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筒][话筒]#西安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稳定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价格 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告】#西安战疫 众志成城# #西安加油#
近日以来,我市部分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一定上涨,对市民群众生活特别是全市人民勠力同心抗击疫情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公告如下:
一、广大市场经营者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恪守职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积极配合政府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为全市抗击疫情和保障市民生活做出应有贡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拒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商品,经提醒告诫仍继续囤积;
(三)销售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时超过正常利润,恶意涨价或哄抬价格,造成市场商品价格过快上扬;
(四)销售霉烂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五)销售商品时不依法依规明码标价。
二、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严格市场价格监督和执法,凡发现借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兜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价格大幅上涨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公开曝光。对拒不配合价格执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广大市民群众可积极踊跃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拨打12315进行举报。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6日
近日以来,我市部分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一定上涨,对市民群众生活特别是全市人民勠力同心抗击疫情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规定,现就加强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管公告如下:
一、广大市场经营者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恪守职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积极配合政府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为全市抗击疫情和保障市民生活做出应有贡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拒不执行政府价格政策,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商品,经提醒告诫仍继续囤积;
(三)销售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时超过正常利润,恶意涨价或哄抬价格,造成市场商品价格过快上扬;
(四)销售霉烂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
(五)销售商品时不依法依规明码标价。
二、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严格市场价格监督和执法,凡发现借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次充好、兜售假冒伪劣商品,造成价格大幅上涨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公开曝光。对拒不配合价格执法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广大市民群众可积极踊跃监督,发现上述违法行为,拨打12315进行举报。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6日
【完成进场项目近400项,交易金额57亿!莱芜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活力不断增强】今年以来,莱芜区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巧用“加减乘除四则运算”,不断提升莱芜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水平。从济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莱芜分中心成立到现在仅5个月的时间里,莱芜区进场项目累计完成近400项,交易金额超过57亿元,节约资金3亿余元,有效激发了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活力,不断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在规范管理上做“加法”, 强化现场管理秩序。严格把好入口关。分别设立专家和代理通道,并在出入口安装由专人管理的智能门禁,对进入评标区的人员进行入场管理。实行工作牌佩戴制度。制作评审专家、招标人、代理机构等七种工作牌,区分各方交易主体,各自身份一目了然,方便现场管理。实行现场与监控室双巡查。安排专人对评标现场与监控室进行定时巡查,并及时处理评标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等突发性问题,确保评标工作顺利进行。
在纾困惠企上做“减法”,助力企业降本减负。减“交易时限”。从进场登记、场地预约到中标公示、项目归档,全部实现“零审核”,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限。减“交易成本”。全面取消招标文件工本费,为投标人省去了投标文件印制费用。改革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电子保函、保险等多种担保形式,降低交易成本,切实为交易主体减轻了负担。减“交易限制”。打破工作日交易限制,全面推行“周末无休”,最大限度加快项目进度,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早进场、早开工、早见效。
在服务方式上做“乘法”,力促工作优化提升。开展“招标投标全流程现场体验”活动,邀请行业监管部门、招投标专班成员等现场观摩、座谈,增进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认识主动接受监督,听取各方建议。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通过聊天、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各方交易主体征求意见,切实为市场主体解决急难愁盼难题。创新推行开标评标“双不见面”模式。在投标单位不进场,开标“不见面”的基础上,设立电子见证室,实现代理与专家也不见面,既有利于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更有效减少开评标环节人为因素干扰,确保专家独立评标。
