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通报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具体如下: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务段原段长、党委副书记蒋浩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2017年2月至2021年3月,蒋浩先后组织合肥工务段部分领导班子成员违规公款吃喝51次,共计消费金额5.66万元,其中4.95万元采取套取工程款方式支付;安排办公室采购烟酒共计7.93万元,费用采取套取工程款方式支付。蒋浩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蒋浩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浙江省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原处长王之达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2013年至2019年,王之达通过签订虚假用工合同、伪造工资表等形式套取资金,以春运加班补助、职工庆生费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41.41万元,其中王之达个人领取5.35万元;违规公款购买超市预付卡、大闸蟹礼券等共计8.18万元用于送礼。王之达还存在违规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违纪问题。王之达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不顾实际使用大额财政资金建设景观工程问题。2016年至2019年,榆中县耗资5300余万元在县城北出口修建两座仿古城门、两个小广场和一座雕塑,没有将有限的财力优先用于改善民生,而是将本应服务群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成了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时任县委书记王晓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时任县长王林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中国石油昆仑银行伊犁分行原党总支书记、行长帅毅林违规公款送礼等问题。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帅毅林安排伊犁分行综合部以业务招待等名义公款购买8箱48瓶飞天茅台酒用于违规送礼,费用8.97万元;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以虚列业务招待费的方式套取公款2.02万元,用于送礼和个人吃喝消费;2019年4月至6月,授意分行业务部编造虚假营销活动方案,套取公款10.15万元用于请客送礼。帅毅林还存在违规报销等问题。帅毅林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正职管理人员,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吴超平公车私用等问题。2016年12月至2020年5月,吴超平先后20次因私安排单位公车送其往返成都、雅安、米易等地,产生的费用6000余元用公款支付。此外,吴超平先后24次以前往省级部门汇报工作、到成都保养车辆等名义违规报销差旅、住宿等费用2.34万元。吴超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华润雪花啤酒浙江区域公司温瑞销售大区助理总经理康宾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问题。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康宾超标准乘坐飞机头等舱、商务舱共11次,涉及金额16760元。康宾受到降级处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出,经过持续整治,公款享乐奢靡、铺张浪费等问题总体上得到有力遏制,但高压态势之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顶风违纪。上述6起案例虽然具体情形不同,但都是违背党的宗旨、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典型。有的政绩观有偏差,“不是自己的钱不心疼”,铺张浪费、大手大脚,甚至糟蹋财政资金,大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有的把公款当“唐僧肉”,挖空心思“咬一口”,追求个人享乐。这些行为,挥霍的是国家财产和人民血汗,触碰的是纪律红线,不仅违纪者个人受到严厉惩处,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深刻。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引以为戒,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强调,厉行勤俭节约是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内容,是管党治党的铁规矩、硬杠杠,不论我们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和规矩不能动摇。坚守这个铁规矩、硬杠杠,必须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把公款用在刀刃上,自觉反对浪费,坚决抵制享乐奢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是否自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检验是否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把是否有过紧日子的实际行动和成效作为是否做到“两个维护”的实践检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严的主基调,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深化整治享乐奢靡、铺张浪费等问题,盯住抓、持续抓,加强监督检查督查、开展明察暗访,守住重要节点、强化通报曝光,以有力有效的工作举措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不断巩固深化工作成果。要铁腕执纪、勇于亮剑,深化运用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等方式,真正打到痛处、打出实效,让违纪者付出更大代价,使心怀侥幸者丢掉幻想、装睡者幡然醒悟、旁观者心存戒惧。对顶风违纪、屡教不改、性质恶劣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对落实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不力的,严肃予以问责。要深化以案促改,推动地方、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商务接待、财务管理等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要坚持纠树并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良好氛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出,端午假期即将来临,越是临近节点,越要坚持从严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守重要节点,采取有力措施,针对节日期间易发的违规吃喝送礼、餐饮浪费等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问题严查快处、决不放过,确保节日风清气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工务段原段长、党委副书记蒋浩违规公款吃喝等问题。2017年2月至2021年3月,蒋浩先后组织合肥工务段部分领导班子成员违规公款吃喝51次,共计消费金额5.66万元,其中4.95万元采取套取工程款方式支付;安排办公室采购烟酒共计7.93万元,费用采取套取工程款方式支付。蒋浩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蒋浩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浙江省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原处长王之达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问题。2013年至2019年,王之达通过签订虚假用工合同、伪造工资表等形式套取资金,以春运加班补助、职工庆生费等名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41.41万元,其中王之达个人领取5.35万元;违规公款购买超市预付卡、大闸蟹礼券等共计8.18万元用于送礼。王之达还存在违规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等违纪问题。王之达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不顾实际使用大额财政资金建设景观工程问题。2016年至2019年,榆中县耗资5300余万元在县城北出口修建两座仿古城门、两个小广场和一座雕塑,没有将有限的财力优先用于改善民生,而是将本应服务群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成了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时任县委书记王晓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时任县长王林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中国石油昆仑银行伊犁分行原党总支书记、行长帅毅林违规公款送礼等问题。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帅毅林安排伊犁分行综合部以业务招待等名义公款购买8箱48瓶飞天茅台酒用于违规送礼,费用8.97万元;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以虚列业务招待费的方式套取公款2.02万元,用于送礼和个人吃喝消费;2019年4月至6月,授意分行业务部编造虚假营销活动方案,套取公款10.15万元用于请客送礼。帅毅林还存在违规报销等问题。帅毅林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正职管理人员,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吴超平公车私用等问题。2016年12月至2020年5月,吴超平先后20次因私安排单位公车送其往返成都、雅安、米易等地,产生的费用6000余元用公款支付。此外,吴超平先后24次以前往省级部门汇报工作、到成都保养车辆等名义违规报销差旅、住宿等费用2.34万元。吴超平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华润雪花啤酒浙江区域公司温瑞销售大区助理总经理康宾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问题。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康宾超标准乘坐飞机头等舱、商务舱共11次,涉及金额16760元。康宾受到降级处分,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出,经过持续整治,公款享乐奢靡、铺张浪费等问题总体上得到有力遏制,但高压态势之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顶风违纪。上述6起案例虽然具体情形不同,但都是违背党的宗旨、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典型。有的政绩观有偏差,“不是自己的钱不心疼”,铺张浪费、大手大脚,甚至糟蹋财政资金,大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有的把公款当“唐僧肉”,挖空心思“咬一口”,追求个人享乐。