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过度收集1.07亿条乘客人脸识别信息#】7月2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对滴滴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滴滴公司”)依法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案件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简要介绍案件的背景和调查经过?
答:2021年7月,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公司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期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了调查询问、技术取证,责令滴滴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本案证据材料深入核查分析,并充分听取滴滴公司意见,保障滴滴公司合法权利。经查实,滴滴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当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二、问:滴滴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答:经查明,滴滴公司共存在16项违法事实,归纳起来主要是8个方面。一是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中的截图信息1196.39万条;二是过度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应用列表信息83.23亿条;三是过度收集乘客人脸识别信息1.07亿条、年龄段信息5350.92万条、职业信息1633.56万条、亲情关系信息138.29万条、“家”和“公司”打车地址信息1.53亿条;四是过度收集乘客评价代驾服务时、App后台运行时、手机连接桔视记录仪设备时的精准位置(经纬度)信息1.67亿条;五是过度收集司机学历信息14.29万条,以明文形式存储司机身份证号信息5780.26万条;六是在未明确告知乘客情况下分析乘客出行意图信息539.76亿条、常驻城市信息15.38亿条、异地商务/异地旅游信息3.04亿条;七是在乘客使用顺风车服务时频繁索取无关的“电话权限”;八是未准确、清晰说明用户设备信息等19项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此前,网络安全审查还发现,滴滴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以及拒不履行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阳奉阴违、恶意逃避监管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滴滴公司违法违规运营给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数据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因涉及国家安全,依法不公开。
三、问:本案的违法主体是如何认定的?
答:滴滴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相关境内业务线主要包括网约车、顺风车、两轮车、造车等,相关产品包括滴滴出行App、滴滴车主App、滴滴顺风车App、滴滴企业版App等41款App。
滴滴公司对境内各业务线重大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制定的企业内部制度规范对境内各业务线全部适用,且对落实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该公司通过滴滴信息与数据安全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数据安全委员会,参与网约车、顺风车等业务线相关行为的决策指导、监督管理,各业务线违法行为是在该公司统一决策和部署下的具体落实。据此,本案违法行为主体认定为滴滴公司。
滴滴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对违法行为负主管责任。
四、问:对滴滴公司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此次对滴滴公司的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与一般的行政处罚不同,具有特殊性。滴滴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结合网络安全审查情况,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罚。一是从违法行为的性质看,滴滴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置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于不顾,给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且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下,仍未进行全面深入整改,性质极为恶劣。二是从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看,滴滴公司相关违法行为最早开始于2015年6月,持续至今,时间长达7年,持续违反2017年6月实施的《网络安全法》、2021年9月实施的《数据安全法》和2021年11月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三是从违法行为的危害看,滴滴公司通过违法手段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相册中的截图信息、亲情关系信息等个人信息,严重侵犯用户隐私,严重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四是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数量看,滴滴公司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达647.09亿条,数量巨大,其中包括人脸识别信息、精准位置信息、身份证号等多类敏感个人信息。五是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看,滴滴公司违法行为涉及多个App,涵盖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收集敏感个人信息、App频繁索权、未尽个人信息处理告知义务、未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多种情形。
综合考虑滴滴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危害及情形,对滴滴公司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主要依据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五、问:下一步网络执法的重点方向和领域有哪些?
答: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先后颁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网信部门将依法加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执法力度,通过执法约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下架、处理责任人等处置处罚措施,依法打击危害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强大声势和有力震慑,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导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运营,促进企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一、问:请简要介绍案件的背景和调查经过?
答:2021年7月,为防范国家数据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公共利益,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对滴滴公司实施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滴滴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期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了调查询问、技术取证,责令滴滴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对本案证据材料深入核查分析,并充分听取滴滴公司意见,保障滴滴公司合法权利。经查实,滴滴公司违反《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应当从严从重予以处罚。
二、问:滴滴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违规行为?
