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孙某花费20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车,行驶七年9万多公里后,得知该车出售前曾进行过维修,遂以4S店存在欺诈为由,请求3倍赔偿60万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孙某花费20万元购买了涉案车辆,行驶七年9万多公里后,准备以9.6万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却突然从购买人口中得知该车出售前在4S店系统就有维修记录,遂以4S店存在欺诈为由,要求4S店给予赔偿,但遭到拒绝。
随后,孙某到法院提起诉讼,以4S店存在欺诈为由,请求4S店退车退款,赔偿3倍购车款60万元。
4S店对此辩解:
第一、涉案车辆在运输时确实发生发生了碰擦,但损伤面积非常小,油漆费花了222.13元,工费花了518元,合计才740.13元,且他们如实记录在宝马维修系统中,任何人都可以查询;
第二、孙某购车后,累计行驶了七年9万多公里,车况良好,从没有出现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说明维修并未影响到该车的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第三、根据宝马规定、行业惯例、约定俗成来看,案涉车辆做漆部分,只要发生在后备箱部位,即使有个小凹坑的轻微损伤都属结构件损伤,事实上损伤程度远没有孙某声称的那么严重;
第四、从4S店同期销售相同车型的售价来看,4S店在向孙某销售案涉宝马车时应当已经告知该车“补漆”的事实并予以降价,4S店并无欺诈故意。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该车的维修档案中并无该车上路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或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而进行维修的记录。
虽然案涉车辆在4S店库存期间右后C柱和后备箱部分有过整形做漆,但所费的材料费仅222.13元,该损害较轻微,且4S店作了恢复性修补及保养后,未影响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另外,标的物曾进行适度保养和轻微维修的事项不属于标的物的重大事项,且4S店将此维修情况如实记载并上传到宝马官方网站。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4S店不存在欺诈,驳回孙某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孙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
第一、4S店的维修结算单上只记载了做漆用的油漆材料成本费用,并非对损伤部位维修的市场公允价格,维修费用没有真实全面地进行记载;
第二、4S店售前对案涉车辆右后C柱进行了整形、做漆,而C柱受损属于车辆结构件损伤;
第三、4S店将维修记录上传宝马官方网站并不能等同于履行了告知义务。
二审中,孙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二份证据,一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制作的案涉车辆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车辆出售时右C柱已经变形;二是《国家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复印件一份,证明根据该规范案涉车辆可以认定为事故车。
4S店表示,上述证据既未得到一、二审法院的认可和同意,也未通知他们,故对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表示不予认可;且提出案涉车辆在最近3年没有在宝马4S店进行检测、保养、维修的记录,上述检测不能证明在此期间该车C部位损伤的可能。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商品。
本案中,孙某主张其在4S店处购买的案涉车辆在交付时隐瞒了右后C柱和后备箱部分进行整形做漆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
但根据查明事实,4S店在为涉案宝马车进行“新车装备”时,对因运输时碰擦的右后C柱和后备箱部分进行整形做漆,共计发生材料费222.13元,4S店将此维修情况如实记载并上传到宝马官方网站,且在维修档案中并无该车上路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或在被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而进行维修的记录,可以证明案涉车辆在出售时为完好状态,未影响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4S店虽未将案涉车辆因运输时碰擦的右后C柱和后备箱部分进行整形做漆的事实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示,存在瑕疵,但并未达到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情形,不足以使孙某陷入购买车辆的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购车表示。
另外,二审中,虽然孙某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报告,但4S店对此不予认可,且案涉车辆已经使用6年之久,故该检测报告不能客观反映案涉车辆购买时的状态。
因此,对孙某主张4S店销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欺诈,要求三倍赔偿购车款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孙某负担。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事情是这样的,孙某花费20万元购买了涉案车辆,行驶七年9万多公里后,准备以9.6万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却突然从购买人口中得知该车出售前在4S店系统就有维修记录,遂以4S店存在欺诈为由,要求4S店给予赔偿,但遭到拒绝。
