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疾首!”四川广安,9月19日,一年轻母亲带着2岁大的女儿到街上玩耍,两人走到某干果店时,突然咔嚓一声,两米长的广告牌脱落,并砸中小女孩,事情发生得太快,母亲还没反应过来,小女孩就被砸中,且当场昏迷!
事发后,行人用手机拍下母亲抱着女儿痛哭、大声呼救的画面,两人身前,正是脱落的广告牌,虽然120及时赶到,但小女孩还是不幸去世了。
据了解,十天前,也就是9月9日,有人发现广告牌存在松动的迹象,广告牌已经向外偏离,并在群里反馈了广告牌问题,可物业和老板没有重视!也没有处理!
物业和老板,只要有一方上心,都不至于发生这起悲剧,因为他们两方的侥幸心理,觉得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事,最后害了小女孩的性命。
1、有网友表示,因为物业和店老板的侥幸心理,造成了这起悲剧,两方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这里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虽然物业和老板知道广告牌松动,却没有重视,但实践中一般不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追诉,因为刑法具有歉抑性,如果通过其他方法可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可以不适用刑法,采用其它的处罚措施。
2、广告牌松动脱落,砸中小女孩,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广告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一般是由广告牌所在的商家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本案中,砸中小女孩的广告牌属于干果店,应该由干果店承担责任。
注意,第1253条后半段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换而言之,如果有其他责任人,干果店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比如广告牌的制作安装方。
如果广告牌的制作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一方属于“其他责任人”,干果店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制作安装方追偿相应责任。
有网友表示,是不是和物业公司没关系?并非如此,如果物业公司未尽足够的相关义务,也可能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最后,希望干果店和物业主动承担责任,不要推诿、拒绝,做出让人寒心的举动!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事发后,行人用手机拍下母亲抱着女儿痛哭、大声呼救的画面,两人身前,正是脱落的广告牌,虽然120及时赶到,但小女孩还是不幸去世了。
据了解,十天前,也就是9月9日,有人发现广告牌存在松动的迹象,广告牌已经向外偏离,并在群里反馈了广告牌问题,可物业和老板没有重视!也没有处理!
物业和老板,只要有一方上心,都不至于发生这起悲剧,因为他们两方的侥幸心理,觉得一般情况下不会有事,最后害了小女孩的性命。
1、有网友表示,因为物业和店老板的侥幸心理,造成了这起悲剧,两方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这里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虽然物业和老板知道广告牌松动,却没有重视,但实践中一般不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追诉,因为刑法具有歉抑性,如果通过其他方法可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可以不适用刑法,采用其它的处罚措施。
2、广告牌松动脱落,砸中小女孩,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而言,广告牌脱落造成他人损害,一般是由广告牌所在的商家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本案中,砸中小女孩的广告牌属于干果店,应该由干果店承担责任。
注意,第1253条后半段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换而言之,如果有其他责任人,干果店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比如广告牌的制作安装方。
如果广告牌的制作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广告牌的制作安装一方属于“其他责任人”,干果店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制作安装方追偿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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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善良不是你对人有多好,而是在你的眼中别人所有的过错都是可以改正的!
放心吧,坏的事情都会像窗外的暴雨一样会停止,太阳也会重新撒下光芒,一切都会落下帷幕。
所谓善良不是你对人有多好,而是在你的眼中别人所有的过错都是可以改正的!
人生最精彩的不是实现梦想的瞬间,而是坚持梦想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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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偷坐我的电动三轮车,把自己撞死,凭什么让我赔18万?”江苏苏州,一老人看到路边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因走路太累,就想坐到车上休息一下。可谁想一碰车把手,车子突然自己启动冲了出去!随后老人不幸身亡,家属状告车主要求赔偿18万元!
陈先生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员,因为公司班车没经过他家门口,有每天上班会先开自己的电动三轮去一个路边的停车场停好,再乘坐班车去上班。事发当天,他和往常一样把车停好后,就拔下钥匙,拉上手刹就走了。
早上10点左右,老邹路过停车场,当时他手上提着两个塑料袋,因为年纪大了走不动,看到三轮车就想上去休息一下。他坐上驾驶座后,下意识地把手搭在了三轮车的把手上面。可车子猛然启动,直接冲向了路边的一片树林里,然后撞到了树上,老邹当场被撞得不省人事!
当时没有人看到这一幕。3个小时以后,才有人发现气息虚弱的老邹。后来老邹被送到医院抢救,可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
老邹的家属悲痛欲绝,把陈先生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这辆电动三轮车有安 全隐患,陈先生却没有提前在车辆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要求赔偿180000元!
陈先生看到监控画面,也是感觉不可思议,甚至感觉太冤!自己明明拔了车钥匙,车子怎么会突然启动呢?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内部线路接触不 良引起的。因为这车子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很多配件也坏了!所以不用车钥匙电路也是通的,但陈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那么,陈先生要为邹某的死承担责任吗?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邹某家属认为该赔偿的理由如下:
1、车子电路有问题,邹某还把车开出来停在路边害人,没有考虑到有人会坐上车,所以要赔偿!