答:经查明,滴滴公司共存在16项违法事实,归纳起来主要是8个方面。一是违法收集用户手机相册中的截图信息1196.39万条;二是过度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应用列表信息83.23亿条;三是过度收集乘客人脸识别信息1.07亿条、年龄段信息5350.92万条、职业信息1633.56万条、亲情关系信息138.29万条、“家”和“公司”打车地址信息1.53亿条;四是过度收集乘客评价代驾服务时、App后台运行时、手机连接桔视记录仪设备时的精准位置(经纬度)信息1.67亿条;五是过度收集司机学历信息14.29万条,以明文形式存储司机身份证号信息5780.26万条;六是在未明确告知乘客情况下分析乘客出行意图信息539.76亿条、常驻城市信息15.38亿条、异地商务/异地旅游信息3.04亿条;七是在乘客使用顺风车服务时频繁索取无关的“电话权限”;八是未准确、清晰说明用户设备信息等19项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此前,网络安全审查还发现,滴滴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以及拒不履行监管部门的明确要求,阳奉阴违、恶意逃避监管等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滴滴公司违法违规运营给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数据安全带来严重安全风险隐患。因涉及国家安全,依法不公开。
三、问:本案的违法主体是如何认定的?
答:滴滴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相关境内业务线主要包括网约车、顺风车、两轮车、造车等,相关产品包括滴滴出行App、滴滴车主App、滴滴顺风车App、滴滴企业版App等41款App。
滴滴公司对境内各业务线重大事项具有最高决策权,制定的企业内部制度规范对境内各业务线全部适用,且对落实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该公司通过滴滴信息与数据安全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数据安全委员会,参与网约车、顺风车等业务线相关行为的决策指导、监督管理,各业务线违法行为是在该公司统一决策和部署下的具体落实。据此,本案违法行为主体认定为滴滴公司。
滴滴公司董事长兼CEO程维、总裁柳青,对违法行为负主管责任。
四、问:对滴滴公司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此次对滴滴公司的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与一般的行政处罚不同,具有特殊性。滴滴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结合网络安全审查情况,应当予以从严从重处罚。一是从违法行为的性质看,滴滴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置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于不顾,给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且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下,仍未进行全面深入整改,性质极为恶劣。二是从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看,滴滴公司相关违法行为最早开始于2015年6月,持续至今,时间长达7年,持续违反2017年6月实施的《网络安全法》、2021年9月实施的《数据安全法》和2021年11月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三是从违法行为的危害看,滴滴公司通过违法手段收集用户剪切板信息、相册中的截图信息、亲情关系信息等个人信息,严重侵犯用户隐私,严重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四是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数量看,滴滴公司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达647.09亿条,数量巨大,其中包括人脸识别信息、精准位置信息、身份证号等多类敏感个人信息。五是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看,滴滴公司违法行为涉及多个App,涵盖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收集敏感个人信息、App频繁索权、未尽个人信息处理告知义务、未尽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等多种情形。
综合考虑滴滴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危害及情形,对滴滴公司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的主要依据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五、问:下一步网络执法的重点方向和领域有哪些?
答: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对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先后颁布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网信部门将依法加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执法力度,通过执法约谈、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下架、处理责任人等处置处罚措施,依法打击危害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形成强大声势和有力震慑,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教育引导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运营,促进企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美团即时零售多个业务将亮相2022海南消博会#
7月19日消息,第二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下简称“消博会”)将于7月26日至30日在海口市举办。消博会由商务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主办,是全国首个以消费精品为主题的国家级展会。据悉,美团首次参加消博会,将重点呈现美团在消费、零售等领域的成果,以即时零售模式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美团闪购、美团买菜等多个业务将亮相这次展会,通过“零售大屏+展台”的形式,全面直观地向外界展现美团作为科技零售公司的战略布局。此外,美团打车、美团单车、美团优选等业务板块此次也将悉数亮相消博会展台。
https://t.cn/A6aTA31v
7月19日消息,第二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下简称“消博会”)将于7月26日至30日在海口市举办。消博会由商务部和海南省人民政府主办,是全国首个以消费精品为主题的国家级展会。据悉,美团首次参加消博会,将重点呈现美团在消费、零售等领域的成果,以即时零售模式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美团闪购、美团买菜等多个业务将亮相这次展会,通过“零售大屏+展台”的形式,全面直观地向外界展现美团作为科技零售公司的战略布局。此外,美团打车、美团单车、美团优选等业务板块此次也将悉数亮相消博会展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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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城.建公司公然违约有悖商业道德 事实证据确凿请F院纠正!