在交易模式上做“除法”,持续完善交易机制。除去不必要的交易流程,取消纸质化标书,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交易系统服务流程精简比例达50%以上。除去繁琐的政府采购程序,大力推行网上“中介超市”,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直接通过网上商城自行购买所需商品,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便捷、公开、透明。除去复杂的代理准入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在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诚信经营的基础上,只需提供进场申请书即可在中心开展代理业务,做到进场准入“零门槛”。
在规范管理上做“加法”, 强化现场管理秩序。严格把好入口关。分别设立专家和代理通道,并在出入口安装由专人管理的智能门禁,对进入评标区的人员进行入场管理。实行工作牌佩戴制度。制作评审专家、招标人、代理机构等七种工作牌,区分各方交易主体,各自身份一目了然,方便现场管理。实行现场与监控室双巡查。安排专人对评标现场与监控室进行定时巡查,并及时处理评标过程中出现的技术故障等突发性问题,确保评标工作顺利进行。
在纾困惠企上做“减法”,助力企业降本减负。减“交易时限”。从进场登记、场地预约到中标公示、项目归档,全部实现“零审核”,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限。减“交易成本”。全面取消招标文件工本费,为投标人省去了投标文件印制费用。改革保证金缴纳方式,推行电子保函、保险等多种担保形式,降低交易成本,切实为交易主体减轻了负担。减“交易限制”。打破工作日交易限制,全面推行“周末无休”,最大限度加快项目进度,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早进场、早开工、早见效。
在服务方式上做“乘法”,力促工作优化提升。开展“招标投标全流程现场体验”活动,邀请行业监管部门、招投标专班成员等现场观摩、座谈,增进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认识主动接受监督,听取各方建议。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通过聊天、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各方交易主体征求意见,切实为市场主体解决急难愁盼难题。创新推行开标评标“双不见面”模式。在投标单位不进场,开标“不见面”的基础上,设立电子见证室,实现代理与专家也不见面,既有利于疫情防控,减少人员聚集,更有效减少开评标环节人为因素干扰,确保专家独立评标。
在交易模式上做“除法”,持续完善交易机制。除去不必要的交易流程,取消纸质化标书,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交易系统服务流程精简比例达50%以上。除去繁琐的政府采购程序,大力推行网上“中介超市”,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直接通过网上商城自行购买所需商品,使政府采购活动更加便捷、公开、透明。除去复杂的代理准入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在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诚信经营的基础上,只需提供进场申请书即可在中心开展代理业务,做到进场准入“零门槛”。
#中消协表态加拿大鹅事件#【#中消协提醒加拿大鹅不要店大欺客#】近日,有关“加拿大鹅”的消费维权事件持续引发社会关注。面对商标绣错、缝线粗糙、面料味道刺鼻等外观可见质量问题,消费者先是遭遇“中国大陆店售货品均不得退款”等歧视性“更换条款”,后又因被要求出具质量检测证明而陷入维权僵局。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上述经营者对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主张权利设置各类不合理条款门槛,涉嫌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消协认为,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心怀责任担当,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把赢得消费者信赖作为企业发展、品牌长青的首要考量。
尊重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它不仅应体现在营销条款、协议、承诺、声明中,更应落实到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的具体行动中。在这方面,任何企业、任何品牌都没有例外特权。若说一套做一套,动辄以大牌自居,摆傲娇、秀优越、搞双标、玩歧视,高高在上,店大欺客,必将失去消费者信任、被市场所抛弃。
放心消费、美好生活是消费者的必然追求,良好消费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创造。中消协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主动监督,拒绝盲目品牌崇拜和炫耀性、攀比式消费,面对经营者的傲慢与偏见要敢于说不,遇到消费侵权行为要积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为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出一份力,做会消费、善维权、有担当的新时代消费者。https://t.cn/A6x9rNXX(央视新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上述经营者对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主张权利设置各类不合理条款门槛,涉嫌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消协认为,经营者应当守法诚信经营,心怀责任担当,努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和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把赢得消费者信赖作为企业发展、品牌长青的首要考量。
尊重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权益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它不仅应体现在营销条款、协议、承诺、声明中,更应落实到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的具体行动中。在这方面,任何企业、任何品牌都没有例外特权。若说一套做一套,动辄以大牌自居,摆傲娇、秀优越、搞双标、玩歧视,高高在上,店大欺客,必将失去消费者信任、被市场所抛弃。
放心消费、美好生活是消费者的必然追求,良好消费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创造。中消协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主动监督,拒绝盲目品牌崇拜和炫耀性、攀比式消费,面对经营者的傲慢与偏见要敢于说不,遇到消费侵权行为要积极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为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出一份力,做会消费、善维权、有担当的新时代消费者。https://t.cn/A6x9rNXX(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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