按照“自愿、免费、即采即走、不限制流动”原则,提供“落地检”服务。
2.对7天内有省内外涉疫城市旅居史的抵返哈人员,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到达目的地后应当立即进行一次免费落地检测,并按照“3天2检”要求连续进行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以上)和健康监测,抵达一周内原则上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3.对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或社区传播外溢风险高的城市旅居史的抵返哈人员,以及经国内其他口岸入境后解除隔离人员,严格实行“手递手”闭环转运,落实集中或居家隔离以及核酸检测措施。
4.凡从国内有本土阳性感染者的城市抵返哈人员、解除隔离后返回目的地的入境人员,需在抵返哈前两天通过“龙江健康码”等方式向居住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宾馆、单位报备,到达后主动报告、主动进行核酸检测、主动配合属地落实管控措施。
5.来哈自驾游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主动参加落地核酸检测和区域核酸检测,主动配合当地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五、持续压实“四方责任”
1.各级党委、政府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管行业就要管防控”,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市场主体必须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个人要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
2.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凡发现未按规定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场所、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市民群众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干、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勿自行服药,需规范佩戴口罩,尽快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排查诊治,就诊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主动告知旅居史、接触史。
疫情要防住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根本保障。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广大市民朋友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持续保持良好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响应市指挥部号召,共同守护好、建设好、治理好我们的美好家园!(黑龙江日报)
自8月27日发生本土疫情以来,在全市人民共同努力下,本轮疫情防控取得积极成效。经专家组综合研判,市指挥部决定,自9月13日零时起,解除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呼兰7区疫情防控临时管控措施。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坚持人员安全有序流动
1.倡导广大市民群众尽量减少跨地市出行,国庆假期在本地过节,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区所在城市,确需出行的要做好个人防护。
2.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跨省或市长途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各类商业门店、经营场所、宗教场所和机构等经全面消杀后有序恢复营业活动,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监测、通风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对其中人员密集、空间密闭场所严格执行限流错峰要求,瞬时接纳顾客人数不得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
2.早、夜市严格落实“扫码、戴口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错峰限流、健康监测、清洁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从业人员每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3.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有序恢复线下教学活动。具体防控措施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4.福利机构、养老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公安司法行政监所有序恢复常态化管理。具体防控措施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5.各类零售药店对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感冒等药物的人员,继续实行实名登记并将信息推送辖区街道(社区)管理,及时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
6.入住宾馆、酒店和进入旅游景区景点等人流密集场所,严格查验“双码”(龙江健康码+大数据行程卡)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从外地市返岗的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型单位从业人员严格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三、减少聚集性活动
1.坚持非必要不举办,能线上的不线下。近期原则上不安排大型会议、培训、会展、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要从严审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尽量缩小规模,落实防控措施。参加活动人员需扫码登记、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凡需举(承)办50人(含)以上、200人(不含)以下的会议、培训、文艺演出等线下聚集性活动,需提前向属地区县(市)指挥部报批;凡需举(承)办200人(含)以上的会议、培训、文艺演出等线下聚集性活动,需提前逐级向属地区县(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报批。
3.倡导群众从简举办婚丧嫁娶,尽量减少人员数量,减少聚集时间,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措施,参加活动人员最多不得超过100人。举办婚丧嫁娶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向属地社区(村)报备。
四、从严落实外防输入各项措施
1.对经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路卡口抵返哈的跨省(区、市)流动人员,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按照“自愿、免费、即采即走、不限制流动”原则,提供“落地检”服务。
2.对7天内有省内外涉疫城市旅居史的抵返哈人员,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到达目的地后应当立即进行一次免费落地检测,并按照“3天2检”要求连续进行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以上)和健康监测,抵达一周内原则上不得参加聚集性活动。
3.对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或社区传播外溢风险高的城市旅居史的抵返哈人员,以及经国内其他口岸入境后解除隔离人员,严格实行“手递手”闭环转运,落实集中或居家隔离以及核酸检测措施。
4.凡从国内有本土阳性感染者的城市抵返哈人员、解除隔离后返回目的地的入境人员,需在抵返哈前两天通过“龙江健康码”等方式向居住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宾馆、单位报备,到达后主动报告、主动进行核酸检测、主动配合属地落实管控措施。
5.来哈自驾游人员需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主动参加落地核酸检测和区域核酸检测,主动配合当地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五、持续压实“四方责任”
1.各级党委、政府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管行业就要管防控”,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市场主体必须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个人要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
2.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凡发现未按规定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场所、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市民群众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干、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勿自行服药,需规范佩戴口罩,尽快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排查诊治,就诊过程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主动告知旅居史、接触史。
疫情要防住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根本保障。当前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广大市民朋友要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持续保持良好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响应市指挥部号召,共同守护好、建设好、治理好我们的美好家园!(黑龙江日报)
#成医校园#
【2022新生须知最新开学消息】
开学已经提上日程,但也有一点遗憾的是当前成都市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到校时间犹未可知。
为维护师生们的健康安全,学校研究决定立即开展新生线上入学报到,并做好新生线上入学教育、线上教学等工作安排和部署。
报到攻略如下[em]e400372[/em][em]e400372[/em]22级新生快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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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发布通告!疫情防控期间,违反这些规定者将受处罚】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泸州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社会秩序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市疫情防控规定,按照防疫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二、严禁实施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出车站、机场、码头、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二)已明令封控、封闭小区内住户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超市、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查验,拒绝落实个人防护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四)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或者拒不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隐瞒病史和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九)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市防疫措施的行为。
三、广大市民应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政法机关调查处理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社会秩序。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组织,应切实履行职责,共同筑牢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
控制疫情蔓延人人有责,疫情终会过去,幸福欢聚的时刻终将到来。请全市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履行防疫义务,积极举报各类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泸州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1日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泸州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维护疫情防控期间正常社会秩序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们:
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市疫情防控规定,按照防疫管理要求,严格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二、严禁实施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出车站、机场、码头、医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二)已明令封控、封闭小区内住户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超市、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查验,拒绝落实个人防护措施的。
(三)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四)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或者拒不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隐瞒病史和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八)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九)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市防疫措施的行为。
三、广大市民应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政法机关调查处理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社会秩序。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组织,应切实履行职责,共同筑牢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
控制疫情蔓延人人有责,疫情终会过去,幸福欢聚的时刻终将到来。请全市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履行防疫义务,积极举报各类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人民检察院
泸州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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