商业道德是市场经济的灵Hun,遵守商业道德是促J市场创新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民营企业在面对由疫情带来的难题中已经是夹缝中生存,再遇到了合作方的背信弃德无异于雪上加霜。湖北大冶就存在着这样一家公司,随着租赁市场的升温而反悔房屋租赁合约内容、坐地起价,给投zi方带来了不可计量的损失。
我是湖北叁*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义*冰,按合同约定我司由股东江西铂*特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一于2021年7月20日设立,作为本项目的驻当地执行管.理公司,主营宴会业务。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我们守F经.营、诚信合作,为了这次发展业务,我们叁*鼎公司排除万难筹备工作,有异地投zi,有返乡创业,甚至有倾其所有,mai房子来进行这一次的规划投zi,所有投zi人都对此项目的投zi规划付出zui大的努力。但未曾想却遭到了租赁商的背叛和F院的误判。
白纸黑字写明合同各项事宜 双方达成协议
2021年3月27日,与大冶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民营企业,下称城*建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城*建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前将租赁地交我司,租期自2022年3月27日至2035年3月26日,共13年。2021年3月27日至2022年3月26日为装修免租期。租金17元/平方米,半年缴纳一次,首期租金缴纳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合同总金额为二千四百万余元。同时约定,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的,应付违约金人m币200万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我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城*建公司付保Z金人m币50万元,且为推进项目,已对外签订装修合同1186万余元、装饰设计合同16.3万元、婚庆技术合作合同60万元、电梯合同14.88万元、消防合同43.8万元,空调设计合同42万元,并交纳各项合同预付款44.49万元,余下款项将随时面临诉讼风险。
大冶城*建公司因租赁市场升温后违背商业道德 弃协议于不顾
我司在YI情期间、市场低迷之际,与城*建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随着租赁市场的升温,城*建公司遂以21元/平方米的J格将该房屋另租于他人,通过违约,大冶城*建公司可从中获利高达600万余元。城*建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交付出租房屋并阻止我司施工,期间长达5个月,我司多次请求履行合同均被拒绝,城*建公司无一次主动正面磋商。城*建公司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合同与商业道德!
我司依F提起su讼 但F院判决结果令我们大失所望
我司认为,合同签订后,大冶城*建公司产生了一系列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城*建公司应当退还我司已付的50万元履约保Z金,并赔偿我司200万元违约金,对我司因筹备项目签订对外合同的部分债务183.58万元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司根据F律相关规定提起su讼。然而一审F官李某青的判决令我们大失所望。
F院支持双方解除合同,城*建公司退还50万保Z金,未认定被告城*建公司违约,认定我司违约。该判决罔顾事实、颠倒是非,具体判决如下:
第.一,F院认定我司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并将施工图纸送交相关部门审he及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城*建公司阻止我司进场施工,属我司违反F律F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约定。我司认为,出租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出租房屋,大冶城*建拒绝交付出租房屋已构成根本违约。另外,合同约定开工前将装修方案及施工图报城*建公司书面审he后上报市住建局装饰、消防等部门批准。我司于2021年8月已将资料提交至城*建公司,至今城*建公司未出具任何书面审he意见,只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无奈我司直接将相关资料提交至住建局装饰部,已获取施工许可证,大冶城*建公司依然阻止我方进场施工。F院该认定既不符合本案的事实,也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常识。
第.二,F院以我司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时间节点,认定我司将无法在免租期内试营业,推断我司预期违约。我司认为(1)企业的运营,本该属于自.己的内部规划,yi情不稳定的当下,我司做出合理调整,Fen期实施项目实属正常策划。作为出租方城*建公司与F院如此关注,令人不解;(2)装修工作重要独..立区域完工,我司便可分区进行婚前策划、婚纱摄影、户外及部分室内典礼、婚宴预订等多项试营业项目。F院仅仅通过简.单分析就判定我方无法完成试营业,该推断逻辑错误。我司试营业情况并不损害出租人的房屋租金,又何谈预期违约?欲加之罪,明显有失公允!