这些行为,挥霍的是国家财产和人民血汗,触碰的是纪律红线,不仅违纪者个人受到严厉惩处,也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深刻。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引以为戒,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强调,厉行勤俭节约是中央八项规定的重要内容,是管党治党的铁规矩、硬杠杠,不论我们国家发展到什么水平,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和规矩不能动摇。坚守这个铁规矩、硬杠杠,必须深入落实党中央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把公款用在刀刃上,自觉反对浪费,坚决抵制享乐奢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把是否自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检验是否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把是否有过紧日子的实际行动和成效作为是否做到“两个维护”的实践检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严的主基调,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深化整治享乐奢靡、铺张浪费等问题,盯住抓、持续抓,加强监督检查督查、开展明察暗访,守住重要节点、强化通报曝光,以有力有效的工作举措防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防疲劳厌战,不断巩固深化工作成果。要铁腕执纪、勇于亮剑,深化运用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等方式,真正打到痛处、打出实效,让违纪者付出更大代价,使心怀侥幸者丢掉幻想、装睡者幡然醒悟、旁观者心存戒惧。对顶风违纪、屡教不改、性质恶劣的,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对落实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不力的,严肃予以问责。要深化以案促改,推动地方、部门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商务接待、财务管理等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成效。要坚持纠树并举,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良好氛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出,端午假期即将来临,越是临近节点,越要坚持从严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守重要节点,采取有力措施,针对节日期间易发的违规吃喝送礼、餐饮浪费等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问题严查快处、决不放过,确保节日风清气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阿尔金山保护区迎来黑颈鹤
随着巴州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不断改善,迁徙到这里的黑颈鹤数量逐年增多。4月5日,保护区工作人员在巡护过程中发现,黑颈鹤已如期抵达依协克帕提湖湿地。
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高原生态与自然保护研究室主任许东华介绍,黑颈鹤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分布于青藏高原和云贵高原。在新疆,黑颈鹤主要分布在东昆仑——阿尔金山地带。
许东华说,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众多,尤其是依协克帕提湖湿地、阿牙克库木湖湿地,这里地势平坦开阔,水草茂盛,已成为黑颈鹤理想的繁殖地。
随着巴州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不断改善,迁徙到这里的黑颈鹤数量逐年增多。4月5日,保护区工作人员在巡护过程中发现,黑颈鹤已如期抵达依协克帕提湖湿地。
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高原生态与自然保护研究室主任许东华介绍,黑颈鹤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分布于青藏高原和云贵高原。在新疆,黑颈鹤主要分布在东昆仑——阿尔金山地带。
许东华说,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众多,尤其是依协克帕提湖湿地、阿牙克库木湖湿地,这里地势平坦开阔,水草茂盛,已成为黑颈鹤理想的繁殖地。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国务院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
第九条 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第二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督查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廉政建设,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督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落实和问题解决,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政府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三)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
(四)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五条 政府督查对象包括: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
(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四)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
第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指导全国政府督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务院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国务院督查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设置的形式和规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统称政府督查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按照指定的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督查组。督查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政府督查。督查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和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
第九条 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
政府督查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线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确定督查事项。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二)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三)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四)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五)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六)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七)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八)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第十三条 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政府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开展政府督查工作应当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对象和范围;应当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提前培训督查人员。
政府督查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府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应当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
第十七条 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该督查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该督查结论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收到申请的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参与作出督查结论的工作人员在复核中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对于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要求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第二十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针对督查结论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真实准确地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报告调查研究情况。
第二十一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的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督查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审查监督等的协调衔接。
第二十三条 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督查机构及督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泄露督查过程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者违反廉政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监督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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