随后,孙某到法院提起诉讼,以4S店存在欺诈为由,请求4S店退车退款,赔偿3倍购车款60万元。
4S店对此辩解:
第一、涉案车辆在运输时确实发生发生了碰擦,但损伤面积非常小,油漆费花了222.13元,工费花了518元,合计才740.13元,且他们如实记录在宝马维修系统中,任何人都可以查询;
第二、孙某购车后,累计行驶了七年9万多公里,车况良好,从没有出现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说明维修并未影响到该车的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第三、根据宝马规定、行业惯例、约定俗成来看,案涉车辆做漆部分,只要发生在后备箱部位,即使有个小凹坑的轻微损伤都属结构件损伤,事实上损伤程度远没有孙某声称的那么严重;
第四、从4S店同期销售相同车型的售价来看,4S店在向孙某销售案涉宝马车时应当已经告知该车“补漆”的事实并予以降价,4S店并无欺诈故意。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该车的维修档案中并无该车上路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或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而进行维修的记录。
虽然案涉车辆在4S店库存期间右后C柱和后备箱部分有过整形做漆,但所费的材料费仅222.13元,该损害较轻微,且4S店作了恢复性修补及保养后,未影响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另外,标的物曾进行适度保养和轻微维修的事项不属于标的物的重大事项,且4S店将此维修情况如实记载并上传到宝马官方网站。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4S店不存在欺诈,驳回孙某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孙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
第一、4S店的维修结算单上只记载了做漆用的油漆材料成本费用,并非对损伤部位维修的市场公允价格,维修费用没有真实全面地进行记载;
第二、4S店售前对案涉车辆右后C柱进行了整形、做漆,而C柱受损属于车辆结构件损伤;
第三、4S店将维修记录上传宝马官方网站并不能等同于履行了告知义务。
二审中,孙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二份证据,一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制作的案涉车辆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车辆出售时右C柱已经变形;二是《国家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复印件一份,证明根据该规范案涉车辆可以认定为事故车。
4S店表示,上述证据既未得到一、二审法院的认可和同意,也未通知他们,故对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表示不予认可;且提出案涉车辆在最近3年没有在宝马4S店进行检测、保养、维修的记录,上述检测不能证明在此期间该车C部位损伤的可能。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商品。
本案中,孙某主张其在4S店处购买的案涉车辆在交付时隐瞒了右后C柱和后备箱部分进行整形做漆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
但根据查明事实,4S店在为涉案宝马车进行“新车装备”时,对因运输时碰擦的右后C柱和后备箱部分进行整形做漆,共计发生材料费222.13元,4S店将此维修情况如实记载并上传到宝马官方网站,且在维修档案中并无该车上路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或在被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而进行维修的记录,可以证明案涉车辆在出售时为完好状态,未影响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4S店虽未将案涉车辆因运输时碰擦的右后C柱和后备箱部分进行整形做漆的事实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示,存在瑕疵,但并未达到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情形,不足以使孙某陷入购买车辆的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购车表示。
另外,二审中,虽然孙某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报告,但4S店对此不予认可,且案涉车辆已经使用6年之久,故该检测报告不能客观反映案涉车辆购买时的状态。
因此,对孙某主张4S店销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欺诈,要求三倍赔偿购车款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孙某负担。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
江苏南京,孙某花费20万元购买了一辆宝马车,行驶七年9万多公里后,得知该车出售前曾进行过维修,遂以4S店存在欺诈为由,请求3倍赔偿60万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是这样的,孙某花费20万元购买了涉案车辆,行驶七年9万多公里后,准备以9.6万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却突然从购买人口中得知该车出售前在4S店系统就有维修记录,遂以4S店存在欺诈为由,要求4S店给予赔偿,但遭到拒绝。