第三,F院以我司于2021年9月17日未及时交纳租金,属于违约。我司之所以未及时交纳租金,完全是因为大冶城*建公司违约在先,我们的行为是履行抗辩权,是保护自身合F权益的合F行为。大冶城*建公司连zui基本的出租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单价都处在城*建公司的调整计划之中,如此巨大的投zi,作为任何一个投zi人都会谨慎防备。F院如此判定,完全不遵从事情本质原由。
第四,F院认定我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大冶城*建公司将房屋另租他人。此条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我司提交的2022年2月12日与大冶城*建公司董事长叶某林的谈话录音中,叶某林明确阐述与黄**的洽谈细节,商务内容详细至地点、人物、时间,以及表达双方已经明确达成21元/平方等多项合作条款。而且此事实在我司于2022年2月16日与黄**谈话录音中,黄**也同样阐述此事实,如同一辙。如此闭环的证据链都不足以证实事实。对比之下,大冶城*建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单方面以所谓我司口头承诺2021年10月1日试营业为理由,推断我司预期违约,却被采纳。公道何在?!
我司多次争取合作无果 基本诉求也被驳回
资金积压,项目搁置,这是所有投zi人zui忧心的事情,万般争取均在大冶城*建公司背信弃德之下拒绝,我司终只求能挽回损失,另寻商机,然而请求赔付金额都不足大冶城*建公司通过违约所获利益的一半,却被一审法官李某青驳回,实属寒心。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我们的合F权益得到了Q犯,相关人员将合F的我司诬判成违约方,公平公正何在?因此,特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们争取我们的合fa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恭请广大群众一起监督,还大冶市一个好的经商环境!!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商业道德是市场经济的灵Hun,遵守商业道德是促J市场创新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民营企业在面对由疫情带来的难题中已经是夹缝中生存,再遇到了合作方的背信弃德无异于雪上加霜。湖北大冶就存在着这样一家公司,随着租赁市场的升温而反悔房屋租赁合约内容、坐地起价,给投zi方带来了不可计量的损失。
我是湖北叁*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义*冰,按合同约定我司由股东江西铂*特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一于2021年7月20日设立,作为本项目的驻当地执行管.理公司,主营宴会业务。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我们守F经.营、诚信合作,为了这次发展业务,我们叁*鼎公司排除万难筹备工作,有异地投zi,有返乡创业,甚至有倾其所有,mai房子来进行这一次的规划投zi,所有投zi人都对此项目的投zi规划付出zui大的努力。但未曾想却遭到了租赁商的背叛和F院的误判。
白纸黑字写明合同各项事宜 双方达成协议
2021年3月27日,与大冶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民营企业,下称城*建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城*建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前将租赁地交我司,租期自2022年3月27日至2035年3月26日,共13年。2021年3月27日至2022年3月26日为装修免租期。租金17元/平方米,半年缴纳一次,首期租金缴纳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合同总金额为二千四百万余元。同时约定,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的,应付违约金人m币200万元,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我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城*建公司付保Z金人m币50万元,且为推进项目,已对外签订装修合同1186万余元、装饰设计合同16.3万元、婚庆技术合作合同60万元、电梯合同14.88万元、消防合同43.8万元,空调设计合同42万元,并交纳各项合同预付款44.49万元,余下款项将随时面临诉讼风险。
大冶城*建公司因租赁市场升温后违背商业道德 弃协议于不顾
我司在YI情期间、市场低迷之际,与城*建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随着租赁市场的升温,城*建公司遂以21元/平方米的J格将该房屋另租于他人,通过违约,大冶城*建公司可从中获利高达600万余元。城*建公司以各种借口拒绝交付出租房屋并阻止我司施工,期间长达5个月,我司多次请求履行合同均被拒绝,城*建公司无一次主动正面磋商。城*建公司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合同与商业道德!
