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想买二手车,经网络与黄某认识,黄某推荐了一辆2020年的进口奔驰S350L-立标,抵押车,售价50万元。但黄某其实也不是车主,他帮同行李某转发消息售卖。后来陈某和当时车辆占有人张某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支付了50万元。真正的车主陆某因为欠王某某钱,将车辆质押给了王某,王某又转给了张某。
车辆开了几个月,陈某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陆某因其他债务纠纷,车辆被法院扣押了。眼看50万元打了水漂,于是起诉了黄某、李某、张某,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退还50万元购车款。
张某提出和陈某签订的是债权转让合同,这辆车自己也是从上家王某那里通过债权转让过来了,自己也支付了黄某45万元。申请追加王某为第三人,这个钱应该由王某先退45万元。而且车卖给李某后,也用了几个月,应该支付车辆使用费用。
黄某和李某都说自己是介绍人,不是合同主体并没有收取相应的费用,不应该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退还48万元购车款,其中扣除了2万元,主要是车辆使用费用和资金占用利息品叠后的金额。
【律师说法】
一、该合同是车辆买卖合同而非债权转让合同。原因是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其交易并不符合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特征。真实交易目的并非转让特定债权,而是转让作为债权质押的具有一定权利瑕疵的车辆。
同时,双方都知道车辆存在由原车主随时赎回的风险,故其车辆交易价格才显著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因此,两人成立的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二、买卖合同无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在该车流转过程中,各交易环节的主体双方均应当知晓,作为车辆质权人并不能直接依据质押借款合同取得对质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我国对二手车交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同时,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但是,张某等人,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连续的转让车辆以规避二手车交易规定。这实际上违损害了社会和公众利益。因此,该买卖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
车辆开了几个月,陈某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陆某因其他债务纠纷,车辆被法院扣押了。眼看50万元打了水漂,于是起诉了黄某、李某、张某,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并退还50万元购车款。
张某提出和陈某签订的是债权转让合同,这辆车自己也是从上家王某那里通过债权转让过来了,自己也支付了黄某45万元。申请追加王某为第三人,这个钱应该由王某先退45万元。而且车卖给李某后,也用了几个月,应该支付车辆使用费用。
黄某和李某都说自己是介绍人,不是合同主体并没有收取相应的费用,不应该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退还48万元购车款,其中扣除了2万元,主要是车辆使用费用和资金占用利息品叠后的金额。
【律师说法】
一、该合同是车辆买卖合同而非债权转让合同。原因是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其交易并不符合债权转让法律关系特征。真实交易目的并非转让特定债权,而是转让作为债权质押的具有一定权利瑕疵的车辆。
同时,双方都知道车辆存在由原车主随时赎回的风险,故其车辆交易价格才显著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因此,两人成立的是车辆买卖合同关系。
二、买卖合同无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在该车流转过程中,各交易环节的主体双方均应当知晓,作为车辆质权人并不能直接依据质押借款合同取得对质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2、我国对二手车交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同时,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但是,张某等人,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连续的转让车辆以规避二手车交易规定。这实际上违损害了社会和公众利益。因此,该买卖合同应该认定为无效。
广铁破3C居然还在武广上呢。上次坐是11年,这家伙还是主力,顶着350km/h跑,岳阳-武汉仅45分钟,武汉站周围荒无人烟。我也算是早期少数体验了350的人了,希望武广段早日恢复350吧,重振一下当年一站直达广州南的威风。
今天也很幸运碰到了黄医生,不知道它要去哪看病。现在的CR400AF还是BF,我依然还是觉得380A最帅。 https://t.cn/RyhofHA
今天也很幸运碰到了黄医生,不知道它要去哪看病。现在的CR400AF还是BF,我依然还是觉得380A最帅。 https://t.cn/RyhofHA
#网上新闻发布厅#【#云南省总工会共组织职工技能提升培训350.8万人次#】2017年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启动后,云南省总工会认真履行省产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与14家省级部门一道,建立工作机制11项,制定配套制度措施109项,在全省形成以1个全国试点为标杆、28个省级试点为带动、各级535个试点为支撑的产改示范体系,不断推动产改走深走实。着力打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4.5万名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实现发展贯通。组织职工技能提升培训350.8万人次,实现等级提升76.3万人次,云南省技能人才总量历史性地达到428万人,其中,高技能人才135.7万人。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62家,在企业在岗职工中培育新型学徒8.4万名。(云南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尚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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