随后,孙某到法院提起诉讼,以4S店存在欺诈为由,请求4S店退车退款,赔偿3倍购车款60万元。
4S店对此辩解:
第一、涉案车辆在运输时确实发生发生了碰擦,但损伤面积非常小,油漆费花了222.13元,工费花了518元,合计才740.13元,且他们如实记录在宝马维修系统中,任何人都可以查询;
第二、孙某购车后,累计行驶了七年9万多公里,车况良好,从没有出现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说明维修并未影响到该车的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第三、根据宝马规定、行业惯例、约定俗成来看,案涉车辆做漆部分,只要发生在后备箱部位,即使有个小凹坑的轻微损伤都属结构件损伤,事实上损伤程度远没有孙某声称的那么严重;
第四、从4S店同期销售相同车型的售价来看,4S店在向孙某销售案涉宝马车时应当已经告知该车“补漆”的事实并予以降价,4S店并无欺诈故意。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该车的维修档案中并无该车上路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或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而进行维修的记录。
虽然案涉车辆在4S店库存期间右后C柱和后备箱部分有过整形做漆,但所费的材料费仅222.13元,该损害较轻微,且4S店作了恢复性修补及保养后,未影响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另外,标的物曾进行适度保养和轻微维修的事项不属于标的物的重大事项,且4S店将此维修情况如实记载并上传到宝马官方网站。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4S店不存在欺诈,驳回孙某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孙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
第一、4S店的维修结算单上只记载了做漆用的油漆材料成本费用,并非对损伤部位维修的市场公允价格,维修费用没有真实全面地进行记载;
第二、4S店售前对案涉车辆右后C柱进行了整形、做漆,而C柱受损属于车辆结构件损伤;
第三、4S店将维修记录上传宝马官方网站并不能等同于履行了告知义务。
二审中,孙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二份证据,一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制作的案涉车辆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车辆出售时右C柱已经变形;二是《国家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复印件一份,证明根据该规范案涉车辆可以认定为事故车。
4S店表示,上述证据既未得到一、二审法院的认可和同意,也未通知他们,故对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表示不予认可;且提出案涉车辆在最近3年没有在宝马4S店进行检测、保养、维修的记录,上述检测不能证明在此期间该车C部位损伤的可能。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商品。
本案中,孙某主张其在4S店处购买的案涉车辆在交付时隐瞒了右后C柱和后备箱部分进行整形做漆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
但根据查明事实,4S店在为涉案宝马车进行“新车装备”时,对因运输时碰擦的右后C柱和后备箱部分进行整形做漆,共计发生材料费222.13元,4S店将此维修情况如实记载并上传到宝马官方网站,且在维修档案中并无该车上路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或在被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而进行维修的记录,可以证明案涉车辆在出售时为完好状态,未影响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4S店虽未将案涉车辆因运输时碰擦的右后C柱和后备箱部分进行整形做漆的事实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示,存在瑕疵,但并未达到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情形,不足以使孙某陷入购买车辆的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购车表示。
另外,二审中,虽然孙某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报告,但4S店对此不予认可,且案涉车辆已经使用6年之久,故该检测报告不能客观反映案涉车辆购买时的状态。
因此,对孙某主张4S店销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欺诈,要求三倍赔偿购车款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孙某负担。#社会#
事情是这样的,孙某花费20万元购买了涉案车辆,行驶七年9万多公里后,准备以9.6万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却突然从购买人口中得知该车出售前在4S店系统就有维修记录,遂以4S店存在欺诈为由,要求4S店给予赔偿,但遭到拒绝。
随后,孙某到法院提起诉讼,以4S店存在欺诈为由,请求4S店退车退款,赔偿3倍购车款60万元。
4S店对此辩解:
第一、涉案车辆在运输时确实发生发生了碰擦,但损伤面积非常小,油漆费花了222.13元,工费花了518元,合计才740.13元,且他们如实记录在宝马维修系统中,任何人都可以查询;
第二、孙某购车后,累计行驶了七年9万多公里,车况良好,从没有出现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说明维修并未影响到该车的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第三、根据宝马规定、行业惯例、约定俗成来看,案涉车辆做漆部分,只要发生在后备箱部位,即使有个小凹坑的轻微损伤都属结构件损伤,事实上损伤程度远没有孙某声称的那么严重;