我司依F提起su讼 但F院判决结果令我们大失所望
我司认为,合同签订后,大冶城*建公司产生了一系列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城*建公司应当退还我司已付的50万元履约保Z金,并赔偿我司200万元违约金,对我司因筹备项目签订对外合同的部分债务183.58万元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司根据F律相关规定提起su讼。然而一审F官李某青的判决令我们大失所望。
F院支持双方解除合同,城*建公司退还50万保Z金,未认定被告城*建公司违约,认定我司违约。该判决罔顾事实、颠倒是非,具体判决如下:
第.一,F院认定我司未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并将施工图纸送交相关部门审he及办.理施工许可证,导致城*建公司阻止我司进场施工,属我司违反F律F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约定。我司认为,出租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出租房屋,大冶城*建拒绝交付出租房屋已构成根本违约。另外,合同约定开工前将装修方案及施工图报城*建公司书面审he后上报市住建局装饰、消防等部门批准。我司于2021年8月已将资料提交至城*建公司,至今城*建公司未出具任何书面审he意见,只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无奈我司直接将相关资料提交至住建局装饰部,已获取施工许可证,大冶城*建公司依然阻止我方进场施工。F院该认定既不符合本案的事实,也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常识。
第.二,F院以我司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时间节点,认定我司将无法在免租期内试营业,推断我司预期违约。我司认为(1)企业的运营,本该属于自.己的内部规划,yi情不稳定的当下,我司做出合理调整,Fen期实施项目实属正常策划。作为出租方城*建公司与F院如此关注,令人不解;(2)装修工作重要独..立区域完工,我司便可分区进行婚前策划、婚纱摄影、户外及部分室内典礼、婚宴预订等多项试营业项目。F院仅仅通过简.单分析就判定我方无法完成试营业,该推断逻辑错误。我司试营业情况并不损害出租人的房屋租金,又何谈预期违约?欲加之罪,明显有失公允!
第三,F院以我司于2021年9月17日未及时交纳租金,属于违约。我司之所以未及时交纳租金,完全是因为大冶城*建公司违约在先,我们的行为是履行抗辩权,是保护自身合F权益的合F行为。大冶城*建公司连zui基本的出租义务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单价都处在城*建公司的调整计划之中,如此巨大的投zi,作为任何一个投zi人都会谨慎防备。F院如此判定,完全不遵从事情本质原由。
第四,F院认定我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大冶城*建公司将房屋另租他人。此条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我司提交的2022年2月12日与大冶城*建公司董事长叶某林的谈话录音中,叶某林明确阐述与黄**的洽谈细节,商务内容详细至地点、人物、时间,以及表达双方已经明确达成21元/平方等多项合作条款。而且此事实在我司于2022年2月16日与黄**谈话录音中,黄**也同样阐述此事实,如同一辙。如此闭环的证据链都不足以证实事实。对比之下,大冶城*建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单方面以所谓我司口头承诺2021年10月1日试营业为理由,推断我司预期违约,却被采纳。公道何在?!
我司多次争取合作无果 基本诉求也被驳回
资金积压,项目搁置,这是所有投zi人zui忧心的事情,万般争取均在大冶城*建公司背信弃德之下拒绝,我司终只求能挽回损失,另寻商机,然而请求赔付金额都不足大冶城*建公司通过违约所获利益的一半,却被一审法官李某青驳回,实属寒心。
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我们的合F权益得到了Q犯,相关人员将合F的我司诬判成违约方,公平公正何在?因此,特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们争取我们的合fa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恭请广大群众一起监督,还大冶市一个好的经商环境!!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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