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促就业 浙江出台具体政策举措】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主要提出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等7条政策举措,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1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除依申请办理外,全面推广“无感智办”,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精准推送政策享受信息,实现“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拟返还金额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2022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向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在参保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之日期间,符合累计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且证书核发不超过12个月的,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出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试点支出职业介绍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职业介绍补贴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支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担保基金根据相关规定,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地由失业保险基金暂付的创业担保基金原则上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收回。
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各地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请,经办机构可按2022年4月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从受理到完成审核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该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2021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一次性提取不超过4%的资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其中,提取2021年底各地滚存结余1%的失业保险基金以及省本级滚存结余4%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省级统筹资金;各地可将不超过滚存结余3%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之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该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予以一次性补发。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1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除依申请办理外,全面推广“无感智办”,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精准推送政策享受信息,实现“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拟返还金额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2022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向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在参保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之日期间,符合累计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且证书核发不超过12个月的,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出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试点支出职业介绍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职业介绍补贴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支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担保基金根据相关规定,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地由失业保险基金暂付的创业担保基金原则上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收回。
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各地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请,经办机构可按2022年4月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从受理到完成审核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该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2021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一次性提取不超过4%的资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其中,提取2021年底各地滚存结余1%的失业保险基金以及省本级滚存结余4%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省级统筹资金;各地可将不超过滚存结余3%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之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该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予以一次性补发。
【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促就业 浙江出台具体政策举措】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通知》主要提出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等7条政策举措,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1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除依申请办理外,全面推广“无感智办”,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精准推送政策享受信息,实现“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拟返还金额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2022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向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职工在参保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之日期间,符合累计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且证书核发不超过12个月的,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出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试点支出职业介绍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职业介绍补贴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支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担保基金根据相关规定,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地由失业保险基金暂付的创业担保基金原则上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收回。
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各地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请,经办机构可按2022年4月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从受理到完成审核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发放。
该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2021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一次性提取不超过4%的资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其中,提取2021年底各地滚存结余1%的失业保险基金以及省本级滚存结余4%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省级统筹资金;各地可将不超过滚存结余3%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失业补助金。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之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该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予以一次性补发。#浙里资讯一点通# (via 浙江发布)
《通知》主要提出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等7条政策举措,具体内容,一起来看~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1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2021年末参保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除依申请办理外,全面推广“无感智办”,通过后台数据比对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精准推送政策享受信息,实现“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拟返还金额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2022年1月1日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参照参保职工的流程和标准,向失业保险金发放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职工在参保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到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的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之日期间,符合累计参加失业保险满1年且证书核发不超过12个月的,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继续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
继续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支出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自该《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试点支出职业介绍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职业介绍补贴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支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担保基金根据相关规定,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各地由失业保险基金暂付的创业担保基金原则上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收回。
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各地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请,经办机构可按2022年4月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
符合条件的名单和拟发放金额应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从受理到完成审核不超过30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发放。
该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培训
2021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一次性提取不超过4%的资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
其中,提取2021年底各地滚存结余1%的失业保险基金以及省本级滚存结余4%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省级统筹资金;各地可将不超过滚存结余3%的失业保险基金,作为当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失业补助金。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下发之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2022年6月30日前补申请,该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予以一次性补发。#浙里资讯一点通# (via 浙江发布)
【官方通报:2人接受审查调查,4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从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获悉,2022年5月23日至5月29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信息:2人接受审查调查,4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
审查调查
原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姜魁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原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姜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黑龙江省监委监察调查。
林甸县三级调研员孙占文接受监察调查
林甸县三级调研员孙占文(非中共党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目前正接受监察调查。
党纪政务处分
省粮食局原局长胡东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胡东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东胜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偿接受下属单位服务,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支付;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任用、工程承揽、粮食收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胡东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权力观念扭曲,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特别是在粮食系统任职期间,大肆收受下属礼金,随意取用下属单位财物,罔顾国家粮食安全,违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粮食系统政治生态;生活腐化堕落,搞权色交易,追求低级趣味,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东胜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屈树广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屈树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屈树广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赠送礼金,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违规使用公款核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组织纪律,跑官买官,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吞巨额公款,在职务调整晋升、职工录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拆迁补偿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犯罪。
屈树广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背组织原则,既跑官买官又卖官鬻爵,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为官不廉、为政擅权,一手收礼一手送礼,侵吞巨额公款,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屈树广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漠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范佑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漠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范佑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范佑军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款招待;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
范佑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初心使命,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组织原则缺失,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官不廉,擅权妄为,以权谋私,侵吞巨额公款,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决定给予范佑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大兴安岭地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原局长董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原局长董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董义违反政治纪律,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严重迟滞,擅自关闭政务服务大厅,带头破坏营商环境,伪造证据,并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奉行圈子文化,搞团团伙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赠送、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规避集体决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大搞权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帮助亲属垄断经营,干预插手工程项目;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套取财政资金,超预算采购;与民争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贪占棚改住房、门市,涉嫌贪污犯罪;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大额钱款,涉嫌受贿犯罪;为家属谋求就业、晋升不正当利益,违规确定项目采购需求,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董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工作上肆意妄为,漠视群众利益,带头破坏营商环境,滥用手中权力,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经济上贪婪成性,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大搞权色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严重破坏本单位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地委批准,决定给予董义开除党籍处分;由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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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仲亮
审查调查
原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姜魁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原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姜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黑龙江省监委监察调查。
林甸县三级调研员孙占文接受监察调查
林甸县三级调研员孙占文(非中共党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目前正接受监察调查。
党纪政务处分
省粮食局原局长胡东胜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胡东胜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东胜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偿接受下属单位服务,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支付;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任用、工程承揽、粮食收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胡东胜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权力观念扭曲,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特别是在粮食系统任职期间,大肆收受下属礼金,随意取用下属单位财物,罔顾国家粮食安全,违背国家粮食收储政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粮食系统政治生态;生活腐化堕落,搞权色交易,追求低级趣味,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胡东胜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屈树广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黑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屈树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屈树广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赠送礼金,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违规使用公款核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组织纪律,跑官买官,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吞巨额公款,在职务调整晋升、职工录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拆迁补偿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犯罪。
屈树广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违背组织原则,既跑官买官又卖官鬻爵,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为官不廉、为政擅权,一手收礼一手送礼,侵吞巨额公款,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行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屈树广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漠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范佑军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漠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范佑军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范佑军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款招待;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
范佑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初心使命,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组织原则缺失,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官不廉,擅权妄为,以权谋私,侵吞巨额公款,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决定给予范佑军开除党籍处分;由大兴安岭地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原局长董义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大兴安岭地委批准,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对大兴安岭地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原局长董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董义违反政治纪律,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严重迟滞,擅自关闭政务服务大厅,带头破坏营商环境,伪造证据,并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搞封建迷信,奉行圈子文化,搞团团伙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赠送、收受他人礼品礼金;违反组织纪律,规避集体决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大搞权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侵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纪律,帮助亲属垄断经营,干预插手工程项目;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套取财政资金,超预算采购;与民争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贪占棚改住房、门市,涉嫌贪污犯罪;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大额钱款,涉嫌受贿犯罪;为家属谋求就业、晋升不正当利益,违规确定项目采购需求,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董义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工作上肆意妄为,漠视群众利益,带头破坏营商环境,滥用手中权力,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经济上贪婪成性,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大搞权色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严重破坏本单位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大兴安岭地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地委批准,决定给予董义开除党籍处分;由大兴安岭地区监察委员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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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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