第四、从4S店同期销售相同车型的售价来看,4S店在向孙某销售案涉宝马车时应当已经告知该车“补漆”的事实并予以降价,4S店并无欺诈故意。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该车的维修档案中并无该车上路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或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而进行维修的记录。
虽然案涉车辆在4S店库存期间右后C柱和后备箱部分有过整形做漆,但所费的材料费仅222.13元,该损害较轻微,且4S店作了恢复性修补及保养后,未影响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另外,标的物曾进行适度保养和轻微维修的事项不属于标的物的重大事项,且4S店将此维修情况如实记载并上传到宝马官方网站。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4S店不存在欺诈,驳回孙某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孙某承担。
一审判决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
第一、4S店的维修结算单上只记载了做漆用的油漆材料成本费用,并非对损伤部位维修的市场公允价格,维修费用没有真实全面地进行记载;
第二、4S店售前对案涉车辆右后C柱进行了整形、做漆,而C柱受损属于车辆结构件损伤;
第三、4S店将维修记录上传宝马官方网站并不能等同于履行了告知义务。
二审中,孙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二份证据,一是第三方检测机构制作的案涉车辆二手车技术状况表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车辆出售时右C柱已经变形;二是《国家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复印件一份,证明根据该规范案涉车辆可以认定为事故车。
4S店表示,上述证据既未得到一、二审法院的认可和同意,也未通知他们,故对其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表示不予认可;且提出案涉车辆在最近3年没有在宝马4S店进行检测、保养、维修的记录,上述检测不能证明在此期间该车C部位损伤的可能。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商品。
本案中,孙某主张其在4S店处购买的案涉车辆在交付时隐瞒了右后C柱和后备箱部分进行整形做漆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
但根据查明事实,4S店在为涉案宝马车进行“新车装备”时,对因运输时碰擦的右后C柱和后备箱部分进行整形做漆,共计发生材料费222.13元,4S店将此维修情况如实记载并上传到宝马官方网站,且在维修档案中并无该车上路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或在被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而进行维修的记录,可以证明案涉车辆在出售时为完好状态,未影响车辆外观、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4S店虽未将案涉车辆因运输时碰擦的右后C柱和后备箱部分进行整形做漆的事实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示,存在瑕疵,但并未达到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商品的情形,不足以使孙某陷入购买车辆的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购车表示。
另外,二审中,虽然孙某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报告,但4S店对此不予认可,且案涉车辆已经使用6年之久,故该检测报告不能客观反映案涉车辆购买时的状态。
因此,对孙某主张4S店销售案涉车辆时存在欺诈,要求三倍赔偿购车款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孙某负担。#社会#
宝马双色车身要9.22万?31寸8K大屏要4.22万?新款宝马7系这波属实不李姐了...
1、新车燃油版将提供6款车型,但预计宝马740Li与735Li将会是国内市场的主力销售车型。搭载3.0L直列六缸涡轮增压发动机,首先燃油版全系都不再配备四驱系统,而且还去掉了xDrive车型;除了燃油版车型,宝马还紧跟时代,新增了两款纯电车型,会标配电子四驱系统哦!PS:燃油版的四驱系统是无良减配?你怎么看?
2、此前宝马7系的双色配色都是限量出售哦,这次是作为量产出现!不过价格达到惊人的9.22万!Emmm一辆飞度的价钱...PS:9.22万选个颜色,真的值?
3、新车内饰最大的亮点:后排31英寸8K大屏,除了740i高配和i7有标配之外,其他车型要花4.22万选装哦~PS:4.22万买个电视?能有多高清!
1、新车燃油版将提供6款车型,但预计宝马740Li与735Li将会是国内市场的主力销售车型。搭载3.0L直列六缸涡轮增压发动机,首先燃油版全系都不再配备四驱系统,而且还去掉了xDrive车型;除了燃油版车型,宝马还紧跟时代,新增了两款纯电车型,会标配电子四驱系统哦!PS:燃油版的四驱系统是无良减配?你怎么看?
2、此前宝马7系的双色配色都是限量出售哦,这次是作为量产出现!不过价格达到惊人的9.22万!Emmm一辆飞度的价钱...PS:9.22万选个颜色,真的值?
3、新车内饰最大的亮点:后排31英寸8K大屏,除了740i高配和i7有标配之外,其他车型要花4.22万选装哦~PS:4.22万买个电视?能有多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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