2、如果要把有问题的车子开出来,那也要在周围放上警示的标志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3、老邹从头到尾都没有错,错的是这辆有问题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主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邹某家属的观点,陈先生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辩驳:
首先,陈先生把车停在车位上,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确的停车行为,他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想过要害谁。
其次,陈先生无法预料邹某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这件事情属于意外,陈先生没有主观上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更没有放任有问题的车辆。
然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知道这辆车的电路存在短路的问题,他不清楚拔下钥匙后车辆还处于通电状态。因为停车场的监控能拍到陈某每次开车前先插钥匙, 停车后拔下钥匙,如果他知道不需要钥匙车子也能开,又何须多此一举?
综上,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他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陈先生无需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陈先生的公司与本次事故更加没有关系!
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邹某家属10000元,邹某家属拿钱后没有再上诉!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我觉得非常正确!虽然对于邹某的死我表示同情,但这案件也告诉我们,法律在完善进步,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如果对方侵权有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合情合理。但如果对方没错,就不应该赔偿!
就像小偷偷东西爬围墙把自己摔死,行人闯红灯被撞死,这些都是存有很大的争议,以前都会直接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让当事人要赔偿一部分。但现在民法典改了,“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邹某家属的这种行为,就是想利用老邹的死,榨干老邹的价值,想钱想疯了,告赢了就是18万,输了也就一点起 诉费!
按照邹某家属的理论,我的车要天天24小时守着,不然要是有人走路不长眼,或什么原因撞到我家车上,出了什么意外,我还得要负责?
邹某家属为什么不把规划局,三轮车厂家一起告呢?!为什么在停车场旁边搞一个小树林?为什么然车的电路出问题,又可以讹一笔钱了!
借用网友的话说,那三轮车不是死者的,你坐在人家车上干嘛?死者应该赔三轮车主的撞坏车的修理费、和精神惊吓费和误工费才合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这种情况下,陈先生该赔偿吗?
陈先生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员,因为公司班车没经过他家门口,有每天上班会先开自己的电动三轮去一个路边的停车场停好,再乘坐班车去上班。事发当天,他和往常一样把车停好后,就拔下钥匙,拉上手刹就走了。
早上10点左右,老邹路过停车场,当时他手上提着两个塑料袋,因为年纪大了走不动,看到三轮车就想上去休息一下。他坐上驾驶座后,下意识地把手搭在了三轮车的把手上面。可车子猛然启动,直接冲向了路边的一片树林里,然后撞到了树上,老邹当场被撞得不省人事!
当时没有人看到这一幕。3个小时以后,才有人发现气息虚弱的老邹。后来老邹被送到医院抢救,可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
老邹的家属悲痛欲绝,把陈先生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这辆电动三轮车有安 全隐患,陈先生却没有提前在车辆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要求赔偿180000元!
陈先生看到监控画面,也是感觉不可思议,甚至感觉太冤!自己明明拔了车钥匙,车子怎么会突然启动呢?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内部线路接触不 良引起的。因为这车子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很多配件也坏了!所以不用车钥匙电路也是通的,但陈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那么,陈先生要为邹某的死承担责任吗?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邹某家属认为该赔偿的理由如下:
1、车子电路有问题,邹某还把车开出来停在路边害人,没有考虑到有人会坐上车,所以要赔偿!
2、如果要把有问题的车子开出来,那也要在周围放上警示的标志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3、老邹从头到尾都没有错,错的是这辆有问题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主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邹某家属的观点,陈先生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辩驳:
首先,陈先生把车停在车位上,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确的停车行为,他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想过要害谁。
其次,陈先生无法预料邹某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这件事情属于意外,陈先生没有主观上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更没有放任有问题的车辆。
然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知道这辆车的电路存在短路的问题,他不清楚拔下钥匙后车辆还处于通电状态。因为停车场的监控能拍到陈某每次开车前先插钥匙, 停车后拔下钥匙,如果他知道不需要钥匙车子也能开,又何须多此一举?
综上,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他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陈先生无需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陈先生的公司与本次事故更加没有关系!
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邹某家属10000元,邹某家属拿钱后没有再上诉!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我觉得非常正确!虽然对于邹某的死我表示同情,但这案件也告诉我们,法律在完善进步,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如果对方侵权有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合情合理。但如果对方没错,就不应该赔偿!
就像小偷偷东西爬围墙把自己摔死,行人闯红灯被撞死,这些都是存有很大的争议,以前都会直接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让当事人要赔偿一部分。但现在民法典改了,“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邹某家属的这种行为,就是想利用老邹的死,榨干老邹的价值,想钱想疯了,告赢了就是18万,输了也就一点起 诉费!
按照邹某家属的理论,我的车要天天24小时守着,不然要是有人走路不长眼,或什么原因撞到我家车上,出了什么意外,我还得要负责?
邹某家属为什么不把规划局,三轮车厂家一起告呢?!为什么在停车场旁边搞一个小树林?为什么然车的电路出问题,又可以讹一笔钱了!
借用网友的话说,那三轮车不是死者的,你坐在人家车上干嘛?死者应该赔三轮车主的撞坏车的修理费、和精神惊吓费和误工费才合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这种情况下,陈先生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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